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省XX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XX按照存单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放贷XX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条 XX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但贷款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除外;(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五条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XX服务辖区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承贷XX是存单开出机构的,借款人不受是否在XX服务辖区内的限制。
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应当明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一、什么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这就像是单位有个定期存单,这个存单就像是个宝藏,但是单位现在急需用钱,又不想把这个定期存单直接取出来损失利息之类的。
于是呢,就可以拿着这个存单去做质押贷款。
就好比把这个宝藏抵押给银行,银行呢,根据这个存单的价值,借给单位一笔钱。
这可是个挺不错的办法呢,能解决单位资金周转的大问题。
二、准备工作。
1. 单位这边啊,得先把自己的单位定期存单准备好。
这个存单得是合法有效的哦,就像你出门得带身份证一样重要。
而且这个存单的相关信息,像存单号码、金额、存期啥的,都得清清楚楚的。
2. 营业执照这些东西也不能少呀。
这就像是单位的身份证明,银行得知道是谁来贷款呀。
要确保营业执照是在有效期内的,要是过期了,那可就像没带钥匙想开家门一样,不行的。
3.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也得备着。
毕竟这是代表单位做这么重要的事儿,得证明身份嘛。
而且呀,最好是原件,复印件有时候可能会不太靠谱。
三、向银行提出申请。
单位要找一家合适的银行去申请这个贷款。
到了银行呢,就和银行的工作人员好好说说自己的情况。
比如说为什么要贷款呀,需要多少钱呀,贷款的期限大概想是多久之类的。
这个时候呀,可不能害羞,得把情况都讲清楚,就像和朋友聊天一样坦诚。
工作人员呢,会给单位一些申请表之类的东西填写。
填写的时候可得仔细啦,一笔一划的,不要写错字或者填错信息哦。
要是写错了,就像在白纸上滴了一滴墨,看着可不舒服啦。
四、银行审查。
银行收到单位的申请之后呢,就会开始审查啦。
1. 银行会先看这个单位定期存单是不是真的。
他们有自己的一套办法来查验,就像验钞机验钞一样仔细。
要是发现存单有啥问题,那这个贷款可能就办不成了。
2. 还会审查单位的经营状况。
看看这个单位是不是有能力偿还贷款呀。
要是单位经营得不好,银行也会担心把钱借出去收不回来呢。
这就像你借钱给朋友,你也得看看朋友有没有还钱的能力呀。
3. 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情况也是审查的重点。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贷款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贷款人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人指需融资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持有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贷款人在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前,应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章质押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单位定期存单的合法持有人证明;(三)借款人的企业法人证书、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四)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贷款人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人。
第八条贷款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以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为依据,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贷款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并在通知中明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上达成借贷合同后,应当书面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二)贷款期限;(三)贷款利率与计息方式;(四)还款方式与期限;(五)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应当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单位定期存单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质押物的基本情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对企业或机构在存款期间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其发放贷款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资质要求:贷款方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并具备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
2.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的面额通常要求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同时要求存单的现金价值具有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方的需求和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限可以灵活的确定,但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到期日。
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会有一定的浮动性。
5.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银行根据内部风险控制和贷款方需求等因素确定。
6.贷款用途:贷款用途通常没有明确限制,贷款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使用贷款资金。
7.贷款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根据贷款方的还款能力和需求确定。
8.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设置担保措施、要求第三方保证人等。
9.贷款提前还款:贷款方可以选择在存单期满前提前还款,但通常会按照银行的规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可能因银行政策、贷款方资质、贷款额度等因素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实际操作中,贷款方和银行双方需要明确具体的权益和义务,并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
建议贷款方在申请贷款前详细了解银行的贷款管理规定,并与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中,单位将其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这种贷款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有着广泛的适用性和便利性。
本文将从质押贷款的定义、特点、申请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定义。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存入一定期限的资金,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
而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某种有价物品作为质押物,以获取贷款的一种方式。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则是将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特点在于其安全性和灵活性。
首先,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流动性。
银行对于定期存单的抵押率较高,一般可达到存单面额的70%至90%。
其次,质押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因为银行可以通过质押物来降低风险。
最后,贷款期限较长,通常可以达到存单的期限。
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单位需要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后,单位将质押物即定期存单交给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和登记。
接下来,金融机构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和贷款需求,确定贷款金额和利率。
最后,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可获得贷款。
然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如果单位无法按时还款,则质押物可能会被银行处置。
其次,如果质押物的价值下降,银行可能要求单位追加质押物或提前还款。
此外,如果单位违约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贷款。
为了降低风险,金融机构在审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会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首先,金融机构会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风险。
其次,金融机构会对质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流动性。
最后,金融机构会根据贷款金额和利率,制定还款计划,并要求单位提供担保措施,如保证人或其他担保物。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提高运营效率,订立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相关人员在进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
2.2 单位定期存单指本单位以其名义持有的、以特定金额、特定利率、特定期限发行的存单。
2.3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申请条件3.1 单位申请质押贷款必需符合下列条件:(1)本单位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单位定期存单属于本单位合法全部或持有,无任何纠纷;(3)单位财务情形良好,有归还贷款的还款来源。
