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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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加快推动全市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

已获得省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二、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

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

对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奖励。

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8•【字号】武政办〔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8日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能、产业转型提升工作,以开展高质量招商引资助力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把招商引资作为“一号工程”“一把手工程”,2021年全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和实际利用外资质量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结构进一步优化。

具体目标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总额预期目标为9330亿元,拼博目标为9360亿元;——产业项目到位资金占比预期目标为36.5%,拼博目标为40%;——实际利用外资增幅预期目标为8%,拼博目标为9%;——商务部口径实际利用外资(FDI)增幅预期目标为15%,拼博目标为18%。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重点产业招商图谱。

精准精细绘制武汉市重点产业招商指南(2021),紧盯产业链缺失环节和短板弱项,明细“965”产业体系各个产业的产业图谱、目标企业清单、产业集聚区域。

各区(含开发区,下同)根据“一区一表”“一业(链)一表”,统筹整合本地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制定各区“一谱一策三清单”(一本产业发展图谱,一套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梳理形成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平台等三张清单),深化细化招商路径,加强产业平台建设,实施挂图作战、对标对表推进,切实提升优化产业生态。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0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市场优先,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一)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计算。

(二)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

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市场价的20%计算;其他用地,按市场价的50%计算。

规范划拨土地现状补办出让管理,禁止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方式规避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原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类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商服类用地增加容积率且超过原批准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2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2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切实做好总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完善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一)增设企业培育奖。

对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2015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4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自达到奖励标准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由市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按照50%的比例承担。

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条政策和《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武政〔2015〕35号)中关于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的奖励,并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增加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

(三)完善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

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由企业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报市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审定后,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武汉:市政工程招标优先本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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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32号关于印发《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园林局(园林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为做好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我局制定了《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武办文〔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园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业项目的认定标准经国土规划部门以土地证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文件认定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建筑性质用途包括企业生产、制造、配套服务和办公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继续执行原有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工业项目绿地率应不低于25%。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对绿地率达到17.5%的无污染工业项目,其绿化补偿费予以免收。

三、工业项目绿化补偿费减免程序对经我局认定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时,由园林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园林部门作出承诺,达到标准的工业项目免缴绿化补偿费。

对未达标的项目,依规按差额绿化用地面积7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目录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六次会议通过的、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武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9日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健康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事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宏伟目标的实现。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营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探索打造“行政审批3.0版”,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颗印章管审批”,逐步在全市推广,全面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推进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办证登记网络化和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联办范围。

继续完善绿色通道制度,提高重点企业项目规划、征地、报批、备案、立项、环评、能评及土地供应保障效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依法披露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增强企业诚信意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武政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9日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着力强信心、降成本、减税费、增信贷、畅运输,更大力度帮助市场主体挺过去、活下来、发展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一)强化税费支持1.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2.实施免税减税缓税。

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各项规定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规定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武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7〕25号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1日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体系,助力“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把武汉打造成为更具吸引力的“青年之城、梦想之城、创新之城、活力之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未来五年,建设和筹集250万平方米以上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其中,大学毕业生安居房85万平方米,以6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大学毕业生租赁房165万平方米,以人均租住面积20平方米为主。

让大学毕业生以低于市场价20%买到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租到租赁房(如属于合租的可低于市场价30%),形成留汉大学毕业生“租购并举”的安居路线图,构建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聚人气、聚产业、聚服务,培育打造创新创业的新青年聚集地和新文化策源地,将武汉的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二)基本原则——市区分级,市场运作。

市级负责全市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管理和政策指导,区级负责本辖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和日常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武政规〔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等9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十八)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快速成长。

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壮大工程,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当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删除“(二十)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奖励力度。

对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生产和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对其经营管理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70%、50%、30%返还的奖励。

”(三)将(三十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2013〕27号)作如下修改:将“八、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第四点中的“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注册资本‘零首付’、市场准入‘零门槛’、工业企业注册登记‘一天办结’等支持政策”修改为“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商事登记制度的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等支持政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6〕6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6〕6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6〕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6〕3号)要求,确保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管得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简政放权落地见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下放主体责任市直各责任部门作为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一放了之、放而不管。

一要坚持彻底放权,对照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逐项落实,不得只下放初审权截留终审权,不得选择性地下放审批办事环节,不得随意缩小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范围、区域、类别,严禁明放暗不放、虚放实不放和变相收权;二要指导对口区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移交相应的审批办事表格和示范文本,明确技术指标、管理规范和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加大培训力度,加强业务指导;三要强化后续监管,按照“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抓起来”的要求,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日常规范运行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部门审核制度、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以及案卷评查等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二、强化各区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要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与市直各责任部门的衔接,确保新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9日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创新要素整合和供给,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前景广阔的现代服务业新体系,实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服务名城,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化发展营商环境(一)提高市场开放程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

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其他审查环节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二)有序推进重点领域对外开放。

认真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8号),有序推进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新兴服务业双向发展。

落实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各项开放便利举措,推动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旅行服务、专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开放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三)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9日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稳健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减轻企业负担(一)延长社保支持。

落实国家以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落实税费减免。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武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武政〔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工作统筹,科学制订办理方案。

各责任单位要系统谋划所承办的责任事项,特别是牵头单位(无牵头单位的,责任单位即为牵头单位,下同)要统筹相关责任单位科学制订具体工作办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实行清单管理,形成工作闭环。

各牵头单位于2024年2月8日前,将办理方案和督办工作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填报样式见附表1、2)。

二、强化责任落实,高效推进办理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承办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作风、提效能、抓落实。

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责任事项,牵头单位要研究建立市级层面调度推进机制,必要时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破解难题、合力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硬账硬结。

