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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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餐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运营行为,增强监视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运营次第,保证消费者身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食品运营容许管理方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小餐饮,是指有固定运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复杂,从事餐饮效劳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集体运营者。

运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小餐饮运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平安规范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运营活动,对其运营食品的平安担任,接受社会监视,承当社会责任。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许团体有权对小餐饮运营中的违法行为停止赞扬和揭发,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小餐饮食品平安信息,对小餐饮食品平安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鼓舞小餐饮运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方式增强自律,引导小餐饮运营者依法运营,增强行业自律,推停止业诚信树立,宣传、普及食品平安知识。

第二章容许管理第六条小餐饮实行容许制度。

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小餐饮运营容许证»。

第七条«小餐饮运营容许证»应当载明称号、担任人、运营场所、运营范围、运营类型、容许证号、日常监管管理机构、日常监视管理人员、赞扬揭发、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外容。

容许证号格式为: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对加工运营场所面积≤20㎡的小餐饮,应在«小餐饮运营容许证»运营范围栏中严厉控制加工运营项目。

第八条«小餐饮运营容许证»有效期为2年。

由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担任制定式样,并印制。

第九条从事小餐饮运营活动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依法操持工商注册注销,并取得小餐饮运营容许证:〔一〕有固定、合法的运营场所,运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分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二〕加工运营场所内应当坚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植物;〔三〕厨房各功用区规划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白,防止食品寄存、操作发生交叉污染;〔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五〕装备有效的冷藏、洗濯、消毒、排烟污染、防蝇、防尘、防鼠设备,以及处置废水、寄存渣滓〔废弃物〕的容器或许设备;〔六〕无公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备的,应当运用契合规则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许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福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定义】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经营条件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面积在30㎡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工作原则】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或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第五条【登记准入】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小餐饮登记条件】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四)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21条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21条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21条第一条:设立合理的经营计划餐饮业经营者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包括菜单设计、供应链管理、人员安排等方面。

第二条:保障食品安全所有食品必须符合法定标准,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提高服务质量餐饮业经营者应该重视服务质量,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四条:合理定价经营者应该根据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定价,保持价格竞争力,避免涉嫌价格垄断或不当争议。

第五条:合规税务遵守税法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公平纳税,不得逃税漏税,保持良好的税务信用记录。

第六条:环境卫生保持餐厅环境整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清洁卫生。

第七条:员工管理合理配置员工,保障员工权益,遵守劳动法规,保持劳动关系稳定。

第八条:市场推广采取有效的市场推广策略,提升知名度,吸引顾客,增加营业额。

第九条:供应链管理建立健全的供应链体系,确保食材供应充足和质量稳定,保持供应链可控性。

第十条:食品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改善经营环境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实际,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经营环境。

第十二条:关注消费者需求倾听消费者意见,不断改进菜品和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保持客户忠诚度。

第十三条:合理库存管理合理控制库存数量,避免库存积压和浪费,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保持经营行为合规性。

第十五条:厨房卫生管理加强厨房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防止交叉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检查。

第十七条:节约能源节约能源,减少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十八条:创新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经营模式,适应市场发展变化,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经营。

常熟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常熟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常熟市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规范小餐饮的备案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我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固定且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从业人员较少,经营品种风险较低(不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小餐饮在一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备案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部门职责)各分局(所)由市局委托负责对所属辖区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和小餐饮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四条(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属辖区分局(所)进行备案。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备案后,即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五条(相关要求告知)各分局(所)应当告知备案申请人小餐饮备案的相关政策和条件,备案后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备案条件)备案小餐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二)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三)经营品种在目录范围内(不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备案材料)小餐饮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小餐饮备案申请书(含:1、小餐饮备案承诺书;2、备案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平面示意图、设施设备清单;(四)备案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小餐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餐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餐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餐饭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小餐饭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小餐饭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小餐饭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经营,诚信自律,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责任制第五条小餐饭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

第七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第八条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九条采购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源可靠,票证齐全。

第十条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储存应按类别分区,生熟分开,冷藏食品应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销售第十三条食品加工应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手套等。

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工具应分类使用,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过程中,应保持环境整洁,食品存放有序,严禁出售过期、变质、有害食品。

第十六条餐饮具清洗消毒应符合国家规定,确保餐饮具卫生安全。

第五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岗治疗。

第十九条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一)普通小餐饮;(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餐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餐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饮单位。

第三条小餐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项目规范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便社会监督。

第四条小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小餐饮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七条小餐饮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八条小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要求、采购渠道和采购记录。

第九条小餐饮单位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并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小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储存条件、储存期限和储存要求。

第十一条小餐饮单位应当保证食品储存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销售第十二条小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加工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加工流程、加工要求和加工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小餐饮单位应当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小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销售要求、销售渠道和销售记录。

第十五条小餐饮单位应当保证食品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五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第十六条小餐饮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健康检查和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小餐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小型餐饮奖罚制度管理办法

小型餐饮奖罚制度管理办法

小型餐饮奖罚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餐饮企业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厨师、服务员、清洁工等。

第三条奖罚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在明确的环境中工作。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四条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

