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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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播电视大学(201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姓名:**

学号: *************

分校:静海分校

专业:法学本科

指导老师:***

时间: 2015年4月

目录

内容摘要 (3)

正文

一、实用艺术品的界定 (4)

二、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5)

(一)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 (6)

(二)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7)

(三)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竞合 (8)

三、实用艺术品知识保护存在的问题 (9)

四、实用艺术品知识保护的完善建议 (10)

(一)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立法保护 (10)

(二)关于制定专门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 (11)

参考文献 (16)

内容摘要

实用艺术品应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既具有审美功能的特点即艺术性,又具有实用功能的属性即实用性。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及实用性的特征,使其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存在概念上的相似性。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具有“富有美感”与“适于应用”的要求。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为同一体。实用艺术品是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作品,其艺术性的表达决定了其可版权性,而其实用性又使其在符合新颖性条件时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目前我国亦采取著作权与专利权双重保护的模式。但是,这种双重保护模式在理论及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导致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混乱。因此,明确实用艺术品之法律属性,从立法上明确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模式,对于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①结合我国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竞合等几方面加以论述并提出实用艺术品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完善建议。②

①倪振锋.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J].上海大学学报,2000(3)

②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7.

浅析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实用艺术品是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作品,其艺术性的表达决定了其可版权性,而其实用性又使其在符合新颖性条件时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目前我国亦采取著作权与专利权双重保护的模式。但是,这种双重保护模式在理论及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导致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混乱。因此,明确实用艺术品之法律属性,从立法上明确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模式,对于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据此,笔者从对实用艺术品的界定,结合我国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几方面加以论述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实用艺术品的界定

实用艺术品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于一体,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美化着我们的生活,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实现了和谐统一。而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状况却并不乐观。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是否给予以及如何给予实用艺术品以法律保护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是中国遇到的难题,也是一个世界难题。由于这类客体处于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中间地带,各国的保护模式也不尽相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指出,公约使用“实用艺术品”一词以适用于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壁纸、装饰物、服装等制造

者的艺术贡献。《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③将实用艺术品解释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不论该作品是手工艺术品还是工业产品。由此可见实用艺术品应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既具有审美功能的特点即艺术性,又具有实用功能的属性即实用性。

界定实用艺术品的概念,还应当将其与工艺品外观设计作比较。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及实用性的特征,使其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存在概念上的相似性。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具有“富有美感”与“适于应用”的要求。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为同一体。诚如郑成思教授所言,有些成果(包括实用艺术品),“它们像南美洲的肺鱼与澳大利亚的鸭嘴兽一样,很难用传统的分类法加以归类”④。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的受保护的客体之一,利用外观设计专利同样可以保护实用艺术品而且有法可依,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的实用艺术品权利人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也不在少数,是否符合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事先形式审查,相对于判断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更容易一些。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无法保护纯手工制作的实用艺术品,故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用艺术品也存在不完整性。

③《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0年出版的英、法、西三语对照工具书,在中国出的这本译本略去了原书中的西班牙文部分,增加了对照翻译的中文部分,成英、法、中对照版本。

④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78.

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是导致我国实用艺术品司法保护现状混乱的主要原因。对如何保护一个应受法律保护的客体,首先应当从其基本概念入手,下文就通过国际公约和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来了解什么是实用艺术品。

二、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

实用艺术品的可版权性源于其具有满足作品所需的构成要件。纳入著作权对象是实用艺术品中符合作品条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它同时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著作权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范围仅仅是体现为物质产品的艺术性表达部分。这是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所决定的。版权法所保护的是实用“艺术品”,而非“实用”艺术品”⑤。

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对“实用艺术品”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理论及实践中,一般将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类型进行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就艺术性而言,实用艺术品满足了美术作品的要求,因而从理论上理解,美术作品的定义足以涵盖实用艺术作品。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美术作品的载体是工艺美术品的,该工艺美术品为专利法调整,不受著作权的保护;绘

⑤丁丽瑛.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J].政法论坛,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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