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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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颁布发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招标
03 第三章资格预审
04 第四章投标
05 第五章开标
06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目录
07 第七章签订合同
09 第九章附则
08 第八章罚则
基本信息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在1999.01.05由交通部颁布。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 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第九章附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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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 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 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 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 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 等。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自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各省都陆续出台了大量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我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在此,我们选编了一些比较重要、常用的招投标法规,以方便各位用户查找之用。

由于时间和能力的原因,疏漏、错误在所难免,请不吝指正。

-- 编者招 标 投 标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汇 编类型发布部门序号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名称 发文字号法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行政 小组 1 2002.06.29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8号21999.08.30 20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 3 2009.09.28 2009.09.28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国务院办公厅4 2004.07.12 2004.07.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4〕56号 国务院办公厅5 2000.05.03 2000.05.03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国办发〔 2000 〕34号》发改委等九部委 6 2007.11.01 2008.05.0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07年第56号 发改委等七部委 7 2005.01.18 2005.03.0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 2005年第27号 发改委等七部委 8 2004.06.21 2004.08.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发改委等七部委令 2004年第11号 发改委等八部委 92003.06.12 2003.08.0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令 2003年第2号 计委等七部委 10 2003.03.08 2003.05.0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计委等七部委令 2003年第30号 计委等七部委11 2001.07.05 2001.07.0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计委等七部委令 2001年第12号1213 2005.09.19 2004.08.13 2005.11.012004.08.1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发改委令 2005第36号发改委令 2004 第18号部门规章38 2004.11.01 2004.12.0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3号(原)经贸委39 2002.10.29 2002.12.01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2002年第40号40 2002.10.29 2002.12.01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2002年第39号中治工发〔 2009 〕3号14 2003.02.22 2003.04.01 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计委令2003年第29号 15 2002.01.10 2002.02.0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计委令2002年第18号发改委(计委) 16 2001.06.18 2001.06.18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 计委令 2001 年第 9号17 2000.08.17 2000.08.17 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计委令2000年第6号 18 2000.07.01 2000.07.01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计委令2000年第5号 19 2000.07.01 2000.07.0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计委令2000年第4号 20 2000.05.01 2000.05.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2000年第3号 财政部 21 2004.08.11 2004.09.1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2004年第18号国土资源部22 2007.09.28 2007.11.0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 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 39号23 2007.01.11 2007.03.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号 住建部(原建设部)24 2001.06.01 2001.06.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9号 25 2000.10.18 2000.10.18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2号 26 2008.07.22 2009.01.0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交通部令 2008年第8号 27 2007.10.16 2008.01.01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7年第8号 28 2006.06.23 2006.08.0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6年第7号29 2006.05.25 2006.07.0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年第5号 交通部30 2004.10.29 2004.12.01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4年第9号 31 2003.05.13 2003.06.01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3年第4号 32 2002.06.19 2002.08.0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2年第3号 33 2001.08.21 2002.01.0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1年第6号34 2000.09.12 2000.09.12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0年第4号 铁道部 35 2002.08.24 2002.10.01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令 2002年第8号 水利部36 2001.10.29 2002.01.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2001年第14号商务部37 2005.02.05 2005.03.0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商务部令 2005年第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1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11号(原)信息产业部43 2000.09.22 2000.09.22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2000年第2号民用航空总局44 2001.10.31 2001.12.0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3号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5 1998.01.06 1998.01.06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 〕628号发改法规〔2009 〕1361 号发改法规〔2008 〕1531 号发改法规〔2007 〕3419 号50 2005.07.14 2005.09.01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5〕1282号发改委(计委)51 2005.04.27 2005.07.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我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 〕824号52 2004.09.29 2004.12.01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4〕2122号53 2003.11.07 2003.11.0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问发改办投资〔2003 〕1191号纪按键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民政部59 2007.12.13 2007.12.13 《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时未找到文号财政部60 2005.11.01 2005.11.0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 〕103号61 2003.11.17 2003.11.1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62 2010.06.09 2010.06.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 〕88号63 2008.03.21 2008.05.01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建部(建设部)64 2007.09.21 2007.09.2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65 2005.10.10 2005.10.10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 〕208号66 2003.06.26 2003.09.01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67 2008.08.18 2008.08.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68 2008.02.29 2008.02.29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 〕40号69 2007.10.22 2007.10.22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部72 2004.11.22 2004.11.22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4 〕688号80 1999.04.13 1999.04.13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规定》铁建设〔1999〕43号81 2007.12.29 2008.04.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暂时未找到文号82 2006.08.14 2006.09.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83 2004.11.11 2004.11.