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补偿费费用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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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综合性工程。

为了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我国实行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对于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下面将介绍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首先,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来确定的。

对于不
同类型的土地,其水土保持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种类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土地的面积也是影响补偿费的重要因素,面积越大,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与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生态环境的状况有关。

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生态环境的状况也会影响水土保持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生态环境状况较差的地区,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应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
能力。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以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利用方式和
生态环境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的。

只有合理确定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
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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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淮│├────┼────┼───────┼──┼─────┼───────┤│铁矿│元/吨│0.5~0.80 │石灰│元/吨│0.30~0.50│├────┼────┼───────┼──┼─────┼───────┤│铅锌矿│元/吨│1.50~2.00│水泥│元/吨│ 1.00~2.00 │├────┼────┼───────┼──┼─────┼───────┤│铜矿│元/吨│2.00~2.50│烧砖│万块│10.00│├────┼────┼───────┼──┼─────┼───────┤│锡矿│元/吨│2.00~2.50│烧瓦│万块│5.00│├────┼────┼───────┼──┼─────┼───────┤│磷矿│元/吨│0.30~0.50│取土│元/立方米│0.30~0.50│├────┼────┼───────┼──┼─────┼───────┤│采煤│元/吨│0.50~0.80│采石│元/立方米│0.60│├────┼────┼───────┼──┼─────┼───────┤│其它采矿│元/吨│O.80~2.00│采沙│元/立方米│0.30│└────┴────┴───────┴──┴─────┴───────┘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川价非[1995]118号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川价非[1995]118号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发布川价非[1995]118号1995年9月1日)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收费标准(一)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是指政府对于建设单位所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补偿费用的征收标准。

这个标准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围绕这一议题的分步骤阐述。

一、补偿标准的必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建设单位在建造房屋和设施时,对土地的利用和开发进行了大规模的破坏和破坏。

这不仅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平衡,而且也直接导致了土地质量的下降和风险的增加。

因此,为了防止这种状况的发生和加强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政府出台了补偿标准。

二、补偿标准的内容具体来说,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在建造水土保持设施时需要支付的代价,包括设施的建设成本、维护费用和管理成本等。

其中,建设成本是指建设单位在建造设施时,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成本。

维护费用则是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所需的费用,而管理成本则是指政府或委托的第三方对设施进行管理所需的费用。

三、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则是根据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一般而言,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建造的设施类型和规模向政府申报,然后由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核定,并确定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建设单位所建设的设施,对其进行审核和监管,以确保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的要求和标准。

四、补偿标准的意义对于环境和生态的保护而言,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能够有效地防止土地的流失和水体的污染,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

另一方面,也能够改善生态环境的质量,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促进建设单位积极参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进一步提高环境和生态的保护水平。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是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制定和执行补偿标准,可以有效地促进建设单位积极参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可以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渝水〔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现行水土保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作为《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的补充规定,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土保持工程。

植物措施计价适用于外购苗木,自产自销苗木的按原编规执行。

二、总体原则(一)营改增后,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人工材料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二)水土保持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三、费用构成(一)营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与现行的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二)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在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基础价格(一)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二)材料预算价格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鄂政发[2000]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鄂政发[2000]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鄂政发〔2000〕28号2000年5月19日)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系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生物设施和工程设施,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梯田梯地、治沟、治坡的工程设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不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三、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碴)实际占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5元;对损坏其他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工程的现行造价计收。

(二)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水土流失,应当积极治理,不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按批准的方案所列预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690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690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六日渝价〔2006〕690号)市水利局:你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征收标准的函》(渝水基函[2006]8号)收悉,根据(渝编办[2003]63号)《关于同意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增加编制的批复》及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5号)的规定,现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收取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调整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渝中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初设批复的建安造价2‰计收。

(二)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初设批复的建安造价2.8‰计收。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初设批复的建安造价3.5‰计收。

二、收费对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在建工程项目的质监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相应调整。

——结束——。

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依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的不断变化,土地资源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一种土地资源保护的费用,旨在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税依据,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因为采取了保护措施而导致投资成本增加的费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另一种是按照土地价值计算。

按照土地面积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土地面积×补偿费率按照土地价值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土地价值×补偿费率其中,补偿费率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土地类型的不同,具体计算方法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税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规定税法规定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纳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的规定税务机关制定的规定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具体依据。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费用减免”原则计税。

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核算水土保持补偿费,将其纳入成本中,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其列入费用抵减范围。

3、财政部门的规定财政部门的规定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土地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

同时,财政部门也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使其更好地发挥保护土地资源的作用。

4、环保部门的规定环保部门的规定也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函-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函-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函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函重庆市中涪南热电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核定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请》(渝中涪南文〔2020〕3号)收悉,我局委托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对该项目的补偿费进行了复核,现函复如下:一、市水利局于2016年1月以渝水许可〔2016〕10号批复了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总占地31.05hm2,其中厂区24.37hm2、灰渣场6.68hm2。

批复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2.09万元。

二、据复核,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确定的灰渣场(位于南川区中桥乡花地湾),因南川工业园区规划调整,取消建设。

经南川区发展改革委同意灰渣场重新选址后,于2018年8月和2019年1月分别取得南川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证、南川区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南川水务复〔2019〕1号),并已按规定向南川区水务局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目前,项目厂区部分已建设完成,征占地面积24.37hm2,渝水许可〔2016〕10号批复的灰渣场取消建设后,占地面积减少6.68hm2,按照渝价〔2015〕229号标准计算,实际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8.74万元,较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核减13.35万元。

