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重府令第55号
重庆市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正文:---------------------------------------------------------------------------------------------------------------------------------------------------- 重庆市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重府令第55号,1993年12月7日发布,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煤矸石、粉煤灰综利用,提高经济效益,限制废渣污染,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粉煤灰的排放单位(煤矿和燃煤电厂等)和综合利用单位(包括生产、科研、建设等单位)。
前款所称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建材制品(含掺合料)、发电、筑路、筑坝、回填等以及从煤矸石、粉煤灰中回收物质等。
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主管全市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并实行优惠政策。
限制因排放或堆存煤矸石、粉煤灰而造成的废渣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矿和燃煤电厂,应当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的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做到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矿、燃煤电厂,都应当同时修建供综合利用单位去渣场装运煤矸石、粉煤灰的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煤矿和燃煤电厂应当结合技术改造项目,修建通住渣场的机动车道。
第六条排放单位应当综合利用单位提供下列方便:(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煤矸石、粉煤灰的质时量;(二)支持综合利用单位进厂(矿)直接取用粉煤灰、煤矸石,并免费提供装车服务;(三)根据需要适当配备挖载机具和专用车(船),为去渣场装运煤矸石、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单位提人供装车、代办运输服务,可按成本适当收取费用。
煤矸石管理办法
煤矸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矸石的管理和保护,推动煤矸石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矸石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煤矸石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煤矸石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煤矸石堆积场、煤矸石水库和其他煤矸石堆存区。
第四条煤矸石可根据其化学成分、粒度和用途分为不同类别。
第五条根据煤矸石的化学成分,可分为高矸石、中矸石和低矸石。
第六条根据煤矸石的粒度,可分为细矸石、中矸石和粗矸石。
第七条根据煤矸石的用途,可分为综合利用矸石、填埋矸石和封存矸石。
第三章煤矸石的管理第八条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矸石管理制度,明确煤矸石管理的主体、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煤矸石应当按照分类和特征进行堆存,并建立相应的标识和管理系统,确保煤矸石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煤矸石堆存场应进行防尘、防渗和防火等工作,保障环境和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煤矸石水库应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封存矸石应进行隔离和治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煤矸石的利用第十三条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应充分考虑环保指标和经济效益,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绿色发展。
第十四条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应按照科学规划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利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填埋矸石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确保填埋过程中不对地下水和大气造成污染。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违法单位整改和消除影响。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煤矸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矿产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山西省煤矸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摘编4
山西省煤矸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摘编三)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一、建立全省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体系本实施方案目标宏大、影响深远,切实实施需要成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煤炭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地税局、环保局等多部门组成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协调小组,组长由省发改委分管主任担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及时掌握全省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进展动态,解决推进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日常工作由省发改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负责组织协调,切实抓好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落实;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地方各市政府及省属、央属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要加强对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加强推进;按照季报和年报制度的要求,将本地区和本单位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开展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及煤矸石利用量及利用途径等指标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制定生产政策、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区域规划、园区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的目标要求,将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企业)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列入任期间目标责任制,切实形成政府推动、市场驱动、企业行动的良好发展格局。
