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预归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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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
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 制规范》(海关总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 申请,对拟作进口或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 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 公布。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作用
法规:《关税条例》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归类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税则》规定 的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目录 条文,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归入合适的税目。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 定的归类原则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 和商品名称,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税则归类所需 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进出口货物实 施化验、检验,以确定税则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作用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
归类管理规定》(署令第158号) 2007年5月1日施行
规范申报简介
规范申报的法律渊源规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 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10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
《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 (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 报目录》
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 单证相符。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申报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 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 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 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规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 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103号令)。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 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 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申报
第十二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 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 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 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归类管理规定》
《归类管理规定》是在《海关法》和《关税 条例》的框架下,对商品归类工作有关规 定进行明确的配套规章
《归类管理规定》与其他海关业务的部门规 章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立体式的网络关系
《归类管理规定》吸纳了原先对于归类工作 的有关规定,摒弃了不利于海关执法的条 款
署令【2007】158号 2007年5月1日实施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 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 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 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
《归类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 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 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 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 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 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报验状态
进口状态(state of import presentation)。 对海关商品归类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运用归类总规则对进口商品进行归类时,这是 一个很重要的标准。根据《协调制度》归类总规 则和《协调制度注释》的解释,货物的进口状态 一般是指货物进口并向海关报验(presented) 时的状态。我国海关对“报验状态”规定为: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 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 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 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 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 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商品归类实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其他海关总署公开发布的归类决定
预归类制度简介
预归类
预归类制度的优越性:
1、有助于提高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 2、有助于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准确归
类的前提下提高通关速度 3、有助于提高海关执法的透明度
培训内容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行政管理 归类总规则 机电商品归类原则 商品归类案例
第一部分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 行政管理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作用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法律依据:
《海关法》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 归类的规定确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 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 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 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预归类
《南京海关关于继续实施关区 商品预归类社会化服务试点方 案的通知》
宁关税发〔2011〕225号
预归类
确定“南京宏康报关有限公司”、 “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 “苏州工业园区报关有限公司”3 家公司为关区商品预归类社会化服 务定点单位
预归类
“定点单位”可根据进出口企业的商品预 归类申请,做出相应的归类建议,出具《 南京关区商品预归类建议书》(详见附件 )。关区海关通关环节各部门对“定点单 位”出具的《南京关区商品预归类建议书 》,可以优先审核,在无明显异议的前提 下可快速通关。通关环节各部门遇明显异 议的商品归类问题可通过专业认定的形式 由关税归类职能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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