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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 (三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 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 。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 造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 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 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 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规政策
• 教育法律 • 教育法规 • 教育规划文件及其他
教育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义务教育法》 • 《残疾人保障法》 • 《教育法》 • 《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 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国发展特殊教育才获得国家根本大法的 支持。
《教育法》
• 1995人大颁布的《教育法》第38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 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职业教育法》
• 1996年颁布《职业教育法》,其中第七 条提到“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 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 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率先定位于区域性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政府 予以相应的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下,与本区域内 的随班就读校、点共同支撑、服务于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形 成全方位的特殊教育服务网络。将新建学校发展成为区域性的“特殊教育 研究基地”《规划》的出台,势必带来短期内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数 量快速增长。在数量增长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这批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育 教学研究是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将新建学校建设成为“特殊教育研究基 地”,可以促进特殊教育学校与教科研部门、高校等研究机构形成研究与 实践的合力;学校成为科研实践和检验的基地,研究机构成为学校教育教 学实践提高质量的推进器,共同促进特殊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项目学校建设也要适当与当地残疾人事业的系统工程相结合,特别是康复 设施的利用上,提倡资源共享、互通互用。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1. 范本(风格一)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引言特殊教育是指为满足具有智力、学习、行为、社交等方面困难的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和支持。

为了确保特殊教育的有效实施,各国纷纷制定了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点。

二、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国际框架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简介:该公约于2008年通过,旨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的全面权利和尊严,特殊教育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要点:- 应提供相应的特殊教育服务和设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 特殊教育应致力于促进残疾人的个人发展和社会融合。

2. 《世界不再排斥残疾人共约》简介:该共约于2013年通过,提倡通过特殊教育和其他支持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要点:- 特殊教育应根据残疾人的个体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和服务。

-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提供无障碍的教育环境,确保残疾人能够充分享受教育。

三、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国内实践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介:该法律于1986年颁布,对特殊教育的实施给予了相关规定。

要点:-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提供特殊教育服务,满足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学习需求。

- 政府应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和支持,并建立相应的特殊教育机构和资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简介:该法律于1990年通过,旨在保护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包括教育权利。

要点:- 残疾人享有受到特殊教育的权利,学校和教育机构应提供相应的特殊教育服务。

- 政府应建立特殊教育资源和支持体系,确保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需求得到满足。

四、附件(在此处添加附件,例如: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全文、相关政策文件等)五、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此处添加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2. 范本(风格二)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特殊教育是为了满足具有各种特殊需求的学生所提供的一系列教育服务和支持。

为了规范特殊教育的实施,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点。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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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Ø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 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 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Ø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 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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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包 括初中班)中住宿生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 地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非住宿生可相 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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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3)教学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 班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高中的定额标 准,初中班应相当于当地中级师范学校的 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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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
➢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 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 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 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 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 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 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 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 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 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 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 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 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 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资助。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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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Ø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
重视学前教育, 关心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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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主要内容
Ø 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与文件 Ø 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Ø 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 Ø 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10-14)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10-14)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1998年)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中残联,2003年)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 (教育部,1986年)
5、《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残 联、教育部,2007年)
6、《“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 划(2008-2010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2007 年)
➢ 1951年 10月1日,周总理签署《关于改革学制的 决定》,要求在发展各级各类普通教育的同时, “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 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 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 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 作轨道,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 查。
1985年国家重申:盲、聋哑学校的教师、 校长、教导主任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 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智力落后儿童学校 的教师也按规定执行。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
200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
200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
(二)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
➢ 教育行政法规
1、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1989年转发)
3、受教育形式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 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 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 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 点的场所和设施。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课件

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课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 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 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 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 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 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 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年 1928
学校
7

学生 276 数
职员 数
1929 24 786
1930 21
1275 80
1936 30
1417 185
1937 15 538 66
1943 8
430 70
1945 21 1151 266
1946 40
2322 324
1948 42
2380 360
1948年,仅有8所公立学校,其中一所国 立特殊学校,80%为私立学校,2380名 学生中1726名聋生,654名盲生,没有 专门的智力落后教育。
2008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康复 教育 劳动就业 文化生活 社会保障 无障碍环境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 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 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一章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 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 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得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得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得重要文献与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得法律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得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得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与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与其她有残疾得公民得劳动、生活与教育。

2、《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95年颁布)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与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与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与便利。

3、《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得与残疾得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得实施特殊教育得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与智力残疾得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得场所与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得,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得;(二)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得;(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得;(四)选用未经审定得教科书得。

3、《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得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四章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第四章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n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 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 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n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 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n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 利 第七章 环 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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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n 第三章 教育
n 第十八条[职责] 第十九条[依特性施教]
第二十条[发展方针] 第二十一条[办学渠道] 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方式]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方式] 第二十四条[成人教育]
n 3 1980年重设为特殊教育处,属初教司 (后改基础教育司)。——其他的残疾 人的教育也列上日程。
n 4 1994年,设立非常设机构“国家教育 委员会特殊教育办公室”,各省设专职 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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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三、建国后颁布的有关法规
1、1956年《关于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经费问题 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师资]第二十六 Nhomakorabea[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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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n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n 2008年7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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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n目 录 n 第一章 n 第二章 n 第三章 n 第四章 n 第五章 n 第六章 n 第七章 n 第八章 n 第九章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2011-10-14)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2011-10-14)
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
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
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
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 原法 ➢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
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 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 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 疾幼儿。
➢ 新法
➢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 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 利和帮助。
➢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 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 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 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 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 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二)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 ➢ 教育行政法规 1、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年转发)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2001年)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2011-10-14)
➢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 重视学前教育, 关心特殊教育!
主要内容
➢ 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与文件 ➢ 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 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 ➢ 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
一、我国特殊教育主要法律、法规与文件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特殊教育法规

特殊教育法规

學習障礙


二 三
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 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 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 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 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 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 顯著成效者。
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 頻率聽閾達25分貝以上者。 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以 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 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其狀況及鑑定標準如下: 構音障礙: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 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聲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 年齡不相稱,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特殊教育法 第17條

特殊教育學校 (班) 、特殊幼稚園 (班) 設施 之設置,應以適合個別化教學為原則,並提供 無障礙之學習環境及適當之相關服務。
前二項人員之編制、設施規模、設備及組織之 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 第22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 隊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療、教育、社
特殊教育法 第9條

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 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 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於本法公布 施行六年內逐步完成。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 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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