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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案例分析
1、案情:2001年2月4日,按照事先约定,刘某(男,40岁,外国国籍,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身份)与王某,刘某,赵某(三人均为某外国国籍商人,非外交官身份)一同入境中国重庆,到达某宾馆后,刘某将王某,吴某,赵某三人护照上的照片换成了意欲偷渡的人员许某,李某,陈某的照片.刘某向许某等三人各收取人民币2万元,王某,吴某,赵某三人从中分别获取5000元.2月7日,刘某带领许某,李某,陈某持变造的护照欲从重庆乘飞机前往日本名古屋时,被边防机关查获.
请分析:对刘某,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是否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对刘某不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因为刘某是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身份。

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根据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本案中,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因而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2、案情:王某(男,17岁)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某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某要求王某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某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果真将陈某带着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某游泳,王某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儿,溺水死亡.
1 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为什么?
答: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陈某的溺水是由于王某照看不周而造成。

王某的行为犯罪。

因为他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他已经预见陈某到深水处有可能会溺水,但由于“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后来,又因自己的疏忽而没有把陈某带上岸,结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主体上,他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看,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王某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

本案中,王某负有保证陈某安全的义务。

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疏忽了义务的履行,致使被害人被溺死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特征,理应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3、案情: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小,男,15岁,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山坡上挖数兜作柴烧,很生气,遂对其子李某小说:"咱俩从山后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便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了人.挖树兜人见状四处逃避.李某小见状有些害怕, 便停了下来,对其父说:"别砸着了,真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说"怕什么并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是,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由于撞在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兜的农民,将其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3)、李某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首先,犯罪主体符合负刑事责任条件。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再次,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客观方面,因为李某由上向下滚石头而把农民击倒,滚落山脚死亡,因此,李某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由此可见,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即行为人本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李某往下滚石头主要是为了吓唬挖树蔸的人,他已经预见石头会撞倒人,但却说“不怕,远着呢!”由于他的过于自信而最终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李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他行为时未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

4、案情:陈某,男,20岁,工人.2003年8月11日上午11时许,陈某给某电器连锁店拨打电话称他已在该店安放了炸弹,要求店方在40分钟内将15万元现金存入他指定的帐号内,当日下午1时30分左右,陈某在一银行自动存取款柜机上查看,当发现没有钱进入其帐号时,再次拨打电话威胁,声言再给20分钟时间,如不赶快把钱存入帐号内,将很快引爆炸弹.公安机关接报后, 出动大批警察封锁街道,疏散人群,查找爆炸物.经查,陈某所说的炸弹根本就不存在,纯粹是无中生有.当日下午3时,当陈某从一自动取款机上取走该电器连锁店存入其帐号的300元钱时被抓获.由于陈某的恐吓敲诈,造成该电器连锁店停业半天,经济损失约20万元. 附:《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1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物,毒害物,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分析: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为向某电器连锁店索要15万元,以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为手段实施本罪。

他属于牵连犯,即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于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

即判处陈某敲诈勒索罪。

5、案情: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0年6月,李某再次以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在被拘押期间主动交待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元)的事实,经查属实。

答: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李某于1998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法理,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应在撤销缓刑之后,与第一次的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并罚。

至于盗窃罪,应根据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后乘火车逃跑.途中,因王某行迹异常,乘警李某遂依法对其进行审查.王某借口上厕所眺车逃跑,李某追下火车将其抓住,王某从腰间掏出弹簧刀对准李某的胸部连刺两刀,随后逃离.李某因为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经全力追捕,于次日将王某抓获归案.法院审理此案后,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10年.
请分析: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因为法院的判决漏判了王某盗窃罪。

本案中王某的前期行为已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王某在火车上的行为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法院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另外法院对王某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对,因为根据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法院应当根据王某的行为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死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01年12月19日,王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交代,2000年2月曾与吴某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试分析: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8、案情:2003年6月20日,胡某(男,23岁,无业)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用银行的三联单包裹着的身份证,单子上有姓名和信用卡卡号,卡上的名字为吴女士.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次日,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经查,胡某1998年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试分析: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其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
9、案情:赵某(男,15岁,无业)与张某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某.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某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某手持尖刀闯入张某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某,丁某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某被赵某开枪打死,丁某被韩某用刀杀害.韩某随后被击毙.赵某被抓获.
试分析: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他盗窃枪支,绑架的行为,由于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因而,赵某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
10、案情:2001年9月初,胡某(男,19岁,无业)通过国外的网站邮购得一些淫秽光盘后,便用光盘记录机进行复制,之后便如法炮制,在网上登出广告开展邮购服务.为吸引别人注意,胡某还制作了一个网站,将其制作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000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经查,胡某1999年3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1年4月缓刑期满. 试分析: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复制,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案中,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复制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000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素.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案情:陈某,男,48岁,1995年3月被任命为某海关关长.陈某上任某海关关长不久,经朱某(男,35岁,某海关工作人员,陈某的下属)牵线,认识了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某.为了少交税款,方某通过朱某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陈某共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朱某共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1995年9月至1998年6月间,陈某明知方某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某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某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方某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纳税进口的20余万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试分析:对陈某,朱某,方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男,48岁,是某海关关长,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陈某任职期间,共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美元1万元.陈某收受方某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方某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某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某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致使方某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纳税进口的20余万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2)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行为在行贿人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以牵线搭桥的方式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多次为方某牵线并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特征,且情节严重,应构成介绍贿赂罪. (3)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方某为了少交税款,方某通过朱某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行贿陈某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行贿朱某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方某所在公司持陈某为其办理的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纳税进口的20余万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其行为符合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特征,应对方某实行数罪并罚.
12、案情:许某,男,38岁,某市委办公室主任.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间,先后有3人给许某送去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许某收受财物后,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但许某并未将所收受财物分予有关人员.经查,许某已婚,但他经常与陈某(女,20岁)同居,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试分析:对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许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和重婚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是某市委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许某任职期间,先后收受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
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许某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已婚,但经常与陈某(女,20岁)同居,虽然是同居,但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可见,他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公认,因而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13、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

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
答: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

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9分)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2分)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14、案情: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厂工人。

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路。

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

”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

”说着就去楼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

吴某追上张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

张某见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已脱。

”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开张某。

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便要吴某脱光衣服。

当吴某将外裤连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稳,滚下防洪堤,跌入
河中。

张某随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

当联防队员赶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菜已溺水身亡。

试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吴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张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为求脱身,用计将吴某推下河堤,虽造成吴某溺水死亡,但其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过程中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5、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

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

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

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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