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整顿方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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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非煤矿山整顿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与要求,以及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乡XX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水平,预防事故发生,特制订本方案。
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斗中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两个主体"责任,深入扎实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逐步完备安全基础设施;同时,以采矿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为切入点,加大对无证非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依法做好非法生产窑厂的关闭工作。对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的窑厂,由乡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活动,限期自行关闭,拆除窑体,整平土地;对已取得相关证照,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窑厂,也责令限期自行关闭并拆除窑体。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非法窑厂和已取得证照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窑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政府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依法强制关闭拆除。关闭拆除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拆除供电、供水、运输、采掘、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2、拆除窑休,整平场地,对采土所挖的边坡作有效处理,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准,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3、遣散从业人员;
4、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加强对证照齐全窑厂的安全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推进科学管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保障能力。督促窑广按照市财政局、安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有关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储制度,以此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度。
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乡政府成立靳寨乡XX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积极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监督协调。具体任务是:1、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2、培训考核窑厂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3、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4、认定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具备基本安全
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5、对合法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乡国土资源所负责采矿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1、按照《矿产资源法》,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无《采矿许可证》单位实施取缔和关闭。
2、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末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在接到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的关闭决定后,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3、对新建非煤矿山,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乡工商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己提出申请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要尽快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供电所负责供电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具体工你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整
治工作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认真研究、分析,开展好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把该项工作抓细、抓好、抓出成效。
(二)分段实施,依法整治。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10日至31日,为摸底排查阶段。在这一时段内,摸清辖区内非法生产的新建窑厂、拆除后又恢复生产的窑厂及有证照但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窑厂的基本情况,做好各项工作准备,并将拟关闭和拆除的窑厂名单报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向窑厂业主宣传《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专项整治方案精神,责令符合关闭条件的窑厂业主在期限内自行关闭,拆除窑厂。
第三阶段:6月21日至7月20日,为强制拆除阶段。乡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对应拆而未自行拆除的窑广实施强制拆除。
第四阶段:7月21日至8月10日,为复查验收阶段。先是由乡政府自行组织复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于7月底之前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8月11日至12月31日,为巩固提高阶段。对已关闭窑厂要做好跟踪监管,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死灰恢复;对证照齐全的窑厂要做好安全管理,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及早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落实责任,依法整治。乡政府为关闭和拆除非法窑厂的主体,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的窑厂要积极组织力量,坚决予以关闭拆除,并加强监控,防止反弹。国土资源、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要
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配合乡政府,协同作战,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继续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
(四)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及"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