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水利部84 2004.10.11 2004.10.11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办建管〔2004〕154号85 2004.10.11 2004.10.11 关于公布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等事项的通知办建管〔2004 〕153号54 2003.09.15 2003.09.15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55 2002.04.02 2002.04.0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56 2002.10.15 2003.0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科技部57 2000.12.28 2000.12.28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监察部58 2008.10.09 2008.10.09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监发〔2008 〕8号70 2006.07.06 2007.01.01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水发〔2006〕333号71 2006.02.26 2006.05.0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的通知》73 2003.11.07 2003.11.07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74 2003.03.21 2003.06.01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75 2003.03.11 2003.05.0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76 2001.09.29 2002.01.0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77 2010.10.31 2010.12.01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暂时未找到文号78 2007.09.23 2007.09.23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64号铁道部79 2000.05.12 2000.05.12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46 2010.03.29 2010.03.2947 2009.05.26 2009.05.2648 2008.06.18 2009.01.0149 2007.12.13 2007.12.13(原)外经贸部41 2001.12.20 2002.01.01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42 2001.12.20 2002.01.01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386 2002.12.25 2002.12.2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7号 87 2002.12.25 2002.12.2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5号 882008.08.152008.09.1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 试行)》 商产发〔 2008〕311号 89 2007.10.10 2007.11.10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 2007〕395号 商务部90 2007.08.14 2007.09.14 《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 商产发〔 2007〕331号91 2006.08.22 2006.09.01《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 ( 试行)商援发〔 2006 〕413号》92 2005.09.16 2005.09.16 《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商贸发〔 2005〕502号 93 2000.11.23 2000.11.23 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 2000〕647号 (原)经贸委94 1999.12.08 1999.12.08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 1999〕1198号95 1999.11.30 1999.11.30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 1999〕1162号(原)人事部96 2007.04.30 2007.07.01 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国人部发〔 2007 〕63号知(原)国防科工委97 2008.03.27 2008.03.01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工技[2008]39 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号地方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法规员会公告第 57号100 2003.04.02 2003.06.01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号101 1998.08.03 1998.08.03 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粤府〔1998〕45号 省府102 1995.12.24 1995.12.24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发〔1995〕15号103 2010.06.24 2010.06.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04 2005.03.18 2005.03.18 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0 〕37号粤府办〔 2005 〕22号 省府办105 2004.11.07 2005.01.01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粤府办〔 2004〕107号106 2003.07.21 2003.09.01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 2003〕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广东省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府办〔 2000 〕105号粤发改稽〔 2005 〕256号粤监发〔 2010 〕3号省规章及相关规范性 办法113 2009.12.15 2010.01.0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粤建市〔 2009 〕7号 文件114 2008.09.09 2008.09.09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 2008〕86号118 2005.09.05 2005.09.05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粤建设字〔 2008 〕67号粤建管函〔 2005 〕515号粤建价字〔 2005 〕139号粤建管字〔 2005 〕98号 119 2001.03.22 2001.03.22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粤建管字〔 2001〕39号 120 2010.09.29 2010.09.29 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 2010〕1373号 121 2006.10.10 2006.11.09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粤交运〔 2006 〕877号123 2005.04.30 2005.04.30 转发交通部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意见的通知124 2003.06.15 2003.06.15 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中央、省属驻穗医粤交基函〔 2005 〕549号粤交基函〔 2003 〕851号省卫生厅 125 2005.01.11 2005.02.01 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卫〔2005〕15号省监察厅1102009.07.292009.07.29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监发〔 2009〕9号省国土厅111 2010.01.21 2010.01.21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 2010〕58号112 2009.12.15 2009.12.15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粤建市〔 2009 〕8号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省交通厅122 2006.04.04 2006.04.04 关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 2006〕245号107 2000.08.31 2000.08.31 省发改委108 2005.04.112005.04.11109 2010.03.25 2010.03.2598 2009.11.26 2010.03.0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99 2006.06.01 2006.06.01 标管理条例》的决定省住建厅(建设厅)115 2008.07.18 2008.07.18 116 2005.12.22 2005.12.22117 2005.12.122006.01.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总则1.0.1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0.4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0.5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0.6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0.7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2.0.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0.2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0.3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4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0.6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7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0.8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0.9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 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第五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有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交通部支持系统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长江干线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范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结合水电行业的实际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参股、控股和投资的新、改、扩建的水电工程项目的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水电工程前期设计阶段的监理和水库移民的监理招标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或实行地方案和部门保护。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授权工程建设部对水电工程监理招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管理规定附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南》,供参照使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必须是本项目的法人(业主)。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资格,经水电行业部门认定,才能从事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电视、信息网络等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向具有相应资质规定等级的三个以上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监理招标项目的范围、内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等。

