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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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方案化管理工作指南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方案化管理工作指南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总论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编制依据1.3.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1.3.3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2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2.1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更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更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豫环文〔2015〕253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更新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2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关精神,结合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要求,我厅将开展2016年度河南省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的更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更新重点监管源清单。

请各地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2015年度河南省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豫环文〔2015〕5号)进行更新,补充完善本辖区包括产业集聚区内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含)以上的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及利用处置情况清单(按附件1至附件5要求填写),原名单中年产生危险废物不足10吨的列入市控监管源清单,剔除依法永久关闭和淘汰的涉危单位。

2. 建立市控监管源清单。

各地要将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下单位全部纳入市控监管范围,建立市控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并报省固管中心备案。

要切实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市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督管理。

3. 统计汇总上报情况。

各地要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统计情况报送我厅(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李海涛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 ()市控以上(含市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略)2. ()市控以上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变更情况汇总表(略)3 . ()市控以上(含市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情况汇总表(略)4. ()市控以上(含市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危险废物提供/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汇总表(略)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情况汇总表(略)6. 填表说明(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2月2日。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实验室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实验室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实验室管理制度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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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危险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室、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三)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四)协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学院(室、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危险废物档案规范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档案规范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档案规范管理要求依据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档案建设依据以下六大方面准备,并将其每一方面建立目录、设总目录,然后装订成册: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简介:包括单位名称、建成时间、主要产品及规模、环评批复文号、试生产文号、验收文号,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代码、产生量、是否有贮存场所,有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情况简介(包括地点、规模、贮存设计量、照片资料)。

2、“三同时”制度:(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及批复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正在试生产提供试生产批复文件。

(2)危险废物购销合同;(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所有文件可复印件存档)3、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1)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人清晰,有管理组织结构图,包括危险废物“十制度”。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涉及危废的车间或工段与各级责任人岗位责任制。

(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出入库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分类贮存制度、危险废物标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险废物培训制度、危险废物应急制度(包括发生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管理台账1、管理计划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2、申报登记制度:申报登记表3、管理台账制度:(1)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表(总台账);汇总表,由责任部门将其他部门台账汇总,见附表6;(2)危险废物产生台账表(日台账);产生车间填写,见附表1;负责人签字,生产车间留底存根。

(3)危险废物贮存台帐表(日台账);贮存车间填写,见附表2;负责人签字,贮存仓库留底存根。

(4)危险废物利用台账表(日台账);利用车间填写,见附表3;负责人签字,利用车间留底存根。

(5)危险废物转移台帐表(日台账);负责转移车间填写,见附表4;负责人签字,负责转移车间留底存根。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一、引言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具有危害性质的废弃物。

由于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本指南旨在为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一套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确保其合规运营和持续改进。

二、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律遵从: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相应的责任。

2.预防为主: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降低废物产生的数量和危害性。

3.责任倒查: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废物的合规处理和处置。

4.持续改进: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持续改进管理水平,通过技术创新、流程优化等手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要求1.安全管理(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2)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2.废物分类和分区储存(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和分区储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废物之间的相互污染和泄漏。

(2)废物储存区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建立相关的监测控制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储存。

3.废物运输(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确保废物运输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包装。

(2)与废物运输相关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掌握有关废物运输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4.废物处理和处置(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废物处理和处置。

(2)与废物处理和处置相关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3)建立废物处理和处置的档案,记录废物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保护环境、预防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分类管理、责任追究、科学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的管理层次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责任等。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七条危险废物的定义: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名称和代码分类标准为准。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处理:采取减量化、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尽量避免危险废物的产生,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危险废物依法实施分类管理,分为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两类。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倾倒、私自处理。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生产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设立危险废物处理岗位。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运输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和违法操作。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倾倒、私自处置。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定期进行危险废物的清理工作,确保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三章产生单位的职责第十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的产生控制措施和管理计划。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种类和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保留必要的危险废物管理资料。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运输、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各个环节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威胁的固体、液体、气体等废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应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资源化利用和自我控制。

