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与重要意义
人身权
浅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随着全球法治化进程的发展,人类的人权意识不断加强,尤其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完整的人身权保护体系,是指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
它们之间既有各自明确的分工,又有相互配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保护(一)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民法对于人身权加以保护的前提。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侵权行为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型: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两者相比,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人体伤害的人格利益损害。
人格利益损害为无形的损害,损害中不具有或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因素。
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因而它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财产损失或者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表现为人体伤害和人格利益损害。
(2)侵权行为的后果难以用金钱计算损失,一般通过其他标准计算金钱损失。
(3)侵权行为在权利主体消失后,亦能有条件的构成。
如公民死亡后,其某些人格利益仍受保护。
(二)人身权民法保护的基本方法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
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
所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政法学院的童鞋们!要去我空间踩踩哟/1569291052/infocenter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
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
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
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
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
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
两人系同乡,平时关系较好。
2019年3月,张某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
然而,由于经营理念不合,两人产生矛盾,李某在2019年5月私自将张某某赶出餐厅,并强行占有餐厅内的部分财物。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人身权受损。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共同经营餐饮店期间,李某私自将张某某赶出餐厅,并强行占有餐厅内的部分财物,包括张某某的工资、餐厅的经营所得等。
2. 李某在赶走张某某的过程中,对张某某进行了言语侮辱和肢体攻击,严重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
3. 张某某在餐厅经营期间,合法享有餐厅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因被赶出餐厅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3. 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某餐厅内的部分财物,包括工资、餐厅经营所得等。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人格尊严。
2. 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2. 当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公民应当了解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侵犯人身权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
高中政治选修2 同步讲义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学生版)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程标准 课标解读 1.了解各种人身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
2.理解如何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法治意识:通过人身权的探究,使学生学会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科学精神:正确认识人身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知识点01 生命健康俱可贵必要性(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表现(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要求: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4.侵权责任(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目标导航知识精讲【即学即练】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人身权,包括()A.姓名权和名誉权B.名誉权和经营权C.经营权和隐私权D.名称权和名誉权知识点02 姓名肖像受保护1.姓名权(1)含义: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4)表现: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身权益保护
人身权益保护人身权益是指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
保障和维护人身权益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提。
本文将就人身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实践进行探讨。
一、人身权益的重要性人身权益的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之一。
每个人都应享有生命的尊严,拥有健康、平等和尊重的生活环境。
人身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福祉,也关系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一个国家或社会如果无法保护人身权益,将失去公信力和社会凝聚力,难以实现持续的发展和进步。
二、法律法规保护人身权益为了保护人身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宪法中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益的保护。
此外,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也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刑法方面,对于危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杀人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以维护人身权益的安全。
民法则从民事关系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劳动法也重视维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工资、工时、安全保护等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社会实践中的除了法律法规的保护,社会实践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人身权益保护的途径。
社会各界都积极参与到人身权益保护的工作中,通过倡导公平正义、提高人权意识等方式来促进人身权益的保护。
例如,各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团体经常举办人身权益教育活动,加强对人身权益的宣传和普及。
同时,社会舆论也对侵犯人身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和谴责,推动相关部门采取行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技术的发展也为人身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手段。
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以更好地监测和防范对人身权益的侵害。
例如,通过摄像头、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性,保护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人身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之一。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依民法基本原理,人身权具有如下四方面的权能:(一)控制权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权利客体进行控制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以将自己的人身权由自己的意志支配为内容。
例如自然入对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控制;使自己享有精神活动的自由:通过对身体、健康、生命的控制,如锻炼身体以增进健康、患病或受伤时进行治疗、改进卫生饮食习惯修身养性以延长生命,从而享受生命、身体安全的利益。
(二)利用权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利用权首先表现为利用自己人身权的客体,体现个体活动的特征、特点以区别于他人,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
如利用姓名权、名称权于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中,以标志个体的特征:利用肖像于身份证、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场合,以区分个体的形象标志等。
