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教育学》读书笔记(2020052417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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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育学》读书笔记
赫尔巴特是19世纪德国哲学家、心理学家,也是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在西方教育史
上,他被誉为“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在世界教育史上被称为“教育科学之父”,而反映
其教育思想的代表作《普通教育学》则被公认为是第一部具有科学体系的教育学著作。该书所阐述的学校管理制度、道德教育的理论以及教育目的等,从其政治方向来说,是为了“安定”当时的社会秩序服务的,但是,书中所论述的教学理论,说明了心理学对于教育学的意义,提出了教学的形式阶段的原理,论证了教育性的教学这一概念,特别是指出了培养多方面的兴趣对于促进学生学习的意义。
以下是我细读《普通教育学》这本著作的所得所想。
(一)五道念与教育目的论
五道念构成了赫尔巴特教育目的论的理论基础。五道念即自由、完善、仁慈、
正义和公平五种道德观念。
1.“自由”的观念。亦译作“内心自由”的观念。“自由”的观念要求个人
的意志和行为能摆脱一切外在影响的束缚而只受制于人的内在判断,归之于人的内
在自律,归之于人的理性自觉,从而使人的意志、理性与外在行为完全协调起来。
意志、理性之外显即为人之行为,人之行为之内化即为人之意志、理性。赫尔巴特
认为,如果道德实践只是借助于道德他律,借助于一味附和外来的主张来实施,那
么,这种实施便是懦弱和苍白无力的。只有“自由”的观念才可使人的意志和行为
之间避免产生任何矛盾和斗争。它使人具备明确的目标,不致产生动摇、犹豫、颓
伤和彷徨。但是,“自由”的观念本身只解决了人的价值判断问题,因而只能使人
决定行为的目标和方向,还不能成为有道德的人。
2.“完善”的观念。赫尔巴特认识到,在实际的道德实践中,人的由意志、理
性所作出的内心判断往往难于与外在行为完全协调起来,人之理性判断外发之为道
德行为,往往受客观条件和人的其他心理品质的影响。当内外发生矛盾且这一矛盾
不能调和之时,即需依靠“完善”的观念去加以解决,即用多方面的意志力和坚强
而紧张的毅力加以“内部的协调”。“完善”的观念以认识的全面性为前提,以行
—
为的完善性为目标。“完善”的观念可作为一个衡量人的意志所应达到的限度的正
确尺度。
3.“仁慈”的观念。亦即“绝对的善”的观念。“完善”的观念得以发生作用
的法宝是人的意志等理智能力。如果借助人的内部的理智能力还无法协调意志和行
为之间的矛盾时,就要用“仁慈”的观念来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使人不与任何人
发生那种危险的恶意的冲动。“仁慈”的观念发生于两种意志的相互关系之间,通
过这一观念使自己的意志处处与别的意志相协调,具有无私地为他人谋福利的强烈
愿望,这样,社会冲突就不可能发生,社会秩序就会得以安定。
4.“正义”的观念。如果说“仁慈”的观念类似于“将心比心”由己推人的忠
恕之道,那么,“正义”的观念则是“守法”的观念。如果“仁慈”的观念还不足
以遏制人的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恶意冲动,就必须通过“正义”的观念,即根据人们
志愿协调所制定的守法观念或法律条文予以解决。这样,“正义”的“守法观念”
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会牢固地建立起来。
5.“公平”的观念。亦即“报偿”的观念。如果通过“正义”的观念还不能够解决不同意志之间的矛盾,就必须通过“公平”的观念,对那些预先思量过的错误
行为予以应受的惩罚使之不失为公道。“公平”的观念要求以等量的善与恶偿还于
当事人,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它使人意识到不良的行为必将导致应有的法
律制裁。“公平”的观念的本质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网恢恢,终当扬善惩恶,
主持公平。
在赫尔巴特看来,五道念为人人所共有。作为一套普遍的道德范畴,五道念是
人类的永恒的美德,它将人类的一切美德都网罗入内。在五道念中,“自由”和“完善”的观念是面视个人的自我道德修养而言的,而“仁慈”、“正义”和“公平”
的观念则是针对人际关系而言的。五道念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关系,越到最后,其道
德自律的成份越少,而道律他律的色彩越浓。赫尔巴特认为,五道念囊括了意志道
德的一切类型,因而是巩固世界秩序亦即维护普鲁士君主政体下占统治地位的社会
关系和道德规范的“永恒真理”,如果人人都能牢固地将五道念建立起米,天下自
无任何骚乱,社会自然安定太平,人民自然各司其职,安守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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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教育的整个目标和全部工作就在于以五道念为基础,培养具有完美的道
德品质的人,“使绝对明确、绝对纯洁的正义与善的观念成为意志的真正对象,以
使性格内在的、真正的成分一个性的核心一按照这些观念来决定性格本身,放弃其
他所有的意向”。这种以培养道德为旨归的教育目的,赫尔巴特称之为“道德目的”
或“必要的目的”。“道德的目的”或“必要的目的”是教育最终的最高的目的,
是公民道德对教育目的和学生人格所提出的必然要求。道德目的强调要培养内外统
一,道德认识、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相互协调的具有自律道德的人,很显然,“德
育决不是要发展某种外表的行为模式,而是要在学生心灵中培养起明智及其适宜的
意愿来”。道德目的即是要培养既不怀疑现存的社会制度,又能克服自己内心的任
何冲动的“完人”。
教育目的除了“道德目的”这一最终的或最高的目的之外,还应当包括“纯粹
可能的目的”或“意向目的”。在赫尔巴特看来,人类的社会分工是必要的,“人
类社会早就发现分工是必要的,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把他所做的事做好”。但是,分
工过细也会造成弊端,所以,“在真正人类的较高级活动领域中,分工不应该分到
使每个人相互不了解的程度”。社会要求每一个人都要热爱一切工作,同时又必须
精通一种工作,“这种专一的精通是各人所意向的事情,而多方面的可接受性,只
能产生于个人从一开始就作出的多方面的努力之中,这就是教育的任务”。作为教
育者,应该针对儿童在未来的成人生涯中所可能遇到的种种职业选择问题,有意识
地为他们的未来生活和就业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因此,必须针对儿童兴趣的多方
面性培养儿童“平衡和多方面兴趣”,以使儿童获得“一切能力的和谐发展”。
(二)性恶论与管理论
赫尔巴特禀承了历史上沿袭的,曾为中世纪神学所极力鼓吹的“性恶论”,认
为在儿童天性中处处都会表现出不服从的烈性。“这种烈性就是不守秩序的根源,
它扰乱成人的安排,并把儿童未来的人格本身也置于种种危险之中”。这种盲目的
烈性情绪的种子,这种原始的欲望如果不加以遏制,它就会伴随着儿童的成长而一
直存在于儿童身上,还甚至会逐年增长扩大。一任私欲恶性膨胀的人往往都会受到
应得的报应,但是这种报应必然会付出代价,因而也是一种道德上的罪恶,是应当
避免的。理想的方略便是将儿童不服从的烈性消灭在萌芽之中,“所以为了要使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