把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作为转型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以煤为基,以煤兴业,以煤兴产”的重要途径,省、市及各大煤炭企业认真做好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全力打造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产业。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务实,做到规划项目和实际工作相统一,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相衔接,规划思路和现实条件相一致。
积极跟踪规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对规划进行及时补充和调整,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活动及时予以纠偏,对规划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
及时向社会公告规划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规划相关方实施规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煤矸石环保管理制度
煤矸石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和环保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煤矸石生产、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煤矸石环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领导小组下设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煤矸石综合利用1. 鼓励和支持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2. 煤矸石利用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煤矸石的利用效率。
四、环保要求1. 煤矸石的储存、运输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2. 煤矸石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五、污染防治1. 建立煤矸石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各环节的污染防治责任。
2. 定期对煤矸石储存、运输、利用设施进行环保检查,确保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六、环境监测与应急1. 建立煤矸石环境污染监测体系,定期监测环境质量。
2. 制定煤矸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七、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2.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煤矸石环保管理的认识。
八、监督检查1. 环保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煤矸石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新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 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可获鼓励扶持
介 绍 ,此次 修订主要在立项 审批 、 保 护等方 面建立 了相应 约束机 制 云南等 ) 资源综合 利用主管部 门要
土 地 约束 、 环境 保护 、 安全 生产 等 和指标要求 。新 《 办法》 规定 , 煤炭 会 同有关 部 门组织 编制本 行 政 区 方 面强 化 了对企 业和 各级 人 民政 开发 规划 和建 设项 目的可行 性研 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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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管理 办 法》 发 布
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可获鼓励扶持
本刊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科 贮存 、 流向 、 利用 、 处 置等 数 据 信 6 0 %( 重 量比 ) , 且 收到 基低位 发热
利用 、 高附 加值 利 用 , 加 强全过 程 选址 、 设计 、 建设及 运行 管理 应 当 煤 矸石 综合 利 用发 电 ( 含热 电联 管理 , 提高煤矸石利 用量和利用率 符合 《 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贮存 、 处 产 ) 企业 , 可享受环保 电价政策 。 对 的总体要求。 置场污染控 制标 准》 、 《 煤炭工程项 弄虚作假 、 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 全 二是建 立完 善 了煤 矸石 产生 目建设 用地 指标 》 等相关要求 。煤 要 求 、 超 标排 放 的 , 取 消其 享受 国
技部 、财政 部等 1 0部 门近 日联 合 息。各省( 区、 市) 环境保 护部 门和 量不低于 1 2 0 0 千卡 / 千克 。
发布新版 《 煤 矸石综合利用管理 办 资源 综合 利用主 管 部 门将 本地 区
煤矸石及含煤土利用管理制度
煤矸石及含煤土利用管理制度煤矸石及含煤土是煤矿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一旦随意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因此需要制定科学的利用管理制度。
一、煤矸石及含煤土的利用管理现状目前,煤矸石及含煤土的利用管理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利用。
煤矸石及含煤土可以用于建材生产、水泥生产、道路建设等领域,在经济上能够产生一定的效益。
2. 农业利用。
煤矸石及含煤土中含有丰富的氮、磷、钾等微量元素和有机质,能够改良土壤,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
