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7药品零售连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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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着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基本要求:1、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着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应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实施要点:l、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方式,只准零售,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药品的范围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零售企业或门店不得零售的其他药品等。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如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等)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着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必须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基本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实施要点:l、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承担的质量责任。

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熟悉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建立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

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基本要求:企业应按照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实施要点:1、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设置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验收人员。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本办法旨在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各个环节,并加强监管,以提高药品市场的质量和效益。

二、概念和范围1.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定义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指以连锁的方式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业务,通过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和统一标识的方式,以提供药品零售服务为主要目标的经营活动。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经营者。

三、经营许可1. 许可条件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经营许可:(1)具备法定经营资格;(2)具备与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3)具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拥有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4)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所售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标准。

2. 许可程序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四、经营管理1. 企业组织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提供员工职业培训。

2. 药品采购与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从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采购药品,并确保采购的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配送环节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跟踪制度,确保药品安全、准确。

3. 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对所售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并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

企业应当加强药品库存管理,遵循先进的仓储管理标准,保证药品质量不受损。

4. 客户权益保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尊重客户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药品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同时,企业还应当开展药品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药品的正确使用意识。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第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连锁企业是由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家药品零售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第三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第四条企业总部应当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对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管理责任。

连锁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企业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

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该门店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1 —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确保储存、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连锁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

(一)企业总部应具备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财务管理、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职能。

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质应符合《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要求。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职能。

(三)连锁门店按照企业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及药学服务等业务。

第六条企业总部应符合《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连锁企业持续合规,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附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附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附录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药品零售过程(含通过网络零售)所涉及的药品配送行为的质量管理。

第二条药品零售配送(以下简称药品配送)是指根据消费者购药需求,对药品进行拣选、复核、包装、封签、发货、运输等作业,将药品送达消费者指定地点并签收的物流活动。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配送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药品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独立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的包装、储存、配送等工作的人员,还应当按照《规范》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对员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药品配送工作。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岗位职责、设施设备、操作规程、记录和凭证、应急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质量评审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配送环节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内审,将本企业日常收集的以及配送环节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意见作为实施评审的相关依据,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完善相关体系文件,培训相关岗位人员,提升药品配送质量管理水平。

第八条在药品配送过程中,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距离、路况等因素评估和确定送达期限;根据业务类型、范围和送达时限等配备和选择合适的配送工具、配送设备和包装。

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过程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有关规定,防止脱离冷链。

第九条使用车辆进行药品配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二)车厢内有放置药品的独立区域,并有物理隔离的措施,以防止药品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或被替换。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注:山东省药师协会施教机构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题为随机抽取5道题进行考试,该文档列出了该科目的所有考试题目及答案。

1.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C)A.1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B.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C.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D.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2.关于第三方平台的备案要求,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D)A.山东省内从事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省药监局备案B.为优化服务,省药监局开发专门信息系统,备案通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端口进行全程网办C.省药监局依法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D.第三方平台终身只需要备案一次3.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关于网售处方管理表述不正确的是(D)A.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B.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C.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D.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无需避免处方重复使用4.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C)A.配送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B.配送的药品应当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C.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即可,无需对受托方进行监督D.确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5.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以下处罚正确的是(A)A.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B.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C.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D.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6.2022年11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12号),没有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出要求的项目是(B)A.办理备案B.数据分析C.变更备案D.取消备案7.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A)A.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B.每十个月核验更新一次C.每十二个月核验更新一次D.每十八个月核验更新一次8.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D)A.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B.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C.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D.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后立刻在网站首页悄悄撤回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A)A.严格保密B.可以泄露C.可以出售D.可以非法向他人提供10.关于不同药品网络销售主体的报告方式,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D)A.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报告B.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可在线填报C.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生产经营地址、库房地址应当与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地址一致D.经营企业的网络经营方式可以与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方式不同11.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C)A.1个工作日内报告B.5个工作日内报告C.10个工作日内报告D.20个工作日内报告12.以下可以从事药品网络销售,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的是(A)A.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C.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零售企业D.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个人13.以下不属于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信息的是(C)A.营业执照B.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C.企业法人资料D.投诉举报方式1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2022年11月30日发布(2022年第113号),自以下哪个日期起施行(C)A.2022年11月30日B.2022年12月30日C.2023年1月1日D.2023年5月1日15.《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办法(A)A.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B.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C.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D.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6.《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2022年11月30日发布(2022年第111号),自以下哪个日期起施行(D)A.2022年11月30日B.2022年12月30日C.2023年1月1日D.2022年12月1日17.以下关于加强药品网络销售数据对接与监测表述不正确的是(D)A.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应当与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置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D.药品网络销售没有特殊性,无需用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持续加大监测力度18.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以下处罚正确的是(B)A.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B.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C.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D.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19.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D)A.不少于1年B.不少于2年C.不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D.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20.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二、附录部分
(一)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二)药品收货与验收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新版GSP附录8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新版GSP附录8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附录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至少具备10家以上(含10家)直营门店,且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执行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统一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具备统一形象、使用统一票据格式,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或委托同一法人代表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和若干个门店构成。

