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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他的体系乃是基督教圣经教义和亚里士多德哲 学的一种巧妙结合的表现。” (博登海默) 国家起源:国家起源于人的本性,是上帝的创造 国家的目的:在社会中,聚集在一起的目的是要 过一种美满的、有德行的生活。只有通过这种生 活,才能达到享受上帝的快乐的目的 政体: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三、法律的本质与分类
(一)法的性质 “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行动的 行为准则或尺度。” 法律是一种意志,是受理性节制的意志。 “法律的首要的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 排。”
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 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 责的人予以公布。”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 人所公布的,以共同福利为目的的理性的 命令。”
目录
第三节 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一、简介 1469-1527(pictures),意大利。《君主论》、《李 维史论》、《佛罗伦萨史》、《兵法》 二、君权思想 强调政治权力本身就是目的。探讨军队对国 家统一与强盛的重要作用。以“人性恶”、人的 自私本性为立国的出发点。有人认为,对霍布斯 有深刻影响。 三、共和主义
三、法律的本质与分类
contents 章目录
一、生平和著作
(Thomas Aquinas(pictures),1225-1274) 《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亚里士多 德政治学诠释》、《神学大全》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 1963
目录
二、基督教神学化了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特点:
宗教法、世俗法合一; 民、刑法不分; 实体法、程序法不分。
目录
三、自然法思想
“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 ——神法与实在法的分野 耶稣并没有提出“自然法”概念,而是 用其它术语表述,如“尽心、尽性、尽意、 爱主你的神”,“爱人如己” 。

欧洲中世纪法律

欧洲中世纪法律

契约法
早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契约法不发达,缔结契约必须遵守严格的形式才能生效。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和罗 马法复兴以后,契约法逐渐发达起来,双方同意成为契约成立的基本条件。契约种类也日益增多,除买卖契约外, 还有借贷、租赁、承揽、雇佣等契约。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教会法调整,结婚需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罗马法影响较大的地区,父权制盛行;在采 用日耳曼法的地区,成年男子即不再受父亲的控制。教会法禁止离婚。有的地区,例如法国北部,实行夫妻财产 共有制,另一些地区则承认单独财产制。中世纪主要实行法定继承,并确定了长子继承制,即领地和爵位由长子 继承。有些地区(例如法国南部)因受罗马法影响,也实行遗嘱继承。
刑法
9~11世纪,植根于日耳曼成文法时代的某些原则仍在实行。如犯罪者的近亲属、同村居民应对其罪行负连带 责任,加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支付赔偿金。但统治阶级逐渐把犯罪视为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而 由国家政权进行惩罚。刑罚是非常残酷的,国事罪和宗教罪的刑罚尤其如此。公开的等级不平等,法官任意适用 法律、任意确定犯罪和刑罚,是封建刑法的共同特征。
中世纪东欧、北欧法律
拜占庭法律 俄国法律
东正教教会法 北欧法律
拜占庭法律
罗马帝国灭亡后,拜占庭东罗马帝国,从7世纪开始向封建制过渡,至11世纪末基本完成。为了使罗马法适应 封建关系的发展和保护贵族利益,帝国政府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例如8世纪颁布的《法律汇编》和 9世纪末的《巴 西尔法典》等。这些法典是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基础上编纂的,由于斯拉夫人相继入侵,这些法典也吸收了 不少斯拉夫习惯,促进了大封建领地的形成和自由农民农奴化。
教会法
自12世纪开始,天主教教会法以《格拉提安努斯教令》(约1140)的编纂为主要标志,进一步发展起来。 教会法院的管辖范围不断扩大,体现了作为西欧封建制度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的罗马天主教会权力的加强。

