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全国“两会”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根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关于打击传销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整治传销这一突出问题,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同时兜牢民生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也对今后打击传销工作作出了具体工作部署。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打击传销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态势迅猛,亟需采取更有力措施加以整治,异地聚集式传销活动虽总体可控,但在一些重点地区仍较为突出。

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按照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部署,全国公安、工商机关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部署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迅速组织开展网络传销集中整治和重点地区整治,牢固树立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思维,全力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落实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四步工作法”“线上监测、线下实证、多措处置、稳妥善后”的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四步工作法”,是对近年来全系统开展监测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工作的重要行动指引。

反传销工作制度

反传销工作制度

反传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传销,是指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对被发展人员以其发展的人数或者其缴纳的费用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反传销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反传销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反传销工作。

二、职责分工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传销行为,对传销活动进行监测、查处和取缔。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打击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对传销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反传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反传销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反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预防措施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传销活动的动态,防止传销活动的蔓延。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规范直销行为,防止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反传销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教育部门应当将反传销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

四、查处措施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查处传销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询、复制与传销活动有关的资料;(二)查封、扣押用于传销的财物;(三)查封传销活动的场所;(四)对涉嫌传销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28•【文号】工商直字[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随着直销市场的开放,在市场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按照“监管与发展统一、监管与服务统一、监管与维权统一、监管与执法统一”的要求,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对直销企业进行登记管理1、明确登记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区域内设立的开展产品价格展示、介绍、退换货及仅为直销员销售需要而提供储货、发货等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2、规范名称核准。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名称按照“直销企业名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分公司”核准。

3、核定经营项目。

直销企业经营范围中直销经营项目,应当载明直销区域和直销产品范围,文字表述方式为“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具体见《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招募、培训直销员,直销本企业生产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具体产品种类限于《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产品目录)”。

4、严格登记管辖。

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由该企业的原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由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各执法处室、分局:现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制定实施执法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实施执法责任制,对于激励约束工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学法、执法、守法,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局要立即着手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后续工作。

一、各级局要高度重视本责任制的实施。

要按规定组成考评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认真履行职能。

同时,要组织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全面把握《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

考评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成员,不仅要了解执法责任的规定,还要清楚考评的标准和方法。

二、各级局要在学习研究本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把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头上,并贯彻体现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同执法工作的部署、开展、检查、奖惩融为一体。

三、今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要依据执法责任制进行考评,各级应取消其他的单项和综合性执法考核评比活动,保证执法的统一和规范,减轻各级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多余负担。

四、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有什么建议、作法及遇到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局汇报,以确保执法责任制的更好落实和进一步完善。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顿规范人参市场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顿规范人参市场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顿规范人参市场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顿规范人参市场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目前,我省一些人参加工厂生产仿冒韩国高丽人参品牌,且占据了大部分中国人参市场,造成我国人参资源的历史性损失,失去了中国人参发展的大好时机。

为保护我国人参品牌,发展我国人参产业,省局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在全省开展对人参市场专项检查整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人参是我省的重要资源性产品,对发展我省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人参市场经营行为,促进人参产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对人参市场的规范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部署。

主管领导要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市场开展调查,摸清本地人参市场生产、加工、销售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开展整顿规范。

二、突出工作重点,依法规范经营重点规范两个环节:一是加工环节。

对无证无照,不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小作坊、小加工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经过整改有能力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督促其完善加工条件,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销售环节。

