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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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概述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背景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展

2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2.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内容和现状

2.1.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内容

2.1.2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现状

2.2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滞后

2.2.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不全面

2.2.3管理和监督不规范

2.2.4异地就医机制不合理

2.2.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2.2.6法律责任的缺失

4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

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体系构成

4.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具体内容的构想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概述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分级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2015年1月29日,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背景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为我国农民(农业户口)建立的治病就医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最初的治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提供了范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但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随农村内的“工分制”瓦解,赤脚医生无法通过从事医疗活动来换取工分进而获得粮食等其他生活资料,赤脚医生便完全丧失了外出行医的动力。另外,由于合作社的瓦解无法再为村内卫生所的正常运行提供资金来源,导致村内的公共卫生机构无法继续支撑而瓦解。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

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展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截至2004年12月,全国共有310个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1945万户,6899万农民参合,参合率达到了72.6%。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的覆盖面达到农村的80%以上。2011年2月1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这份文件明确,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

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

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2013年9月1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2014年4月25日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全国

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

2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2.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内容和现状

内容从立法内容看,多数规范性文件都对新农合的概念、目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参加对象、资金筹集和管理、组织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也有极少数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参合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奖惩措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都未严格规定“法律责任”,有的附带在“监督管理”或组织实施等章节中予以规定,但绝大多数的根本没有规定。

立法现状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蓬勃发展,农村医疗保

障的立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引起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党中央和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主要有:200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意见》,2003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信息体系建设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6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这些充分表明,我国政府已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了其立法视野。但是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相对健全的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目前,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现行立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门规章,主要有:《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等二是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的《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

总之,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较少,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相对较多,但发展不平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制建设与其他领域的立法状况相比整体滞后,尤其是在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筹集方式、政府职能定位、立法价值取向、法律实施与监督机制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的不足。

二、新农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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