第五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分类和标识第六条危险废物应按照其属性和危险性进行分类,并进行标识。

第七条危险废物的分类应根据其物理化学性质、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性进行分类。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分类可参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细化分类。

第九条危险废物应进行明显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标签、标牌、装运标志等。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标识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标识内容应包括危险特性和警示信息。

第三章生产单位管理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危险废物的源头减量,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危险废物的清理和处理,并保证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监测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应储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进行安全防护和监控,确保其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险。

第十八条生产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四章运输单位管理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运输。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应获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和资质,确保运输人员具备相关岗位要求和资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2〕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20〕67号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20〕67号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20〕6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近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并提出了管控措施。

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就加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是严格安全准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源头管控,提高安全准入条件,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

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贵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组织学习《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深入了解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实施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定置管理,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加大风险管控力度,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措施,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是加强执法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生产、储存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从严处罚.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作用,加大对辖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控,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豫环办〔2012〕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2〕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豫环办〔2012〕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视频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管理,充分发挥环评审批、环境监理和环保竣工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从源头上强化对危险废物的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认真执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和《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对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严格环保审批。

不得越权或拆分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规模小、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项目;不予审批危险废物无合理处置措施或经处理产生较大二次污染的项目;鼓励区域统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对产生危险废物项目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或专业园区等,应优先考虑在园区内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终止或变更时,应当事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对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采取科学的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现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省内又无该类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或处置能力有限的企业,配套建设、扩建、补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省辖市区域内处理同类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已经超过2家的,原则上不再审批经营该类危险废物的项目。

二、强化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应深入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危害特性及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并预测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对危险废物的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说明各类废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国家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要求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豫环办[2020]38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豫环办[2020]38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一、实施分级管理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协同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是负责审核企业的年度转移计划并抽查企业执行转移计划情况;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审核转移资料和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并检查企业转移情况,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核查接收企业接收处置能力,并监督检查企业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和处置利用情况。

二、规范工作程序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实行网上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为:企业申报年度/半年转移计划→→省生态环境厅核准年度/半年转移计划并印发审核意见→→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意见和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收意见审核企业跨省移入事项→→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意见,函复危废产生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产生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后企业可以开始办理跨省转移业务。

三、工作流程及时间规范(一)年度计划审核时间每年1月份,省生态环境厅将收到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企业报送的年度转移计划,核准并印发至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转移计划仅可作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依据,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跨省转移业务的凭证。

6月上旬,企业可以根据跨省移入业务办理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半年调整计划,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经过核准的转移调整计划。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环办固体〔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规范化管理指南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规范化管理指南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规范化管理指南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放射性或其他特性,具有危害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特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处置的废弃物。

为了有效地管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确保废物处置工作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规范化管理指南是必要的。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1.制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责任人员以及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2.定期进行废物管理制度的评估和修订,确保其适应环境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3.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方面的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规范化、标准化。

二、建立健全的储存设施1.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建设相应的储存设施,如危险品存储仓库、危险废物中转站等,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储存。

2.储存设施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漏、防渗等功能。

同时,应定期进行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建立科学的储存管理制度,量化储存容量,定期清点库存,及时处理过期废物,确保储存设施不过载并保持良好的储存环境。

三、建立安全的收集和运输措施1.建立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废物选择、包装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危险废物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2.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识要求,确保废物属性准确无误,类别明确可辨。

3.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装箱、封闭、固定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废物泄漏或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伤害。

四、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1.建立环境监测机制,监测收集单位周边环境的废物排放和水质、大气质量等指标,确保危险废物的处置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风险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五、强化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1.对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废物管理、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河南省燃煤电厂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手册

