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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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
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政办[2009]3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化“危”为“机”,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企业融资规模。
建立目标激励和考核通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我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难点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融资银企对接
会,不定期分区、分行业组织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会;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力争取每个区成立一家面向中小企业和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成长性和质量较好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两型”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信托融资产品等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全方位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再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50万元补贴。
后备企业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对参股比例不低于后备企业总股本10%的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每参股一家后备企业,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机构)10万元奖励。
四、完善和创新担保与再担保体系。
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企业担保费用补贴和对市属国有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
其中: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充市属国有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确保新增资本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6倍;安排2000万元,按担保机构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业务补贴;安排300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担保放大倍数在注册资本4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对中小企业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积极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形成有效的担保与再担保信用体系,放大担保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引导各类风险创业基金(机构)投资于我市上市后
备企业,加大对各种科技型、节能环保型、高成长型的优质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充分利用我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各投融资平台,探索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与境内外知名创业(风险)机构的合作,引导设立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产品到境内外参展,积极组织企业到境内外布展销售产品。
市财政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
支持本地农产品“零门槛”进市属国有超市。
七、实施扶持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将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资金优先用于购买本地产品。
市、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应在乘用车、机电产品、数控机床、盾构机、环保服务等领域加大本地产品采购力度。
优先支持市内环保、新能源和高科技企业参与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建筑节能、光纤入户、无线城市、光城计划、万盏节能灯、千辆新能源动力车等“两型社会”示范项目建设。
八、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业企业为扩大出口而进行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市、区财政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轻纺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2008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出口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上缴我市的税收总额;对一般贸易项下的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5%给予补助。
帮助出口企业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保税通关业务人员、外贸业务人员等。
恢复“江海直达”航线,今年内争取开通欧洲、日本等国际航线,缩短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周期,降低通关成本。
九、及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
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