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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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实施成本领先战略,全面提升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结合发电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生产成本(以下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源耗费。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价值思维和效益导向,实施成本领先战略,通过管理提升、技术进步、落实责任制等方式,提高成本管控能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和降低成本等支出,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本管理以成本预算为基础,通过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实现预算管理目标。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均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包括负责人的责任制和内部各级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分级、归口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必须在财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
构或专岗专人,负责成本核算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发电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成本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实行集团公司、省公司、所属企业三级成本管理体系。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相应实行四级成本管理体系。
(一)集团公司是一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预算的下达、控制、监督及评价工作,并进行相应考核。
负责向各单位提出成本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和成本管理措施建议。
(二)上市公司、省发电公司、分公司是二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本管理工作。
下达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监督、控制、评价、考核所属单位成本预算执行情况。
(三)各基层企业是三级或四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预算指标。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总会计师(未设置总会计师的,为主管经营工作的公司领导)为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落实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
成本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成本预算。
(二)总会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成本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条实行归口管理成本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财务部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编制和落实成本预算;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制定降低成本措施;修订下发标准成本管理办法;发布内部成本对标信息;组织成本核算;及时、正确、如实地结算成本并进行成本分析、监督和考核。
(二)计划营销部门负责执行电价、发电量、热量等经济指标的管理;负责提供考核利润调整涉及的发电量等经济指标,并对电量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成本项目中材料费、修理费的定额消耗水平;负责实施排污费计划,管理“三废”排放;管理生产用固定资产,挖掘设备潜力以及煤耗、水耗、油耗、厂用电等经济指标的管理。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成本项目中职工薪酬的管理;负责编制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监督掌握工资、津贴、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和发放范围,及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施等。
(五)燃料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财务部门,编制和控制燃料成本预算。
负责提供考核利润调整所需要的各区域市场平均标煤单价等指标,并对燃料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六)行政管理部门(总经理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费用的管理工作。
由于各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不尽相同,可以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第十一条在成本管理和核算过程中,杜绝下列行为发生。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收入;
(三)弄虚作假,造成成本严重不实;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
第三章成本项目及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根据发电行业特点,设置九个成本项目:燃料费、环境保护费、购入电力费、水费及水资源费、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燃料费指火电厂直接用于生产电力、热力产品所耗用的各种燃料,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秸秆等。
燃料耗用分为生产用燃料和间接生产用燃料。
(一)生产用燃料,本项目包括:
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点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及助燃用燃料。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燃料。
(二)非生产用燃料,本项目包括:
1.机组检修或技改后,从点火到并网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计入燃料费-煤(油)非生产耗用,但不计算煤耗。
