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海洋工程环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制度

合集下载

海洋工程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规范和建设阶段(1979~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都有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 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三、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 (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3)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5)环境标准 (6)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一)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源自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9条第2 款规定:“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 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 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 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强化和完善阶段(1990~2002年)
在此阶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得到了不断改革和强化;加强了国际 合作与交流,把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向世界介绍,汲取国外有益经验, 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92 年 : 颁 发 《 关 于 加 强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的 通 知 》 (环保局、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保局、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国 家环保局成立“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技术 支持单位,随后,许多省市也成立了“环境评估中心”。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 T19485-2004)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 T19485-2004)

8.6 环境影响评价 ......................................................................28
9 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28
4.8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12
4.9 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 ....................................................13
4 总则.................................................................................6
4.1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6
9.7 环境影响评价 ......................................................................31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格式与内容 ......................32
7.2 环境现状调查 ......................................................................23
7.3 环境现状评价 ......................................................................24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txt54就让昨日成流水,就让往事随风飞,今日的杯中别再盛着昨日的残痕;唯有珍惜现在,才能收获明天。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是指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篇章的要求配备的与海洋工程建设或生产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保护海洋生态、防止海洋灾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

第三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洋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工作。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海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洋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篇章的要求同时建成或落实,并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生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并填写《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表》,经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六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同时”检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篇章规定要求建成或落实的海洋工程,海洋主管部门应批准投入生产或试生产;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海洋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生产运行1个月后3个月之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冀环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规范〔2019〕1号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第三、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推进批准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内容摘要:摘要: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我国目前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初步的建议,以期完善该制度,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

关键词: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替代方案随着人类活动向海洋的不断进军,盲目的涉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要想遏制海洋污染和对海洋损害的势头,实现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强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则是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本文试对我国的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1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1.1环评资质证书的审查颁布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专业特殊性及其重要性决定了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以胜任某项涉海工程的评价要求。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明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批复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开展工作,组织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据了解,自国家推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门槛提高,使得全国拥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由之前的32家降为3家。

此外,为了更好的落实涉海工程的环评工作,海洋工程环评工程师的培训工作日益兴起。

1.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验收等程序要求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但由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海域使用、浅海滩涂养殖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本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1]4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1]4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1〕45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制度的实施,在节约集约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域使用管理和环境保护监管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完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沿海地方政府在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根据规划所在海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编写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并与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并报送国家海洋局。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审查结论,是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规划范围内具体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或专题篇章审查未通过的,不予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

二、科学规范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应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

编写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应按照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在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出台以前,可暂时参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内容编写)。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9.19•【文号】国务院令第475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令(第475号)《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具体包括:(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7〕7号)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7〕7号)

精心整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准。

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一)书面申请文件;(二)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以及用于公示的不包含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五)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环境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资料(报告)汇编;(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工程拟采取的包括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九)工程选址的环境可行性;(十)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损害的,其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海岸自然生态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受理程序,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其受理时间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征求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逾期不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过程中的环境安全,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制保障、责任落实、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术语解释】本规定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船舶建造作业:指船舶设计、建造、维修及相关工作的过程。

2. 海工建造作业:指海洋工程设计、建造、维修及相关工作的过程。

3. 环境安全:指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过程中所处环境的安全。

4. 管理人员:指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过程中负责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设立原则】各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职责】环境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修订、完善本单位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2. 组织实施环境安全培训和教育;3. 负责环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4. 定期检查和评估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权限】环境安全管理机构享有以下权限:1. 对本单位的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进行监督检查;2. 提出环境安全相关的改进意见和建议;3. 召集相关人员开展环境安全会议。

第三章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第八条【制定原则】各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内容要求】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的基本要求;2.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3.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4.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的培训和教育;5.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与环境保护的配合;6.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7. 其他与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相关的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
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运输
【发文字号】国海规范[2017]11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7.07.28
【实施日期】2017.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7〕11号)
局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海洋工程环评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 1。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浙海渔资[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海渔资〔2007〕38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际,我局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

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本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海洋工程实施后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实施跟踪监测等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本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遵照执行国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报告书的评审按照国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技术规程》执行。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于今年6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分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两种形式。

第六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三)海洋矿产、油气、海砂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风力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适用海洋工程的法律法规(2篇)

适用海洋工程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工程的管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律法规所称海洋工程,是指在海洋上进行或者利用海洋资源进行的工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海洋油气开发、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海洋渔业养殖、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旅游、海洋污染治理等。

第三条海洋工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海洋工程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遵守本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海洋工程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海洋工程技术,提高海洋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海洋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及时应对海洋工程事故,减轻事故损失。

第二章海洋工程规划与审批第七条海洋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海洋战略和区域海洋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海洋工程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九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许可证。