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

跨地域开办时可设连锁分部。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

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

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发展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简称加盟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配送业务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批发企业时,可不设置药品配送中心。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总部应具备商品采购、财务管理、门店管理、人事管理、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

总部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注册执业药师。

(二)总部应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文件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三)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职能。

2017070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简介---副本

2017070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简介---副本

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 冷链委托运输的管理 ➢ 承运方审核 1. 运输资质文件 2. 运输设施设备 3. 监测系统 4. 验证文件 5. 承运人员资质证明 6. 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及监测等相关资料 7. 进行委托前和定期审计 ➢ 签订签订委托运输协议,明确在途时限以及运输过程中的
质量安全责任
➢ 管理的范围 储运各个环节
➢ 管理的要求 1. 采用经验证的设备、方法、规程 2. 储存(温湿度);运输(温度) ➢ 管理的目的
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第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储运设施设 备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一)冷库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冷库具有自动调控温湿度的功能, 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二)按照企业经营需要,合理划分冷库收货验收、储存、包装材料预冷、 装箱发货、待处理药品存放等区域,并有明显标示。验收、储存、拆零、 冷藏包装、发货等作业活动,必须在冷库内完成。 (三)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其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冷藏车厢具有防水、密闭、耐腐蚀等性能, 车厢内部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 的空间。 (四)冷藏箱、保温箱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冷藏箱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 功能,保温箱配备蓄冷剂以及与药品隔离的装置。 (五)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可 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储存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和运输过程中的温 度数据,并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存储所记 录的监测数据。 (六)定期对冷库、冷藏车以及冷藏箱、保温箱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
➢ 冷藏车使用规范 ➢ 流程:预冷、停机、装车、上锁、开机、检查 ➢ 运输过程中,药品固定,保证气流正常循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几年来监督实施GSP工作实践的总结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此次修订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各项内容并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力求使《规范》结构清晰,内容完整,便于实际使用。
(一)《规范》的结构:保持了现行版《规范》的基本框架,既按“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和“附则”分为四章,其内容由原88条增至158条。第一章总则由原3条增至4条;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由原8节54条增至13节108条;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由原6节27条增至7节42条;第四章附则增加了18条规范用语含义。同时为了较为明确地定义或诠释《规范》中某些技术性较强、不易理解或操作的内容,《规范》在正文之外增加了“附录”,对相关问题给予了明确的阐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要求,结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对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号令,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04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厦门市组织召开第一次《规范》修订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就修订原则、修订依据及修订内容、结构等进行了充分讨论。
2005年3月,国家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二次《规范》修订工作研讨会,确定了修订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由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和局药品认证中心共同组成修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3个专业工作组,分别针对规范的不同内容开展修订工作。同时,国家局在下发的《关于2005年监督实施GSP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94号)中,要求各地结合几年来认证工作实践,在辖区内组织相关调查和专题研讨,收集各个方面尤其是基层监管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或建议,为《规范》的修订提供依据。

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要求。

GSP认证是对药品零售企业及其门店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旨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服务规范以及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

以下是具体的要求细化说明。

章节一:基本要求1.企业资质:药品零售企业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满足法律法规关于药品经营资质的要求。

2.设施要求:门店应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仓储和销售场所,设施设备应安全、整洁,储存条件应符合药品的要求。

3.药品分类与存储:要求药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分区存储,并进行标识,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4.药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体系,确保合格的药品供应,采取措施防止假劣药品进入供应链。

章节二:药品质量管理1.药品验收:门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进货药品进行验收,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进货价。

2.药品库存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定期盘点、库存报警、库存周转率等,以确保药品的及时调配和有效管理。

3.药品销售管理:要求建立准确、规范的销售记录,包括药品销售流水、销售明细、退货记录等,以便追溯药品的来源和去向。

4.药品质量问题处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问题处理制度,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追溯药品去向。

章节三:员工培训与管理1.员工培训: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为员工提供相关的药品知识和操作培训,确保员工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2.员工健康管理:要求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防止患病员工接触药品从而影响药品质量。

3.员工行为规范:要求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包括禁止员工触碰高风险药品、禁止私自销售药品等,确保员工行为符合规范。

章节四:质量管理体系1.文件和记录管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药品质量手册、标准操作流程等。

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辖区内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与药学服务第四条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以下简称连锁门店)实行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的“七统一”管理(以下简称“七统一”管理)。

第五条连锁企业总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保证企业持续合规,承担质量管理、供货商审计、药品验收、连锁门店管理、药学服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并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六条连锁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连锁企业(包括所属连锁门店)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制订统一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第七条连锁企业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配备足够的、符合相关资质与经验的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并有制度与措施确保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履行质量管理与药学服务职责。