第二编 中世纪中欧法律思想

第二编 中世纪中欧法律思想

第三节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 阿奎那 (Thomas Aquinas 约 1225年—1274年)生于那不勒斯附 年 年 生于那不勒斯附 岁进那不勒斯大学, 近。14岁进那不勒斯大学,后来他又 岁进那不勒斯大学 在巴黎和科隆继续求学, 在巴黎和科隆继续求学,1257年获神 年获神 学博士学位。此后,他在巴黎、科隆、 学博士学位。此后,他在巴黎、科隆、 罗马和那不勒斯教授哲学和神学。 罗马和那不勒斯教授哲学和神学。托马 斯创建了前所未有的最系统的天主教思 想体系, 想体系,其学说被认定为天主教会中唯 一正确的哲学。 一正确的哲学。 托马斯的著作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代表作有《神学大全》 托马斯的著作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代表作有《神学大全》等。这 些著作以正统神学和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为大前提, 些著作以正统神学和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为大前提,用抽象的 三段论法写成的。 三段论法写成的。
国家和法律的目的是公民的共同幸福生 活。
2. 政体论
正义政体包 括君主政体、 括君主政体、贵 族政体和平民政 体。 非正义的政体也有三种: 非正义的政体也有三种: 暴君政休、寡头政体和民主制。 暴君政休、寡头政体和民主制
理想政体是君主制度: 理想政体是君主制度:“正如一个 能够造福的政权愈统一愈好一样, 能够造福的政权愈统一愈好一样,一个 善于作恶的政体其统一的害处比分散大; 善于作恶的政体其统一的害处比分散大; 一个无道的统治者所行使的政权对社会 是有害的, 是有害的,因为它用私人的利益代替了 公民共同的福利。 公民共同的福利。君主政治优于贵族政 而后者又优于市民政治。 治,而后者又优于市民政治。在无道的 政权下,情况恰恰相反。 政权下,情况恰恰相反。”
反对教会(宗教)特权。主张《圣经》是信仰的唯一权威。 反对教会(宗教)特权。主张《圣经》是信仰的唯一权威。强调信仰得 救。 确认世俗权力高于宗教权力。 确认世俗权力高于宗教权力。主张只有国家及其君主才是上帝在地上的 真正代表,一切教会及其所进行的活动均应听从国家的安排。 真正代表,一切教会及其所进行的活动均应听从国家的安排。支持德国 诸侯没收教会财产。 诸侯没收教会财产。 反对教会繁琐的宗教礼节,提倡在宗教仪式中用民族语言代替拉丁语。 反对教会繁琐的宗教礼节,提倡在宗教仪式中用民族语言代替拉丁语。 主张建立民族宗教,脱离罗马教廷,大主教不再由罗马教皇委派, 主张建立民族宗教,脱离罗马教廷,大主教不再由罗马教皇委派,而由 国王委派。 国王委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3中世纪ppt课件

西方法律思想史3中世纪ppt课件

b.封建制度发展时期(公元11~13世纪,中古 中期)
由于对采邑的领有既包括经济权利的占有也 包括政治统治权的转移,西欧各国形成了以封建 割据为基础的等级君主制,国家虽然没有君主, 但实际上不过是大大小小拥兵割据的领主们名义 上的联合体,生产力开始恢复,商业复苏,自治 城市开始兴起,后来由采邑制逐渐过渡到世袭领 地。
(3)双城论 a.光明的世界是上帝建立的,即“上帝之城”,
黑 暗的世界是由魔鬼建立的,称为“人间之城”, 人是这两个城市的公民 (人的本质的双重性,即精神的和肉体的,人 的利益划分为以肉体为中心的世俗利益和以 灵魂为主的精神利益)
b.人类永远受制于两个世界的竞争,最终上帝之 城取得胜利,人间的城市建立在人的低级本质 的世俗、饮食和占有的冲动之上,是被神放逐 的凡人集合而成的共同体,上帝之城的基础在 于期盼上天的和平和精神上得救,是上帝的千 年王国,高于人间的城市
②人类无法也无力救赎原罪,但上赎罪
(救赎论) 由于人只有作恶的自由而没有向善的
自由,因此人的拯救只能靠上帝,上帝赐 予人信仰的意愿,使人对基督怀着盼望和 爱心,上帝再通过基督赐人以恩典,人也 因此而得救
评价:原罪论和救赎论彻底否定了人生的意义、 价值和主观能动性,其目的在于为教权至 上提供理论依据
c.由于人类的始祖亚当犯下了“原罪”,所有人 都
从亚当那里继承了堕落的本性,因此上帝安排 了了人间的不平等,政府、法律和财产的区 分,基于人类的这种本性,上帝只能在人类中 挑选一部分人,这部分人善良、热爱上帝而轻 视自身,依靠对上帝的信仰而生活,使其灵魂 得救,成为上帝之城的公民,形成和平和“有 秩 序”,就是服从上帝、服从法律、服从命令和 服 从统治 评价:人的生活离不开上帝,离不开教会,教