3. 环境利用。
煤矸石及含煤土等废弃物可以用于填埋,隔离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尽管已经在这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利用率不高。
目前,我国煤矸石及含煤土的综合利用率较低,仅在建材领域利用较广泛,其他领域利用仍有待提高。
2. 管理方式不规范。
一些企业未制定合理的煤矸石及含煤土的利用管理制度,导致废弃物的随意排放和管理不规范。
3. 环境污染问题。
废弃物的不规范管理导致了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水体污染问题比较突出。
二、煤矸石及含煤土的利用管理制度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的煤矸石及含煤土的利用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具体内容如下:1. 煤矸石及含煤土的分类和定位。
根据材质、含煤量、颗粒度等特征,将煤矸石及含煤土分为不同类别,并确定其利用和处理方式。
2. 制定利用及处理方案。
根据煤矸石及含煤土定位结果,制定相应的利用及处理方案,确保以最佳的方式利用资源和避免环境污染。
3. 煤矸石及含煤土的运输和加工管理。
对煤矸石及含煤土的运输、加工和储存等都应该做出规定,以确保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 废物排放的管理。
企业应建立废物排放的管理制度,监测并控制废物排放量和质量,并尽可能地减少排放量。
5. 环境保护要求。
企业在利用和处理废物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采取预防和监测措施,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6. 监督检查和评估。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布日期】 19980212【实施日期】 19980212【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排放、储运和综合利用煤矸石的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包括: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改良土壤、生产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采空区、煤矿塌陷区复垦)、筑路等。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工作。
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综合利用与煤矿发展相结合、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打破地区、部门的界限,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共同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
第七条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发展煤矸石发电、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复垦塌陷区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实用技术。
【章名】第二章管理第八条完善煤矸石综合利用基本情况报告制度。
煤炭企业应定期向煤炭管理部门逐级报送煤矸石排放和综合利用基本情况。
第九条煤矸石山是煤矿生产设施之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破坏。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备循 环 流化 床 锅 炉及 发 电机 组 , 并 在 煤矸 石 的使 用 环 节配 备 准 确可 靠 的计 量 器具 。鼓励 能 量梯 级 利 用 , 满
足周边用户热 ( 冷) 负荷需要。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
定 的发 电项 目( 机组 ) , 其入 炉 混合 燃 料 收到 基低 位 发
热量 应不 高 于 1 2 5 5 0 k J ( 3 0 0 0 k c a 1 ) / k g 。
第十 四条
第九 条
煤 炭开 发项 目( 包括 选煤 厂项 目) 的项 目核准 申请 报告 中资 源开发及 综合 利用 分析篇 章 中须包 括煤矸 石 综 合 利用 和 治 理方 案 , 明确煤 矸 石综 合利 用 途 径 和处 置方式 。对 未提供 煤矸 石综 合利用 方案 的煤 炭开 发项 目, 有 关主 管部 门不得 予 以核准 。
责; 发电机组烟气系统必须安装烟气 自动在线监控装
置, 并符合《 固定 污染 源 烟气 排 放连 续 监测 技 术规 范 》 要求 , 同时保 留好 完整 的脱 硫脱 硝 除尘 系 统数据 , 且 保 存一 年 以上 ; 煤 矸 石 发 电产 生 的粉 煤灰 、 脱硫石膏 、 废
工、 同 时投 产 使 用 ; 涉 及 为其 他 单 位 提 供 煤矸 石 的工 程, 煤 矸石 利 用单 位 应 当具 备符 合 同家产 业 政策 和环 境保 护要 求 的生产 与处置 能力 。
临时性 堆放 场 ( 库) 选址 、 设计 、 建设 及运 行管理 应 当符
取有效综合利用措施 消纳煤矸石 、 消除矸石 山 ; 对确 实 难 以综 合 利用 的 , 须 采 取 安 全 环 保措 施 , 并 进 行 无 害 化处 置 , 按 照 矿 山生 态环 境 保 护与 恢 复治 理 技术 规
2024年煤矿矸石山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矸石山管理办法1、矸石山四周由保卫科设置安全警戒区。
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2、保卫科在矸石山设置门卫严格现场监管。
严禁任何人员到矸石山捡拾物品、非工作人员不准经矸石山大门过往、不准矸石山逗留,翻矸时所有人员必须进入安全地点,防止矸石山跑车、落石伤人事故的发生。
3、保卫科门卫要加强出入矸石山车辆的管理,对拉运矸石用户车辆进行登记,不经矿允许不准私自拉运矸石。
4、运输区负责矸石山矸石管理,拉运矸石必须同运输区联系,由运输区指定拉运矸石区域。
5、进入矸石山拉运矸石的车辆必须在运输区指定的区域内拉运矸石,并听从运输区工作人员的指挥,防止矸石山发生安全及中断生产事故。
6、对不听从运输区指挥的用户运输区有权停止其装运,制止不了要及时通知保卫科,保卫科要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7、保卫科要加强矸石山警戒区域内的巡查,特别是冬季和夜间严防村民等无关人员进入矸石山拣拾煤块和其他废品。
8、安监处、运输区不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掌握矸石山安全状况,切实做好矸石山自燃、崩塌的防范工作,特别是雨季必须加强监测监控,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矸石山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024年煤矿矸石山管理办法(二)引言:煤矿矸石山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合理处理和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煤矿矸石山管理,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加强煤矿矸石山管理,推动矸石山的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矸石山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 煤矿矸石山:指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堆放场所。