在具备上述条件并有效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企业内部集中、远程处方审核服务的条件下,专职审方执业药师可注册在连锁企业总部,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连锁门店仅需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

未开展企业内部集中、远程处方审核服务的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按规定注册在连锁门店。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五个附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五个附录
• (3)系统不得对用户开放温湿度传感器监测值修正、 调整功能,防止用户随意调整,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附录3. 温湿度自动监测
主要内容: • 5.系统应当独立地不间断运行,防止因供电中断、计
附录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 5. 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对在库储存的冷藏、冷冻药 品进行重点养护检查。
• 6. 应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度要 求、外部环境温度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 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符合要求。
附录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 7.使用冷藏箱、保温箱,应当按照经过验证的标准操 作规程,进行药品包装和装箱的操作。
⑤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并自动报警装置 ⑥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
附录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 2.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 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进行验证,并依据验证 确定的参数和条件,制定设施设备的操作、 使用规程。
附录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 3. 收货检查。 • ①检查运输药品的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是否符合规定; • ②查看到货时温度数据,导出、保存并查验运输过程的温度记
• 供电中断时,系统应当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至 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附录3. 温湿度自动监测
主要内பைடு நூலகம்:
• 4.系统各测点终端采集的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完整、 准确、有效。
• (1)测点终端采集的数据通过网络自动传送到管理主 机,进行处理、记录和保存,确保不丢失和不被改 动。
• (2) 系统具有对记录数据不可更改、删除的功能,不 得有反向导入数据的功能。
附录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主要内容: • 1.药品批发企业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应当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 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 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 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 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 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 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 小于50平方米。
第五节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 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 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 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 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 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 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 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 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 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 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 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 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 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 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总则1. 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公布的《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治理专门要求的补充规定。

2. 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尘粒最大承诺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承诺数---------------------------------------------------------------洁净度级别≥0.5um≥5u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100级3,500 0 5 1----------------------------------------------------------------10,000级350,000 2,000 100 3----------------------------------------------------------------100,000级3,500,000 20,000 500 10----------------------------------------------------------------300,000级10,500,000 60,000 1,000 1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洁净室(区)的治理需符合下列要求:(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操纵。

其工作人员(包括修理、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202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的施行时间:(C)A.2022年11月30日B.2022年12月30日C.2023年1月1日D.2023年11月30日2.下列哪项作业不属于药品零售配送作业的内容(D)A.拣选、复核B.包装、封签C.发货、运输D.拆装、检查3.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配送管理需要(C)A.无需专职人员B.只能专职人员C.允许兼职人员D.不允许兼职人员4.药品配送封签应该具有明显的字样是:(C)A.药品名称B.收件人姓名C.药D.配送码5.药品被消费者签收,但事后发现药品质量存在问题,药品零售企业应该:(D)A.对消费者表示:已经签收,概不退换B.消费者退货后,再次销售C.让消费者联系厂家D.给消费者退货,且不再销售6.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C)A.冷藏B.隔离C.质量控制D.可追溯7.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对员工每年进行(B)A.岗位职责培训B.健康体检C.操作规程培训D.专业知识的考核8.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照消费者购买记录进行拣选、复核、包装和发货。

发现以下哪种情况不得发货?(D)A.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B.药品标签脱落C.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D.以上均是9.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相关配送企业每年至少开展(A)评审A.一次B.二次C.三次D.不开展10.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妥善包装,关于操作中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药品可以与非药品合并包装B.寄递配送单不可当做封签使用C.包装件应存放与专门设置的待配送区D.销售单据不能与药品一同放入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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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7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连锁企业是由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家药品零售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第三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第四条企业总部应当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对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管理责任。

连锁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企业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

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该门店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确保储存、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连锁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

(一)企业总部应具备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财务管理、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职能。

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质应符合《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要求。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职能。

(三)连锁门店按照企业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及药学服务等业务。

第六条企业总部应符合《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连锁企业持续合规,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质量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订统一的企业总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其持续、有效施行。

第七条企业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是连锁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连锁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九条连锁企业应按《规范》规定配备足够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并建立制度确保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履行药品质量管理与药学服务职责。

第十条连锁企业应设置相应组织机构,规定其职责权限,明确各部门及岗位职责,包括:a.质量管理、采购、配送中心、门店管理、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b.c.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配送中心、门店管理、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d.e.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门店管理、财务、信息管理、药学服务等岗位职责;f.g.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h.第十一条连锁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责正常履行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内容至少应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2)质量否决权的规定;(3)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4)质量信息的管理;(5)药品购进合法性审核(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进药品);(6)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7)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规定;(8)药品有效期的管理;(9)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10)药品退货的管理;(11)药品追回与配合药品召回的管理;(12)连锁门店药品调剂的管理;(13)质量查询、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14)药物警戒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5)门店质量检查考核的管理;(16)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17)质量管理与药学服务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18)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19)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20)记录和凭证的管理;(21)计算机系统的管理;(22)药品追溯的规定;(23)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连锁企业应制定统一的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

