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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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的概述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其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针对“
第二节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1.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这部分内容要注意到界定的是“所有权”,有关规定要熟悉,应该能在考题选项中把属于国有资产的项目区分出来。
2.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3.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2)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节国有资产评估
1.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08年教材调整):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4)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5)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6)合并、分立、清算;
(7)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8)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9)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10)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11)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
第四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登记管辖(P71)
范围: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3、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在地: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如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
内容: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产权转让
1、监督管理:(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重大变化的处理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3)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转让程序
(1)企业决议的三个步骤: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
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②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③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①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②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④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六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七节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08年新增)
1.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报备和事先报批两种情况处理。
注意:①以上所说的“控股”或“参股”是指该股东本身,不是指上市公司。②泛称“国有
股东”时,没有注明“控股”或“参股”的,为二者都适用。
2.协议转让
国有股东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
注意:“起码”在原文中的说法是“包括但不限于”,即至少应当有的内容。
3.无偿划转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1)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时,上市公司股份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3)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间接转让
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