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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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结合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自觉接受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财务及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计划、统筹、调配的工作;***(以下简称***)负责内部项目立项的审核,组织项目负责人编报专项项目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下达年度资金预算计划;财务及相关部门按照核发的专项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负责专项项目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院部负责组织落实财政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专项特点的专项资金拨付、审核机制。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专项项目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建议方案;按方案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项目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八条专项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选,以及租赁使用外部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须填列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需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列明细。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

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11. 基本建设费:是指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产生费用时,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管理费:是指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承担单位管理项目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本单位而又无法单独计量的日常水、电、气、燃料等有关费用的补偿。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8%计列。

2、项目收益:是指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收益。项目收益根据专项和项目的特点、项目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一般按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或6%计列。对于非财政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其项目收益的核定比例可以适当高于财政补助单位,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费后的7%或9%计列。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的项目收益可以用于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激励支出,用于对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九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

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条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浙江院相关部门、专项领导小组、相关组织单位等承担管理职能,开展与实施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财务及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调配资金,保证项目用款。

第四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并报浙江院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中止,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浙江院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浙江院领导小组对组织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部门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科技项目(课题)合同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程序的完整性,拨付项目合作单位科研经费的规范性。重点检查有无超预算、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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