2. 矸石:煤炭开采、加工过程中,挖掘和除煤时所产生的块石和碎石。
3. 不同等级的矸石山:按照矸石的品位、排放量、覆盖层厚度、堆放方式等分类划分的不同等级矸石山。
煤矸石管理办法
煤矸石管理办法煤矸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煤矸石的管理和利用,促进煤矸石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煤矸石管理第一节煤矸石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煤矸石的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 推进煤矸石有效利用,促进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二) 严格控制煤矸石产生和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三) 加强对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煤矸石管理的科学合理和有效。
第二节煤矸石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煤矸石管理的范围包括煤矸石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利用等环节。
煤矸石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 煤矸石产生、收集、运输和利用的规定;(二) 煤矸石的分类和利用方式的规定;(三) 煤矸石处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四) 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节煤矸石产生和排放的控制(一) 煤矸石产生和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和能源规定,煤矸石的排放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范围内,严格控制煤矸石的产生和排放。
(二) 煤矸石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安全、快捷、环保的原则进行。
(三) 制定煤矸石的集中处理和利用规划,鼓励和引导煤矸石的有效利用,有效避免煤矸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四节煤矸石利用(一) 煤矸石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采用循环经济的原则进行。
(二) 煤矸石的利用应当满足环保和节能的要求,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三) 鼓励科技创新,开发煤矸石的新型利用和技术,提高煤矸石的利用价值。
第五节煤矸石处理和环境保护(一) 对于煤矸石集中处理场或煤矿废弃矿井附近,应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避免水源污染。
(二) 采用绿化、种树、修草等方法,加强对煤矸石场周边环境的修复,提高生态保护水平。
(三) 对于煤矸石场和煤矿废弃矿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六章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一) 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加强,确保煤矸石管理的科学合理、有效。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 1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技术指导、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煤矸石管理办法
煤矸石管理办法煤矸石管理办法,是指对煤矸石这一重要的环境污染源进行管理、监测、处理等一系列措施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煤矸石是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
因此,制定煤矸石管理办法有助于减少煤矸石对环境和人类的伤害,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煤矸石的管理原则1. 应根据地区特点,制定专门的煤矸石管理办法,实现分类管理、各自负责。
2. 严格执行“谁产生、谁处理”原则,对于自产的煤矸石,由开采企业自行处理。
3. 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煤矸石的管理内容1. 煤矸石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物理特性和化学成分,分为细碎煤矸石、块煤矸石和粉矸石,针对不同类型的煤矸石,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煤矸石的空间布局管理。
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应根据地质特征、环境影响等因素,选择最佳的煤矸石堆放方案,确保煤矸石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3. 煤矸石的质量监测管理。
对煤矸石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煤矸石的处理与利用。
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煤矸石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5. 煤矸石的生态修复。
在煤炭开采结束后,对煤矸石的遗留问题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
6. 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完善煤矸石管理的监测体系,对煤矸石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煤矸石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
三、煤矸石管理的技术措施1. 煤矸石的基本处理。
对煤矸石进行筛分、清洗和减水等基本处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煤矸石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煤矸石进行再生利用,例如用于建材、道路修建等,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煤矸石的填埋。
对无法处理的煤矸石进行填埋处理,避免其继续对环境造成污染。
4. 煤矸石的处理设备与技术。
引进先进的煤矸石处理设备和技术,例如采用化学和生物技术处理煤矸石中的污染物。
新《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
国 家发 展 改革 委 等 1 0个 部 门 以联 合 令 的形 式 发
布 了《 煤 矸石综合利用 管理办法 ( 2 0 1 4年 修 订 版 ) 》 ( 以
观 , 即 肉 眼 观 察 石 材 的 表 面 结 构 。 一 般 来