2.做热效率实验或其他实验的机组,在实验期间由于变化调整操作,超过该机前五天的平均实际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计入燃料费-煤(油)非生产耗用,但不计算煤耗。
3.储存燃煤发生的定额内储存损耗(当月日均存煤量的5‰),计入燃料费-煤非生产耗用,但不计算煤耗。
超定额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原则上应按品种规格、矿点分别建帐,也可按区域划分建账,采用实际价格核算。
实际价格组成内容包括:
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合同中的车板价或出矿价,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运费:指电煤自出矿或装车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前所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杂费:指燃料从到达交货站台运送并卸载到煤场所发生的费用,以燃料入厂或厂内翻卸为分界点,分别厂前杂费和炉前管理费。
包括下列费用:中转港港杂费,燃料服务费,煤炭
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租赁费,铁路专用线通信服务费、维检费,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到厂前的二次倒运费,到厂前的委托化验费、质检费、计量费用,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校验、检验、测验费用,雇工进行煤炭接卸发生的接卸费(含冻煤接卸费),煤场管理费(包括煤场平整、煤场清理、防尘抑尘费、煤场清扫费、煤沟清理、石子煤清理等)。
4.运输损耗:按集团公司规定定额内运输损耗(铁路运输损耗率不超过1.2%,水路运输损耗率不超过1.5%,公路运输损耗率不超过1%,每换装一次的损耗率不超过1%)与合同规定运输损耗孰低原则确定,定额内损耗直接减少实收数量,不得调整金额。
定额外损耗原则上应进行索赔,结算时(未索赔到位的)计入其他应收款,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待索赔到位时冲减其他应收款,未索赔到位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进行相应兑现考核。
以下项目不计入燃料成本:
1.自有设备(设施)的构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和与燃料有关的自有设备。
自有设备基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计入基建、技改等资本性支出,自有设备(设施)的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费用计入修理费,推煤机用油等运行发生的材料费计入材料费。
2.燃料系统委托运行费指电厂将燃料接卸、生产运行、煤场管理等委托给其他单位运行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委托运行及管理费计入职工薪酬。
3.燃料调运、驻矿等燃料管理人员发生的催煤差旅费、驻矿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管理费用计入其他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工资及附加计入职工薪酬核算。
4.新机在未移交生产前(即试运期间)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计入基建成本,不计入燃料费科目。
5.基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燃料计入对应的基建、技改工程成本,不计入燃料费科目。
6.自备机车、船舶、运输机械所耗用的燃料计入材料费,不计入燃料费科目。
7.对外销售的燃料按照取得收入对应计入相应的成本中,不计入燃料费科目。
8.非生产取暖用耗用燃料不计入燃料费用科目,计入对应的其他费用-取暖费、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其他业务成本。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费指为发电、供热而产生的污染支付的环境成本或为环境治理、回复生态支付的环境成本。
本项目主要包括:
1.火电企业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废水等按规定支付的费用。
2.水电、风电企业支付的水土保持费。
3.脱硫、脱硝特许经营费及脱硫、脱硝委托经营费。
第十五条购入电力费指为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而向电网购入电量支付的费用和为电量转移而购买电量或发电量指标支付的费用。
本项目包括:
1.向电网公司支付的过网费(即输配电价)。
2.向电网公司支付的购电费。
3.向代发电厂支付的指标交易费。
第十六条水费及水资源费指为发电、供热生产而耗用的外购水费和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本项目包括:
1.火电厂除灰、除尘、冷却和补给水水费。
2.水电厂发电和抽水蓄能用水水费。
3.水电厂按规定提取的库区基金。
4.发电、供热生产取水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十七条材料费指发电及供热生产运行、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事故备品以及不应计入燃料项目的其他各种生产用燃料。
本项目包括:
1.生产运行消耗用料:更换或增添变压器油、透平油、树脂、水处理用化学药品、磨煤机钢球(钢瓦)、叶轮、输煤皮带、脱硫用材料、脱硝用材料、除尘器布袋、燃气电厂的进气室过滤器材料等其他生产运行性消耗材料。
火电厂使用的催化剂、除尘器布袋、燃气电厂的进气室过滤器材料、风电厂使用的润滑油、风机变桨及变电站使用的蓄电池(或超级电容器)等长年使用的生产运行消耗用料需列长期待摊,按月摊销,不
能一次性计入。
2.生产维护性用料:包括灰场、江堤护坡、拦河坝、水工建筑的加固、加高、加宽整修日常用料;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日常用料;生产耗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器具、仪表等;机炉热效率研究试验、技术培训、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小型技术革新等耗用的材料。
3.生产管理部门用料:包括生产、管理部门及公共场所通风、照明、维护、消防用料;仓库为维护材料耗用的防锈、防腐、防火、防潮等;自备机车、船舶、生产用运输机械耗用的燃料;生产用机动车辆用燃料和保养用料。
本项目不包括:
1.基建、技改等专项工程以及生产其他产品领用的材料、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计入相应的工程项目造价)。
2.生产检修、事故检修、修理耗用的材料(计入“修理费”)。
3.固定资产拆除清理的用料(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4.其他不属于生产部门耗用的材料。
第十八条职工薪酬指企业为了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项目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是指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