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佣金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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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佣金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分析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上饶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销售佣金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分析总结如下:

一、销售佣金的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销售业务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可以说,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则称为“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明佣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因为佣金=含佣价一净价,整理后,得出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为:含佣价=净价/(1一佣金率)。

必须说明的是,佣金与折扣不同,虽然两者都必须如实入账,但前者是费用,后者是抵减。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对此有严格要求:一是企业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或者直接减少所开具发票的金额,方可按照销售净额计算销售并缴纳流转税,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缴纳流转税。这两种情形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对所得税的确认,即确认计缴和不缴流转税的收人口径与确认计算所得额的口径完全一致。

在佣金的概念中,我们还必须明确,佣金与业务招待费不同。虽然两者都是费用,但佣金是给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可以由一方支付,也可以由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佣金在收受方作为收入进账。业务招待费是对客户业务上的招待支出,收受方没有经济利益流人。根据现行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分析,得出结论:一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二是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二、销售佣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过程中,经过内控审批程序,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会计核算时直接在“营业(销售)费用”科目列支。虽然《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财政部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第474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财商字[1995]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出口销售收入。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

为了完整反映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和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对当年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出口商品以及已审单付款或先行报关的进口商品,年末应复核外币费用的收付情况。如有应付未付或应收未收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应按前期实际支付情况预估入账,调整当年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或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如无前期实际支付情况,也可按合同规定或其他合理标准预估入账,但不得以此任意调整年度损益。对上年预估的外币费用与实际收付的差额,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佣金一般应计入销售费用。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销售收入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佣金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三、销售佣金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具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这里的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企业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出售前,其经济利益只能说是潜在的,尚未得到正式的社会承认,只有等产品真正售出后,才能实现现实的经济利益。而企业为销售商品,必然要发生一定的支出,这部分支出是企业为获取收入而产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销售佣金就是上述为获取收入而产生的必要与正常的一项支出。目前税法除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外,没有对销售佣金做出政策上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1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根据国税函[2009]55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一)(二)款可以继续参照执行,第(三)款需要待总局明确后再决定是否可以执行。因此,企业发的销售佣金,只要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就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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