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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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3.07.10
•【字号】浙司[2013]167号
•【施行日期】2013.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司〔2013〕167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组织对2013年6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下列9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予以保留。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6月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司法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6月底)
浙江省司法厅
2013年7月10日附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浙司办[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浙司办〔2011〕10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律师协会: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开展理论调研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

各地共推荐参评调研文章160篇,经严格评审,共评选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2篇、优秀奖20篇、调研组织工作先进单位3个(名单附后),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更大成绩。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深入研讨“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提高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提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破解发展难题的新思路、新构想和新对策,为新时期司法行政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获奖调研文章和调研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获奖调研文章及作者(一)一等奖(3篇)1.《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影响的分析报告》作者:吕鑫胡梅奎袁建华苏一峰顾益明丁卫星虞海生俞晓波2.《由督导工作看浙江公证制度改革与发展》作者:蔡祥华陈国荣陈冕勉江汉3.《对初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情况调查及矫治对策》作者:赵建功吕鑫(二)二等奖(8篇)1.《浙江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质量调查报告》作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质量调查组2.《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量表的研制》作者:曾赟3.《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化建设视野下岗位分类及教育培训问题初探》作者:陈玉海4.《同在蓝天下--关于加强“新北仑人”普法工作的调查报告》作者:张联军李玉球5.《萧山区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作者:厅办公室调研组6.《关于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法律服务需求的调查与思考》作者:舟山市司法局课题组7.《我省监狱系统“十二五”规划实施的难点分析及对策研究》作者:何剑8.《“精准普法”理论的初步探索与实践--以江干区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例》作者:朱大敏朱文根郭肖肖(三)三等奖(12篇)1.《关于进一步依法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调研建议》作者:湖州市司法局课题组2.《对慈溪市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作者:施军岳严洁艳3.《基层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初探--以嘉兴市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为例》作者:嘉兴市司法局课题组4.《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实践与研究--以杭州市为例》作者:夏福志丁洁徐如红詹昀刚5.《基于OHSAS18001基础上的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防控机制研究》作者:蔡祥华郑纪迪郑晓海6.《以民工维权为视角--论民工工伤司法救济途径的改革与创新》作者:严亮奇7.《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司法行政职能》作者:蔡怿冰8.《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积极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关于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思考与建议》作者:杨红斌汪平义葛岳军9.《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农村法律服务需求与服务方式研究--以嘉兴为视角》作者:嘉兴市司法局课题组10.《效率,从标准化管理提升--试以湖州为例探索提升法律援助效率的有效手段》作者:周军11.《基于整体化视野中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探析--以桐乡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例》作者:莫建中李秋新12.《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作者:潘广俊(四)优秀奖(20篇)1.《关于加强和创新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建设的调研报告》作者:湖州市司法局基层工作调研组2.《试论“大调解”体系下的“大调解协调指导中心”建设》作者:朱为颂3.《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探析》作者:徐忠平4.《关于吴兴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调研报告》作者: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课题组5.《浅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基于对台州市19家个人所的分析》作者:孙平凡6.《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若干思考》作者:张晟杰7.《关于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中公证法律服务的认识与思考》作者:李军8.《规范实现秩序、法治保障安全--省莫干山劳教(戒毒)所调研报告》作者:强鹰9.《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态度及衔接对策》作者:来海军10.《“法治新农村”建设中引领法律服务团创先争优实践与思考》作者:潘守君11.《湖州监狱“两规范一日流程”的实践与探索》作者:湖州监狱课题组12.《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对策思考》作者:李浩13.《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创新空间和路径浅探》作者:王莉14.《关于社区矫正几个突出问题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作者:吴松15.《对14名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戒毒人员的调查分析》作者:袁建萍徐莉16.《再犯原因的结构--基于浙江省出狱同期群的比较研究》作者:孔一17.《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玉环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应玉林袁敏鸿18.《重刑犯监狱实现安全发展的实践与思考》作者:郑维新19.《从“矫枉过正”到“刚柔并济”--我国社区矫正理念重塑及实务探索》作者:宗会霞20.《夯实监狱工作承上启下的“中流砥柱”--谈如何加强基层监区领导的执行力建设》作者:项传星赵林华倪仲明杨晨二、调研组织工作先进单位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湖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司法局。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司[2015]1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报(浙司〔2015〕1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及复评工作的通知》(浙司〔2014〕79号)部署要求,各地对历年已命名的878个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开展了认真仔细的复评工作,并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普法办进行审核。

