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实用版3篇)目录(篇1)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3.总结正文(篇1)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民主专政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2.平等选举原则:我国选举制度要求每个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以适应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选举需求。
4.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实行秘密投票,保障选民的自由意志,防止选举中的不正之风。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的确立: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区的划分:根据人口数量、地理条件、民族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选举区。
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推荐,经过审查、公示等程序产生。
4.投票选举: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代表。
5.代表资格审查: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合法性、合规性。
6.代表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决策,监督国家工作。
目录(篇2)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3.总结正文(篇2)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原则来组织和实施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民主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2.平等选举原则:每个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都具有同等的选举权。
国家的基本制度: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科学地分配与运用权力的重要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
我国选举制度经历了长期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选举制度的意义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民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
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选举活动相比,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作指导。
而且在政治实践中,虽然不同阶级本质的选举制度在对象、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但其作用在形式上仍有类似之处。
第一,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第二,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
第三,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到提高的重要手段。
国家的统治、社会的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
选举就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
第四,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派别利益冲突激烈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则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径。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与指导。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五个方面:人民主权、平等普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
人民主权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我国的根本力量。
在选举中,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定国家和地方的领导人。
人民主权确保了选举制度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此外,我国选举制度还倡导听取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了民意对选举决策的参与和影响。
平等普选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的选举制度强调选民的平等权利,任何公民都有平等参选和被选举的机会。
选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区和财产等因素的限制。
选举的过程公开透明,选民行使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护。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坚持多党制度,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形式确保政党的广泛参与和政治多元。
各个政党在选举中可以自由竞选,通过政治宣传来争取选民支持。
政党之间的合作和协商在国家和地方的决策制定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我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发展注入了活力。
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选举制度既保证了中央政府的稳定领导,又充分尊重和支持地方自治。
中央和地方的选举相结合,既体现了国家整体利益的考量,又保证了地方利益的代表和维护。
选举制度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全国的统一和地方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选举制度既要保证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又要尊重和支持民族地区的自治。
我国选举制度充分考虑到各民族的特点和需求,安排了相应的选举程序和制度安排,保证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参与和代表。
总之,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平等普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
这些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为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提供了人民民主的基础和政治稳定的保障。
宪法自测习题(四)
宪法自测习题(四)(接续上周)1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有()A.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B.如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C.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D.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15.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下列哪些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A.代替他人填写选票的B.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C.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D.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16.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下列组织机构中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哪些()?A.全国人大常委会B.江苏省省人大常委会C.苏州市人大常委会D.昆山市(县级市)人大常委会17.某县一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35301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17602人,该选区3位候选人赵某.钱某和孙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9250票.8500票和7600票。
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赵某B.钱某C.孙某D.3人均不得当选18.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不正确的是()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是相等的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并非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如果选民是文盲就不能参加投票,因为其如果委托别人代写,就违背了秘密投票原则19.下列选项中的中国公民,哪些属于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 )A.赵某,刚满15周岁B.钱某,被劳动教养C.孙某,被剥夺政治权利D.李某,患精神病20.下列选项中,哪些选项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A.科学研究自由B.出版自由C.文艺创作自由D.结社自由2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些是是正确的()?A.年满18周岁的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D.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2.以下对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理解正确的是()A.该权利是一项受益权,享受者不一定具有劳动者的身份B.成为该权利主体的前提是权利的享受者必须对社会作出过贡献C.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成为该权利的主体D.年老的.患有疾病的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成为该权利的主体2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是正确的?( )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B.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客观完整地介绍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