外国法制史——中世纪部分.ppt

外国法制史——中世纪部分.ppt
注重团体意志 对待权利的态度 注重个人意志
责任原则
客观责任 主观过错
法律形式
具体 抽象
2、日耳曼法对中世纪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
西欧封建法的早期形态 西欧封建法的主要渊源
封建等级制与亲兵制 形式主义的延续 神明裁判和决斗的证据形式
3、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之一 英国普通法的基础
日耳曼法的最初形式是习惯法
蛮族国家与蛮族法典
代表性法典
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 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 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理法典》 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 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 西撒克逊王国的《伊尼法典》 英吉利王国的《阿尔弗雷德法典》
2、从二法并存到普通法
二法并存 普通法
日耳曼人使用蛮族法
罗马人使用罗马法 摆属脱人属主人义主原义则法律 统日一耳地曼域法法优先
3、查理曼法律统一运动
1、王室立法高于部族法 2、国王控制立法权 3、王室法令 3、王室法院系统和巡回裁判
废止民众大会立法权 贵族会议和法律智人团
普通法令 教会法令
王室法院暨巡回法院 地方法院(州法院、百户区法院) 教会法庭 限制和禁止“自力救济权”和“复仇权”
新旧约《圣经》
罗 《1《马 西0第: 班节博牙一讨《尼法部阿论集法弗分教》拉斯1会(集0八1法6》3节(准3与(世1),)信5世除教515俗仰-)耶2令0法任和关集的何于华》关法神上(系律。帝;1基2(2外29础1)8-,不8理)0不可论教,会
教皇敕令
法人《兰员克克:的莱《选达门拔什特和里提五法造集升世》;、教(8拜81令0-偶21集)0像1》节。(主(要133)讨不1论7可)教妄会 普神《日第职姆教主二人会教部员:法分的《大由素雷3质全杰5称 守诺、个》法济耶 安案(集贫例和 息》1等组5华 日8。成的2为,)名圣每字日个。(案例(星4包)期当含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4)卡诺莎觐见
国王和教皇在德意志主教任免问题 上发生冲突,亨利四世首先宣称废 黜教皇,教皇针锋相对,宣布剥夺 亨利四世的教籍和帝位,解除臣民 对他的效忠誓约,大贵族乘机制造 事端,以致帝国政局动荡不安。 1077年亨利四世经过艰难行程来到 卡诺莎城堡外请求觐见教皇。亨利 四世赤着脚,披着毡衣,在雪地里 站了三天三夜,才得到教皇的接见。 教皇最终原谅了亨利四世,恢复了 亨利的教籍和王位。
丕平献土、查理加冕——教权与王权相互利用
卡诺莎觐见——王权虚弱,教权极度膨胀
阿维尼翁之囚——王权扩张,教权回归本原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背景下,教权长期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深刻 影响中世纪社会历史和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神学法律思想成为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主流。到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英法等民族国家的建立、新的市民力量的崛起以及文艺复兴、宗 教改革、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神学法律思想逐渐失势,世俗 法律思想逐渐成为主流。
皈依基督教后,成为基督教早期神学家。著作《忏悔录》和《上帝 之城》被基督教会奉为最重要的经典,他本人也成了教父学的最高权威。 其思想影响了西方基督教教会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耗费14年时间写成的,是神学政治法律思 想的第一部巨著。
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指出罗马的灭亡是咎由自取, 与基督教无关。强调皈依基督才能有美满生活,反驳异教主义。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提出:“神是最高的主宰”“神是万物之 源”“神是最高的实在,最高的善,最高的爱,最高的美”,“不仅 是真理的体现者,而且是真理本身”。 1、原罪与救赎论 2、国家和法的起源论 3、双城论——“属天之城”“属地之城” 4、神学自然法思想
1、原罪与救赎论——思想理论基础