第五条物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礼品、旅游等。

第六条精神奖励包括表扬、荣誉证书、优先晋升等。

第七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 工作表现突出,得到顾客好评的;2. 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3. 积极参与企业活动,为企业文化建设做出贡献的;4. 为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

第三章惩罚制度第八条惩罚分为警告、罚款、降职、解雇等。

第九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惩罚:1. 工作态度消极,影响服务质量的;2.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3.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4. 损害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5. 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奖罚程序第十条奖罚决定应由管理层根据员工的具体表现和相关证据作出。

第十一条奖罚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复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奖罚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十五条本制度每半年至少修订一次,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小型餐饮企业可以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奖罚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同时对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

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

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小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餐饮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食品安全采购与储藏第八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渠道、供应商选择、采购要求等,确保采购的食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第九条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食品储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储藏场所应当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蝇;(二)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次存放,生食与熟食、食品与非食品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三)冷藏食品应当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中,温度应当保持在0℃以下;(四)冷冻食品应当存放于专用冷冻设施中,温度应当保持在-18℃以下;(五)食品储藏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食品安全加工与制作第十一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加工与制作,确保食品卫生、营养、口味等方面符合消费者需求。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从业人员在操作前应当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手套等;(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分别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三)食品加工工具应当分类、分用,生食与熟食、食品与非食品应当分开使用,定期清洗、消毒;(四)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五)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注意食品的感官性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小餐饮管理办法

小餐饮管理办法

小餐饮管理办法小餐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餐饮企业的管理,规范小餐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小餐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小餐饮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规定,加强自律,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餐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小餐饮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小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小餐饮安全规范》等标准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小餐饮生产经营管理第六条小餐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二)拥有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三)有必要的卫生保障设施;(四)有完整的设备、操作流程、验收规范、食品原材料采购和检验等控制措施;(五)设有负责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专职人员;(六)生产工作人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

第七条小餐饮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控制计划,明确生产经营流程、负责职责和安排资源等,确保所生产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小餐饮企业应当做好餐饮食品原材料采购检验工作,严格控制不合格原材料的进货,在生产经营中杜绝使用过期物料和不符合规定的添加剂等。

第九条小餐饮企业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生产经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技能水平。

第十条小餐饮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清洁与维护,保证生产经营的场所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对小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小餐饮企业的检查应当遵循相应程序,并严格按照权责分明、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小餐饮企业及其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小餐饮安全规范》2.《小餐饮管理标准》3.《小餐饮企业自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综合法律。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餐饮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治理,坚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证消费者躯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同意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鼓舞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治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许可治理第六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畴、经营类型、许可证号、日常监管治理机构、日常监督治理人员、投诉举报、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许可证号格式为: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的小餐饮,应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畴栏中严格操纵加工经营项目。

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负责制定式样,并印制。

第九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阻碍范畴之外;(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纳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1999年5月1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一条为加强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保证就餐者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餐饮业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经营规模50座位以下的营业性餐馆、饮食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区域内对小型餐饮业行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小型餐饮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设计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应防止油烟、气味、噪音及废弃物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餐厅内每一座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

灶间与餐厅比例不小于2:3。

室内净高最低处不低于2.4米。

(三)操作间具备主副食加工处,冷荤配置处,餐具洗消处,成品、半成品存放处,工具、容器存放处,原辅料存放处,流水洗手处;餐饮具洗、涮、冲用的水池(每个水池不小于0.15平方米);餐饮具消毒柜、冰箱(冷藏柜),餐具保洁柜、更衣柜;有足够使用的工具、容器和固定存放的柜台或案架。

(四)城区餐饮业室内必须具备上下水。

自备水源只适用于郊区县、农村。

郊区县(市)、农村无下水管道者,可自设污水处理设施,但必须远离自备水源及周围水源30米以外。

餐厅内设流水洗手设施,下水通畅完好。

(五)餐厅地面、墙壁、天棚洁净。

灶间内墙面应使用瓷砖等易于清洗的不透水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

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XX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第五条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赋权下放小餐饮登记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小餐饮登记机关)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餐饮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登记证。

鼓励小餐饮经营者不断提升经营条件,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小餐饮登记证电子证书与纸质小餐饮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机关报告。

小餐饮登记机关应当在小餐饮登记管理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第九条开办小餐饮店,应当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采光、通风、照明等设施;(二)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山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

鼓励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登记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经营面积在 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许可管理- 1 -第六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类型、许可证号、日常监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许可证号格式为: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的小餐饮,应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中严格控制加工经营项目。

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式样,并印制。

第九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2 -(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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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类型、许可证号、日常监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许可证号格式为: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的小餐饮,应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中严格控制加工经营项目。

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其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九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第十条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对照;(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三)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四)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五)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于已办结的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八条小餐饮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到原许可部门办理延续换证。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延续申请书;(二)原许可证复印件;(三)原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原许可部门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换证,原许可证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许可证时,应当将原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四)小餐饮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县(市、区)食品药品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被吊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经营工作。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食品相关信息。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小餐饮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经营、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五)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六)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符合标准的称量工具;(八)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九)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小餐饮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小餐饮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餐饮经营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被抽样检验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小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小餐饮经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监督管理方案,加强对小餐饮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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