利用权还表现为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如自然人利用自己的生活资料撰写小说、报告文学、回忆录,从事文学创作活动:利用自己的形象进行绘画、摄影、录像,从事艺术活动等。
(三)有限转让权这是权利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可以适当转让他人的权利,这也是利用权的有限制延伸,例如,将肖像利用权部分转让给他人,以使他人使用肖像;将自己的生活资料提供给他入,由他人进行创作:法人名称权的转让更加充分,不仅可以转让利用权,甚至还可以把整个名称权全部转让,当然有限转让人身权客体的利用权能,应依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
同时也应当看到,人身权的转让权不是普遍人身权的权能,而受到权利客体性质的限制,自由权、自然人姓名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等专属于个入的权利,不得转让。
即使有些可转让的权利客体,也不能全部转让,只有法人的名称权例外。
(四)人身利益处分权这是权利主体对于自己享有的人身利益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人身利益处分权实际上是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范围内不仅有自由活动的权利,而且对某些人身利益具有适当处分的权利,比如捐献血液、骨髓、皮肤、肾脏等人体器官或组织,正是支配权的体现。
人身权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人身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关乎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
本文以某名誉权纠纷案为例,对人身权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名誉权纠纷的成因、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期为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引言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个人权利。
在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得到了高度重视。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身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名誉权纠纷案为例,对人身权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人身权法律保护的认识。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某甲(以下简称甲)与某乙(以下简称乙)系邻居,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
乙在网络上散布关于甲的不实言论,称甲涉嫌犯罪。
甲得知后,要求乙删除不实言论,但乙不予理睬。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二)争议焦点1. 乙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2. 甲要求乙承担的责任包括哪些?3. 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案件分析(一)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乙在网络上散布关于甲的不实言论,损害了甲的名誉,构成名誉权侵权。
(二)责任承担1. 停止侵害:乙应立即停止在网络上散布关于甲的不实言论,消除对甲名誉的侵害。
2. 消除影响:乙应在网络上公开道歉,消除对甲名誉的负面影响。
3. 赔礼道歉:乙应向甲赔礼道歉,以表达悔过之意。
4. 精神损害赔偿:乙应赔偿甲因名誉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甲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乙的侵权行为、甲的名誉受损程度以及甲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
法律保护措施在维护公民权益上的作用
法律保护措施在维护公民权益上的作用引言人的生活离不开法律。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方式。
公民权益保护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旨在确保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律保护措施在维护公民权益上的作用,并对每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法保护个人权益刑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是法律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渠道。
通过规定和制定各类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刑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通过刑法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可以维护公民个人安全,减少犯罪的发生,从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二、民事法律程序保障公民权利民事法律程序为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途径。
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依靠民事法律程序寻求公正和赔偿。
起诉、调解、审判、执行等流程都提供了机会,让受损害的公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有了民事法律程序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三、行政法律保护公民权益行政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保护公民权益的具体方式包括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为的申诉与举报,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行政程序的开展,以及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授权与限制等。
行政法的存在使公民在行政事务中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和监督权,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宪法权利保障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赋予公民自由言论、结社、集会等权利,保障公民政治和经济上的平等。
宪法权利保障不仅仅是为公民提供法律依据,更是倡导尊重人权的法治精神。
宪法权利保障的作用不仅在于为公民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也为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基础。
五、监察机构监督法律保护权益监察机构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政府行为和惩治腐败。
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面临政府滥用职权、侵害权益等情况,监察机构的存在能够确保政府的合法行为,并打击违法行为。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和意义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成员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法理学中,人权价值是法律和道德的核心,是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我国宪法中,人权价值通过基本人权原则得到了体现和强调,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基础。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言论出版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宪法赋予了公民行使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力。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限制。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制约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平衡。
再次,我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司法保护。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诉讼权和申诉权。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民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权力,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司法保护。
此外,我国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和参与权。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权通过选举来参与国家政权的决策和管理。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建议和控告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权而设立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我国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法律对于维护人权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公正。
《积极维护人身权》课件
积极维护人身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
2 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通过积极维护人身权,促进公民素质的提升。
结论
积极维护人身权对于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推动社会进步和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和维护人身权。