中世纪法律文化课件

中世纪法律文化课件
起来的普通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教会法
•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 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那么的法规 〔在中世纪指罗马天主教的教规准那么〕,对于 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 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 开展的结果,中世纪中期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中世纪的评价
•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统治了欧洲的意识形 态领域,古典的人文精神丧失,神的意志 主宰了一切,而人的尊严被抹杀,人性被 压抑、人的创造力被扼杀。西方进入了 “黑暗时代〞,文化陷入了一个落后的时 期。但是,在法学家们的眼中,中世纪的 法律文化却有着极大地开展,这一时期不 但有许多著名的法典,也形成了西方近代 法律的三大渊源,为现代西方各国的立法 奠定了根底。
教会法鼎盛时期〔公元10至14世纪〕
•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 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乘机扩张权力,摆 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年,基督教正式 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 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到13世纪初教皇英 诺森三世时,教会权利到达顶峰,教皇几 乎成为各国宗教事务和国际问题的最高主 宰。
日耳曼法的特点
• 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 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 日耳曼法是详细的法律 • 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
表现的法律 • 日耳曼法是世俗性法律
日耳曼法律文本
日耳曼法的影响
• 法国 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区 • 德国 无论是全国通行的普通法还是各邦的
邦法都以日耳曼法为主要渊源 • 英国 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根底开展
中世纪著名法典
•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 法兰克国王?撒利克法典? • 教皇格利哥里十三世?教会法大全?

3第三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3第三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复习题(A卷) 复习题(
7.被誉为 共和国之父”的是( ),其代 7.被誉为“共和国之父”的是( ),其代 被誉为“ 表作有( 表作有( 、)。 8.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 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 8.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也是执政 官执政的良好保障, 官执政的良好保障,这体现的是西方渊源 已久的( 精神。 已久的( )精神。 9.罗马法学家从 罗马法学家从( 9.罗马法学家从( )推导出人人平等的观 念。 10.《论上帝之城》 的代表作。 10.《论上帝之城》是( )的代表作。 11.“法是一种受理性节制的意志” 11.“法是一种受理性节制的意志”是( ) 的观点,他将法律分为( 的观点,他将法律分为( 、、、)。
第三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一、中世纪法律哲学的历史背景 (二)教权与王权 1.公元6—9C 教会权力确立时期 1.公元 公元6 教权、王权相互依存 教权、王权相互依存 双剑论” “双剑论” 教父学” “教父学”
第三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一、中世纪法律哲学的历史背景 (二)教权与王权 2.公元11—13C 教会权力全盛时期 2.公元 — 公元11 教权> 教权>王权 日月论” “日月论” 神学主义法哲学” “神学主义法哲学”
第三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奥古斯丁的法律哲学(St.Augustine) 二、圣·奥古斯丁的法律哲学(St.Augustine) 永恒法 上帝的法律) (上帝的法律) 道德 法的分类 自然法 人为法 自然法”的位次下降, 永恒法” “自然法”的位次下降,“永恒法” 成为了高级法, 成为了高级法,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
奥古斯丁的法律哲学(St.Augustine) 二、圣·奥古斯丁的法律哲学(St.Augustine) 古希腊、 自然法— 理想状态” 古希腊、古罗马 自然法— “理想状态” 奥古斯丁: 奥古斯丁: 自然法曾经存在 经存在——人有罪 人有罪——“地国” 自然法曾经存在——人有罪——“地国”— —“以恶制恶”——国家、法律——赎罪— 以恶制恶”——国家 法律——赎罪 国家、 赎罪— —重上“天国” 重上“天国” 教皇— 上帝的代言人” 教皇—“上帝的代言人” 国家、法律服从教皇——教权 人、国家、法律服从教皇——教权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奥古斯丁】奥古斯丁(354——430)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