河南省燃煤电厂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手册
4
统产生的酸碱废水,厂内油区产生的含油污水,锅炉酸洗废水,厂内生活污水,脱硫 系统产生的脱硫废水及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杂用废水。
5
4 固体(危险)废物鉴别及产生环节
4.1 固体废物鉴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对燃 煤电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主要产生 16 种固体废物(其中有 5 种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11 种危险废物)(详见表 1),分别是石子煤、炉渣、粉煤灰、脱硫 石膏、废脱硝催化剂、废矿物油、废含油抹布、废油渣、废酸液、废变压器油、废保 温材料、废铅蓄电池、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泥、废包装物、废药品。
河南省燃煤电厂行业危险废物
管理手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编印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河南省燃煤电厂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手册》 编纂编委会
主 任 委 员 :马新春
副主任委员:郭丽君 郭春霞

委:孙自臣 陈耀宏 孟庆伟 赵继红
《河南省燃煤电厂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手册》
资料文集编写人员名单
主 编:郭春霞 刘德杰 副 主 编:刘 楠 杨立敏 马 闯 编 委:谢 静 杨方圆 魏明宝 张宏忠 张卓林 贾昌昌
A 项目构成 ...................................................................................................................2 B 主要生产工艺 ...........................................................................................................2 附表 A 主要危险废物鉴别及产废系数汇总表..........................................................2 附表 B 危险废物管理核查表 ......................................................................................2 附表 C 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核查表..............................2 附表 D 危险废物核查结果表 ......................................................................................2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王黎生、张婉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工业固废和污泥处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我省是能源原材料大省,也是一个工业固废产生大省。

工业固废主要产生行业为煤炭开采、金属矿采业、石化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冶炼加工业、煤电热力生产等9个行业,种类有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废石、冶炼渣等8大类。

工业固废主要集中在我省的豫西、豫北、豫南等地市。

近年来,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工业固废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有所提高,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两大类。

2018年,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8304万吨,综合利用量13513万吨,处置量2292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221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217万吨。

2019年,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964万吨,综合利用量11975万吨,处置量5456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230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212.9万吨。

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引导支持。

“十三五”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制定实施《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正值税优惠目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围绕完善标准制度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大力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之欧阳生创编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之欧阳生创编

(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料全过程风险防备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料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产生单位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1.1 适用规模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料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呵护主管部分依照国家有关法令律例、政策规定对危险废料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料,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保持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纳入固体废料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料,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料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料鉴别标准和鉴别办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料。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料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合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料中提取物质作为原资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理,是指将固体废料燃烧和用其他修改固体废料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办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料数量、缩小固体废料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料最终置于合适环境呵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 编制依据1.3.1法令、律例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料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呵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料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呵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成长和变革委员会令第1号)《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条例》(9月28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料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危险废料鉴别标准》腐化性鉴别(GB5085.1)《危险废料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危险废料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危险废料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危险废料鉴别标准》反响性鉴别(GB5085.5)《危险废料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环境呵护图形标记固体废料贮存(处理)场》(GB15562.2. 1995)《危险废料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料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料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料鉴别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料集中燃烧处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危险废料集中燃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医疗废料集中燃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铬渣污染治理环境呵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危险废料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呵护总局公告第48号)《危险废料经营单位记录和陈述经营情况指南》(环境呵护部公告第55号)《危险废料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呵护部公告第65号)1.3.3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呵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料和医疗废料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1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56号)《关于印发〈环境呵护和污染减排政策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环函〔〕171号)《环境呵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料监管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豫环文〔〕90号)《环境呵护厅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料监管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豫环文〔〕134号)《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173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料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73号)《关于转发环境呵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计划>和<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87号)2 企业及环境呵护部分的责任2.1 企业责任危险废料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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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 编制依据1.3.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1.3.3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2 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2.1 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2.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对其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负责。

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2.1.3信息公开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2.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受理、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环境应急预案;审批危险废物转移事项,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名单并按要求更新;组织开展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原则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即是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

3.2 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3 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4 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有争议的,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

鉴别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承担。

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5 为降低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应优先安排省内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3.6 在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3.7 对单个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指定的产生相同类别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企业暂时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置。

3.8 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禁止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和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4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4.1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1。

危险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

4.2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

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3.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格式见附件3)。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

4.3.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4.3.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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