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纳税调整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纳税调整新税法从税收实现角度考虑,将所得税确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下简称“三项收入”)的时点确定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这与原税法和财务核算对三项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存在差异。
因此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的三项收入,新税法实施后,将该项收入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后的余额,再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确认当期收入。
由于新税法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三项收入,因此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上述三项收入的纳税调整应反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例如:某企业1月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自1月-12月出租房屋3年,每个月租金1万,承租人于12月一次性支付租金36万元。
1.企业的账务处理(1)度-度每年确认收入时的账务处理(一共3次)。
借:其他应收款 12贷:其他业务收入 12(2)收取租金收入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6贷:其他应收款 362.企业的纳税申报处理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依据旧税法将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12万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度由于承租人不支付房租,因此税收上不确认收入,申报时应将财务上确认的12万元收入进行纳税调减。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12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第3列“调增金额”12万元。
度由于合同约定承租人于6月支付房租36万元,纳税申报时按98号文件要求,按总收入36万元减去度已确认的12万元收入后的余额24万元确认其度租金收入。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12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36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24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0.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纳税处理新税法强调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工资、薪金14%额度内的实际发生额,因此新旧政策衔接中要求: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一、简要概述适用范围: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一)涉及的申报表: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2.《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表A105010)(二)表间关系1.表A105010第1行第1列=表A105000第2行第2列。
2.表A105010第1行第2列=表A105000第2行第3列。
3.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表A105000第13行第2列。
4.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3行第4列。
三、案例填报示范【案例】2021年某企业将自产的20台空调直接捐赠给农村贫困小学,该空调的单位生产成本5,000.00元,同期销售价格为6,500.00元/台。
步骤1.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符合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货物,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30,0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13,0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00,000.00元。
步骤2.填《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相应的栏次(1)第7行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销售收入金额130,000.00元,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130,000.00元;(2)第17行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100,000.00元,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即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100,000.00元。
股东分红账务处理及节税方法
股东分红财税账务处理O1股东身份不同引起的纳税差异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股东又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1.自然人股东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当然征收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o2.股东为内资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多深入想一下,为什么就免税了,比如A内资企业为B内资企业的股东,B在2023年支付给A现金股利100万元,在这里,我们要清楚的知道这100万元其实在B企业就已经交过所得税了,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的规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国家对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3.股东为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免税(与股东为内资企业相同)。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照章缴税。
自然人股东的税会处理举例: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由A和B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和B分别出资500万元,各占实收资本的50%o2023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IOO万元(相关法定计提已完成),当年A和B计划分配企业税后利润为50万元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分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2 收入政策解析
损失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
他相关税费。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换出资产文件柜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换入资产复印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借:库存商品——复印机
28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收入政策解析
一、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 1.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
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法第6条)
(1)货币形式(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2)非货币形式(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非货币形式收入的计量标准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2.收入总额的外延—9项(法第6条)
国税函[2008]875 D、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货物所得
收入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 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四)投资收益
关于投资——税法
投
权益性投资
资
债权性投资
处置收益 处置损失
持有收益 持有损失
处置收益——转让财产收入(条例16条)
A、范围: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财产取得的收入。
B、会计上对应的账户:
转让固定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账户
转让生物资产
转让股权
“投资收益”账户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章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节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条违反财务内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的,给予警告处分;(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核销、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报董(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三)大额财务开支事项未按规定报财审委审查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处置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办理房产租入、租出,以及大额财务开支等事项,未按规定实施财务公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五)对外投资入股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条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一)私设“小金库",或未将收入纳入账内核算直接抵顶支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二)资产未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害单位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三)对外出租房产等资产(含抵债资产),未按规定收取租赁费,或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仍未收取租赁费且未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四)超标准购置工作用车,或实行车辆改革后发放车辆补贴同时违反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五)违规对外捐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六)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或集体资金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七)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备案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一)使用单位土地建设团购住房,未按市场化原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二)为建设团购住房违规向开发商提供贷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三)违反规定团购住房,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四)超标准购置周转房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五)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用周转房超过三个月不搬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租金.第四条违反财务收入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一)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通过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调节期间利润的;(二)不按国家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簿,隐匿或转移收入的;(三)取得政府补助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政府补助”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多张表中体现,一部分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反映,一部分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反映,还有可能在《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出现。
