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历年真题知识点分布
西政初试民法部分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以确定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概念区分(一)民法VS 民法学(名、简)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在于它要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既包括以自然人或私团体的私利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公共团体为实现其职能作用基于私人地位而发生的以其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之间以财产为客体、以具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特点:第一,确定和维护主体的地位平等。
确立和维护主体地位平等地位是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首要方法。
第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社会关系发生和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和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第三,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社会关系。
民法以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即民法调整社会民事社会关系的出发点是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
第四,民法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
民法以民事法律关系模式规范民事社会关系。
第五,民法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最为完整的逻辑范式。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私法性质,民法是权利法,市民法。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等都是有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特点或作用的体现。
一民法是私法(一)在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中,民法天然地属于私法;(二)民法的私法性质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生活关系所决定的(三)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四)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于民法的内容上二、民法的私法性质有重要意义民法作为私法一保护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以私人之社会生活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并维护主体地位平等和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的调整方法,以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为内容并以民事责任作为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救济手段,因而与公法相区分,民法私法性质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有助于将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而正确选择法律调整部门。
西政民法考研专业课知识总结
民法分论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定义(二)广义物权法与狭义物权法(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的归属关系2.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1.物权法为私法2.物权法为财产法(二)特征1.强行性2.固有法性三、物权法的价值(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二)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2.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3.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四、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所有权的社会化现象(二)其他发展趋势1.物权法的公法化现象2.物权法强行法性的弱化现象3.物权法的国际化现象五、中国物权法的现状与未来(一)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渊源1.民法通则(1986年)2.民事特别法(1)《担保法》(1995年)(2)《海商法》(1992年)(3)《民用航空法》(1995年)3.财产管理法(1)《土地管理法》(1986年)(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4.行政法规(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5.其他(二)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1.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大;2.立法不统一、不协调;3.源仗的民法理论滞后;4.缺乏科学性,体系不完善;5.其他。
(三)中国物权法的起草1.社科院草案2.人民大学草案3.法工委民法室草案4.征求意见稿5.其他(四)“巩献田事件”及评说第二节物权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涵义: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1、多种权利的总和2、立法没有规定(二)物权的性质(争议)1.物权所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本质上是人对人而不是人对物的权利(三)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但权利物权的客体却是权利。
西南政法历年民法真题(1996-2007)
2007年民法部分:一、判断改错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2,民法通则第154条是关于期日和期间的内容3,由于国家赔偿法颁布是在民法通则之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4,法人的设立就是法人的成立5.民法通则规定债权的让与和债务的移转都要经债权人同意。
6.担保的独立性的表现就是担保的程度和范围可以超过主债务的程度和范围。
7.因为民法的适用无溯及力,所以《合同法》只适用于其颁布以后成立的合同8.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由当事人举证证明9.民法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都给予平等的保护二、概念比较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2000年考过啊,那时是李开国老师出的题)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三、简答1、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3、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条件四、论述(20分)试述民法的“善意”及相关制度和意义五、案例(12分)孙为,男,1991年几月出生不记得了,重庆沙坪坝区某中学高一学生,2006年国庆期间拿着自己的压岁钱3500元到重庆某商场买手机,买了款和其同学用的自己一直想要的一样的可以MP3下载索爱的手机。
买时营业员说送礼包,并且说手机绝对是正品,质量绝对好。
孙为买后两周MP3不能下载,上网查后知道,索爱没有出过这款手机,手机是拼装的。
后找到商场,商场说不能退货,只能帮其维修。
后来孙为把事情告诉了爸爸。
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第一篇: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2012年民法总论经典笔记对民法的初步认识•何为法律ω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法律应当是什么,存在于人类向善与可持续发展的整体理性中。
恶法非法。
ω实证主义立场上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什么,存在于体现国家强制力的现实规范里。
个人与国家都可能犯错。
“恶法”亦法。
•何为民法ω实证意义上的民法——关于私人生活的法私人生活,民法典记载与保护的生活。
ω自然法意义上的民法——为权利而斗争之法ω民法治下的和平的私生活状态,是斗争的结果;这一状态的维持,需要斗争;民法之治的演进,也离不开斗争。
ω我们的《民法典》是怎么得来的,她应当怎样得来?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调整平等发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对民法的词源性解释1、古代东方(中国)——民事法田、土、户、婚、钱、债乃至风水之事2、古代西方(罗马)——市民法关于平等主体—市民——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二)民法的存在方式(民法的形式渊源)•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ω形式民法的出现是法制进步的标志• 实质意义上民法实质民法是对形式民法的基础问题:中国古代有无民法?有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一)关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1、来自宗教神学的论证——人类理性能力的平等;2、来自人本主义伦理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3、来自经济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经济人”。
(二)关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的分类:(1)一占有为基础的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2)以流转为基础的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3、财产关系的特征:(1)以财产为客体——可支配性现实的可支配性 VS 可能的可支配性(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有性益社会判断 VS 个人判断(3)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非人身性从绝对的非人身性 VS 相对的非人身性(三)关于民法上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
【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第一篇:【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西南政法大学199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一、判决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要求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律应当在案件开始审查时提出。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代表人右以不是利害关系人。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民事案件,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4.法院调解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个别案作除外。
()5.只有被告才有权对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权提出异议。
()6.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民事诉讼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如何体现?2.如何理解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3.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有何联系和区别?4.如何理解协议管辖的限制性?三、论述题(20分,要求论点正确、全面,并适当阐明理由。