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
1 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
2 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人身权的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保护人身权能够确保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
维护人身权的方法
1 法律手段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和保护人身权。
2 公共意识的提升
提高公众对人身权的重视和认识。
提倡积极维护人身权的意义
《积极维护人身权》PPT 课件
人身权是保障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本权利。
人身权的种类
1 生命权
保护个人生存和健康的权利。
3 名誉权
保护个人名誉和声誉免受侵犯。2 身体权保障个人身体的自由和完整。
4 自由权
保障个人言论、信仰和行动的自由。
人身权的法律保障
1 宪法保障
宪法确立了个人人身权的法律地位。
2 国家法律法规保障
依法处理民事关系-依法保护人身权
100%
自愿接受
调解结果需要双方自愿接受,不 能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结果。
80%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 当遵守协议内容。
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
仲裁解决需要提交给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应当具有合法性和 公正性。
一裁终局
仲裁结果具有一裁终局的法律 效力,双方应当遵守仲裁结果 。
仲裁协议
详细描述
肖像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制作、使用、公开自己的肖像,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肖像。肖像权的保护对象包括真实容颜以及肖像 整体形象。
名誉权
总结词
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 害的权利。
详细描述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 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 人,客体是名誉。名誉权的保护对象 包括名誉利益和精神利益两个方面。
隐私权
总结词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详细描述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隐私 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隐私。隐私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个人生活自由、个人信息和个人私事。
03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与救济途径
仲裁解决需要双方自愿签订仲 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 仲裁结果。
诉讼解决
01
02
03
法院管辖
诉讼解决需要向有管辖权 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和审理案件。
法庭审理
诉讼解决需要经过法庭审 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 庭上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 和证据。
判决结果
诉讼解决的结果是法院作 出的判决,判决结果具有 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对法律保护人身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与邻居张某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破坏其房屋,遂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在家中酒后与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情绪失控,拿起酒瓶猛击李某头部,致李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逃匿,李某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李某头部受到重创,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人身权利概述人身权利是指公民在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侵犯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具体措施(1)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在本案中,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根据证据认定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的事实,依法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只有当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2. 公民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姓名:蒋学攀学号:201311201102专业班级:法学131班指导教师:张淑岚摘要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位公民一出生就具有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宪法被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神圣职能,因而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
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
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2.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3.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4.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等。
”《人身自由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是对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最低要求,为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1、人身自由权入宪有利于促进人身自由权保障与国际接轨当代,国际间交往愈加频繁,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身自由权保障更加关注,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基石,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意义和价值。
法律的出现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在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中,法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保障公民权益法律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规定了私人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等方面的权益保护原则,确保了公民在社会交往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有了可依靠的保护,使社会成员能够相对安全地生活和工作。
法律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统一的行为规范。
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违反法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有效地阻止和打击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的存在,象征着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和权威性,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的稳定。
法律推动社会进步和变革法律在社会变革和进步中发挥着促进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可以调整和完善社会的制度和规则,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法律的不断演进,能够发现并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的进步。
通过法律的变革,社会可以更加公正、平等,为每个人提供更好的机会和环境,实现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法律的普适性和平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它适用于所有公民,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差异。
法律规范行为的基准是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保证了每个人都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公平的待遇。
法律的普适性确保了社会的公正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每个人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给予了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通过法律的制约,人们在行为中能够自律和遵循法规,不轻易违反社会规范。
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不仅规定了人们的义务,也规范了人们的权力和权益,使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更加和谐和有序。
人身权利在法律中如何定义?
