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印度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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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代印度法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136230003 原豫星

【内容摘要】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其法律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与宗教关系密不可分。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而作为古印度宗教法律核心的种姓制度则对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的演变、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古印度法宗教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历史上印度法系的基础。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的法律是仿照印度古代法制定的,印度法系即上述各国古代法律的总称。法律、宗教与信仰在印度法系中关系犹为密切,而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种姓制度位于印度社会的整个历史阶段都有着犹为重要的影响。

一、印度法与宗教

古代印度法符合东方绝大多数国家奴隶制社会法律的特点,即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通过君权神授管理国家;诸法合体,法条具体而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维护奴隶主的特权和利益;维护社会当权主体,推崇君权、夫权和父权。古代印度的宗教信仰完全承载了上述各项,成为践行法律的基本途径和实体手段。

(一)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与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来自于众多宗教。婆罗门教是外来的雅利安文化与印度西北部的土著文化相融合的产物。雅利安人于公元前1200年左右进入印度西北部,带来了“吠陀教”及其“吠陀文化”。吠陀教是大约公元前二千年古印度西北部的雅利安人的一种多神信仰,以《吠陀》为核心经典。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其教法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其教法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更对教徒的世俗生活生活进行调整和限制,如所有权、债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以所有权为例,法律保护私人的财务所有权,但受婆罗门教种姓制度的影响,在古印度“世界上的任何东西全都是婆罗门的财产;由于地位优越和出身高贵,婆罗门的确有资格享有一切”。“婆罗门可以毫不犹豫地拿去首陀罗的东西;因为他不存在任何财产;因为他的钱财本来就是应该被主人拿走的”。在债法关系上,同为借贷者,收取的月息分别是:婆罗门2%,刹帝利3%,吠舍4%,首陀罗5%,法律给予

高等种姓的债券特殊的保护。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渊源产生了重大变化,三藏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紧紧围绕“五戒”(不杀、不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不同。“持戒”是对每个佛教徒要求,具有防非劝善的功能和保护协调的作用。佛教中的“五戒”也是众多国家法律中明文予以规范和禁止的,更是当时印度社会生活行为规范的浓缩和提炼。

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在法律的内容方面,其主要内容种姓制度、所有权、债、婚姻家庭法、刑法及诉讼制度,皆来源于婆罗门教的教义。在法律的编排体例方面,受宗教影响最典型的当属《摩奴法典》,该法典按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梵行期、家居期、林局期和遁世期)来安排其体例。整部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转世与解脱”,中间为再生族的法律(第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第2卷)、“家居期的法”(第3至第5卷)、“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第6卷),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各个时期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二)宗教为主,法律处于附属地位

种姓制度被认为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初步形成于公元前11世纪。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掌管宗教祭祀的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拥有最高地位和众多特权,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实际制定者。因此,古代印度的法律制度着重维护婆罗门的利益。宗教是确立婆罗门地位的基础和依托,在印度社会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而法律则是占统治阶级地位的婆罗门用以巩固自身地位和特权的又一保障,处于附属宗教的地位。

(三)古代印度法是宗教、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惯和自古流传下来的圣人言行,从维护统治阶级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区别于现今国家的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由此而产生的古代印度是宗教、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以婆罗门教法为例,其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教法的三大渊源皆是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玄谈和道德说教。以《摩奴法典》为例,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四分之一。阿育王的石柱法虽是国王敕令,但其内容也主要是弘扬佛教的教义和精神,并不具有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如阿育王曾

在一段敕令中写道“少行不义,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这显然同一般意义上的国王敕令区别较大。

二、印度法与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同时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摩奴法典》是其代表性的法典。种姓制度以婆罗门为中心,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政治、经济、文化息息相关,可以说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

种姓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同时它还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各等级职业世袭,父子世代相传;二是各等级实行内部同一等级通婚,严格禁止低等级之男与高等级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罗没有参加宗教生活的权利;四是各等级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分化出严格的阶级,整体社会法制也围绕着这一制度为中心展开。

从古代印度立法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它对于种姓制度的严格维护,并给与高等等种姓的权益以特殊的保护,例如前文所提到过的债法对于高等种姓的特别保护;在婚姻法上也严格限定不同种姓的人之间不得通婚。诸如此类的规定严格控制了不同种姓的活动范围权限,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将各等种姓之间界限明确开来,也将不平等发挥到了极致。高等种姓拥有极大特权,而低等种姓却背负着沉重的负担,而这正是印度奴隶制社会的严重弊端,那么在这一制度下建立起的法制就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公平而言。一切法制均为保证上层种姓利益而设,极大地压迫了下层民众,这在婆罗门教时期尤为突出。随着阶级矛盾尖锐而应运而生的佛教成为国教后,虽然对原本的种姓制度有一定冲击,佛经逐渐成为了立法的渊源,宣扬众生平等的思想,但这对于种姓制度及受其影响较久的古印度法律并没有太大影响,并没能从真正意义上扭转这种局面,种姓制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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