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监管企业2012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资[2007]15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7〕154号)各监管企业:现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八月三十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依法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省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一)根据企业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和管理跨度,董事会原则上由7-9名董事组成。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委派;国有控股公司、国资委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考核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经认定的政府补助×50%-企业变卖主业优质资产产生的净收益×50%-其他经省国资委认定的占当期损益1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50%。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府登〔2010〕155号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考核计分办法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计算公式(一)1、审计调整数额包括:⑴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专项意见书以及监事会相关监督检查报告中披露的企业违反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应进行会计调整的事项影响当期损益的具体数额。

⑵中介机构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影响当期损益的具体数额。

⑶国资委在财务决算批复中要求企业纠正、整改的事项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具体数额。

2、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包括: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转让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利润占企业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的收益。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100%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考核利润总额调整因素影响母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调整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

(三)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1、资本成本率的确定:监管企业资本成本原则上定为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湘国资[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湘国资〔2006〕182号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充分考虑省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湘国资[2012]201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2〕201号)各监管企业:现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鼓励和促进监管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监管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及投资目标国(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二)符合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有关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五)遵守投资目标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对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引导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审慎进行境外投资;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核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对企业重大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度;协调指导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湘国资[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12]77号)各监管企业:今年以来,监管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沉着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生产经营总体保持了平稳发展。

但也有一些企业受市场波动和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出现了经营成本上升、营运资金紧张、财务风险加大、经济效益下滑等问题,个别企业亏损严重。

为推动监管企业有效应对形势变化,进一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防范财务风险,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密切关注形势变化,高度重视资金管理工作。

各监管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稳中求进主基调,紧密结合“十二五”战略发展规划,客观研判市场形势变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走向,密切关注国家货币政策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深入分析资金保障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估计资金筹措工作面临的压力和困难,高度重视资金管理工作,及时调整经营思路,转变投融资策略,坚持量力而行,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平稳运行,防范财务风险。

二、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资金是企业经营运转的“血液”,各监管企业要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细化资金安排,增强现金保障能力,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要以保障流动资金为重点,以财务承受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审慎安排投资支出,严控非主业投资,避免短贷长投行为,防止投资支出挤占流动资金。

对于资金尚未落实、自有资金达不到一定比例的投资项目要坚决取消;对于续建项目,要根据资金供给情况,分清轻重缓急,灵活把握投资节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1•【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9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财务决算审核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质量,保障企业经营成果真实可靠的有效措施,也是推动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审核工作责任,明确审核工作要求,严格审核工作规范。

企业总部及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要狠抓财务决算汇总及审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时督促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决算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企业财务决算的自审工作。

一是及早安排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与审核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审核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严把质量关,保证审核工作质量和进度;二是集团公司要通过下审一级、子企业互审、集中复核等有效方式,做好子企业财务决算及集团公司合并报表的审核工作,加大对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质量的审核力度,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可靠;三是从基层分户数据进行层层审核,对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核实调整,确保基层分户数据的准确,从而提高集团整体财务决算信息质量。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湘国资〔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20〕70号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省属企业的各级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省级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转让)、将拥有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对外承包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

二、国有资产交易的原则(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依规。

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交易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委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2011年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指导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各地国资委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

请你们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个处(室)。

本通知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的工作重点,现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和具体分工通知如下:一、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一)组织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湘政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湘国资〔2004〕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帐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五条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省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由“省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委员会”从中介机构备用库中择优选取,并由省国资委委托。

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采取企业推荐、报省国资委核准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一个企业原则上统一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对资产较大、所属子公司较多且分布地域较广,可委托多家(一般不超过3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

第八条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应当明确由承办企业总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得低于50%,同时负责该企业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及集团合并报表的审计,并对出具的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责。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湘国资[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湘国资〔2008〕18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省国资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国资委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国资委决定,确认《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国资委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国资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国资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国资委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国资委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十二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湘国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国资〔2009〕3号)各有关企业:现将《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探索经验,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二○○九年元月六日推进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推进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1、董事会全面负责的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企业;董事会是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就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向出资人负责;董事长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2、与其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原则。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内部控制、投资决策、财务审计、法律事务、安全生产等其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管理的业务流程。

3、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原则。

省国资委选择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试点(试点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面上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找准自身薄弱环节,明确重点、循序渐进,积极有序地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的规划,在探索并建立分业务、分部门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国资厅分配[2010]438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分配[2010]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各中央企业:为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薪酬价位对企业薪酬水平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体系建设,提高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分配调控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和精准化水平,同时为国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经研究,定于8月18日-10月15日通过《2010年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的方式,开展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一)调查对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监管企业,以及各中央企业。

(二)调查范围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企业、三级企业(仅调查单户企业的数据),以便同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相互勾稽、对比分析。