由于水电工程项目工程规模比较大,施工周期长、技术复杂,监理招标项目可配合施工承建合同划分标段和确定分期,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和确定分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章投标第十五条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能力,并依法取得水电监理资质主管部门颁发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08.12.13
•【文号】交水发[2008]511号
•【施行日期】2008.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08〕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健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在作为全行业“曝光不良、规范市场和建立黑名单制度”标准的同时,可以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判别和认定,以及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的自律,开展自查自检等工作,以提高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的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程序等。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其性质和相关职责做
好落实工作。

本标准可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闽交建〔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7〕10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厅直相关单位: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并会商省发改委,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针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有关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有效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监管,招投标工作总体规范、有序。

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招标规则不够完善等原因,招投标市场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泄露招标信息,评标专家被“围猎”,投标资料弄虚作假,投标人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等。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对照2017年10月起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招投标网上公开的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完善招标规则依法应当招标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全部进入项目所在地由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严格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标范本,登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线上”编制招标文件。

(一)合理打包、科学设置招标资格条件1.招标标段划分。

除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外,项目应当按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试验检测和重要材料采购等进行分类打包。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总则1.1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了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2.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2 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3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4 XXX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5 XXX工程师代表由XXX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6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7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8 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9 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2004)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2004)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2004)Ⅱ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2004年版)一、监理基础知识《监理理论》考试科目(一)考试目的与要求《监理理论》科目主要测评考生对水运工程监理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要求考生对大纲中的内容按不同的要求分别做到了解、熟悉、掌握,并能在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用。