)试论述举证责任的分担。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要求结论正确,并适当阐明理由。
)案例一:A和B系同一工厂的工人。
B打算退职后经营小商品,便向A提出借款5000元。
最初A不同意,认为B无经营经验,又无还款能力。
B便以其中学时的同学C作为担保人,担保偿还其借款。
A才将钱借给了B,借期一年。
但一年以后,B却没有返还借款。
A催要数次,B均以无钱为由予以拒绝。
A欲提起诉讼实现其权利。
问:如A起诉,B、C在诉讼中是何诉讼地位?案例二:原告A出卖“奥拓”牌小汽车一辆给被告B。
转让时,B只付给A 一半价款。
原定6个月后再支付另外一半。
但一年过去了。
B依然未支付款。
A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余款。
B 在答辩中称,该汽车转让不合法,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因此,不存在支付价款的问题。
A便改为主张返还标的物——小汽车和损害赔偿。
问:A的诉讼行为(主张)是诉讼理由的变更还是诉讼标的变更?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一,判断分析题(每小题四分,共20分)1.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3卷)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课程 民法分论 专业 法学 年级 2005 本试卷共12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 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不具有排他性 B. 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而物权则具有永续性 C. 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 D.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 2、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瑞士罗马表以拍卖的方式卖给公民甲,公民乙将该表盗走并以较低价格卖与公民丙。
公民丙又将该表丢失,被人捡到送到招领处。
经查,该表原为公民丁所有。
现公民甲、丙、丁都向招领处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应归谁所有?【 】 A. 应归公民甲所有 B. 应归公民丙所有 C. 应归公民丁所有 D. 应归公民甲、丙、丁共有 3、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列有关土地权属的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 A.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 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 农村、城市的宅基地和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卢某有坐落于某市某街的房屋一幢。
卢某于1967年下放回原籍,该房屋暂时由刘某等人居住。
1969年因房屋过旧,刘某等人迁走,该房屋交由居委会代管。
1969年11月,王某夫妇无房居住,经居委会安排搬进该房暂住,当时讲明:“以后房主回来要房,除非他们另有房屋居住,否则你们就要搬走。
”王某夫妇表示同意,将该房稍加修理,便搬进居住至1976年5月。
因该房屋确实破烂不堪,王某夫妇未经居委会和市房管部门同意,也未告知房主卢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年级 :_________________ 考试教室:____________-密-----------------封-----------------线-------------------内-------------------不---------------------要-----------------------答-------------------题------------------------------------------------------------------------------------------------------------------------------------------------------------------------------------------------ ----------------------------------------------------------------------------------------------------------------------------------------------------------某,便将房屋翻盖一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历年真题知识点分布
违约责任vs.侵权责任
00-1
延缓条件vs.解除条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的特征
00-2
无效vs.可撤销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概念和特征
合同效力待定问题
01-1
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
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不安抗辩权
01-2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03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区分原则
合同责任vs.违约责任
不可分债权和连带债权及区分意义
04
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
直接代理vs.间接代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债的履行原则
05
论意思自治原则
侵权行为vs.违约行为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效果
返还原物请求权
抵押权vs.质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方式和效力
民事行为有效要件
欺诈行为的效力
邀约的撤回vs.撤销
预期违约vs.根本违约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02
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
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和特征
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国有土地出让取得方式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vs.无因管理之债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第一篇: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参考教材为张玉敏教授主编的《民法》及李开国教授、张玉敏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学》。
1、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2、事前调整VS事后调整3、静态财产关系VS动态财产关系4、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5、绝对权VS相对权6、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VS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7、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8、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9、民事行为能力VS民事责任能力10、自然人权利能力VS法人权利能力11、自然人行为能力VS法人行为能力12、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13、民事责任VS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次要)14、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次要)15、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1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VS法人撤销制度17、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8、违约行为VS侵权行为19、法律行为成立VS法律行为有效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VS可撤销民事行为21、可撤销民事行为VS无效民事行为22、狭义无权代理VS广义无权代理23、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24、委托合同VS委托授权行为25、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26、诉讼时效中断VS诉讼时效中止27、监护资格VS监护能力28、财团法人VS社团法人29、公益法人VS营利法人 30、本代理VS复代理31、未成年人之监护VS精神病人之监护3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VS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3、权利滥用VS侵权行为一、论述题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1、行为人无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为行为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真题—民法学2001
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试题解析学科专业:民商法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法考试科目:民法一、判断分析(每题4分,共20分)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撤回已生效但是尚未为受要约人承诺的要约。
(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本说法不正确。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撤回要约的,应向对方发出通知。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撤回生效。
2.非法占有都不受法律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本说法不正确。
所谓非法占有,又称为无权原占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
非法占有亦可根据其占有事实及状态受占有制度的保护。
因为占有本质上是作为一种事实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自始无效。
(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本说法不正确。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继续保持。
但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4.转继承人既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又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此说法错误。
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非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因此,转继承人只须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即可。
5.专利发明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与申请人的发明相同的发明存在。
(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这种说法不准确。
我国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晓,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二、概念比较(每题10分,共20分)1.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西南政法大学2001研)答:无权代理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归属其法律效果于本人的行为。
它包括两种情形,其一,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从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其二,既无代理权,也不存在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无从由本人负责。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真题—专业基础(含民法学100分民事诉讼法学50分)2003