经审核,其中807个村(社区)符合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54个村(社区)不符合创建标准,17个村(社区)因行政区划撤并已撤销。

根据《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符合创建标准的807个村(社区)予以保留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对不符合创建标准或已撤销的71个村(社区)分别撤销或注销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希望通过复评的村(社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再创佳绩,推动我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2月26日附件: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总共807个,包括全国级)杭州市(119个)。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浙司[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司〔2010〕9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服务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建设。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围绕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并保持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业务工作等相对独立,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增强、服务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组织队伍建设第五条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浙政办发〔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3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修改后继续有效。

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2.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0日附件1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附件2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将第十七条第二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修改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将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修改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将“人口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省人口计生委”修改为“省卫生健康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社保部门”;删去第一自然段中的“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删去第一部分中的“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将第二部分第一点第3小点中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修改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浙司[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司〔2008〕89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司法部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进行行政应诉活动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或者终生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不服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八)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2月5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司[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司〔2009〕172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全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

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两美”浙江和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法治浙江建设的主要经验,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2.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各级政府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监督等方面力争走在前列,切实将政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努力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

3.基本要求。

切实做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切实做到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有限、有为、有效政府。

二、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做好与国家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浙司[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司〔2010〕108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近年来我省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当事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也逐年增加,已严重影响律师队伍的社会声誉。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切实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当前,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工作任务艰巨繁重。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要求,坚持不懈地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严格管理和监督。

要加大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做到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提高管理人员的办案水平,切实防止和纠正在查处问题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中,要敢于迎难而上,敢于追责,敢于碰硬,敢于一查到底,使违法者得到处罚,使广大律师受到警示、以此为戒,决不能息事宁人。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我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处理的行为。

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影响律师行业声誉的非执业行为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协调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8.02
•【字号】浙政办发〔2013〕101号
•【施行日期】2013.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
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保留的96项和下放的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保留和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管
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附件
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司办函[2012]2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司办函[2012]2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司办函〔2012〕21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现将《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中心和大局,进一步做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以规范发展为核心,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一、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1.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认真总结《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一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人民调解法》基本精神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重点对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经费支持和保障、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履行和司法确认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深入推进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进一步深化完善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不断规范完善组织形式和各项制度,提高建设质量和工作实效;积极推动在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领域以及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渔业作业区、高校园区、毗邻跨界地区等区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年内省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适当形式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会同省保监局开展在保险行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试点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浙司〔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司〔2023〕76号各市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浙江省司法厅2023年8月16日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一、总体要求(一)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贯彻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适用本细则。

(四)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坚持正向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以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

(六)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并予公布:1.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2.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3.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七)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1.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2.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3.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4.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服务作用,提高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为促进其目标实现,对自身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而实施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和所属监狱、劳教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可以根据单位编制设定和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司法厅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审计职责:(一)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对本单位同级财务部门管理的所属单位或者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本系统有关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单位基建工程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审计监督;(五)办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浙司[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司〔2009〕42号)有关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保障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需要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三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同时使用方有效。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按司法部定制的统一式样和技术标准,由省厅政治部统一申报制作和发放。

各单位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申领和使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报制作或换发人民警察证:(一)新招录人民警察首次授衔的;(二)内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三)因遗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四)因其他原因确需换发的。

需制作或者换发人民警察证的,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将照片及个人信息上报省厅政治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重大敏感事项呈报处置规则的通知-浙司[2008]11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重大敏感事项呈报处置规则的通知-浙司[2008]11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重大敏感事项呈报处置规则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重大敏感事项呈报处置规则的通知(浙司【2008】111号2008年8月1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接、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更好地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或者涉及下列情形的,属于重大、敏感事项,应当呈报:(一)因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旧村改造、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事件的;(二)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当事人或与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行为相关的;(三)涉及劳动合同等社会敏感问题,易激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五)因执业原因,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成为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六)因执业原因,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七)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拟接受国(境)外记者采访的;(八)其他重大、敏感案件。