第四条申请料子4.1 申请单位须准备以下料子:(1)单位定期存单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书,包含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计划等;(3)单位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情形分析报告;(4)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包含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5)其他金融机构要求供应的相关料子。
第五条审批程序5.1 申请单位向负责企业金融业务的部门递交申请料子。
5.2 负责企业金融业务的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料子,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条件。
5.3 审批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申请单位,包含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
第三章质押与解押第六条质押程序6.1 质押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事项和相关权益。
6.2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质押手续,包含出具质押凭证、签署质押登记簿等。
6.3 质押凭证应如实记录质押单位、质押金额、质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质押物保管7.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质押物的保管工作。
7.2 质押物应妥当保管,防止损毁、灭失或他人侵占。
7.3 质押物定期进行盘点,确保数量和价值与记录全都。
PJCB-QC-XG-32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的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经办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本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单位定期存单“权利”作为质押担保,并在符合贷款条件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四)贷款质押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质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的各项手续完备;可靠性主要是指质权确能实现。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一)单位在本行办理定期存款时,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质押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经办客户经理)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制,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报告负责,并报送信贷管理部进行权限内审查审批。
信贷管理部对权限内客户风险揭示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和审查意见负责,并在权限内进行审批,超审批权限的客户上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和董事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如下:
1. 质押贷款主体: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必须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质押标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标准由政府部门和央行制定并公布,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形势可能进行调整。
3. 质押材料:贷款申请单位需要提供有效的单位定期存单原件作为质押材料,存单的金额需满足贷款额度要求。
4. 贷款利率: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确定,利率浮动方式和调整频率也由银行决定,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明确告知贷款人。
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通常不超过质押存单的期限。
6. 贷款用途管理:贷款申请单位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合规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贷款资金。
7. 还款方式:贷款申请单位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确保还款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8. 贷款监管:银行将对质押贷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安全。
以上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般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银行的要求而有所不同,贷款申请单位在办理贷款时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要求。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
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提供点滴借鉴。
关键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对策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72-02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开展凭证式国债、股票、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
银监会及各个银行都出台了对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程序。
然而,近几年,随着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出现了民事及刑事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数额标的以亿计数,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贷款活动提供点滴借鉴。
一、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流程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行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质权人接受其他银行出具存单办理质押贷款的风险则成为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
如果核押工作出现问题,那么,银行的第二还款来源将成为泡影,带来的损失将无可弥补。
首先落实核押程序是该笔质押贷款安全的基础。
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担保法法规的规定,质权自出质物(质押存单)交付质权人(银行)时设立。
贷款行首先要对存单进行核押程序,主要工作包括:存款行对存单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向贷款行提供书面确认书,存款行提供保证不提前支取、挂失、到期后没有质权人书面通知不支取付款项等保证材料。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确保贷款风险可控,提高存款利用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所有单位。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由贷款协议约定。
第五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有不实之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审慎核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二章定期存单的质押第八条单位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供标准化的质押合同,明确质押期限、质押物品、质押率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质押给金融机构时,应当保证定期存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定期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其面额的80%。
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足够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受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进行质押物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质押期限一般不超过贷款期限,如单位需要续贷,应当提前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期限届满时,如单位无法按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处理质押物。
第三章贷款的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第十五条单位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单位贷款期间如遇到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应当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在贷款期间如有变更质押物的需求,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及透明度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信息披露要 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监管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透明度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信息披露和
透明度要求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合同及法 律要求
06
合同要素及条款
添加 标题
合同主体:借款人、出质人、贷款 人
