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时机与我国改革的选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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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时机与我国改革的选择(一)

制度变迁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简称诱导性制度变迁),另一种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运用一向原则来看,这两种制度变迁方式要交替使用,才能矫正和弥补双方的缺陷和不足。但是两种变迁方式的更替,时机的选择尤为重要,时机选得恰当就能保持制度结构的高效率和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持续递增。本文在此对制度变迁方式更替的时机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一、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时机分析:什么时候诱导性制度变迁取代强制性制度变迁,什么时候强制性制度变迁取代诱导性制度变迁(一)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向强制性制度变迁转换的时机分析

由于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的推动力相对较弱,路径选择的传统依赖性强,制度供给与需求主体利益搏弈的非均衡性,决定了这种制度变迁方式不能完全解决制度的供给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既存利益集团或者决策者利益的制度安排尤其如此。这就必须要求强制性制度供给与之相配合,但是强制性制度供给由于其低效性、内在隐含的破坏性、利益集团的“搭便车”性和制度设计安排者的“寻租”企图,这就要求选准强制性制度出台的时机,尽量避免超前出现,也要尽可能的缩短制度供给时滞。1、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开始递减。诱导性制度供给是一种边际制度安排,按理讲,在制度供给效率达到顶点前,边际效率应该是递增的,只有当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等于边际成本后,制度效率才从总体上,开始下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需求诱致制度变迁已

不能提供新的制度创新了,或者说制度创新效率已开始递减了,二是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益递减。三是制度的结构效率趋于零。在核心制度没有出现突破的情况下,单单依靠需求诱性制度结构已经出现了边际效率为零的状态下,就必须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否则就会影响效率的提高。2、核心制度已经障碍了增量制度的安排。诱导性制度变迁的最大特点就是实施增量制度供给,即在保持核心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在核心制度外围实施和安排新的制度,通过新制度来逐步替代原有的制度。但是这种替代只是对非核心制度的替代,这种替代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对核心制度产生变革的要求。而核心制度由于受传统意识形态和既得利益集团的支撑,必然会反对和压制对核心制度变革的要求。在此时,核心制度就障碍了制度的增量革命。一方面是过去增量制度效率难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即制度运行成本急剧上升;另一方面是新的针对传统核心制度的增量制度的安排不能及时出台,新制度安排的成本无穷增大,从而阻障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3、诱导性制度变迁已经为新制度的安排找到了方向、积累了经验。制度安排的决策者之所以选择诱导性的渐进制度变迁方式,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对新制度性质及演进过程中的风险缺乏相应的充分知识,希望通过诱导性制度变迁为主动性制度安排创造一个低成本、低风险的知识传递和积累机制,或者政府根本没有这种潜意识的默许,而纯粹是市场微观主体的自发性行为而为中央决策者提供了一种制度变迁的思路。因此,在诱导性制度变迁中微观主体对各种制度的需求探索

和自发的非核心制度的争取,或者“地下安排”(即在中央不允许的前提下,变相实施或者偷偷实施),这就便利制度变迁的方向已经非常明显,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为新制度的安排积累了经验,此时,实施强制性制度安排也不会带来低效性和破坏性。这就表明诱导性制度变迁已经达到了该制度摸索和经验积累的极限,只要政府主动的安排该种制度,就可进一步提高制度供给效率,更大程度的、更大范围的推动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风险已经通过诱导性制度逐步实践已经最小化了,如果此时再不及时进行强制性制度安排,已经最小化的制度变迁成本就会再次升高,失去最佳制度安排时机。4、向后累积的制度变迁成本已经无法再递延,制度变迁的风险加大。诱导性制度变迁的是以最小程度的损害改革主体和既存利益主体为前提条件的,即争取以最小的反对来逐步实施改革,在这种改革方式下,其成本分摊要么是向后推移,要么是由政府来承担。一般情况是以向后推移为主。因为一方面政府财力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有一定的任期,该任期政府也是以本届效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因此在制度成本的分摊上必然是向后推移,以便在适当的时机,即受益主体有一定的承受力后再适当分摊,或者把改革成本推给继任者。这就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使制度变迁成本向后累积,若在改革一定时期后仍然没有找到适当的分摊时机,改革成本就会迅速加大,从而增加进一步改革的风险,如这时不采取一定的措施,累积的成本一旦同时释放就可能要要引发自下而上的强制性革命(或者暴力革命),达不到诱导性制度变迁的初衷。

如果诱导性制度变迁达到了上述状态,还不转换制度变迁方式,就可能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一是制度跌入供给陷阱,即由于核心制度不能及时满足制度需求,从而使新供给的增量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存量制度的效率释放殆尽,存量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二是可能爆发自下而上的爆力革命,即爆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二)强制性制度变迁向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的时机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政府看到了潜在的租金或者潜在的产出,主动设计和安排制度,政府是制度变迁的推动力量,是变迁主体,推动力度大,制度出台的时间短、效率较高,对旧制度的更替作用巨大。这就决定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必须谨慎使用,而且不可长期使用。什么时候停止使用,即由诱导性制度变迁代替强制性制度变迁。1、预期制度基本建立。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适应需求诱导性制度的要求,对已经摸清了发展方向的制度进行主动安排,二是超前进行制度安排,没有需求诱导性制度的经验积累。不管那一种方式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只要预期制度基本建立就要适时转换制度变迁方式,由市场微观主体进行需求诱导性制度探索和印证。2、市场微观主体已经初步认可并基本接受新制度。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否成功,关键就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认可和接受的程度。一般而言,接受和认可新制度有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必须保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势头,不能因微观主体不理解或者反对就立即更改。一旦市场经济主体初步认可并接受新制度。这时就必须及时

把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向需求诱导性方式,政府由改革的主体位置上退下来,让位于市场经济主体,由市场经济来具体适应新制度,检验新制度,并进行新制度的诱导性探索,为下轮强制性制度安排积累经验,寻找创新方向。3、为新制度的进一步安排扫清了制度障碍。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是对制度结构中的核心制度进行主动性的超前安排,也就说存量革命。核心制度的创新就为该制度系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发展方向。这就为新制度的进一步配套和完善,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4、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稳步递增。强制性制度变迁需要转换变迁方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制度更替震荡,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开始递增。这时就表明安排的新制度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如果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已经完成了阶段性的历史任务后,仍不及时转换变迁方式就可能会使制度的效率无法充分发挥。一是新制度的成效无法得到检验。强制性制度安排有需求诱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没有需求的经验型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是无论那一种都必须要经过实践检验,而实践检验在强制性制度下是无法进行的,必须由市场经济主体来进行,如果主动安排的强制性制度不让位于市场经济主体,新制度的成效就无法验证。二是强制性制度的缺陷便会趁势而入。由于强制性制度的无效性和搭便车性质,如果长期维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态势。相关利益集团就会趁势而入,利用各种机会影响或者收买制度设计和安排者,以制度于已有利的制度。而且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者也会利用自己握有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权利进行寻租。三是安排的制度无法进行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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