说 , 均 匀 的 细 料 结 构 的 石 材 具 有 细 腻 的 质 感 , 为 石 材 之 佳 品 ; 粗 粒 及 不 等 粒 结 构 的 石 材 其 外 观 效 果 较 差 。 另 外 , 石 材 由 于 地 质 作 用 的 影 响 常 在 其
动 或 存 在 缝 隙 , 石 材 质 量 不 好 ; 反 之 , 若 墨 水 滴
在 原 地 不 动 ,则 说 明石 材 质地 好 。
山东烟 台对 石 材 行业 推 出 “ 点 石 成金 ” 产 品
据 悉 , 山 东 烟 台 银 行 对 石 材 行 业 从 准 入 、 操 作 模 式 到 审 批 流 程 都 进 行 了调 整 和 优 化 , 主 动 与
描冶寺 匀( D E v E L 0 P M E N T G U I D E T 0 B u I L D I N G M A T E R I A L s )
大 碹 成 功 使 用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 常 温 下 的 黏 结 同 的分 类 方 式 ,其 所 得 到 的产 品 类 型是 各 不 相 同
强 度 能 够 保 证 砌 筑 碹 砖 在 拆 除 碹 胎 后 不 发 生 碹 砖
抽 签 和下 沉 现 象 ;在 低 温 时经 1 1 0 o C烘 干 后 , 冷 态
抗 折 强 度 要 比 其 他 优 质 泥 浆 提 高 5 倍 以 上 达 到 4 MP a ; 中温( 8 0 0 ~1 0 0 0 %) 强 度 改 善 和 提 高 是 这 种 复合 密封材 料 陶瓷结 合 剂 综合 系统 主 要特 性之 一 ;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0-08-16 13:49: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排放、储运和综合利用煤矸石的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包括: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改良土壤、生产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采空区、煤矿塌陷区复垦)、筑路等。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工作。
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综合利用与煤矿发展相结合、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打破地区、部门的界限,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共同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
第七条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发展煤矸石发电、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复垦塌陷区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实用技术。
第二章管理第八条完善煤矸石综合利用基本情况报告制度。
煤炭企业应定期向煤炭管理部门逐级报送煤矸石排放和综合利用基本情况。
第九条煤矸石山是煤矿生产设施之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破坏。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煤矸石山的管理,为取矸提供方便。
排矸单位对用矸单位从指定地点自行装运煤矸石时,不得收费和变相收费,用户取矸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1988年10月28日)第一条为促进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各有关单位都应遵循排放、利用、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工作。
第三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火力发电厂、煤矿,都必须做到粉煤灰、煤矸石利用的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现有电厂、煤矿应在三年内停止向河流、湖泊、海洋排放粉煤灰、煤矸石。
第四条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单位应在排放设施、供应办法及运输、装卸等方面为利用单位提供方便。
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一律无偿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使用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经过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的收费额,应本着利用单位利益大于供应单位利益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利用单位应与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密切合作,研究解决生产、应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不断扩大综合利用领域。
为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粉煤灰、煤矸石建材制品创造条件。
建材生产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其建材制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施工,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第六条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砖瓦,掺用量占30%以上的在1992年前,免征增值税;掺用量占10%以上、不足30%的,减半征收增值税;掺用量不足10%的,不予减免增值税。
生产其它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七条为改善环境,合理使用资源,企业用自筹资金(包括贷款)建设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免征建筑税。
煤矸石管理办法
煤矸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维护良好的煤炭税费统征秩序,防止乱采乱挖煤矸石行为,根据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八部委局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加工、经营煤矸石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煤矸石是指煤炭开采和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煤矸石分粗煤矸石和细煤矸石。
第四条煤矸石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严禁乱采乱挖煤矸石,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和处罚。