1.人性原罪论(1)“众人都犯了罪”、“错用良善乃是邪恶”。

(2)上帝的恩典①赎罪:耶稣的牺牲②人类的意志因上帝施予恩典而自由(3)教会:意志自由→正确选择→获得救赎(教会的作用类似于向导)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

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

2.双城论爱上帝、甚至轻视自己者组成上帝之城;爱自己、轻视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

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指的并不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处境,而是就他们的结局而言的。

现实世界是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并行的世界,前者指精神世界,后者指物质世界,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敬爱上帝。

当一个人死去,他的肉体将在原有的物质世界中腐朽,而他的精神将会因为爱上帝而进入真正的上帝之城,或是因为轻视上帝而进入另一个地上之城。

PS:国家的目的是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维持人类友谊和世界和平。

该和平一是指世俗社会的和平,二是指人与上帝之间的和平。

上帝之城是虔诚的基督徒心目中朝圣的目标,教会是从事圣事(洗礼、圣餐)的场所,两者并不等同。

俗世中的人只有在教会指引下才有希望进入上帝之城。

奴隶制度: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

他把公正交给上帝,让服从留在人间,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忍让、等待的基督教精神。

3.神学法律观(1)神法与人法:神法乃上帝之法,是永恒的;人法乃原罪之产物,是了制约邪恶的滥用而制定的,是世俗法。

人法应当符合神法、服从神法.(2)守法:人应当服从神法和符合神法的人法。

【教皇革命】双剑论→日月论【阿奎那】1.神学法律观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三)自然法与正义
自然法:自然法是人对上帝的真理或上帝的永 恒法的智性参与。所谓“永恒法”,是 规定着万物秩序的上帝的神圣理性,而 人对永恒法的领悟就是自然法。 正义: 正义是一个永恒的标准,先于国家存 在而存在。正义是心灵的一种倾向,它 给予每个人应有的尊严。正义不是一个 人的正义观,而是某种内在力量给予的 东西。 正义与道德密不可分,正义的主要关 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 之间的关系,所以要实现正义,首要的 前提就是爱上帝、侍奉上帝。

据他的自传《忏悔录》记述,某日正当他在住所 花园里为信仰而彷徨之际,耳边响起清脆的童声: “拿起,读吧!拿起,读吧!”他急忙翻开手边的 《圣经》,恰是圣保罗的教诲赫然在目:“不可荒 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 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奥 古斯丁年轻时生活放荡,他感到这段话击中要害, “顿觉有一道恬静的光射到中心,驱散了阴霾笼罩 的疑云”。387年复活节,他接受安布罗斯洗礼, 正式加入基督教。最终成为教父思想的集大成者 。
名言



当你不问我“什么是时间”时, 我觉得我知道“什么是时间”。 但是当你问我“什么是时间”时, 我仔细一想,我就糊涂了…… 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时间
著作
著有《忏悔录》 《论三位一体》 《上帝之城》 《论自由意志》 《论美与适合》等。