要对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销售仿冒他人知名产品包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劣质人参产品的要坚决予以打击,维护人参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宣传引导,树立品牌意识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引导企业走强强联合之路,做大做强,搞规模化经营,提高整体加工水平和产品质量;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注册自己的商标,通过“商标富农”、“商标兴企”发展人参品牌特色经济,培育、发展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知名商标。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2017年11月8日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场规范管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8.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 2010.3.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27号 2010.1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号 2011.5.2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11号 2011.5.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 2011.12.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 2012.5.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2〕156号 2012.8.3110.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3〕91号 2013.6.181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203号 2013.12.191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4号 2014.7.3016.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 2014.9.2917.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 2014.10.291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9号 2015.2.2619.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工商市字〔2015〕32号 2015.3.320.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35号 2015.3.421.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92号 2015.6.2322.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136号 2015.8.252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 2015.10.302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11.625.工商总局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工商市字〔2015〕212号 2015.12.1026.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工商网监字〔2016〕2号 2016.01.082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 2016.04.212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 2016.04.2729.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18号 2016.06.2730.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66号 2016.08.293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20号 2016.11.153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55号 2016.12.28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6〕257号 2016.12.28(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292号 1994.10.2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386号 1996.12.4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28号 1997.5.7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70号 1997.7.7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6号 1997.10.28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7号 1997.10.28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0号 1997.12.3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1号 1997.12.3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55号 1998.4.2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 1998.6.1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43号 1998.7.14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90号 1999.7.27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4号 1999.10.2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5号 1999.10.2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6号 1999.10.2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7号 1999.10.2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8号 1999.10.2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9号 1999.10.2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0号 1999.11.29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2号 2000.3.3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96号 2000.5.17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34号 2000.6.25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43号 2000.7.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00号 2000.9.13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45号 2000.10.17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311号 2000.12.2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38号 2001.2.9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52号 2001.6.13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5号 2001.7.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9号 2001.7.1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11号 2001.8.6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85号 2001.10.12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54号 2002.3.1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49号 2002.10.15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60号 2002.11.13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78号 2002.12.17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87号 2002.12.3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39 号 2003.3.17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91号 2003.7.17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46号 2004.3.17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155号 2005.10.19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号 2006.5.15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07〕189号 2007.9.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 2007.9.24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 2007.10.17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 2007.11.28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198号 2008.9.12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9〕77号 2009.4.14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2009.4.23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214号 2011.11.393.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70号 2013.4.2694.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13〕166号 2013.10.2395.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工商直字〔2014〕87号 2014.4.2896.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 2014.10.14(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9号 2000.1.13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26号 2005.2.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4号 2006.4.13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2007.5.29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 2007.6.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 2007.1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2.4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39号 2010.3.2105.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13〕101号 2013.7.210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45号 2013.9.2510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 2013.10.18108.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2013.12.18109.工商总局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违法所得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个字〔2014〕86号 2014.4.2111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工商个字〔2014〕226号 2014.12.2211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 2015.4.1112.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6号 2015.4.111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 2015.7.17114.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7号 2015.7.2711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3号 2015.10.811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4号 2015.10.8117.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三项综治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86号 2015.11.1011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0号 2015.11.1311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1号 2015.11.13120.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工商个字〔2015〕208号 2015.12.112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12.28122.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39号 2016.3.1112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2016.5.3112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2016.8.2912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 2016.9.2612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246号 2016.12.13(四)广告监管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 2007.7.25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 2007.9.17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 2008.4.2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 2008.11.1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 2009.4.22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 2012.2.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48号 2012.3.26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 2012.4.11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78号 2012.4.24136.工商总局关于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送程序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4〕150号 2014.8.8137.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42号 2015.3.24138.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 2015.6.30139. 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5〕221号 2015.12.28140.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 2016.4.13141.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 2016.6.814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48号 2016.7.2614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94号 2016.10.914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2016.12.28(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201号 2000.9.6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 2010.7.26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 2011.5.30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工商消字〔2011〕217号 2011.11.14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1〕222号 2011.11.18150.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 2013.7.1515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3〕197号 2013.12.1715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43号 2014.3.41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 2014.3.1215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 2014.4.30155.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4〕233号 2014.12.2915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5〕9号 2015.1.14157.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8号 2015.1.27158.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 2015.3.4159.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05号 2015.7.13160.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2015.11.1216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6〕204号 2016.10.19(六)商标注册管理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 1996.1.16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 1997.3.1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 2003.8.8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 2007.1.2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 2009.8.12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 2009.9.1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2009.1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工商标字〔2010〕129号 2010.7.7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0•【文号】工商公字[2006]第72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工商公字[2006]第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2006年3月30日至31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精神,以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部署。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王众孚同志的讲话和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钟攸平同志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四月十日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3月30日)王众孚我们这次会议是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之后,一次十分重要的全国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精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专项部署。

下面,我重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就贯彻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批示和部署去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就治理商业贿赂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容。

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完善有关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惩治腐败行为。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吉工商个字[2012]105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吉工商个字[2012]105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吉工商个字[2012]105号)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社会还存在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制假售假、损人利己行为时有发生,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人民群众意见很大。

中央顺应人民群众意愿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对于提升公民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5-7月,中央先后三次召开会议,部署和研究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中肩负重要责任,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深刻认识其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高度重视,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作出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以更大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推进工作,努力在道德建设上走在前列、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省局成立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主要负责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筹划、组织和督查,各地区也要比照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注重把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与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起来,把部门监管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使教育和治理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在效应上相互补充,不断优化讲诚信、守公德的良好环境;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4.08•【文号】国市监竞争〔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直销监管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监管方式转变,做到在“放管服”改革大背景下,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一)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管。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直销经营主体的监管,关注其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等;加强对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管,关注招募主体、招募对象和招募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发展直销员的条件;加强对直销培训活动的监管,关注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和方式是否合法;加强对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管,关注退换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直销产品是否超出产品核准范围,是否有夸大或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情形;加强对计酬行为的监管,关注计酬奖励制度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团队计酬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监管。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分销直销企业产品的经销商及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直销企业对其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

应对辖区内直销企业的经销商的注册登记信息加强了解,关注其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否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是否与直销企业签订经销合同,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是否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数据规范》等四项标准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数据规范》等四项标准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数据规范》等四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数据规范》等四项标准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9]6号2009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落实总局党组的战略部署,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金信工程”建设,总局组织研制了《行政执法数据规范》、《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数据规范》、《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规范咨询分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规范》等四项标准,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3•【文号】工商直字[2007]196号•【施行日期】2007.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总结交流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经验,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9月4日至5日,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了全国工商系统部分省市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