主要包括:(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2)药品收货、验收管理;(3)药品陈列、销售管理;(4)药品调剂管理;(5)处方药销售管理;(6)药品拆零销售管理;(7)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8)记录和凭证管理;(9)药品追回与配合药品召回的管理;(10)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11)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12)药品有效期的管理;(13)不合格药品的处理管理;(14)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15)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16)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17)药物警戒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8)计算机系统管理;(19)药品追溯的规定;(20)处方审核与执业药师责任管理;(21)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考勤规定等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总部应当制定包括下属连锁门店的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培训内容,并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企业总部应当制定包括下属连锁门店年度健康体检计划,负责督促连锁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五条连锁企业应按照《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覆盖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以及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

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连锁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并有确保数据安全的设备设施及应急措施。

计算机系统除符合《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系统实现企业总部与连锁门店间的信息传输、数据共享、票据管理功能,信息传输为双向自动实时传输;(二)系统不得支持连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操作;(三)系统不得支持连锁门店自行解除由总部做出的质量控制和药品锁定指令;(四)连锁门店间信息显示系统仅允许查询,连锁门店间业务住来仅限经企业总部审批的调拨操作。

第十六条企业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及更新。

(一)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包括供货单位及经营品种资质、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连锁门店资质、连锁门店经营范围等相关内容;(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与对应的连锁门店及配送药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三)各连锁门店使用由总部统一维护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

第十七条企业总部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并统一采购药品。

第十八条连锁门店根据经营需求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所属企业总部提出要货计划,总部对门店要货计划进行审核后,按相应的经营范围配送药品;企业总部也可以根据计算机系统中门店药品库存和销售情况,直接向门店配送药品。

连锁门店不得自行向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药品。

第十九条配送中心(仓库)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质量特性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库房(经营温度敏感型或特殊低温要求、需冷藏、冷冻药品的,需配备足够数量与容量的阴凉库、冷库、冷藏箱、保温箱、冷藏车等设备设施)、仓储管理计算机系统、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具备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职能,并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条连锁门店经营的药品由所属企业总部统一配送,配送过程应当符合《规范》有关要求。

连锁门店不得接收所属企业总部配送以外的其他药品。

第二十一条连锁门店接收企业总部直接配送的药品时,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可简化收货、验收程序。

收货、验收人员对运输工具和运输状况进行检查,对照计算机系统要货计划和总部配送随货同行单,对药品实物进行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准文号、到货日期、到货数量、外包装完整性进行核对,冷藏冷冻药品还应检査在途运输温度。

确认药品的质量状态后,在计算机系统中确认和记录,自动生成验收记录。

第二十二条要货计划、配送凭证与实物不符的,由连锁门店质量管理人员与企业总部相关部门联系处理,未经确认不得收货。

第二十三条企业总部制定连锁门店药品调剂管理制度,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对照各连锁门店具体销售情况,对各连锁门店间的药品调剂实行控制性管理,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所调剂药品在各连锁门店间的重新分配情况及时调整,有效追踪调剂药品的准确流向。

(一)连锁门店间调剂药品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剂药品。

(二)连锁门店通过计算机系统向企业总部报送需调剂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剂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等数据信息。

(三)企业总部应当根据连锁门店药品调剂申请,通过计算机系统开具调剂药品的调剂单据。

(四)企业总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经培训上岗)负责连锁门店间调剂药品的调剂配送。

(五)连锁门店间调剂的药品,由调入方收货、验收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并按照药品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妥善保存。

(六)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不能直接进行门店间的药品调剂,必须按照退货和配送流程进行。

第二十四条连锁企业需要委托储存配送的,可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全部药品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药品配送资质条件的企业储存配送。

(一)连锁企业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前,应对拟受托储存配送企业的储存、运输、配送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与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合同,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以及相关权力与义务,确保委托配送过程的药品质量与安全。

(二)受托企业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并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其储存配送能力与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相适应。

(三)药品配送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质量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由委托、受托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企业总部的计算机系统应当与受托方计算机系统数据有效对接,具备相关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企业总部能对受托药品配送环节实时控制并记录有关数据的功能。

药品配送信息应当由企业总部传输至连锁门店。

(五)连锁门店履行收货、验收职责,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将结果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反馈至企业总部。

第二十五条企业总部应当将受托配送企业列入连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制定定期监督和审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企业总部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收集的法律法规、质量信息、药物警戒等信息进行分析后,签署处理意见下发连锁门店,指导监督各连锁门店按照企业总部指令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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