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合理内核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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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Dec.,2012第25卷第4期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Vol.25No.4【法学纵横】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合理内核及其借鉴
靳长伟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00)
〔摘要〕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理性主义是自然法思想的精髓。借鉴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合理内核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合理内核;理性主义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2)04-0001-03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溯源
自然法最早源自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的自然哲学就开始发展起来”。[1]以泰勒斯和毕达格拉斯为代表的自然主义哲学家在很早的时候,就试图用自然元素及其相互关系来解释世界。德谟克利特则利用原子来解释宇宙,这样,就形成了可变的“具体事物”与不变的“自然永恒”间二元对应的世界观。从这种世界观出发,古希腊贤哲又推演出了与世俗伦理对应的自然伦理、与法律正义对应的自然正义、与人定法对应的自然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古代自然法,主要是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柏拉图认为存在着独立于世间,可为知识渊博的哲学家认识的客观价值。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自然正义是独立于人为法律的、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样效力的永恒法,这种永恒法会随着民族与时代不断变化发展。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将自然法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西塞罗的这一思想为人类平等的理论作了铺垫,进而为自然法转化为自然权利铺平了道路。
欧洲中世纪是信仰的时代,神学成了社会知识的主要载体,因此,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大多带有神启色彩。中世纪神学自然法集中体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有关学说之中,阿奎那主要在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基础上,结合斯多噶法哲学,全面发展了基督教的哲学。阿奎那认为:一切存在都包含自身的秩序,都是上帝造物秩序的一部分。上帝的神圣理性是永恒不变的,因而为永恒法。而永恒法中涉及人的那一部分就构成自然法,自然法的基本律令就是保全生命,繁殖抚养后代,追求真理和建设一个和平社会。既然人有义务在世俗幸福之外还要追求永恒幸福,那么必须有一种法指导他去实现超自然的目的,这就是神法。自然法代表着人对幸福的理性认识,理性依此指导意志实现自然目的。而神法,直接来自上帝的启示,人类依此指导去实现超自然的目的,并获得神圣的美德。可以说,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理论奠定了西方近代自然权利和基本人权的框架。
16世纪,自然法思想实现了从神启到人类理性的突破。17世纪,理性自然法思想开始得到系统化。如果说阿奎那是神学自然法的集大成者,那么可以说格老秀斯则是近代自然法的主要奠基人。追根溯源,近代欧洲理性自然法的理论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斯多噶学派认可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理论;二是笛卡儿的理性自明的科学理念。正是这种理性自然法将西方实证法带上一条精确性的道路。同样,也正是由于这种自然法强调普通民众的个人理性,西方社会和法律思想开始世俗化,法的根基转而建立于世俗的价值之上。“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成为当时流行的话语,自然法走到了实证法的门前。
收稿日期:2012-09-20
作者简介:靳长伟(1984-),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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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世纪是西方社会理性观念极度张扬的时期,实证主义的日渐兴盛摧毁了先验、演绎的传统自然法思维模式,进化论所蕴含的历史意识也与传统自然法永恒不变的理念相互矛盾。[2]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19世纪后半期以来的西方社会是实证主义的时代。启蒙时期书本上的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终究实现了实证化,法国、美国等国家分别在自己的宪法中将这些权利以“天赋人权”的形式予以确认。在沉寂了一段时间之后,由于法西斯的暴政,自然法再次成为社会的焦点。通过对纳粹法律体系的反思,西方社会痛感法律正义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德国哲学家和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为此提出了“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3]的著名原则,在西方重新掀起了对自然法的重视与研究。
二、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合理内核探求:以西塞罗自然法思想为例
(一)理性————自然法思想的灵魂
理性主义是自然法思想的精髓。西塞罗首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自然法思想,他是第一位对自然法思想进行系统建构的思想家。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不该做,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真正的理性。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的。[4]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上,而是通过把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融入到现实生活之中,使之与实际相结合。如他在其传世之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中,并没有只停留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述上,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详细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第二个方面是,他借助“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反映了罗马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教神教传统。
(二)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正的,那就是说不存在法律,这个国家就没有意义。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幸福生活。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高尚和丑恶。[5]
三、西方自然法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
(一)学习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
在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历史上,民主、法治理论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这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后来也以自然法为支撑。民主与法治是人类先进的政治文明,而先进的文明总会被后人所珍视而不会轻易抛弃。学习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珍视民主、法治的人类先进的政治文明,要求我们领会自然法的合理内核,不断推进并巩固我国的民主和法治。
(二)恶法非法与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是自然法。正是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它才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在西塞罗看来: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如果那些立法者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能是法律。与此相同,“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认为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符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违宪的法律或者不符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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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