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两个证据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两个证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是我们国家刑事司法改革的阶段性重大成果,是完善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虽然两个证据规定规定的是证据问题,但是由于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发展和最终被用于定案的根据,证据的运用一定脱离不开诉讼的程序。因此,证据制度的完善必将推动整个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

“两个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中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对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执行“两个规定”,笔者有一些疑问及看法。

1.非法言词证据如何界定?什么样的证据是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从该条文的字面意思来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为非法言词证据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取。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但是采用其他非法手段——比如采用威胁、诱惑等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应当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就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和疑问。该条款用的是“采用

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其中的一个“等”字在中文中用于例举时有两种意思,一种意思是列举未尽,还有一种意思是列举煞尾。如果采用第一种意思来解释本条款,则可以理解为除了刑讯逼供的方式之外,用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也应当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若采用第二种意思来解释本条,则只有理解为只有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才能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因此,对此处的“等”字到低应当做何解释,将会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且很难解决的问题。

2.关于被告人是否应当就非法证据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六条的表述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对此,站在公诉机关的立场来理解,被告人如果主张自己在审判前的供述是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非法取得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法庭不应当采纳其意见。如果站在辩方来理解,则会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从来都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只要提出其在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则由控方承担证明其提交给法庭的被告人审判前的供述是合法取得的责任,当然,不排除被人要配合法庭调查非法取证的事实,例如如本条规定的

向法庭“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但这并不是被告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或义务。本条款规定的是“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前述线索或证据,从条文的表述来看,是用来约束法庭的,是“法庭应当要求被告人提供”,而不是“被告人应当要向法庭提供”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证据。因此,被告人不应当承担证明自己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责任,但法庭可以要求其配合查明非法取证的事实。其实,这一难点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加以解决,只要规定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被告人审判前的供述同时提交取得该堂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或者规定讯问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辩护人到场,那么,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被告人在审判前的供述是否是非法取得则不证自明。

树立证据的核心意识是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我们在执行“两个规定”的同时,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执行,并不断增强证据审查的能力,以使得公诉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