第三章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损害担责,赔偿损失;(三)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第十五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4.11.17•【文号】国海环字[2004]50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9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50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明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和核准程序,规范海洋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局制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三)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的海洋工程;(六)因需要经批准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工程;(七)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环评术语和定义

海洋工程环评术语和定义

整理ppt
10
海域(导则定义)
近岸海域 nearshore area
指距离大陆海岸较近的海域。
已公布领海基点的海域指领海外部界限至大 陆海岸之间的海域,渤海和北部湾一般指水 深10米以浅海域。
沿岸海域 coastal area
近岸海域内靠近大陆海岸,水温要素受陆地 气象条件和径流影响大的海域。
一般指距大陆海岸10 km以内的海域。
整理ppt
11
生态环境影响
定义
指外力作用于生态系统,导致其结构和功能 变化的过程。
类型
按作用源区分为:污染影响和非污染影响两 大类型
表现
种群减少,生态系统简化和环境功能退化或 者是生物量减少,生态等级降低等。
整理ppt
12
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导则定义 )
人工鱼礁、海水养殖等工程;
海洋排污管道(污水海洋处置)、海中输送物质管道、海底电缆(光缆) 等工程;
码头和航道开挖与疏浚、冲(吹)填、海洋建筑物拆除等工程;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海洋油(气)开发及其附属工程等;
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等工程;
整理ppt
19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
environmental impact on marine eomorphology, erosion and accumulation
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 海岸、滩涂、海床和底土等自然地理条件的改 变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
整理ppt
20
生物资源养护区、脆弱生态系统等
重资源区
重要渔场水域、海水增养殖区等
整理ppt

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等确定。

第四条各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海洋工程所在地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海洋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国务院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跨设区市管辖海域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六条设区市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二)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第七条下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第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落实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沉积物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海洋沉积物质量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目标分为三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洋自然保护区,珍稀与濒 危生物自然保护区,海水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 沉积物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 水区。 第二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三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特殊用途的海洋开发作业区。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环境 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 理条例》
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 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H
溶解氧> 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5) 无机氮≤(以N计) 非离子氨≤(以N计) 活性磷酸盐≤(以P计) 汞≤ 镉≤ 铅≤ 六价铬≤ 总铬≤ 砷≤ 铜≤
7.8∽8.5,同时不超现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 pH单位
6 2 1 0.20 5 3 3 0.30
6.8∽8.8,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 pH单位
人为增加的量≤10
人为增加的量≤100
人为增加的≤150 - -
10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 2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140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 超过2℃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4℃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依照《防治海洋工 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结合《海洋工程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生物质量的分类
按照海域的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水养殖区、海洋自然保护 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二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三类 适用于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
《海洋沉积物质量》 (GB 18668-2002)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 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
海洋工程环评主要依据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 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不得称 “条例”,可称“规定”、 “办法”、“规则”。 国家环保部(环保总局)发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1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9月2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8月15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11月23 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9月20日)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1999年10 月18日)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2008年7月1日) 《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2002年5月17日) 《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0月 27日)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
海洋工程环评主要依据的标准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607-1989) 《海洋生物质量》(GB 18421-2001) 《海洋沉积物质量》(GB 18668-200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1983)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 4914-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4-2001)
海洋工程应遵守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先评价后建设 分类管理 评价机构和评价技术人员 评价文件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核准时限 评价文件的重新编报和重新核准 公众参与 后评价 调查监测资料的取得与使用 评价的重点和目的要求
先评价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环境保护法》 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 19485-2004)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的原则、主要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它海域内 从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其它涉海建设项目也可 参照本标准执行。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分为四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 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 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 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 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海洋工程环评主要依据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或者国务院总理审批,并由总理 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称为“条例”或者“规定”、“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29日)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 月29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7日修订)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90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2010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条例 规定》(2011年1月27日)
海洋环境评价
第二章 海洋工程环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制度
第二章 海洋工程环评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制守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环评主要依据的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颁布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一般称为“法”,个别的称为“条例”,对法律进行部分补充或 者修改的,通常称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交通法》(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 ……
22
23 24
锌≤
硒≤ 镍≤
0.020
0.010 0.005
0.050
0.020 0.010
0.10
0.50
0.050
0.020
0.050
《海洋生物质量》 (GB 18421-2001)
范围
本标准以海洋贝类(双壳类)为环境监测生物,规定 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海洋生物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生长和人工养殖的海洋贝类。
海洋工程环评主要依据的导则与规范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0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2008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2009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 》(HJ601-2011 )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 《海洋调查规范》(GB 12763-2007) 《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 《海洋生物质量监测技术规程》(HY/T 078-2005) 《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SC/T 9110-2007)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S105-1-2011)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海上风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