且这几种表中的纳税调整信息都要关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并最终反映到主表。
因此,为了避免被重复调整,在对政府补贴的填表中要进行分类,属于享受不征收收入的政府补贴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属于应征税的政府补助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政府补助专项用于企业资本性支出且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填入《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
案例1,某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3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科研费用支出。
企业会计做账:借:银行存款3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300万元这种情形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2,某公司2014年3月从政府获得5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企业会计做账:借:银行存款500万贷:递延收益500万企业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第10行纳税调增500万元。
为此,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均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中填报。
案例3,某公司2013年4月从政府获得8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2014年该企业花费300元用于政府指定用途。
企业会计做账: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800万贷:递延收益800万支出时:借:管理费用300万贷:银行存款300万借:递延收益300万贷:营业外收入300万由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要在《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40)填报。
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比较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 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确认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多此条原则】;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为什么《通知》首先明确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又不要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呢?这是因为一方面新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在同一法人主体内的货物转移没有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不用再确认收入。
农村信用合作社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几种表现及危害
《河北审计》1997年第5期(总第132期)3农村信用合作社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几种表现及危害◆史秀花审计调查今年初,我们对三个乡农村信用社199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发现这几个社突出的问题是收入与支出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其表现如下:1、未按季结息。
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信用社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的放款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应逐步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
在审计中,通过抽查部分贷款户的“借款协议”,发现三个社在跨年度贷款中,均程度不同地存在未按季结息现象。
2、多摊费用。
按规定,固定资产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按季、按年计提折旧,但在审计中发现,这几个信用社普遍存在将微机不入固定资产帐,而记入“递延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帐户,实行三年期摊销,多摊本年度费用。
3、不设“应收利息”户核算,根据规定,银行结出贷款利息户,对于没有及时收到的部分,应在“应收未收息”科目中得到反映,但在审计中发现,有的社根本不设此帐户,使应收利息数额无法得到反映。
、多计提保值贴补息。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决算编制通知,3年期以上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的保值贴息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预提,但有的社却自行预提,增加支出。
5、预收利息。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放款应按季、年结息,通过审计,发现有的社存在预收利息现象,有的竟然又将收到的预收息,以储户名义存入,增大了存款基数,从而变相增加贷款规模。
上述种种违反了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造成如下危害:一是未按季结算,未设应收利息帐户,除造成少列营业收入,漏交税金外,还造成本年度决算不实,未设应收利息户,还变相提高贷款质量,使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不实。
二是信用社向贷款户预收利息,首先虚增本期收入。
其次,对贷款户造成资金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影响贷户利益和资金的周转。
三是将微机等固定资产记入递延资产,增加本年度费用,成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2010-3-17 09:19 来源: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备第三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七条规定的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执行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正确判断鉴证材料的正确与错误。
不承揽不能胜任的鉴证业务,避免鉴证风险。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避免控制缺陷造成的管理风险。
(三)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未经鉴证,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而造成鉴证风险。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追加鉴证程序或终止鉴证业务。
第四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解析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解析一、报表格式1、A105020表格式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二、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项目填报解析(一)租金收入1、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和第九的规定存在差异,属于收付实现制。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项目” “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 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 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 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 行第1列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 第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20 第14行第2列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V 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20 第14 行第6 列金额的绝对值。
4. 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的绝对值。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和费用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和费用
发布时间:2019-05-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一)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指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指南2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表样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会计经验: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
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1、企业发生税法上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2、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3、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在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5、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等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分别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417行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及《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有关行次。
财税实务汇算清缴-不征税收入核算 纳税申报要填对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汇算清缴:不征税收入核算纳税申报要填
对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类政策中的重要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即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将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进一步细化.
目前,财税〔2011〕70号文件最具指导性,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分析。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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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版,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有专门的政府补助相关纳税调整栏目,但是该表的填报说明专门声明: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补助征税的情况,对于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暂不涉及。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
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