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编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可靠的水上交通管理系统,防范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第六条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危险警示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买足额的保险,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确保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船舶船长应当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条件,做好航行准备工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海事领域中的一项最为紧要的技术装备,由于它能够在航道上保证船舶交通的安全,从而降低船舶事故发生的概率。
本文将介绍关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基本概念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一种基于陆地上的雷达、监控视觉系统、VHF等技术手段而建立起来的、用于协调海疆内船舶交通,并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技术系统。
VTS系统能够通过实时监控船舶的动态信息,供给来自海疆内各个船只的信息,加上输入到电脑系统后所供给的各种报告,使管理机构在第一时间把握船舶行驶情况,从而有效地保证海疆内舵手和船员的航行安全。
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使用该系统的单位要对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对系统内部数据及其信息安全保护负责。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保证系统设备的安全、牢靠、稳定运行。
设备要求必需经过严格的检测、试验、验收,以保证其质量。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法获得相应资质,必需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学问和技能。
在值班时必需严格依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值班室的温度、湿度要求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尤其是空调机房,肯定要保证冷热交替合理。
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要谙习本职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程,紧要的掌控策略必需予以熟知。
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心理测试,对承受突发事件反应本领进行培训。
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间必需保持安静,不得在值班间吸烟喧哗。
必需执行杜绝私人电器设备及电子设备的带入。
7.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需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勇于承当公共安全风险,要依照职责要求参加训练,以提高应急处置本领。
8.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采纳科学、合理、先进和牢靠的监测、风险预判、预警与报警措施,实现快捷、高效、智能化的管理。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是指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的内容:
1. 系统安全要求: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能要求,包括可靠性、稳定性、故障处理能力等方面。
2. 运营规则: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运营规则,包括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操作流程、数据收集和处理方式等。
3. 系统维护要求: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要求,包括设备检修、软件升级、数据备份等。
4. 安全监督: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督,包括定期检查、评估风险、制定改进措施等。
5. 事故处理: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并要求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和报告相关部门。
6.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对船舶及其船员的数据进行保护的措施,并要求合法合规地处理和使用相关数据。
7. 培训和教育:规定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的要求,包括技术培训、安全意识培养等。
8. 法律法规遵循: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和责任追究。
以上是可能包括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的一些内容,具体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目的是提高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能,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随着国际间贸易和旅游活动的日益增多,海上交通事故的频率也逐渐升高。
针对船舶交通领域的管理并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国际海峡航道安全组织制订并推行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不同船舶和海员通过共享交通信息,测量海上交通和管辖区域的状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海上安全。
为了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作用,实现其目的,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则:第一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负责建设和维护。
2.系统必须运行在专用的硬件和软件平台上,以保证其安全和可靠性。
3.尽可能的采用技术上的创新,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系统的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和可升级性。
第二条:信息采集和处理1.系统所采集的信息必须保证准确、完整、及时且可信。
2.系统必须保证快速处理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支持。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处理必须离线处理,防止因网络波动等原因导致的信息传输失败。
第三条:控制船舶行驶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该具有实时跟踪船舶的能力,并提供航行建议和指令。
2.系统必须发现和拦截潜在的海上冲突,避免发生船舶撞击事件。
3.系统应该提供实时和事后分析和评估,以评定控制船舶行驶的效果和风险。
第四条:协作和共享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建立在海洋和海上交通安全的多边框架下。
2.系统必须保证各种等级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3.系统必须促进信息和最佳实践的共享。
第五条:知识产权和保密1.系统开发和维护所涉及到的技术应该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和保密协定。
2.系统必须保护所有其收集的信息和数据的隐私权和保密性。
3.系统必须确保其与其他相关系统的互操作性,同时保障各个系统的相互独立性。
第六条:安全性和稳定性1.系统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来保护其自身安全和防范恶意攻击。
2.系统必须经过不断的测试和验证,并根据安全漏洞和风险持续做出改进。
3.系统必须保证其稳定性和可靠性,以避免因系统意外故障导致的船舶交通事故发生。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船舶交通运输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按照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包括交通监测、交通管制、通航信息服务和交通指导四个方面。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船舶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
第六条船舶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的是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船舶交通安全的相关机构。
第八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完善船舶交通管理政策、规则和标准;(二)组织实施船舶交通监测、交通管制、通航信息服务和交通指导工作;(三)组织开展船舶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开展船舶交通安全检查和评估;(五)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合作,共同推进船舶交通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第十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作的需求,及时制定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交通监测措施:建立船舶交通监测网络,监测船舶的位置、速度、航向等信息,及时掌握水域交通态势;(二)交通管制措施:通过交通指挥中心,对水域交通进行预测、调度和管控,确保船舶交通有序、安全;(三)通航信息服务措施:提供航行信息、气象信息等相关服务,帮助船舶合理选择航道和航速,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四)交通指导措施:通过无线电通信、导航标志等方式,向船舶提供交通指导,引导船舶航行。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引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对航行中的船舶进行监控、安全引导及管理的系统。
为了保障航行中的船舶和人员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关管理规则对于船舶交通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从VTS安全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系统阐述VTS的管理规则和具体实施细则。
系统管理规则根据VTS的性质与功能,科学合理地制定管理规则是保证VTS安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运行监督管理规定VTS的运行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运行备案手续应该与海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做到符合国家相关准则与规定。
2.组织管理规定VTS由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负责VTS设备的维护和运行、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服务航行的通信引导、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
3.机构人员管理规定VTS人员需受过高等教育,其中至少有一人获得航海技术专业本科或相当学历,并持有相应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
同时,需要依据规定进行严格的甄选、考核和培训,保证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4.设备管理规定VTS的维护和运行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需要按照设备管理规范,建立监测、维修、记录和周检等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设备具备可靠性与安全性。
具体实施细则除了系统管理规则外,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是保证VTS安全管理与运行的重要保障。
根据VTS的特点与工作需要,实施细则的核心是让所有VTS人员和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监督规定需保证VTS设备正常运行,建立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进行专项监督,防范和处理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等事件。
2.工作规定工作内容需与VTS职责相符,制定严格的交通管制规定和安全预案,确立独立的服务体系,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和可靠。