三、强化督办协调,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责任单位要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确保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从2024年第二季度起,各牵头单位要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责任事项完成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式样见附表3)。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梳理汇总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按程序报审,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暗访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成效的予以通报,并反馈市考评办,作为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省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省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省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3.11
•【字号】武政办〔2024〕24号
•【施行日期】2024.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省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
武政办〔2024〕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落实省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任务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用心用情用力落实好清单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加大对本领域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加强宣传引导,立体化、多维度开展民生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高民生保障工作政策知晓度,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查督办。

市发改委要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对落实有力、成效明显的区和部门及时通报表扬,对因工作迟缓、推进不力造成工作被动和负面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武政办〔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15年,是我市“万亿倍增”新目标实施的起步之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一年。

做好2015年政府工作,全市上下一定要积极主动把握和适应经济新常态,落实责任链条,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作为,推进“万亿倍增”起好步、开好局。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工作报告》,对2015年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认真制订办理工作方案。

各承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所承担的目标任务,逐项研究,进一步细化目标内容、提高目标预期、明确目标责任,突出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全过程,作为全年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的督办依据,认真制订《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办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办理方案》)。

《办理方案》主要包括责任事项、具体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单位分管领导、责任处室、经办人员等七项内容。

请各承办单位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本单位制订的《办理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同时,各协助单位还需将《办理方案》报送各责任事项的牵头责任单位。

二、严格工作责任,纳入绩效考核目标。

责任分解方案中,责任单位为落实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全权负责组织推进责任事项的办理落实;协助单位接受责任单位的调度,积极落实相关责任事项办理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武政规〔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17〕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80号)要求,经系统清理并认真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等8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八条中的“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办理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手续时,对未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居委会用房签字交接手续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5号)作如下修改:将“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七)落实各项税费减免”中的“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修改为“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3〕7号)作如下修改:删除附表中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全免”。

四、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国重要会展中心的意见》(武政规〔2014〕2号)作如下修改:将“三、强化会展业市场核心主体”中的“(三)完善会展场馆功能”中的“武汉科技会展中心以举办高新技术类专业会展为主”修改为“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以举办高新技术类专业会展为主”。

武政办〔2009〕37号

武政办〔2009〕3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化“危”为“机”,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企业融资规模。

建立目标激励和考核通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我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难点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融资银企对接会,不定期分区、分行业组织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会;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力争取每个区成立一家面向中小企业和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成长性和质量较好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两型”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信托融资产品等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全方位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再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50万元补贴。

后备企业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对参股比例不低于后备企业总股本10%的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每参股一家后备企业,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机构)10万元奖励。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武政规〔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30日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资源整合力和辐射带动力,有效支撑现代化大武汉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工作措施锚定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总体定位,围绕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目标任务,以创新发展为引领,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环节为导向,按照“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着力构建市、区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促进我市总部经济提档升级。

(一)强化总部企业招商引资。

聚焦构建“965”现代产业体系,遵循“建链、延链、补链、强链”的原则,高水平策划一批总部企业招商项目,大力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企业总部项目。

推进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深挖名人招商、以商招商、校友招商潜力,定期组织500强企业专场、大型中央企业专场、校友专场、楚商专场等专题招商活动,加快推进项目早签约、早落地。

力争通过5年努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中央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数量突破100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武政办〔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深化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3日武汉市深化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以下简称“四办”),全力打造全国服务环境最优和营商环境最好城市,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快更好更方便为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与“数字政府”建设,着力推动政务服务理念、方式、作风全方位和深层次变革。

到2019年6月底,形成全方位推进“四办”改革格局;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营商环境重要指标对标优化成效明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环节及申请材料精简、办理时限压缩比肩国内最优城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基本实现。

到2019年底,政务服务事项“四办”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马上办”达到60%以上;市区两级事项“网上办”分别达到90%、80%以上;面向自然人提供现场办理事项“就近办”达到70%以上;“一次办”达到90%以上。

政务服务环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一)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对标优化1.调整优化“权责清单”。

结合全市机构改革,调整优化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制订并公布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同步录入省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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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
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政办[2009]3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化“危”为“机”,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企业融资规模。

建立目标激励和考核通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我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难点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融资银企对接
会,不定期分区、分行业组织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会;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力争取每个区成立一家面向中小企业和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成长性和质量较好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两型”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信托融资产品等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全方位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再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50万元补贴。

后备企业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对参股比例不低于后备企业总股本10%的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每参股一家后备企业,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机构)10万元奖励。

四、完善和创新担保与再担保体系。

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企业担保费用补贴和对市属国有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

其中: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充市属国有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确保新增资本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6倍;安排2000万元,按担保机构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业务补贴;安排300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担保放大倍数在注册资本4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对中小企业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积极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形成有效的担保与再担保信用体系,放大担保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引导各类风险创业基金(机构)投资于我市上市后
备企业,加大对各种科技型、节能环保型、高成长型的优质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充分利用我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各投融资平台,探索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与境内外知名创业(风险)机构的合作,引导设立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产品到境内外参展,积极组织企业到境内外布展销售产品。

市财政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

支持本地农产品“零门槛”进市属国有超市。

七、实施扶持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将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资金优先用于购买本地产品。

市、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应在乘用车、机电产品、数控机床、盾构机、环保服务等领域加大本地产品采购力度。

优先支持市内环保、新能源和高科技企业参与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建筑节能、光纤入户、无线城市、光城计划、万盏节能灯、千辆新能源动力车等“两型社会”示范项目建设。

八、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业企业为扩大出口而进行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市、区财政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轻纺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2008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出口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上缴我市的税收总额;对一般贸易项下的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5%给予补助。

帮助出口企业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保税通关业务人员、外贸业务人员等。

恢复“江海直达”航线,今年内争取开通欧洲、日本等国际航线,缩短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周期,降低通关成本。

九、及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
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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