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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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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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市〔2014〕252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2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有关要求,今年8月份以来,我省开展了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下称“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下称“电子化审批”)工作。

目前,我省已完成23万人实名制信息采集和300多家企业电子化审批。

为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登记和电子化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名制管理1.完善政府监管人员实名制登记。

各市、县(市)要对负责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等监管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采集监管人员身份证信息,完善填报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在编(不在编)、手机、邮箱等个人信息。

2015年2月1日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监管人员,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下称“系统”)中将无法行使系统相关管理权限。

2.完善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

关键岗位实名制登记人员是指工程建设企业中持有从业岗位证书的人员。

实名制登记首先要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个人身份证信息采集、上传个人相关基础信息,省内企业人员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与政府监管部门从业岗位证书系统中人员进行比对绑定即完成实名制登记,不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外进皖企业人员需要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负责登记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查询省外网上从业岗位证书系统或核对证书原件与上传资料一致后完成实名制审核登记。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作者:发布时间:2014-08-15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次数:522 次【关闭】建市〔2014〕1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一)基本信息。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

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三、实名制办理方式人员实名制办理可以采取单独办理或结合业务办理两种方式。

省外进皖企业在办理进皖备案时完成人员实名制登记。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员C证上机考试题库《试题汇总》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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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员C证上机考试题库《试题汇总》题库姓名: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1、单选题:《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施行时间是( )。

A.2008年3月1日B.2009年6月1日C.2009年9月30日D.2009年10月1日正确答案:B2、单选题:依据《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包括( )。

A.初中及以上学历B.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C.吃苦耐劳且沟通能力强D.近三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正确答案:C3、单选题:依据《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范围包括( )个工种。

A.4B.8C.10D.12正确答案:D4、单选题:依据《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考核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 )内,依照条件答复受理或者不受理。

A.5天B.5个工作日C.10天D.10个工作日正确答案:B5、单选题:依据《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结果公布后( )内,省住建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A.5天B.5个工作日C.10天D.10个工作日正确答案:D6、单选题:根据《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

A.获奖证书B.身份证(复印件)C.继续教育证明D.体检合格证明正确答案:A7、单选题: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监理单位D.建设主管部门正确答案:A8、单选题: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气象预报风速达到( )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垃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第一篇: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附件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如下: ①.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③.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④.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工程质量终身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程质量终身制管理办法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0月24日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式样见附件1,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6,永久性标牌式样见附件8。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式样见附件7,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开始试运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4年2月11日附件: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用分企业基本信用40分,由企业初始分、企业动态分、企业突出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企业严重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见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一)企业初始分初始分20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可获得20分初始分。

外省进皖企业,均直接获得20分初始分。

(二)企业动态分动态分20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产值、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等评定。

外省进皖企业,初次备案的,动态分为0分;已经备案的,动态分比照本省同等同类企业考核,但外埠市场开拓不计分。

(三)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最高加10分。

由企业对社会贡献、取得的奖项和受政府表彰构成。

(四)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最高扣10分。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考核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考核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六建工函[2014]14号【发布部门】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10【实施日期】2014.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考核工作的通知(六建工函〔2014〕14号)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属相关单位:自2013年元月1日起,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布置,市住房城乡建委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施现场工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简称“IFA”)推广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开展取得一定成效。

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全市已有147个项目,792个关键岗位人员纳入到“IFA”系统正式进行考勤和考核,其中,市直67个项目,裕安区38个项目,开发区13个项目,金寨县12个项目,霍邱肥6个项目,霍山县4个项目,金安区3个项目,舒城县2个项目,寿县2个项目,叶集实验区无。

从实施情况看,市直、裕安区、开发区、金寨县、霍邱县、霍山县“IFA”平台已搭建成形,舒城县、寿县、金安区此项工作还停滞在2013年元月份水平,叶集实验区此项工作尚未启动。

主要存在问题是部分项目考勤率不足,部分项目经理、总监出勤率过低。

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IFA”系统建设,切实加强组织搭建和完善“IFA”系统平台,总结经验,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并充分运用“IFA”系统考勤结果,给予各责任主体相应处理。

二、根据省住建厅的要求,自2014年元月1日起,各县区“IFA”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由各县区自行完善和上报,并负责本辖区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勤和考核工作。

三、各县区在每季度末前5日内,将推进“IFA”系统工作统计情况,包括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和考核情况报送到市建工局安全科,市建工局负责汇总通报,并上报省厅。

附件:全市推进“IFA”系统工作统计表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10日附件:全市推进“IFA”系统工作统计表2013.12.3。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建市[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市〔2014〕1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一)基本信息。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

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督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标函[2017]61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3.28
【实施日期】201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
(建标函〔2017〕6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人身健康的重要技术基础,是推动工程建设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

为保障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效实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现就我省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监督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标准监督检查机制
工程建设标准省级监督检查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实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标准、管业务必须管标准”的原则,厅各相关处室、厅直单位及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建市[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8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3日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管和信用平台建设,进一步创新建筑市场管理方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着力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认真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1.开展项目负责人履职检查和信用评价。

构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诚信体系,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围绕项目建设主线,加强个人执业动态管理,开展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检查和信用评价。