人身权利在法律中如何定义?一、法律中人身权利的概念及意义人身权利是指个体因为其人性而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个体的尊严、自由和平等得以实现的基础。
法律中对人身权利的明确定义对于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
它包括生存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多个方面。
其中,生存权是人身权利的基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和安全。
人身自由权则保护了每个人的行动自由和身体不受侵犯。
人格权则涉及到每个人的姓名权、荣誉权等。
二、法律中人身权利的保护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人身权利保护的基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平等地保护其人身权利,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等。
平等原则也是法律中反歧视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人身权利保护的核心,它要求法律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个体在法律保护下拥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婚姻自由等权利,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人身权利保护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保证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享有公正的对待。
无论其身份或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法律的保护。
三、法律中对人身权利的具体保护1. 生存权的保护法律保护个体的生存权,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存需求。
法律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措施,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
2. 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法律保护个体的人身自由权,确保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
法律规定了逮捕、拘留、搜查等手段的使用条件和限制,确保这些手段不会滥用或对个体产生不必要的伤害。
3. 人格权的保护法律保护个体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确保每个人的尊严得到保护。
特别是在信息时代,法律还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
四、人身权利在法律中的限制人身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的,法律对于人身权利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
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
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
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
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
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法律的作用与意义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益
法律的作用与意义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益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的作用与意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重要性。
一、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首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各个成员依照一定规则协调行动的状态。
法律通过规范行为、约束行为的自由度,确保社会成员在有序的环境下生活、工作与交往。
正是法律的存在,社会才能保持相对稳定,人们的生活才能得到安全保障。
法律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一切社会活动划定了边界。
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制裁,进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保障公民权益法律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权益。
公民权益是指每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
法律通过规范公民的权利范围和限制公民行为的自由度,保证了公民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
法律规定了人的生存权、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基本权利,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础。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获得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三、促进公平正义法律的存在还可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作为社会准则的代表,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适用性,保证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它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的框架,用以处理争议、调解纠纷,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不公平的现象。
法律的公正性体现在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中。
它保障了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益,确保了公民在法律面前受到公正对待。
只有法律的公正实施,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引导行为规范另外,法律还具有指导行为规范的作用。
法律通过立法和宣传,引导人们遵守社会道德,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契合。
法律规范了社会行为的底线,塑造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和文明素质。
法律的规范影响了每个人的日常行为,使人们内化法律精神,遵守法律规定。
它推动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培养了人们的法治意识,提高了社会整体的素质水平。
法律的作用与意义
法律的作用与意义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和规范行为的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深远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不断演进和完善,其作用和意义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律的作用与意义。
一、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石,扮演着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的重要角色。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约束了个体行为,使社会各方面都能在相对秩序的环境下运作。
当法律被普遍遵守时,社会秩序与稳定得以维护。
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有效遏制了犯罪行为,保护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安宁。
二、保障人民权益与公平正义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的权益,确保人民在社会中享有平等、自由、尊严的地位。
法律规范了各种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保护人民免受侵害。
法律还规范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当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法律提供了救济途径和法律保障,借助法律,人们能够维权、维护自身利益。
三、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法律在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能够修正和完善社会制度,为社会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还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和创意产生,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法律支撑。
此外,法律还规范了政府行为,增加了政府治理的可预见性和规范性,促进了公共服务的提供与落实。
四、维护法治原则与国家权威法律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依法治国,通过统一的法律规范全体公民行为,维护国家的权威与尊严。
法律的存在与实施,使国家的权力行使受到限制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保障了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应享有平等的待遇,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促进了国际交往与合作。
国际法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和关系,维护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际法还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规则,促进了经济往来和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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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析【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析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
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
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
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人身权】一般人格权的内容通说认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应包括: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
(一)人格自由人格自由是私法上的抽象自由。
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
它既指民事主体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指民事主体人格的自由权利。