这意味着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职业等因素,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二、平等竞争原则:平等竞争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政府和各级选举管理机构应当为所有候选人提供公平的选举条件,保障他们进行公正的选举活动。
三、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选民通过直接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民对代表的直接监督和参与,增强了民主的实质性。
四、间接选举原则:间接选举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
在某些特定的选举中,如选举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候选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层层代表制的特点,又保证了选举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五、多党合作原则:多党合作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治制度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协商合作方式来实现党派间的民主竞争和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举制度的多元性和相互补充性。
总之,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平等竞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多党合作。
对我国选举制度原则的思考
在我国当前的直接选举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1)选民参政热情不高。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选举的过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使选举变成一种“认认真真走过场”的形式。(2)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督。在当前的直接选举中,各级选举组织机构在选举过程中本应成为被监督的对象,但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其又具有监督选举过程是否公正的责任,实际上实行的是自我监督,因此,有必要在直接选举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障直接选举能够顺利进行。(3)委托投票仍大量存在。在选举实践中,许多选民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参加投票,于是就由其他人代为投票,这实际上已经不是直接选举,违背了直接选举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因为选举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委托书,随意扩大委托投票的适用范围。所以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限制委托投票的范围,才接选举更具有民主性,它有效地制约了强势组织控制选举的企图,有利于选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人,因此,按照直接选举原则进行的直接普选被认为是最公正的。在直接选举下,选民不必借助中介或代表,有利于表达真实的民意。“选举参政就像花钱一样,自己花,总比委托别人花放心。”[6]且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直接民主创造了条件。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和电子投票系统的出现,直接选举制的采用已不是遥远的事情。因此现阶段应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选民素质较高、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和中央直辖市,试行全部以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为将来实行全面的直接选举积累经验。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作者:姚强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选举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差额等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特色[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F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353-01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根据各国的不同规定,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在近现代,选举制度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一、选举制度基本原则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是在选举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并得到普遍适用的准则。
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反映了宪法的民主精神,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权本质,同样也折射出一个国家的社会现实。
我国从1953年颁布第一部《选举法》至今,选举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时期都具有内涵,并逐步得到发展。
顺应时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潮流,我国的选举制度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十分广泛。
但在理解该条文的时候,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关于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
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未排除,应然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由于精神病患者丧失了行为能力,不能正常理解和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实际上不能现实地行使选举权利,但这种不能,只是现实不能而非法律不能。
同时,要确认精神病患者无法行使选举权的,应当经选举委员会认定不列入选民名单,暂时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百姓有一票权,牢记民主,尊重公民权利,在规则和法律的限制下尊重人民意志。
第一,一个百姓一票,人人平等参政,广泛表达意见,具有直接表决权。
民选制度乃至於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全面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制改革、建立良好政治形势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
第二,严格遵循民主选举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选举,真正以人民的意志表达为依据的选举活动,公正客观,以选票权来决定最终的实际表达。
第三,尊重公民权利,公民必须有选举权,他们必须享受表达和表决任何涉及自身权利和利益的问题的权利。
倡导每个公民都有参政权,尊重民主选举的决定。
第四,政治秩序必须是在规则和法律的限制下维护自由民主公正的原则,不得用非法手段干涉选举。
规范选举活动,确保选举秩序和结果的真实、公正。
第五,尊重人民意志,认可公民社会主义民主精神,认真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实施组织活动公开投票,公众参与选举,真正实现民主表达的合法理论和实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百姓有一票权,严格遵循民主选举原则,尊重公民权利,在规则和法律的限制下,尊重人民意志、认可公民社会主义民主精神,认真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实施组织活动公开投票。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一、名词解释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第三节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民领取选民证
人 大 代 表 正 在
进 行 表 选民直接选举 决
选举制度
( 一 ) 选 举 制 度 的 涵 义
广义
选举主体、客体的范围比较广泛, 除国家政权的选举外,还包括非 国家政权的选举,政党、社团内部 的选举,国际组织与团体的选举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在1953年2月 11日下午举行第 二十二次会议。 邓小平(右一)在 会议上作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说明报告。主 席台上(自左起) 宋庆龄副主席, 毛泽东主席,刘 少奇、朱德、李 济深、张澜副主 席。
(五)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 并受其监督
• 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是选举权不可分 割的部分。列宁曾明确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
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 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 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 本原则。
• 我国选举法不仅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 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 自己选出的代表,而且还规定了罢免的程序。这就更 能确保选举人行使其民主权利。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节学习内容分 为以下三个方面;
• 一、我国选举制度概述(包括含义、地位、
主要内容及选举法修改) • 二、理解我国选举制度贯彻的社会主义民主 原则(共六条) • 三、了解有关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关扩展 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
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内容
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内容首先,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在我国选举制度中,党的领导是最基本的原则。