第三条办理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必须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指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三年以上执业年限的人员办理。

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第四条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只能在法律途径内,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

遵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帮助当事人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的解决路径和方式。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司〔2017〕77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司〔2017〕77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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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司〔2017〕77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29条规定,我厅对2017年5月30日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省司法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7年5月30日)》《浙江省司法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浙江省司法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浙江省司法厅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6月26日
——结束——。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浙司[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的通知(浙司〔2011〕13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推动“十二五”时期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1.“十一五”时期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成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

面对金融危机对浙江经济带来的挑战,把支持帮扶企业作为最大课题,积极融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搭建平台、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制定实施《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律师参与企业重整重组为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关于组织开展企业“法律体检”专项行动的意见》、《关于法律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关于在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意见》,与相关部门签订法律服务民营企业、服务省外浙商等多个《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组织律师公证宣讲团、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宣讲团在全省巡回宣讲。

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700多家企业的重整、重组、破产保护和清算提供法律服务,涉及标的1130亿元;积极做好龙头骨干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为85%以上的省级重点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上述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三统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三条规定,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可以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进行具体认定。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规范性文件由厅机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经协商,由一个业务处室为主起草;属于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厅法制处负责起草,业务处室配合。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厅法制处应当对本处或者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并经征求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公开征求来的相关意见,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浙司[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88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全面提高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中的指引、规范、服务和保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法制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和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职能不断增多,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特别是市县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法制工作网络实现了全覆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成效日益显现,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稳步提高。

但是,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与司法行政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部分市县法制工作职能不够明确,法制工作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法制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水平,全面实现全省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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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浙司[2011]19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7.06
【实施日期】2011.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司〔2011〕199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组织对2011年6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下列8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予以保留。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司法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
浙江省司法厅
2011年7月6日
附件
浙江省司法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6月底)
1浙司发〔1998〕22号
1998-9-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法
官廉政执法和律师规范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浙司〔1999〕11号
1999-5-11
关于在全省律师事务所推行事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3浙司发〔99〕313号
1999-11-19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职责
4浙司发〔2000〕14号
2000-1-19
关于国资律师事务所深化改革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及处
置的指导意见
5浙司〔2002〕73号
2002-3-25
关于在律师行业使用办案质量监督卡的通知
6浙司〔2003〕48号
2003-3-6
浙江省律师执业宣传管理办法
7浙司〔2003〕88号
2003-4-18
关于印发《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等范本的通知
8浙司〔2003〕176号
2003-7-18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案件工作规定
9浙司〔2003〕177号
2003-7-22
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10浙司〔2003〕183号
2003-7-29
浙江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浙江省律师助理
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11浙司〔2003〕189号
2003-8-6
浙江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12浙司〔2003〕266号浙江省执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
2003-11-11
13 浙司〔2004〕57号
2004-3-19
浙江省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14 浙司〔2005〕207号
2005-10-24
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 15 浙司〔2005〕221号
2005-11-15
浙江省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办法(试行) 16 浙司办〔2007〕20号
2007-3-26
关于律师和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 17 浙司〔2008〕169号
2008-11-24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 18 浙司办〔2009〕10号
2009-2-26
关于扩大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19 浙司〔2009〕82号
2009-5-31
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20 浙司基〔1998〕59号
1998-3-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1 浙司〔2002〕34号
2002-2-6
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名称名片格式文书的通知 22 浙司〔2002〕90号
2002-4-8
关于使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质量监督卡的通知 23 浙司〔2004〕54号
2004-3-18
关于授予市级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职权的通知 24 浙司〔2007〕82号
2007-4-20
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25 浙司〔2008〕111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
26
关于加强法官廉政执法和律师规范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在全省律师事务所推行事务公开制度的意见浙江省执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关于律师和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关于使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质量监督卡的通知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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