忏悔录
法律思想体系
第五,政治上的影响
中世纪的欧洲分崩离析,缺乏统一的世俗 领导。此时,“欧洲好像一块四分五裂的破 毛毯”。历史呼唤一种能够统一欧洲的力量, 唯有基督教堪当此重任,于是,基督教起到 了通过思想的统一维护政治统一的目的。
第六,对社会制度的影响
古希腊与古罗马都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其 思想家无论多么开明,都无法超越历史的局限, 都为奴隶制度唱赞歌,作辩护。在中世纪,基督 教会宣言人类在上帝面前的平等,众生平等,作 为上帝之子的人类在原则上是平等的等观点,当 然,也不是十分彻底的平等观。但这毕竟是伟大 的历史进步。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平等观一个是 凭借了基督教,另一个凭借是古罗马的万民法思 想。梁漱溟先生说,“中古封建的统治,既资藉 于宗教,而宗教自身又复政治化。”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 版,第53页。)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在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的神学居于垄断地位。

它将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包含在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一个分支。

无论是神学法律思想或教会法学,都为封建统治的法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并为教会高于世俗统治者的权力进行辩解。

当时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提出了相当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

在这种法律思想中,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上帝的意志或理性。

如同恩格斯所说,西欧中世纪“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

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

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中世纪西欧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是奥古斯丁(354—430)和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法律思想。

前者沿用斯多葛派的哲学和基督教的教义,论述国家与法律的性质,藉以提高教会的地位,使之凌驾于世俗国家之上;后者则从基督教教义出发,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国家与法出于神意,创立了系统的神学法律观。

从中世纪中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西欧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即从12世纪至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和法国的人文主义学派,使罗马法得以在西欧大陆广为传播,为资本主义法的出现和法的统一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间,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又一次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集团,但他们是代表市民等级的世俗法学家,与僧侣法学家相对立。

这种新伪法学家与近代大学的出现也是不可分的。

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以12世纪创立的欧洲第一所大学,即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为中心,该校最初就是从传授罗马法开始的。

下面介绍本历史时期的著名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神学家、经院哲学家和法学家。

中世纪法律思想孕育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 PPT

中世纪法律思想孕育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 PPT

历史条件
1.2要素
1.2.1罗马要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西欧处于古罗马帝国版图内
·罗马法对其影响深远 1.2.2日耳曼要素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国家的总称
·日耳曼法入侵后,为巩固政权吸收采纳了一部分罗马法的内容
也是继罗马法后在西欧形成的重要法律体系 1.2.3宗教要素 ·基督教是信仰基督耶稣为救主的一神论宗教
1.2.1罗马要素
罗马帝国的分裂以及罗马法的继承 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罗马帝国。(公元395) 410年,日耳曼的西哥特人在领袖阿拉里克率领下,进入意大利,围攻罗马 城。在城内奴隶的配合下打开城门,掠夺而去。此后在西罗马帝国境内建立 许多卫国。
476年,罗马雇佣兵领袖日耳曼人奥多亚克废黜西罗马最后一个皇帝罗慕路 斯,西罗马帝国遂告灭亡。
中世纪法律孕育的历史条件 和文化背景
主讲内容
一.历史条件
二.文化背景
历史条件
1.1概述 1.1.1时间 欧洲自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公元1500年的一千年间被称为中世纪,
这期间思想,文化,政治因教会的干涉深受挫折,在后代也被称为“黑暗”
中世纪 1.1.2社会
在近1200年的漫长岁月里,除了社会的纷争不断、必战争频繁以外,在意识形态领 域,神学世界观统治一切,人们的思想受到神学的严格禁锢,极端愚昧和落后。一 切科学都是神学的婢女,都要屈服于神学。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神权理论主宰一 切,成为解释法律等社会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恩格斯指出,中世纪的世界观
基督教成立于公元一世纪,早期为奴隶主服务,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 着奴隶制度在西欧的崩溃,封建制开始产生,这时基督教也转而为封建主服 务。 基督教对罗马法的传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由其博学多识的教士向执 政者服务立法。