三、请你单位按照核减后的金额,及时向我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8.74万元。

附件: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关于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复核情况的报告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2020年6月17日——结束——。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渝府发[2002]17号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渝府发[2002]17号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正文:----------------------------------------------------------------------------------------------------------------------------------------------------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渝府发[2002]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和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水利工程水费的正常征收,建立以水利工程水价为杠杆的节约型供水用水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及价格管理权限(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应坚持防洪和生态供水等公益性部分的成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各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经营性部分的成本费用通过核定水利工程水价、征收水利工程水费来补偿的政策,在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

1.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按照维持工程正常运转、满足农业灌溉功能正常发挥所需要的维护、管理成本和合理费用的原则进行核定;2.工业生产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定;3.城乡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其利润率略低于工业生产用水的利润率;4.水力发电用水水价:根据其是否结合其他用水、发电机容量、电站梯级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用水水价。

(二)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1.市级直管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渝水〔2019〕55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渝水〔2019〕55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渝水〔2019〕55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6〕151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水〔2018〕31号)、《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7〕14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水〔2018〕101号)的调税政策,现将我市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做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如下:一、调整范围《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水〔2018〕31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水〔2018〕101号)文中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基本折旧费系数由1.16调整为1.13;大修理费及经常性修理费中系数由1.10调整为1.09;税率由10%调整为9%。

文中其他内容暂不变化。

二、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19年4月2日——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5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城区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建水厂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污水处理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对我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按现行分类):居民生活类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5元/立方米;工业类用水由现行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建筑类用水由现行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类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为2.25元/立方米。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由现行0.25元/立方米调为0.4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的有关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文执行。

四、主城区范围内的自备水厂,其外供、转供自来水价格一律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新调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1年6月抄表见量起执行。

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巧立名目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做好各项调价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水保补偿费缴纳说明【2018-8-8】

水保补偿费缴纳说明【2018-8-8】

水保补偿费缴纳说明
●需要甲方携带的资料
1、水评批复
2、建设单位开户行信息(要缴费所使用的账户)
3、开工证
●缴费流程
1、重新核算费用:到水保总站213室找包科长
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北楼1204室)
说明:水保补偿费收费标准分为新、旧两个标准:
(1)旧标准:京发改(2016)928号;按征占总用地2元/m²计算。

【2016年6月1日印发并执行】
(2)新标准:京发改(2017)945号;按征占总用地1.4元/m²计算。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旧标准[京发改(2016)928号]作废】
2、开具《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并领取指定缴费银行账户信息。

3、执《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到指定缴费银行缴费。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25•【字号】渝财综[2002]208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渝财综[2002]208号2002年9月25日)市水利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2]64号),现将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一)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需要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止水土流失作用的林地、草地、苗圃、梯田梯土、截留沟、蓄水设施、排水沟、沉沙凼、沟溪防护、跌水等构筑物、拦渣坝、尾矿坝、护坡、护堤、挡土墙、谷坊、水平阶、鱼鳞坑、拦山渠、水土保持专用道路、监测网点、科研试验示范场、水土保持标志碑牌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

(二)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了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

单位或个人从造成水土流失起超过六个月未进行治理的,自行治理连续两年验收不合格的,或因技术原因无力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二、征收管理(一)国家、重庆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重庆市水利局委托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征收。

区县(自治县、市)级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其他小型建设工程以及资源性开发生产企业需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7.07.18
•【文号】办财务〔2017〕113号
•【施行日期】2017.07.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办财务〔2017〕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2017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相关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重新核发具体收费标准,尚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尽快合理制定。

三、各地要将重新核发、制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时报水利部,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水利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我国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

我国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

吉林省西藏目前还没有但《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望出台。

福建省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

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

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

4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

5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贵州省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广东省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

5元;(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

0元;(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

7元;(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青海省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按采挖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0.3~1。

0元计收。

(二)按弃土弃渣弃石体积每立方米2.0~10元计收。

(三)不便按上述方法交纳的,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

如下表:上表未包含者,可依据弃土、弃石、弃渣量与产品产量的比例计算。

(四)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挖砂、取土等生产建设项目的,按开采的矿石、砂、土等产品数量及其销售价的2~5%计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建设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决定降低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现将降低后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前一种方式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其中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重庆两江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重庆两江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重庆两江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运用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导致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措施》、《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在两江新区范围内(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管辖范围外)从事有也许引起水土流失旳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如下简称两江新区市政局)审批,并按照同意旳水土保持方案,采用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汇报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汇报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汇报表”。

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旳,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汇报书”;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如下(含5万平方米),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如下旳(含5万立方米),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汇报表”。

对于已纳入片区水土保持方案旳平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没有导致新旳水土流失、新增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旳,可以享有豁免权,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只需填写立案登记表。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经同意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状况之一旳,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重新审批。

(一)波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止区或者重点治理区旳;(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长30%以上旳;(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长30%以上旳;(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m旳长度合计到达该部分线路长度旳20%以上旳;(五)施工道路或伴行道路等长度增长20%以上旳;(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合计长度20公里以上旳。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旳,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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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补偿费费用渝价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核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2〕5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渝财宗〔2002〕208号)现将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根据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实际占用和毁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情况进行计收。

1.林草地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元。

零散树木每株收取补偿费2~5元。

2.梯田梯土:石坎梯田梯土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2~3元,土坎梯田梯土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1~元。

3.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蓄(引、排)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对于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按下列规定的其中一种收费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重复收费。

(1)按破坏地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防治费~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每立方米收取防治费1~3元。

(3)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

(4)对以上不便以面积或体制计算收取的,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的~%计收防治费。

二、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

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以上收费标准于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渝价〔2001〕359号)第五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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