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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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字化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记录。

开展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涉及保密、个人信息等情形,以及涉及公共数据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筹、应用牵引、便利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重大问题,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监督考核。

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47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加强公务员管理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迫切需要。

公务员队伍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全面贯彻“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工作日益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面向基层公开遴选、推行竞争上岗、构建科学考录机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5+X”能力培训工程等方面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但面对新的形势,公务员法配套政策制度还不够健全,公务员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一些地方依法管理意识不够强、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苏政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

准确把握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重点,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战略选择。

本规划依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是“十二五”时期政府履行信息化发展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十一五”期间的成绩和问题“十一五”期间,是江苏信息化进程中的重要5年。

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顺利完成了“十一五”信息化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信息化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推动作用日益显现。

2010年,全省信息化水平总指数超过了0.73,提前2年实现了国家提出的“十一五”期末信息化水平总指数超过0.7的目--国民经济信息化全面推进,成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内在动力。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镇政办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17•【字号】苏信息办[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苏信息办〔2008〕15号)省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加强电子政务项目效果评估工作,根据《江苏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35号),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35号)、《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绩[2006]11号)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是根据我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求和制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另发),依据投入产出原理,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运用因素量化法、成本比较法、综合评价法等科学方法对我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是使用省财政资金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电子政务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覆盖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立项评估、项目建设评估、项目运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苏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1日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本着改革创新、唯实领先的总体要求,为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数字政府,大力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努力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提供强大动力和强劲支撑,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时期政府数字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十三五”时期,全省上下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走在全国前列,网上政务服务成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1.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形成。

确立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1+13+N”总体架构,构建省大数据“两地三中心”布局,集约化建设形成共识,新建系统全部上云、存量系统逐步上云。

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接入点达3.2万个。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4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3日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世界级旅游度假区建设,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休闲度假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21-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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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3•【字号】苏政办发[2002]126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附件: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2002-2005年)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积累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在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执法监管能力、促进政务公开透明、行政管理创新和为各项改革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比较突出的是:整体规划滞后,网络建设各自为政,应用和服务领域窄,信息共享程度低,应用软件缺乏,公务员计算机使用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政务工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通过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增强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民主性,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

《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服务外包

《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服务外包

《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服务外包
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作为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基础性文件,为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它规定了以满足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的需要,制定和提高网络安全的管理政策;实施部门的安全策略;设
置安全预防和应急技术措施;建立有效的安全培训机制;定期审计安全状态,以保障江苏
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正常运行安全。

为保障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运行,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强调了技术服务外包的重要性,要求技术服务外包企业要求在技术服务外包中不仅要求企业有效地传达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严格实施内部控制措施,拒绝未经许可的施工或第三方服务。

要加强安全认证,进行专业安全审计,以保障安全预防性行动的及时有效性,确
保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环境的可控性。

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对技术服务外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保障了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各部门在实施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时,应当全面、系统地遵守相关安全要求,积极配合和促进网络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江苏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2年9月29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政府信息化服务,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之间为履行职能,提供本机关政务信息资源或者获取其他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化服务,是指行政机关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综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信息化服务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服务导向、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统一规范、协同推进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统筹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本部门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信息化服务体系框架,并作为推进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共享:(一)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税收、统计等领域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特征的政务信息资源;(二)与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或者跨部门并联审批、业务协同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共享的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四)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苏政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重新印发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重新印发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重新印发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苏信办[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重新印发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信办〔2008〕3号)厅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厅办公室重新组织修订了《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1日印发的《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务公开是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有效监督厅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的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机关行政事务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四条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办公室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1、具体承办本厅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无锡会议上和更新本厅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3、组织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指导厅属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6、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苏政办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50号2004年5月27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组建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根据省委决定,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等职责;(二)原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三)省财政厅承担的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对所监管企业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清产核资、监缴资本金收益等有关职责;(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统一标准、实用高效、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

社会公众平等享有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行政府信息主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信息化发展,优先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性公共信息系统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通信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应当以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为依据。

第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用于信息化发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各种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

普及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苏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罗志军省长副组长:赵克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杨新力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史和平副省长成员:韩庆华省政府副秘书长章剑华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厅厅长毛伟明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陈震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沈健省教育厅厅长朱克江省科技厅厅长孙文德省公安厅厅长王金陵省安全厅厅长解畅省监察厅厅长吴洪彪省民政厅厅长潘永和省财政厅厅长徐郭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夏鸣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周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游庆仲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吴沛良省农委主任朱民省商务厅厅长郭兴华省卫生厅厅长周建强省国资委主任佘义和省工商局局长靳道强省质监局局长耿乃凡省广电局局长徐毅英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张卫东省统计局局长孙如林省法制办主任孙工声人行南京分行行长苏少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贺新海省保密局局长周渊省国家密码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全省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政策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陈震宁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六月七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4•【字号】苏政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部署要求,深化我省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现就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强化协同,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统筹集约。

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衔接,充分利用江苏政务服务网,集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对接国家平台、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协同共享。

以数据共享为核心,建设开放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推动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政务服务数据开放共享。

优化流程。

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依托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统一公共支付等基础支撑,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利高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创新突破。

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发展成果,在建设管理、服务模式、流程优化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
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7.17
•【字号】苏财购〔2023〕85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
性目录的通知
苏财购〔2023〕85号省各部委厅办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7日附件
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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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2年9月29日
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信息化服务,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之间为履行职能,提供本机关政务信息资源或者获取其他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化服务,是指行政机关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综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信息化服务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服务导向、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统一规范、协同推进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统筹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本部门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信息化服务体系框架,并作为推进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一)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税收、统计等领域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特征的政务信息资源;
(二)与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或者跨部门并联审批、业务协同相关的
政务信息资源;
(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共享的其他政务信息资源;
(四)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八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统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共享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等工作,依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规范。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机关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共享的信息以及共享条件,并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需求。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协调确定政务信息资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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