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扶持范围
依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和试点项目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一)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2、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涉农企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70万元至4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42万元至14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14万元至42万元。
(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1、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盟市农发办建立拟贴息企业名录。
2、贴息范围为列入2018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
3、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
4、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链完整,带动范围广泛。
2、项目申报主体为涉农企业或具备同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支持与涉农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合作申报项目。
3、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700万元至14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的70%用于涉农企业,30%用于合作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
(四)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带动范围广泛。
2、申报项目单位应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
3、项目申报主体为涉农企业或具备同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支持与涉农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合作申报项目。
4、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420万元至7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的70%用于涉农企业,30%用于合作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项目自筹资金不低
于财政资金。
(五)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的实体工程建设及设备购置。不包括劳务工资、技术转让费、科技措施费、人员培训费、土地(草场)流转租赁费、种植(养殖)项目的土地平整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带动力装置的农机具、种苗(种畜)及其它非生产性支出。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项目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着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项目符合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围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重点扶持辐射范围广泛,产业融合发展增收明显,带动农牧民多重受益的项目;积极支持与涉农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
制的农业合作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三)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单位条件
龙头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示范带动作用强。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经有关部门认定,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示范带动作用强。
(五)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