现将钟攸平副局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深入扎实做好打击传销的各项工作。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在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7年9月5日)钟攸平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结束之际,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工商系统部分省市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目的是总结这次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经验,进一步研究分析当前传销活动的新特点、新动向,交流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工作,防止传销反弹。

昨天同志们介绍了本地区、本单位前一阶段打击传销的工作情况,提出了工作意见,讲得都很好。

这次会议是一次大学习、大交流的会议,是一次推进工作的会议,大家在发言当中进行了深入分析,也介绍了很多很好的经验。

同志们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大家非常辛苦。

在这里我代表总局向你们,并通过你们向工作在打击传销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问候!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今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打击传销工作情况今年以来,各地工商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共同努力下,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9•【文号】工商公字[2005]第155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第155号2005年10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

为切实做好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1998年国务院发出禁止传销通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传销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当前,以“拉人头”欺诈为主要形式的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行为更为隐蔽、手段更加恶劣。

传销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危害农民、下岗职工、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特殊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严重背离商业诚信原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冲击。

按照取消无固定地点批发零售限制的入世承诺,我国将有计划地开放直销场。

直销是一种以面对面服务为基本特征的营销模式,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等优点,但其自身的特点。

很容易演变为传销,传销也往往以“直销”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只有严厉打击传销,能保证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严格规范直销活动,才能为打击传销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工作提了保证,指明了方向。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出发,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既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引导直销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更是打击欺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工商直字[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当前传销活动出现的此消彼长,并向西部、学校、农村蔓延的新情况,为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治安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自2007年7月16日至8月 15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行动重点(一)坚决取缔各种传销活动,扭转传销活动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的局面。

重点查处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厉惩处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严厉打击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做好对受骗参与传销人员的教育遣返工作。

传销人员流出相对集中的地区要严防传销活动渗入蔓延,防止人员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三)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剖析传销的特点和表现,揭露传销的手段和社会危害性,要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组织传销是违法的,参与传销以及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也是违法的。

要以典型案例和事实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校学生、农民、少数民族群众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认识和能力。

二、行动安排(一)部署排查阶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3•【文号】工商直字[2011]214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的管理及使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的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的管理及使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资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和经济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二)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三)负责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四)负责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数据的储存、审核、汇总及统计分析;(五)负责各省信息的授权查阅与相关部门信息交换的沟通、组织、协调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加强部门联动,解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查处网络传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网络传销执法办案工作水平,依法惩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打击传销工作已作为一项独立测评内容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传销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加强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充分的经费投入和人力物力保障,解决打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今年,工商总局将打击网络传销纳入“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各地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成效将在2016年打击传销综治考评中有所体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工商直字[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以下简称“四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四化”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一)推进“四化”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四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深刻理解推进“四化”建设的重大意义,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四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推进“四化”建设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推进“四化”建设,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基本要求。

“四化”建设的内容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履行职责和发挥职能作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也是做到“四个统一”的重要抓手,直接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效能和长远发展。

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四化”建设与履行职责、拓展职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四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水平,有效地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维护好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推进“四化”建设,是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和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和现代市场管理体系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推进“四化”建设,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从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宣传工作指导意见

宣传工作指导意见

宣传工作指导意见20XX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营造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直销监管局20XX年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XX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抓好宣传教育,是强化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的基本方式,是广泛动员群众、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方法,是提高群众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的治本之策,是震慑违法犯罪、遏制传销蔓延的势头、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传销组织通过他们的“宣传”大肆向群众行骗,打着“直销”等各种旗号发展人员,许以高额回报、迅速致富,强行对参加者进行“洗脑”,灌输传销理念,进行精神控制,许多人长期不能自拔,身心受到很大伤害。

思想舆-论阵地我们必须占领,正面的宣传教育必须加强,做好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的宣传,是工商机关必须长期坚持并贯穿始终的重要工作内容。

加强宣传教育,就是要通过宣传传销的危害性,揭露所谓传销理论的荒谬性,戳穿传销骗人的谎言,从而提高群众的识别力和免疫力,使人们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各级工商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更加重视和改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能力为目标,以宣传法律政策、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级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机关能动性,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宣传工作合力,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升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蔓延的势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迎接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宣传实效(一)各级联动,进一步发挥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开展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总局直销监管局和各级工商机关要从不同层面开展工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
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4.25
【实施日期】2011.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群众防范和抵制传销的能力,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迎接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的工作部署,并结合省局全年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更加重视和改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
做好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的宣传,是工商机关必须长期坚持并贯穿始终的重要工作内容。

新时期,非法传销活动花样手段翻新,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更加重视和改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

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按照省局党组提出
的认真贯彻落实“五个更加”要求,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能力为目标,以宣传法律政策、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各级工商机关能动性,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各级联动,形成宣传工作合力,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升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蔓延的势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