第五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实行申报会审制度和年度复查制度。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欲开采、加工、经营利用煤矸石者,需向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勘查审核,经市煤炭、安监、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批,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开采、加工、经营。
第八条开发煤炭开采区煤矸石,必须先进行环保评估、安全生产评估和地质灾害评估,并提供详尽开采工作方案,确保环保和安全等措施到位;同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必须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地质环境治理、植被恢复责任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
在取得煤矸石开采经营权后,必须向市安监部门缴纳6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按开采规摸和面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根据开采经营业主安全生产管理、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在煤矸石堆全部开采利用完毕后,实行多退少补。
第九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经营煤矸石的,一律无条件取缔。
第十条销售煤矸石必须依法依规缴纳相应的税费。
煤矸石税费计征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煤矸石税费缴纳实行先申购票证,再过站验票。
最新煤矸石综合利用办法
最新煤矸石综合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复垦沉陷区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技术指导、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主要产煤省份(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新疆、贵州、安徽、云南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控制煤矸石利用碳排放纳入当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工作方案(或低碳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新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
缩机和斜管浓缩机相 比可靠性得到了较 大提高 , 是具 有较 好推 广应用 价值 的选煤 工 艺设 备 , 目前 S T系列 高 效 煤 泥水 浓 缩 机 已在 永 泰 能 源 骏 马 、
4
煤炭加 工 与综合 利 用
2 0 1 5年 第 1期
计 规范》 确 定 的指 标 ( 浮 选尾煤 1 . 6~2 . 4 m 。 /
( m ・ h ) ) ,超 过 了本 研究 项 目预定 大 于 8 . 0 m / ( m ・ h ) 的 目标 。
L ,满 足 了尾 煤压 滤机 对入料 浓度 的要 求 。
力为 1 . 6~ 2 . 4 m / ( m ・ h ) ,以浅层 沉 降 理论 为 基 础 的斜 管浓 缩机单 位处 理能 力为 3 . 6~ 5 . 0 m /
定浓度 范 围 ,浓缩 效率 指标 就是 对 这 两个 功 能
的综合评 述 。底流 固体 回收率 越 高意 味着 煤 泥沉 降效果越 好 ,当底 流 固体 回收率 为 1 0 0 % 时 ,表 示 煤泥全 部沉 降 ,溢 流 水浓 度 为零 。底 流液 体错 配率 的数值 越小 ,意 味着底 流浓 度 越高 ,表 示 煤
4 结 语
( 2 ) 选 煤厂 的澄 清浓 缩 设 备 同 时兼 有 两个 功 能 ,一是 将其 溢流水 澄清 ,二 是将 其底 流浓 缩 至
一
目前 国内外使用 的浓 缩机 普 遍存 在 占地 面 积 大 、体 积大 、设备价 格 高和单 位 处理 能 力小 的问 题 。对 于二段 浓缩作 业 ,耙式 浓 缩机 单 位处 理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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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技术指导、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主要产煤省份(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新疆、贵州、安徽、云南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控制煤矸石利用碳排放纳入当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工作方案(或低碳发展规划)。
第九条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篇章中须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对未提供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的煤炭开发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
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煤矸石产生单位自行建设的工程,要与煤矿(选煤厂)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煤矸石的工程,煤矸石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与处置能力。
第十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及选煤厂应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
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
煤矸石临时性堆放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煤炭和耕地复合度高的地区应当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也要优先和积极推广应用此项技术,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毁耕地,减少煤矸石排放量。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标准体系,编制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方案。
第十二条利用煤矸石进行土地复垦时,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土、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煤矸石发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煤矸石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应根据煤矸石资源量合理配备循环流化床锅炉及发电机组,并在煤矸石的使用环节配备准确可靠的计量器具。
鼓励能量梯级利用,满足周边用户热(冷)负荷需要。