3.信息采集规定建立信息采集、处理和管理等规范制度,保证VTS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可靠,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强化信息保密与安全。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文(二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文一、引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了保障航行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本文旨在规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监督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船舶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协调和处理船舶交通事故等工作。
2.完善监督管理流程:明确监督管理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安全监督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3.强化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监督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安全监督措施1.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对航行区域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安全隐患。
2.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和航道设施,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信息采集和分析: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和分析系统,实时了解船舶交通状况和安全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应急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应对措施。
2.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专业的救援队伍,提供迅速有效的应急救援服务,保障船舶交通安全。
3.加强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五、监督管理成效评估1.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根据监督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加强监督管理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3.追究责任和奖惩措施:对监督管理中的不合格和不规范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总结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船舶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采取科学有效的监督措施和应急管理措施,加强成效评估和宣传教育,能够确保船舶交通的安全稳定运行。
2023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2023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船舶交通管理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船舶交通秩序、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国在2023年进行了一系列规则的制定和更新。
本文将对2023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进行详细介绍,主要内容包括:管理目标、监督机制、应急管理、技术支持和执法制度等。
一、管理目标2023年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船舶交通的安全运行和保护环境安全。
具体目标如下:1. 维护船舶交通秩序,减少碰撞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2. 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提高船舶交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3.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减少因船舶交通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4. 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应急管理,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二、监督机制为了实现管理目标,2023年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 设立船舶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交通进行监督管理;2. 建立船舶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用于收集、分析和管理船舶交通数据;3. 加强船舶通信设备的管理,确保通信畅通和数据传输的安全;4. 定期进行船舶交通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 设立监督巡航船舶,加强对船舶交通的现场监督和巡航巡查。
三、应急管理应急管理是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
2023年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要求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包括:1. 定期组织船舶交通应急演练,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能力;2. 设立船舶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应急资源和指挥应急行动;3.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供应急支持和援助;4. 提供应急信息发布服务,及时向船舶发布重要信息和警示。
四、技术支持技术支持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
2023年的规则要求提供以下技术支持:1. 更新和升级船舶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2. 研发和使用先进的船舶交通监测设备,提高监测效果;3. 推广应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航行警示系统,提高交通安全性;4. 加强对船舶通信设备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用船、合理用船、依法用船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船舶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地方船舶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组织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并配备专职运营人员。
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系统进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和水平。
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单位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地方船舶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检查工作,包括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运营人员的素质和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地方船舶交通管理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定期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并向运行单位和上级船舶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地方船舶交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进行专项检查,查处存在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地方船舶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随时进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抽查,核实其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地方船舶交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地方船舶交通管理机构的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是为了加强对海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畅通而制定的规则。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通过电子设备和通讯网络实时监测和管理海上交通,包括船舶的位置、航速、航向、航迹等信息。
建设和运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需要有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管理人员,确保系统的稳定可靠,实现对海上交通的全方位监控和掌控。
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共享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所产生的数据需要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同时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以提高海上交通的协调管理能力。
各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的交流应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海上交通的安全性和效率。
三、规范船舶交通管理行为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需要有严格的规范和监督,各船舶和相关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系统指挥和监督,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同时,还需要开展教育和宣传,提高船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在全面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背景下,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必要举措。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履行相关责任,提高综合安全管理水平,构建高效、安全、绿色的海上交通体系。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立和维护: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则,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更新。
2. 航行规则的制定和宣传:制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航行规则,包括船舶通行的时间、路线、速度限制等,通过宣传和教育使船舶船员和船东都熟悉和遵守这些规则。
3. 船舶通信和报告要求:规定船舶在通行时应当遵守的通信规则,包括使用无线电、雷达等设备的要求,船舶应当在通行前、通行中和通行后向交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4. 交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明确交通管理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监管职责和权利,包括对船舶的检查、调度、通知等。
5. 事故处理和追责机制:规定船舶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包括对事故责任的调查和追责机制,确保事故责任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和赔偿。
6.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7. 处罚和激励措施:对违反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规则的船舶和船员给予处罚,并对遵守规则的船舶和船员给予激励措施,激励他们积极参与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8. 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和船东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升船舶交通的安全性,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运行业的发展。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交通规则:制定和实施航行规则,确定船舶在水路上的航行方向、速度、距离等要求,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交通顺畅。
2. 船舶通信规则:规定船舶之间的通信方式、频率以及应急通信程序,以便船舶之间及时传递航行信息、预警信息和救援请求。
3. 船舶设备要求:确定船舶必备的安全设备和通信设备,包括雷达、GPS导航系统、自动识别系统、航行灯光等,确保船舶具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响应能力。