第四章 中世纪世俗法律思想

第四章 中世纪世俗法律思想

(二)人文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
(三)中世纪晚期国家主义、君权主义思想的发展
2013-8-7 6
(一)初起-注释法学
1、早期注释法学派:罗马法于11世纪末考古新发 现后,学者们对原典研究,推广传播。 利于王权中央集权制建立,为商品交换产生的法 律关系提供详尽规定,也对罗马法广泛研究,使 法学独立于神学,形成世俗法学家阶层。伊纳留 2、后期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13中-16世纪 ,注释法学派已不仅研究罗马法原典的结构和愿 意,且企图使罗马法与宗教法、城市法与习惯法 的规范相协调。 法学家注释基础上,采评论、评议方式,使之适 合时代的需要。
2013-8-7 7
(二)人文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
是末期与神学法学相对立的思潮 15-17世界受到古代文学、风俗习惯及各个领 域观念影响的,尤古典文化复兴熏陶的一批法 学家,其强调语言和历史,力求用一种历史的 比较方法,恢复作为一种古代文化的罗马法的 本来面目。 法国形成人文主义法学派。出身,完全是世俗 法学家;目的及方法,主张以纯科学态度,实 借助语言学、历史学方法,称复古派 代表人物:法国阿尔恰托,居雅士等。开拓从 历史角度研究法律精神的道路,成为启蒙思想 家及历史法学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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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注释法学 • 第三节 人文主义法学 • 第四节 晚期几个代表人物的政治法 律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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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世俗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基础
二、世俗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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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俗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基础
1、罗马法复兴:11-15世纪,以意大利为中心,西欧各国先 后出现的一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热潮。11世纪末,意大利波 利亚设以教习罗马法为主的法律专科学校 2、文艺复兴,即“希腊、罗马古典文化愿意的在生”:14 世纪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于15世纪在欧盛行的一思想文 化运动。发现人,人要解放,个性应自由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2007-10-15 11:07:47)转载标签:知识/探索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一、中世纪和基督教二、法律和宗教的一般关系1. 什么是宗教?1) 宗教是对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崇拜2) 是对人类终极本质的信仰与追求,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中安身立命3) 是人类的意义系统,解决人生观、价值观的有关问题4) 是一种生活方式、行为方式5) 是一种文化、文化现象、文化形式、文化符号6) 是一种社会控制形式,社会规范形式,是人类用以抗拒无序,逃避无续的方式7) 是人类精神的鸦片,精神避难所8) 是神学知识体系9) 涉及到最为主要的是人的信念、信仰问题2. 法律和宗教的一般关系1) 无论是宗教还是法律,都是人类文明文化发展的产物,都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推动人类文明化进程,都是维系文明的一种机制、手段2) 法律与宗教都是人类社会控制方式两大基本要素,是人类社会权威的体现、权威和权威力量的化身3) 在许多方面,法律与宗教具有相同要素,可以进行比较、分析、研究。

4) 法律与宗教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互补性5) 法律本身有宗教性、神圣性6) 在西方,15、16世纪以后,法律成为社会最主要的控制方式,告诉我们,15、16世纪以后法律成为社会最主要、权威力量,实际上成为人类社会所塑造的新的神,人类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化之神3. 法律的宗教性1) 宗教为法律提供了内在价值基础,没有宗教提供的终极本质,绝对价值观念体系,法律就缺少神圣性本质、价值基础2) 宗教为法律提供广泛社会土壤和基础3) 宗教在历史上有许多为法律提供了制度性基础,有一些国家社会法律直接来源于宗教制度4) 历史上,宗教曾经是法律观念的深渊基础,基督教给法律提供: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社会中的公平、公益、正义的观念,基督教给人的观念是在末日来临时,人人平等都会生活在公益社会,不存在差别C. 契约观念a) 契约必须是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签订的b) 契约是双方或者多放合意的表达c) 契约所侧重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方既拥有权利又拥有义务d) 人一旦做出承诺,就必须履行契约,履行契约是人的义务e) 人一旦违背契约,必然要遭受处罚,付出应有的代价D. 耶稣被钉上十字架三、教会法称为宗教法或者寺院法,信徒、神职人员、教牧人员在信仰教义、信念、伦理以及宗教法律方面应该遵守的规章基督教教会法:广义上,指不同历史时期创造的基督教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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