4.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试题解析专业课试题专业:民商法学考试科目:(409)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民法试题(总分100分)一、分析(每题5分,共20分)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只能因公民的死亡而丧失。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错误。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能因公民的死亡而丧失。
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可因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宣告而丧失,或因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宣告而被限制。
所谓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宣告是指精神病人充分无民事行为能力要件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民法制度。
2.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只适用子善意占有,不适用于恶意占有。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错误。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权利。
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在说不问。
从占有方面看,权利推定适用于一切直接占有。
在直接占有之下,无论该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和平占有,还是强行占有,均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3.向第三人履行是债权转让的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错误。
向第三人履行不仅可能是债权转让所发生的效力,还可能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订约当事人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这类合同就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即为此类合同。
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完全可以独立主张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4.拾得人对拾得物的管理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过于绝对。
拾得人对拾得物的管理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取决于拾得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013西政考研】历年民法选择题集锦【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历年考研试题归类解析民法总论部分Ⅰ选择一、历年真题第一章民法概论1、民法是()A、实体与程序统一体B、强制性规范法C、公法D、权利法(单选,1分,2008年专业基础C民法学部分)分析:民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是公法而非私法;是权利法,多任意性规范。
故选D。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形成权包括()A、追认权B、免除权C、撤销权D、解除权E、抵销权(多选,2分,2006年民商法学专业卷民法学部分)分析: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就能使一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常见的形成权包括:追认权、免除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赠与撤销权、选择权。
故ABCDE全选。
2、民事权利自我保护方式中的自助行为包括()A、人身拘束行为B、见义勇为行为C、正当防卫D、紧急避险(单选,1分,2008年专业基础C民法学部分)分析: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有两种,包括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的手段又有两种,一是自卫行为,二是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拘束或毁损的行为,如扣留不付饭钱的用餐人、拘束其人身自由,或者扣留其自行车等。
故自助行为包括人身拘束行为,选A。
第三章自然人1、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从()开始享有。
A、18岁B、10周岁C、出生时起D、16周岁(单选,1分,2008年专业基础C民法学部分)分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18周岁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公民从10周岁起开始享有民事行为能力,选B。
第四章法人1、有限责任公司从其性质上说,属于哪类法人?()A、社团法人B、财团法人C、企业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E、营利法人(多选,2分,2006年民商法学专业卷民法学部分)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主要形式,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因此它属于营利法人。
(NEW)西南政法大学808专业基础C[民法学50分、经济法学50分、民事诉讼法50分]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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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考研资料民法重点题.
西政考研本资料由西政阳光公社提供西政阳光公社西政考研门户论坛西政考研真题西政考研指导西政考研专业课资料宝库!考西南政法你不能不来民法重点题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的,并以“民法”、“民法典”、“民法通则”等命名的法律。
a就其调整范围而言,实质民法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判例法和习惯法。
而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去商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的民事普通法,又称一般私法。
b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能没有实质民法。
英美法系国家就没有形式民法,但却有丰富多彩的实质民法,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不是加以编撰民法典,而是不以民法命名的单行法律、判例、习惯或学说。
d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论民法是私法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主张将法区分为公法和私法。
但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分立,则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
b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以下规律可循:1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等的普通社会成员;2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3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利平等为本;4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者的意思。
因此,民法是私法当属无疑按照市民社会学说,公法是调整具有隶属性的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具有平等性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
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
因此,私法的基本形式为民法,民法的首要性质是其私法性。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分析—民法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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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 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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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概念:1,意义(了解).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二>,民法的性质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五〉,民法的适用: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将本人的理解和笔记摘录如下,以补充教材: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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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区分原则
合同责任vs.违约责任
不可分债权和连带债权及区分意义
04
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
直接代理vs.间接代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债的履行原则
05
论意思自治原则
侵权行为vs.违约行为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效果
返还原物请求权
抵押权vs.质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方式和效力
民事行为有效要件
欺诈行为的效力
邀约的撤回vs.撤销
预期违约vs.根本违约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02
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
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和特征
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国有土地出让取得方式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vs.无因管理之债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97
法人对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
债的担保vs.债的保全
98
无
诚实信用原则
无
表见代理概念要件
无
善意取得概念条件
无
关于合同立法问题
99-1
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合同立法问题
99-2
民事行为有效要件
06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主要义务
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
连带债务的效力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违约责任vs.侵权责任
00-1
延缓条件vs.解除条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的特征
00-2
无效vs.可撤销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概念和特征
合同效力待定问题
01-1
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
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不安抗辩权
01-2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