4. 交通监控管理:建立船舶交通监控中心,通过监控系统对水域内船舶实施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船舶交通事故、违规行为等安全隐患。
5. 安全培训和管理:对从事船舶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检查、整改和追责机制,保证规则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
6. 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进行事故分析,发现事故原因和规律,提出改进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旨在确保航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水环境的安全。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海事局•【公布日期】•【字号】2020年1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VTS中心”)依职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实施有效交通组织的天津港航道、锚地、引航员登离轮水域以及VTS门线内其他通航水域。
(二)航道:是指在VTS区域内设置的航道,包括天津港主航道(含30万吨级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小船航道、闸东航道、海河下游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中心渔港航道等。
(三)VTS门线:是指以地理坐标(38°58′31.471″N/117°47′12.461″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海上圆弧线。
(四)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是指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定义的污染类别为X类、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散装液体化学品;3.载运闪点(闭杯)23°C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4.散装液化气体;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五)大型拖带:是指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或拖带长度大于20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40米的拖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大连海事局交管部门,即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和大窑湾交管台,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在大连港VTS管理区域,船舶位于(或驶往)大连湾及附近水域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位于(或驶往)大窑湾、新港及附近水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船舶动态。
在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船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第五条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人应按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交管中心报送航行计划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舶总长、总(净)吨、最大吃水、来自港、驶往港、预计到港时间、载货种类和数量、船员和旅客等其他有关信息。
(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驶往港(泊位)、预计开始时间。
航行计划报告的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
第六条船舶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以及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船舶驶离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
第七条船舶正横H0灯浮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动态。
第八条船舶锚泊或靠泊,应提前向交管部门报告。
驶往大连湾水域的船舶,应在正横H0灯浮时向交管中心报告;驶往大窑湾水域的船舶,应在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
2023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2023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导言:随着经济的发展,船舶交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为了确保船舶交通的安全和顺畅,2023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将于下述内容生效。
一、总则1.1 本规则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保障船舶交通的顺畅和安全,促进船舶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1.2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国内水域航行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1.3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机制,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
1.4 本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依法和经济有效。
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2.1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航运主管部门承担,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具体的安全监督工作。
2.2 监察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专业素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独立、公正的监察工作。
2.3 监察机构应定期进行监察活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常规、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三、监督管理措施3.1 安全评估制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定期对系统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3.2 安全演练和培训: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系统运行的顺利和安全。
3.3 安全监测和预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建立健全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船舶交通状况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警和应对。
3.4 安全检查和处罚:航运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定期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监督管理执法机构与职责4.1 监督管理执法机构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2) 监督和管理安全评估、演练和培训等活动;(3) 监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4) 执法查处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5) 整理统计相关数据和信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
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温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设施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一)客船;(二)外国籍船舶、设施;(三)危险品船舶;(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及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船舶在通过VTS管理区域内报告线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第六条船舶进出VTS管理区域北区或在VTS管理区域北区内移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通过码头经营人)应按以下规定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VTS中心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长、船宽、吨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出发港、目的港或泊位(锚地)、预计到达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目的港或泊位、预计开行时间。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船舶交通进行监管和管理的系统。
在现代化的航运业中,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这是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的基础。
如果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失灵,将会对船舶交通带来极大的危害。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性。
这是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防止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安全措施,确保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性。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实用性。
这是保障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实时监控、预警、指挥等功能,确保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可操作性。
这是保障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能够被操作和使用的重要保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具备简单易用、操作方便等特
点,确保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能够被广泛应用。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是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才能够确保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实用和可操作性。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面监督。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安全运营、有效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监测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系统运行规程合理使用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活动,并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对设备进行质量控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监测、评价、检查、督办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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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
理规则(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
编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
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
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
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
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
(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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