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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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编制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2008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招标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的任何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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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词语定义
词语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
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
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
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
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
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
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8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
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
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
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
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10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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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
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5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
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1.17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
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
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9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
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2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
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2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
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3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
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5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
1.26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27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
或工作。
1.28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
签认证明。
1.29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
定签发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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