添加 标题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 同和电子合同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担保合同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评估 报告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清单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保险 单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单位定期存单面值的9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单位定期存单到期日的前一个月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或部分还款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速度 快,一般可在几天内完成 审批流程。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借款人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期限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金额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利率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用途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担保方式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
03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单位 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 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贷款 用途证明文件
申请人必须是单位法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保障企业贷款风险掌控和资金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三条贷款申请资格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1.贷款申请单位应为本企业的合作伙伴,经双方签订有关合同并获得共同贷款意向;2.贷款申请单位应能供应合法、真实、有效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3.贷款申请单位需具有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本领。
第四条贷款审批程序1.贷款申请单位应向本企业提交贷款申请和相应的法律文件及证据;2.法务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看法;3.法务部门将审查看法上报给企业管理层,并提出建议;4.管理层依据审查看法和建议,作出最终的贷款审批决议;5.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单位,应签署相关合同,并履行合同商定的其他手续。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还款第五条贷款发放1.贷款发放应依据合同商定的日期和金额进行;2.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单位应供应法定的还款保证金或担保;3.贷款发放后,贷款申请单位应定时使用贷款,并定时还款。
第六条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依据市场利率和贷款申请单位的信用情形确定;2.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并提示贷款申请单位承当利息风险。
第七条贷款还款1.贷款申请单位应依照贷款合同商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2.贷款申请单位延期还款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提出申请,并获得本企业同意;3.贷款申请单位提前还款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本企业,本企业应搭配进行相关操作和结算。
第四章监督与风险掌控第八条监督与检查1.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2.监督与检查内容包含贷款款项的使用情况、财务报表、还款情况等;3.如发现贷款申请单位违反贷款合同商定,本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风险掌控1.本企业应订立有效的风险掌控措施,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安全性;2.风险掌控措施应包含贷款审批、贷款额度限制、担保物价值评估等;3.本企业应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单位以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行为,保障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1. 贷款申请条件:借款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有独立承担债务能力,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
2. 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必须由借款单位持有,并加盖单位公章;质押的定期存单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未发生过质押、转让或处分行为。
3.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质押定期存单的价值、贷款用途、借款单位信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借款单位信用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
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借款单位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质押定期存单的到期日,但最长不超过法定期限。
6. 还款方式:借款单位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并在到期前向贷款机构提供足够的还款保证。
7. 违约处理:借款单位未按时、足额还款的,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并可能对借款单位的信用状况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些管理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
借款单位和贷款机构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合法合规,保护各方的权益。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二)一、总则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存款人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给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情况。
为规范贷款管理流程、保护贷款双方的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1. 存款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 存款人必须拥有单位定期存单,并依法登记在册。
3. 存款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 贷款额度由贷款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定期存单的价值进行评估决定。
2. 贷款期限根据存款人的需求和贷款机构的政策确定,最长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剩余期限。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pptx
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 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 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 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
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 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 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 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 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 贷款人
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 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
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 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 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
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 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 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
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 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 方
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 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 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5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期存款存单(以下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存单作贷款质物,从银行营业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必须合乎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额不得高于该存单存款金额的80%。
第四条本规定所及作为质物的存单必须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存单。