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项目(机组),其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不高于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
第十四条煤矸石综合利用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达标排放。
煤矸石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并实行专人负责;发电机组烟气系统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保留好完整的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数据,且保存一年以上;煤矸石发电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煤矸石产生单位应对既有的煤矸石堆场(库)的安全和环保负责,应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期限,采取有效综合利用措施消纳煤矸石、消除矸石山;对确难以综合利用的,须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治煤矸石自燃对大气及周边环境的污染,鼓励对煤矸石山进行植被绿化。
第十六条下列产品和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安全标准:(一)利用煤矸石生产的建筑材料或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产品;(二)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换工程;(三)利用煤矸石或制品的建筑、道路等工程;(四)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鼓励措施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一)煤矸石井下充填;(二)煤矸石循环流化床发电和热电联产;(三)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四)从煤矸石中回收矿产品;(五)煤矸石土地复垦及矸石山生态环境恢复;(六)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方式。
第十八条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九条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
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
第二十条对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煤矸石及其制品,设计、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建筑施工中优先选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引导、扶持、监管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正式运行后,煤矸石综合利用未按照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的综合利用方案实施的,项目核准部门应监督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改扩建)煤矿或煤炭洗选企业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的或不符合《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要求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煤矸石发电企业超标排放的,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按照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罚没其环保电价款,同时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不达标企业名单。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三)(四)项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弄虚作假、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超标排放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取消其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扶持政策资格,并限期整改;对已享受国家鼓励扶持政策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煤矸石堆场取矸时,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煤矿生产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应当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 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同时废止。
下面是泰戈尔励志经典语录,欢迎阅读。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1. 上帝对人说道:“我医治你,所以要伤害你;我爱你,所以要惩罚你。
”2. 如果错过太阳时你流了泪,那么你也要错过群星了。
3. 天空中没有翅膀的痕迹,但我已飞过。
4. 当你把所有的错误都关在门外,真理也就被拒绝了。
5. 错误经不起失败,但是真理却不怕失败。
6. 离我们最近的地方,路程却最遥远。
我们最谦卑时,才最接近伟大。
7. 爱就是充实了的生命,正如盛满了酒的酒杯。
8. 月儿把她的光明遍照在天上,却留着她的黑斑给她自己。
9. 生命因为付出了爱,而更为富足。
10. 果实的事业是尊重的,花的事业是甜美的,但是让我做叶的事业罢,叶是谦逊地专心地垂着绿荫的。
11. 上帝对人说道:“我医治你,所以要伤害你;我爱你,所以要惩罚你。
”12. 如果错过太阳时你流了泪,那么你也要错过群星了。
13. 天空中没有翅膀的痕迹,但我已飞过。
14. 当你把所有的错误都关在门外,真理也就被拒绝了。
15. 错误经不起失败,但是真理却不怕失败。
16. 离我们最近的地方,路程却最遥远。
我们最谦卑时,才最接近伟大。
17. 爱就是充实了的生命,正如盛满了酒的酒杯。
18. 月儿把她的光明遍照在天上,却留着她的黑斑给她自己。
19. 生命因为付出了爱,而更为富足。
20. 果实的事业是尊重的,花的事业是甜美的,但是让我做叶的事业罢,叶是谦逊地专心地垂着绿荫的。
21. 失败可以导致胜利,死亡可以导致永生。
22. 任何事物都无法抗拒吞食一切的时间。
23. 虚伪的真诚,比魔鬼更可怕。
24. 母亲不仅仅属于家庭,而且还属于世界。
我尝过做母亲的痛苦,但却没有做母亲的自由。
25. 鸟翼系上黄金,这鸟便永远不能在天上翱翔26. 真理是严酷的,我喜爱这个严酷,它永不欺骗。
27. 果实的事业是尊贵的,花的事业是甜美的;但是让我做叶的事业吧,叶是谦逊地、专心地垂着绿荫的。
28. 夜把花悄悄地开放了,却让白日去领受谢词。
29. 有时候,两个从不相识的人的确也很可能一见面就变成了知心的朋友。
30. 青春啊,难道你始终囚禁在狭小圈子里?你得撕破老年的蛊惑人心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