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自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保持人格的自由;(2)发展人格的自由。
(二)人格独立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人格平等以人格独立为前提,人格独立以人格平等为归宿。
究其实质人格独立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人格权上的体现,它是民事主体自由地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必然要求,也是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三)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无论其在社会上的身份、财产和地位如何,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四)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人格尊严在性质上,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并不相同。
人格独立是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是人的主观状态,而人格尊严则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
首先,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自我感觉,是民事主体的一种观念。
其次,人格尊严也表现为一个社会和社会中具体的人对民事主体作为“人”应有的尊重,而且这种尊重不应因民事主体的性别、能力、文化程度、信用、资产等方面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所以,人格尊严个人价值的主客观评价的统一,是人皆有之的最基本权利。
【人身权】人身权的分类简介以权利的客体为标准,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重要也是最具有意义的分类。
一、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固有的民事权利。
其内涵有三:(一)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自然人从出生时,非自然人从成立之日起,就依法享有人格权。
在民事主体存续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无论其是否具有独立意思,或是否意识到,该权利都是客观存在的,直至主体死亡或终止。
该权利也无须民事主体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去实际取得,而且无论自然人在其年龄、智力、性别、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别,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所谓人格,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人格权享有的基础。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人格权。
前者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
前者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后者包括姓名权和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等。
二、身份权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家庭、亲属团体和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
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从本质上说,身份权只是借用了权利一词的表象,实则为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
身份权可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前者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后者有荣誉权。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它们都具有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性,都是专属权、绝对权、支配权和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法律对这两类权利的保护,旨在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价值,以保护民事主体对其人身利益的充分享有和支配。
但它们仍有很大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
第二、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第三、权利的主体不同。
第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第五、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人身权】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1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
民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
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成文法国家民法典除在总则部分对人身权作出一般规定外,基本上是在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具体人身权及其保护方法;不成文国家则专设侵权行为法部门,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为后世主要国家民事立法所沿用。
而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如何进行界定,无论国内国外,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规定,我们可将侵权行为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③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造成民事主体权利的损害,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
将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认作侵权行为,是罗马法开创的先例。
罗马法的私犯,就是侵权行为。
私犯实际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财产的私犯,另一类就是对人身权的侵害的私犯,称之为“对人私犯”,并对侵害人身权的私犯违法行为,以侵权行为制裁。
在《法国民法典》中,虽未明确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在规定侵权行为原则时,将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包括在内。
《德国民法典》在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将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以及贞操等人身权,列为最重要的侵权行为,置于财产权侵权行为之前,表明了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变化。
可以说,将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认作侵权行为,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我国《民法通贝4》亦认侵害人身权为侵权行为,并在第119条和120条,作出明文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其在法律特征上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很多相同之处,如都是违法行为,都是有过错的行为,都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但在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上,两者存在差别,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因而它具有如下特点:①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财产损失或者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表现为人体伤害和人格利益损害。
②侵权行为的后果难以用金钱计算损失,一般通过其他标准计算金钱损失。
③侵权行为在权利主体消失后,亦能有条件的构成。
如公民死亡后,其某些人格利益仍受保护。
2人身权民法保护的基本方法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
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
所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民法保护方法的财产性和补偿性,决定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发生侵权赔偿之债。
而对于侵害人身权的受害人的民法保护,以损害赔偿为其基本方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和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自身的选择。
当人类自己发现对同类的侵害,以同态复仇的方法进行保护,不仅是野蛮的、不道德的,而且也是无益的以后,就选择了损害赔偿的方法,作为救济人身权侵害的基本方法。
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不仅认为对侵害物质性人身权的受害人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是科学的、合乎理性的,而且,对于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受害人也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也是科学的、合乎理性的。
因而,对于人身利益的损害,人类也选择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作为基本方法。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对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损害赔偿方法,已经形成了完备而系统的制度。
它包括:①对人身伤害的财产赔偿制度,一般又称为人身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财产赔偿。
②对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一般又称之为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01年2月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回答,这是我国在人身权保护方面的重要立法之一。
而这里的赔偿也一般包括具有财产因素的人格利益和不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
③对侵害人身权的慰抚金赔偿。
这是指对侵害人身权利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金钱赔偿,藉以平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感情伤害等。
而且在国际上,这种抚慰金赔偿的适用,有日渐扩大范围的趋势。
当然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还包括其他方式,如《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