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存单质押贷款须持借款方本单位(人)存单和单位证明(身份证)如何借款方使用其他单位的存单出质,必须与该存款单位持存单及单位证明(身份证)一同到银行机构办理质押手续,存款单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物时借款方须向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出质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存单。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出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流程,并将其公示。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规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质押贷款的审批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批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依法履行审查程序,确保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现场审核、资产调查和风险评估等手段,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和贷款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贷款资金要被用于指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催收逾期债务。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风险预警措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含公司、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以及其余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按期存单是指借钱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拜托贷款人依照开户证明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按期存款权益凭据。
单位按期存单只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按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益凭据。
金融机构应拟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增强对开具《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和开立、使用单位按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该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例,依照同等、自发、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按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钱人办理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余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户证明书,包含借钱人全部的或第三人全部而向借钱人供给的开户证明书;(二)存款人拜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明书为第三人向借钱人供给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赞同由借钱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明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察赞同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察不一样意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拜托书实时退还给借钱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仔细审察开户证明书能否真切,存款人与本行能否存在真切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供给的密码能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加强资金运作风险的掌控和防范,保护企业利益。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存单质押贷款审批程序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审批应确保相关程序和要求的合规性。
2.申请人应供应以下料子:单位定期存单、申请表、贷款合同、借款人身份证明等。
3.依照我单位规定的审批程序,贷款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条贷款额度与利率1.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出抵押单位定期存单面额的80%。
2.贷款利率应依据市场情况和我单位资金本钱来确定,确保合理性和可支出性。
第六条贷款期限1.贷款期限一般不超出抵押单位定期存单的到期日。
2.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还款方式1.计划还款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商定,并需履行合同商定的还款义务。
2.可依据实际情况,提前还款、部分还款或展期等操作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八条还款保证1.借款人应供应还款保证措施,如供应能够完全掩盖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资金来源。
2.若借款人未定期履行还款义务,我单位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资金利用监督1.在贷款发放后,我单位应对借款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2.借款人应依照合同商定和相关规定使用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虚假冒用贷款资金。
第十条贷款信息公开我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确保信息的透亮度。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一条贷款审批管理考核1.贷款审批管理应依照我单位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
2.审批程序、资料完满度和审批时效等均应纳入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掌控考核1.贷款风险掌控应建立相应的评估和审查机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一)质押范围和条件:1. 质押范围:1.1 只有单位定期存单可以用作质押品。
1.2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80%。
1.3 质押期限和存单期限必须一致。
2. 质押条件:2.1 存单必须是单位在本银行开立的,且尚未到期的定期存单。
2.2 存单不得有其他任何质押、扣押或冻结等限制。
2.3 存单必须是有效的、未盗用的、非伪造的。
2.4 存单必须在本银行进行质押登记。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单位必须向本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等。
2. 银行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和审查,包括对单位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进行评估。
3. 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如果不批准,需要向单位说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单位和银行将签订贷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方式、利率、期限等相关事项。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单位的信用情况决定,双方协商确定。
2. 贷款期限与质押期限必须一致,一般不超过质押期限。
3. 贷款利息按季度支付,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4. 贷款到期时,单位必须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还款管理:1. 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2. 如果单位无法按时还款,必须及时向银行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3. 如果单位的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银行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追缴贷款本息。
4. 如果单位提前清偿贷款,需要提前通知银行,并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五)质押品保管:1. 存单质押后,由银行负责保管,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或转让质押品。
2. 存单质押期间,单位仍然享有存单收益。
3. 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存单到期,单位须及时续存或提前还款。
4. 贷款到期后,经单位申请,存单将解质押,并退还给单位。
以上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单位和银行应共同遵守,确保贷款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存单的安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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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 %。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质押合同第十五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七)质权的实现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
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第十九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条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
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质权的实现第二十一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
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三十条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存款行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单或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款行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存款行不按本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卫、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
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1保安理论培训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工作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