(三)调查人员范围按照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三个系列分类。

二、调查内容本次调查的信息除职工薪酬的相关数据外,包括相关的人工成本等信息。

(一)“职工薪酬调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人工成本主要信息、企业职工薪酬信息、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策所需信息。

(二)“集团总部职工薪酬数据调查表”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个系列的13个岗位。

(三)“子企业职工薪酬数据调查表”包括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三个系列的17个岗位。

企业填报时选择“集团总部”或“子企业”二者之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湘国资[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资[2006]42号)省直各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监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简称《办法》)和《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相关规定精神,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其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经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

二、资产评估报告在经产权单位(省直厅局、行管办或监管企业,下同)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前,由产权单位会同中介机构在企业内部采取公共场所公告、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公布等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财务审计结果和资产评估结果及明细;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明细表(含账面值、审计值、评估值);产权单位和中介机构的信息反馈联系方式。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产权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就公示情况形成《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见附件),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作为附件,和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31•【文号】国资发分配[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9号)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精神,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我们制定了2011年度试点企业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稳妥做好企业收入分配调控工作2011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总体略好于去年,但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很多。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并将其列入“十二五”规划建议,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审时度势,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收入分配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央企业转变方式、调整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一年,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认清形势,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把落实中央关于收入分配工作的宏观调控要求与发挥企业收入分配自主权结合起来,把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与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结合起来,把深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推动企业完善内部分配制度结合起来,不断促进企业实现科学发展。

二、认真做好2011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工作2011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原则上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度试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24号)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4•【文号】国资发评价[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各中央企业:从2008年开始,中央企业将全部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月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做好财务动态监测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新准则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修订了企业财务快报,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财务快报为企业向国资委报送月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统一报告格式,由主要指标表、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表和月度财务分析报告组成。

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企业编报;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报送分户数据。

二、企业财务快报是国资委了解掌握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完善财务快报工作体系,并通过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采集、汇总和传输效率,确保财务快报按时保质上报。

三、各中央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规定的口径填报财务快报,并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规范集团合并范围,原则上与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衔接一致,将所属境内外子企业、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尚未并账基建项目全部纳入合并范围,并在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交易与往来事项抵销工作的基础上,规范编制集团财务快报合并报表。

四、在编制财务快报过程中,企业应当加强分工协作,保证各项指标口径相互衔接,对于涉及的职工及薪酬、固定资产投资、产值产量等指标,财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相互沟通、协调一致,避免因管理口径差异影响财务快报质量。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资委监管报表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资委监管报表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资委监管报表整合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资厅发[2016]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资委监管报表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2016]8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资委监管报表管理,减轻中央企业重复填报负担,推动报表数据信息共享,2013年以来,国资委对印发中央企业的各类业务监管报表进行清理整合,优化报表设计,从源头上减少报表数量,建立了委内报表整合协调工作机制,统一了数据采集平台。

为进一步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协同,推动报表深度整合,更好地服务于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国资委对委机关有关厅局印发中央企业的监管报表进行了全面梳理,按照“统一报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满足监管需要,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思路,根据各
类监管工作性质和报表报送时间要求,完成了财务类监管报表整合工作,形成了决算、预算、动态监测三套报表体系并已分别印发中央企业。

其中:决算报表体系以年度财务决算为基础,整合了业绩考核、国有资本收益、固定资产投资、国际化经营、职工薪酬、低效无效资产清理以及年度工作报告等专项监管报表;预算报表体系以年度财务预算为基础,整合了业绩考核目标建议、投资计划、工资总额预算等专项监管报表;动态监测报表以财务快报为基础,整合了金融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监管企业2012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清产核资
【发文字号】湘国资考核[2013]5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06
【实施日期】2013.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监管企业2012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湘国资考核〔2013〕57号)
各监管企业:
为继续做好对监管企业工资的调控管理,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监管企业2012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工资总额清算工作,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在财务决算前对工资总额进行清算,并于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二、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应在批复的工资总额内从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实发工资,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之前应予冲回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清算核准的工资总额列支成本(费用),不得在其它财务科目中列支工资性项目,也不得在工资科目中列支非工资性项目。

企业上报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应与财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三、关于追加工资问题。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岗(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新增人员的工资、政策性调资以及经省国资委审核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等应按当年实发数单列,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一并列入企业当年工资成本。

四、各企业在工资总额清算时,要如实填报工效挂钩情况清算表(附表1)或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附表2),并提供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表、上年度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当年劳动工资情况年报、相关财务报表和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实行“总挂总提”的企业,还应如实填报下属各公司工资总额清算汇总表(附表3)。

五、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超提或超发工资,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和职工利益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奖金。

联系人:李小敏何飚
联系电话:82211401、82211403(传真)
电子邮箱:gzwykc@
附件:1、《省国资委监管企业2012年度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情况清算表》(略)
2、《省国资委监管企业2012年度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
3、《监管企业2012年度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情况清算汇总表》
湖南省国资委
2013年3月6日
附件2: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2012年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