(二)主要考试范围1、监理的概念、依据和任务2、与监理相关的法规和监理制度3、监理组织、职责和监理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4、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的原理、内容、程序、方法5、监理信息、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概念、内容和手段6、组织协调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工地会议的目的、内容和形式7、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三)主要考试内容1、工程项目管理了解:①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②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及特点熟悉:①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②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2、工程监理制度了解:①工程监理制度的基本框架②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资质条件及资质管理③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及行为准则④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⑤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⑥政府监督的性质、特点、程序和方法熟悉:社会监理的概念、原则和依据3、工程监理组织了解:①组织的概念、设计原则②监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各级监理人员的要求和监理设施配置熟悉:①组织结构的基本模式、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模式②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4、工程项目目标控制了解:①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可能风险事件及相应风险管理的原理和方法②建设项目的“WBS”结构③工程项目控制目标分解熟悉:①目标控制原理及方法,工程项目的控制方法②施工监理阶段的划分③质量、进度、费用三大控制目标的对立统一关系掌握:目标控制中动态控制、主动控制、被动控制的概念及其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理工作中的应用5、施工招标期及施工准备期监理了解:①施工招标程序及施工招标期监理工作②施工监理交底的内容③监理记录熟悉:①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内容②施工准备期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③监理工作制度掌握:《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作用、基本内容6、施工期监理⑴质量控制了解:①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②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③影响工程质量的“4M1E”五大因素④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规定熟悉:①质量控制中常用的数理统计方法及统计指标②质量控制的依据和任务,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③质量控制的目标和方法④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⑤质量缺陷的分类、处理方式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⑥监理试验室的职责与工作内容掌握:①水运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②质量控制基本程序③质量控制工作中主要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质量监理④质量检验评定的原理和程序⑤直方图的绘制及分析,控制图的绘制、作用及分析,抽样检验⑵进度控制了解:①三种(顺序、平行、流水)施工作业基本方式及特点②进度控制的内容与工作流程③进度计划编制的原则和依据④资源均衡的判定标准与优化方法熟悉:①进度计划的编制程序和主要内容②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方法③进度图的横道图、网络图、垂直图的表示与制作方法掌握:①进度计划的审查程序和内容②单、双代号网络图的绘制及参数计算③进度计划的调整方法⑶费用控制了解: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内容②工程费用的概念及组成③费用控制的目的、原则与方法④工程计量的范围、计量原则、计量依据⑤工程支付的分类、依据、程序及内容熟悉:①工程量清单及费用构成分析②工程费用的控制要点③工程计量的方法、程序⑷信息与资料管理了解:①监理信息的构成、分类②信息管理的工作流程熟悉:①信息、资料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②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③工程监理资料归档的内容掌握:监理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等各种资料的主要内容⑸组织协调及工地会议了解:①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和常用方法②工地会议的类型及其有关要求掌握: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作用、内容7、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监理了解:交工证书的类型及签发的必要条件,保修期的概念熟悉:交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掌握:《交工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程序和内容(四) 主要参考书目与文献1、法律、法规(详见《建设管理文件汇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999年)⑵《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水发(2000)648号⑶《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交基发(1994)840号⑷《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⑸《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2、水运工程监理培训统编教材(第二版),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五)考试题型1、单选题(20题/2O分)2、多选题(20题/40分)3、判断题(10题/10分)4、简答题(2题/10分)5、分析题(2题/20分)(六)考试形式与时间考试形式:闭卷、笔试考试时间:150分钟考试样题一、单选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备选项最符合题意,请将该备选项的代号填入括号中,每题1分,共10分,选错或不选不得分)1、联合体与合作体的最大区别在于( )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仅能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还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

一、招标管理(一)招标范围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是招标管理的首要任务。

凡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条款。

二、投标管理(一)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投标人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等。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应当符合规定,其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1994年8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水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水运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新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是一种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相关法律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工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以下简称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我国水运工程实行施工监理。

凡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小型水运建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第四条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格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外国监理公司须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我国承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承担水运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成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通过招标或议标,择优选定资质高、信誉好的队伍。

在工程监理体制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应充分信任、全面支持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受、积极配合监理。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概述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需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适当的技术设备。

3.投标人需具备近五年内从事类似工程的业绩及其质量评价证明材料。

4.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能力,没有严重违法记录。

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工程概况、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方法、合同模板等内容。

2.材料清单应当详细列明施工监理业务所需资源和设备清单、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等人员配备情况、施工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内容,做到具体明确,无歧义。

3.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应当明确要求书面格式和内容要求。

招标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发布,并在相应平台上公布招标文件。

2.投标人抽取文件: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及资格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抽取,在指定地点进行抽签。

3.技术标和商务标开标: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至开标地点。

首先进行技术标的开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书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开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书评分标准对商务标的报价进行评审。

4.投标人评审:评审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条件及评标要求。

5.开展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依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业绩和报价等因素,确定中标人。

6.签署合同: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投标文件评审标准1.技术标部分的评审标准包括施工监理业务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业绩、设计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

2.商务标部分的评审标准包括投标人提出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和总预算控制目标之间的关系、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承诺等。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40号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40号 )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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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1648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级。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

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

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

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三个。

议标。

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资金已落实;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第十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2、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11、项目法人定标;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3、有组纪念品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3、对投票单位资质的要求;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的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临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资格预审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要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资格预审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监表;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监表;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

第四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代理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投标书的主要内容:1、投标说明;2、监理大纲;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书);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6、近三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其额度一般为3000—5000元。

第五章开标第二十三条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1、投标书未密封;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

9、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

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求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九条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

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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