2.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

以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为依托,建立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信用档案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信用档案,切实落实建设阶段责任制和建成后的责任终身追究制。

强化质量保修责任,对不能履行保修义务,推诿扯皮损害住户合法利益的保修单位,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并限制其工程招投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建办质函[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函[2017]2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发生操作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

3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裕华商务中心工程发生吊篮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安徽省安庆市桐城金色阳光城项目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湖北省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发生模板支撑脚手架坍塌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接连发生安全问题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17]7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复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挑战,深入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手段及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堵塞漏洞,严防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

结合《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要求,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沈建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各区、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市场,遏制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强化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在沈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以及《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决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实行脸部识别考勤。

考勤工作在沈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上操作。

具体操作办法请登录市平台查询操作指南。

所有在建项目于10月1日开始实施考勤,10月1日前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

本通知所指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管理人员。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通知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沈承揽工程的市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沈开展监理业务的市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关于开展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及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及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在建项⽬关键岗位⼈员到岗履职情况及扬尘治理专项整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在建项⽬关键岗位⼈员到岗履职情况及扬尘治理专项整治⾏动的通知****各在建项⽬建设、施⼯、监理单位:为进⼀步夯实全区在建项⽬各⽅责任主体安全⽣产和环保意识,严厉打击建筑⼯地关键岗位⼈员“不到岗、未履职”和在建项⽬未按照“六必须、六不准”的要求开展⼯作的违法违规现象, 确保全区在建项⽬安全和环保形势处于可控状态,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在建项⽬关键岗位⼈员到岗履职情况及扬尘治理专项整治⾏动(以下简称“整治⾏动”)。

现将整治⾏动⽅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务必⾼度重视,认真遵照执⾏。

-1-特此通知。

附件:1.*****在建项⽬关键岗位⼈员到岗履职情况和扬尘治理专项整治⾏动⽅案2.施⼯现场项⽬管理⼈员在岗情况专项检查表3.关键岗位责任⼈在岗情况确认表4.关键岗位责任⼈长期不在岗和履职不到位情况汇总表5.施⼯现场环保⼯作开展情况专项检查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7⽉2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0年6⽉22⽇印发附件1:******在建项⽬关键岗位⼈员到岗履职情况和扬尘治理专项整治⾏动⽅案为进⼀步夯实全区在建项⽬各⽅责任主体安全及环保⼯作意识,严厉打击建筑⼯地关键岗位⼈员“不到岗、未履职”和未按照建筑⼯程环保“六必须、六不准”的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全区建筑施⼯安全、环保形势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案:⼀、总体要求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贯彻落实市、区两级政府部署要求,牢固树⽴安全、环保发展理念,夯实各⽅责任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安全风险,确保全区建筑施⼯安全、环保形式处于可控状态。

⼆、整治时间2020 年6 ⽉22 0—2020 年12 ⽉31 0三、整治内容(⼀)关键岗位⼈员到岗履职情况1、施⼯项⽬经理、项⽬技术负责⼈、安全员、总监、专监到岗履职情况。

施⼯、监理企业负责督促在建项⽬落实安全⽣产关键责任⼈到岗履职,安全⽣产关键责任⼈因故不能到岗必须事前向建设单位请假,建设单位负责考核督促安全⽣产关键责任⼈到岗情况,建设单位项⽬负责⼈或现场负责⼈应对安全⽣产关键责任⼈是否在岗进⾏书⾯确认,书⾯确认将作为考核关键责任⼈在岗情况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5〕290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5〕290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5〕29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按照《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市〔2014〕185号)的要求。

为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两场”联动,防止质量安全事故,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房建市政项目项目经理和总监全部纳入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系统(以下简称IFA系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实时上传到《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考勤信息网上公开。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质量员、安全员等)是否纳入IFA系统范围,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主决定。

二、全省保障房以及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仍按《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建质函〔2012〕1151号)要求执行。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湘建建〔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5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5.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4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建市函[2014]1249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4〕124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完善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从业人员责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要求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做好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础信息登记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基础信息登记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具有建筑施工(特级)一级资质、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进皖企业,其基础信息在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使用;其他资质等级企业基础信息登记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办理。

二、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人员范围、登记信息内容、办理方式、登记操作方法及监督管理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市〔2014〕161号)执行。

进皖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时,需同时完成进皖建设工程企业负责人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进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建设工程项目业务,需进行进皖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项目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注册人员管理系统核查注册执业人员的真实性,核验上传的证书扫描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实名制信息登记。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省级示范工程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另文印发)。

第二章示范工程申报第六条省级示范工程创建申报主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与其联合申报。

第七条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部门报送创建计划;在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一半以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申报。

经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由厅质量安全监管处在网上发布公示。

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规范;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3、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较好,在全省达到领先水平;4、应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广域网络考勤系统(IFA)和工程质量检测系统(IMT),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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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
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5]29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15〕29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按照《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市〔2014〕185号)的要求。

为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两场”联动,防止质量安全事故,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房建市政项目项目经理和总监全部纳入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系统(以下简称IFA 系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实时上传到《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考勤信息网上公开。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质量员、安全员等)是否纳入IFA系统范围,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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