所有的选举都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选举活动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其次,我国选举制度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国家的和全民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政治社会组织各界别、各民主党派、各人士的共同政治家园。
选举是政治协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民主党派有参选权,并有合法信任得票的权力,根据获得的选情结果分配席位。
第三,我国选举制度坚持普选和平等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注重人民的民主权利,实行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选举是由全体符合选举条件的公民通过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的。
在选举中,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四,我国选举制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为了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我国对选举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公民的选举参与度。
选民有权了解候选人和政党的信息,并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选举决策。
此外,选民也可以通过参与选举活动,如当选代表、观察选举过程等方式,直接参与选举事务。
第五,我国选举制度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中国选举制度追求选举管理的制度化,并通过立法程序进行规范化。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选举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规定了选举的时机和程序。
同时,选举活动必须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强调普选和平等原则,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这些基本内容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特点,也是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完善措施分析
(三)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
额选举能够更好的将竞争和择优体现出
在选举制度中,相来,等额选举则会对选民的积极性、候选 接选举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
较为广泛,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除了被 人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等带来影响,因 增强代表与选民的责任意识,并进一步减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完善
这一渠道能够更好的体现人民民主,进一 步放大非理性、非民主和伪民主的声音。
措施分析
因此针对于这种新情况,需要认真思考, 确保选举制度能够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 的发展需求,正确反映人民民主,推进选
◎ 云霞
举制度对人民民主新形态的不断适应和 容纳。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结合,并以差额选举为主。这其中由于差
立秘密写票处,对于选民因自身情况无法 代表能够与法律规定和选民意志真正符 诉讼和当选效力诉讼。对于选举诉讼性质
写选票的情况,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 合。
界定时,选举诉讼可能会涉及到行政诉
写。
(二)选举制度要适应和容纳民主新 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当前我国还没
(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 形态
有完整的选举诉讼理论,因此还需要进一
平等及代表名额分配平等。地区平等即是 人,也可以由政党和团体来提名候选人, (四)健全选举诉讼制度,保证选举制
各行政区域不论其人口多少,都具有相同 针对于政党和团体的提名来讲,10 名以 度运行合法化
的基本名额数额。民族平等即保障各民族 上代表或是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在某些
选举的过程较为完整,其包括诸多个
使选举权的要经选举委员会认定不列入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维持间接选举还有其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民主原则民主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注重发扬人民民主,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选举应该是公民对国家政权进行分配和管理的一种民主方式,体现了人民对自己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意志。
二、平等原则平等是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平等原则要求选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公民只有一个选举权,不论是贫富、高低、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或地域等都应平等对待,没有任何歧视。
三、竞争原则竞争是选举制度的重要保证。
选举竞争需要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确保选举公正、公平,在多种政治力量之间形成竞争格局,以增强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多样性。
竞争的原则也要求政党和候选人在选举中充分展示自己的政策和才能,让选民做出明智的选择。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记名投票可以有效保护选民的个人隐私,并避免外界压力对选民的影响。
选民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票,不受任何干扰和胁迫。
五、多党制原则多党制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党制要求党派具有平等的参选权,并有依法参与选举的机会。
政党应该经过合法程序组织和参选,并接受选民的支持和监督。
多党制的存在可以促进政治多样性、民主竞争和政府的政策选择。
六、普选权原则普选权是选举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普选权是公民享受选举权利的基本保障,也是提高政治参与度、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普选权要求选民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选民有权选择代表,同时也有权成为代表。
以上就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障选举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重要基础,确保选举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同时,这些原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民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不断完善选举制度、推动民主政治向前发展的努力。
中、美、法选举制度的不同
中美法选举制度的不同中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精神,我国现行选举制度贯彻的基本原则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以及代表向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选举的物质保障等。
选举制度贯彻这些基本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选民确实行使选举权,有效地参加国家管理,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表现在我国选举法的条文中。
第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此外,对于武装部队成员,各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的选举,还作了专章专条以至专门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第3条还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在,选举法规定,所有各民族选民、男女选民、军队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一个投票权。
任何选民在选举中都没有特权,也不受任何歧视与限制。
直接选举就是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它能充分表达选民的意志,有利于选民监督代表,加强代表的责任感,从而巩固政权。
国家从物质上、法律上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切实保障,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
美国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复杂,过程漫长。
选举的主要程序包括预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举人团投票表决和当选总统就职。
预选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阶段,通常从选举年的年初开始,到年中结束。
其间,各党派竞选人将争夺本党总统候选人提名。
预选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政党基层会议和直接预选。
前者是指两党在各州自下而上,从选举点、县、选区到州逐级召开代表会议,最终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六章 选举制度
三、选举制度的作用 1、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 障。 2、为选民监督权力特使者,并在一定条 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3、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 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 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四、选举制度的体制 (一)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二)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
有 无
组织 投票
主持投票站、 选流动投票
选举大会
确定 当选
补选
过半+多数,宣布结果
直接选举程序
