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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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抢险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抢险过程中的应急车辆保障能力,规范应急车辆管理,适应生产、工程应急抢险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含中心)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职责
总办室是应急抢险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抢险车辆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车辆安排
(一)公司车辆管理员接相关部门人员抢险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当日值班驾驶员,由驾驶员与乘车人员取得联系,各乘车人员到较近的高速路口等待车辆。
(二)车辆管理员接抢险通知后,通知公司其他驾驶员到公司开展车辆行驶前安全检查,等待下一步安排通知。(三)公司其他部门如事故当日因公务需使用车辆,车辆管理员可安排次日值班车辆出车,并依此顺延。如时间紧张,车辆驾驶员未能及时抵达公司,车辆管理员可先根据领导接送车辆的外出公务执行情况临时调配使用,并安排其他车辆执行领导接送任务。
第五条车辆管理
(一)建立应急车辆管理小组,机构如下:
组长:吕石音
组员:韩峥、车保华、李金波
(二)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每月由总办室牵头对公司车辆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各项保准达标。
2、检查内容:《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条》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要求有记录。
3、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和帮助应急保障车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奖惩
第六条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驾驶员予以表彰并给予相应经济奖励;对工作态度消极、办事效率低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累犯不改的,辞退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