一、选举组织机构 二、选区的划分1、划分(直选)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1-3名 代表)标准 居住状况,生产事业工作单位 三、选民登记(注意一些期日规定) 四、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方法: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1、 推荐代表候选人 直选:选民(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 联合 间选:代表(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2、确定 代表候选人名单 直接:15天前公布,再讨论确定,5天前公布 间选:主席团交全体代表讨论后决定 五、候选人的介绍 六、组织投票选举 票数多于投票人 七、确定当选 直选 间选:过全体半数 八、补选
二、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产生。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随着民主制的发展而发展。封建:等级制—世袭 制;资:代议制—普选制 (二)发展 限制—普选制,不平等—平等,不 民主—民主,公开投票—秘密投票 (三)新中国选举法1、53选举法(第一部)2、 79年修改(1)将直选范围扩大至县级(2)将等 额改为差额(3)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3、1982年 修改4、1986年修改 5、1995年修改(1)明确规 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2)适当缩小农村与 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促进了选 举平等原则的实现4:1县;5:1省;统一为4:1 全国(3)对选区划分、选举时间、罢免代表及 代表辞职的程序作了修改,增强了操作性。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
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5.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7.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的罢免:是指选民对选出来的代表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法》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二条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的选举制度遵循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民主。
下面我将介绍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普遍、平等和直接原则。
普遍原则指选举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分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等身份差异,所有公民都有参与选举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强调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具有同等的价值,没有特权和优先权。
直接原则则表示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决策。
第二,多党制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鼓励多党派参与,并允许公民通过各政党的竞争选举合适的候选人。
各党派可以每年进行代表性选举,使公民有更多的机会选择不同的政治派别和候选人,确保民意的多元表达。
第三,有限任期原则。
有限任期是指选举产生的职位具有时间限制,任期结束后需要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代表。
有限任期可以防止官员的滥权和腐败,使公众有能力通过选举来监督和评估代表的工作表现,并确保更多新鲜的思维和理念进入政府。
第四,一人一票原则。
这是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意味着每个选民都有一票,并且每个选民的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
这确保了选举的公平性和平等性,让每个公民都有机会参与选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选择合适的代表。
第五,监督和公开原则。
选举过程应该是透明的,选民应该被允许观察和监督选举程序,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政府和选举组织应当公开选举的信息,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确保选举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以上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确保了选举的公正、公平和民主。
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选举制度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公民对政治的参与度还有待提高,选民教育和选民权益保护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我们应该继续努力,推动我国选举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发展,使之更加符合时代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宪法学》试题集第六章选举法
第六章选举法一、单项选择题1.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
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A.宣布甲、乙当选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2.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3.某村有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500人,其中有100名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主任。
经村民会议投票表,下列选项中哪个是罢免被通过的最低人数要求?A、125人同意B、126人同意C、250人同意D、251人同意4.某县A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三位候选人黄某、朱某和王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和2600票。
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黄某B.朱某C.王某D.三人均不得当选5.我国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各行政区域的人口总数来确定。
假设某镇人口为15万人,那么该镇人民代表的总名额最多是多少?A.150人B.135人C.130人D.140人6.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某,在他当选为代表一年后,迁入乙县居住,他应()。
A.享有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到届满B,自然转任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C.按正常工作调动手续转任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被终止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7.下列主体中,依照我国选举法不列人选民名单的是()。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体制。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制定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选举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直接参与和管理权力的公开、透明、民主化。
选举制度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其次,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是党的领导原则。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本质特征。
党的领导原则体现在选举制度上,即在选举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的领导权在选举中得到保障和落实。
党的领导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根本保证和核心原则。
再次,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是平等原则。
选举是一种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所有公民都应当享有平等参政权和选举权。
我国选举制度规定,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所有选民和被选举人在选举权利方面应当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
平等原则是保障选举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
最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多党合作制度,不仅有中国共产党,还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
我国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作用,保障各党派在选举中的公平竞争权利。
同时,我国选举制度还体现了政治协商的原则,通过政治协商让不同党派和群体在选举中达成共识,推动国家的和谐发展。
总之,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以人民民主原则为核心,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平等原则、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原则等。
这些原则保障了人民行使选举权利的自由和公平,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未来,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不断提高选举监督机制的效能,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让选举制度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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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
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
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
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
式。
它不仅有利于选民直接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从而有利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
因此,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
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