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金)最新矿业法修订内容介绍(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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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以及宗旨
1.2002年颁布的《矿业法典》规定了对投资者非常有利的政策,尤其是海关和税收政策。
2.随着2002年的《矿业法典》以及2003年的《矿业条例》(以下简称“旧矿业法”)的适用,刚果(金)矿业发展迅速,出现了大量新的矿业企业、颁发了大量新的矿权并提升了刚果(金)矿产品的产量,同时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者。
3.但在旧的矿业法项下,刚果(金)政府以及人民并未真正受益于矿业领域的发展,旧矿业法的适用,本应大力促进了刚果(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实际上并未达到该目的。
4.基于此,基于以下两个目的,刚果(金)于2018年3月28日出台了新的矿业法典:
增加刚果(金)政府收益部分;
增加刚果(金)人民的权益,以期在刚果(金)出现中产阶级。
二、投资者投资回收的各种方式
➢大部分设备的采购,均是关联方和终端客户的采购,关联方再将采购的物品销售给刚果金的项目公司,推高了采购成本,将商品采购环节的差价留存在关联方;
➢大部分服务的采购,均是关联采购,将服务环节的利润留存在关联方,如EPC合同,通常是关联方作为EPC 承包商;
➢签署咨询服务合同,以咨询服务合同的方式提前分红;
➢产品的销售为关联销售,将销售利润留存在关联方;
➢采用较高的债股,通过股东借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适用较高利率,提前收回投资,推高了项目公司的财务成本;
➢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
➢未完全和正确进行税务申报等手段;(如为了避免缴纳增值税,工程合同部分的合同额为国外母公司之间的支付,刚果(金)项目公司仅支付工程合同中很小的部分);
通过上述手段,投资者将收益通过各种方式在分红之前提前收回,最后导致刚果(金)矿业企业长期亏损,刚果金政府收不到企业所得税。
刚果矿业总公司合资20多年,从未收到分红,这也是出台新的矿业法典以及刚果矿业总公司急迫的寻求新的合作模式的原因。
(KCC案)
在了解了上述普遍存在的实务操作后,就能更好的理解新的矿业法典。
新的矿业法典针对上述各种手段设置了不同的应对机制,以期解决在刚果(金)存在的普遍现象。
三、增加刚果(金)政府收益
(一)增加刚果(金)政府股权权益
1.申请小规模开采权、尾矿开采权、开采权时向国家转让10%的股权,政府免费取得10%的股份,且该股份不可稀释。
(第71条d)
2.小规模开采权、尾矿开采权、开采权转让时,受让人承担转让人在勘探或开采权项下应对国家履行的所有义务,尤其是按照本矿业法第71条d中规定的转让给政府股份的义务。
(10%股份转给政府的义务)
3.未规定持有开采性质矿权的公司转股需向政府转让10%的股份;
4.尾矿开采权以及开采权延期时需向政府再转让5%的股权。
(二)增加刚果(金)政府的税收权益
新矿业法典通过以下方式提供了政府的税收权益:
1.调整税率和税基;
a.特许权使用费
有色金属从2%提高到3.5%,战略矿物质为10%;
税基从“实现的销售价值减运输费、质检费、保险费以及销售费”调整为“所有产品的毛商业价值”;总理以总理令的方式确定即可。
b.外籍人薪酬的税收
从“10%的税率缴纳外籍人薪酬特别税”调整为“持有人(i)在项目前10年,按照减半的法定税率(12.5%),(ii)此后按法定税率(25%)缴纳;
c.地表面积税
地表面积税翻了10倍;
d.矿床恢复准备金
从“最高企业所得税税基的5%”调整为“最高为营业额的0.5%”。
e.进口关税
中间商品和消耗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0%;
燃料和润滑剂的进口关税税率:5%
2.增加新的税种;
a.超额利润税
如果材料或商品价格发生异常飙升(超过可研报告中规定的25%),对超额利润按50%征税;
b.转股溢价税
持有矿权或采石权的法人的股票或股份的转让将根据溢价征税。
股权或股份的溢价是股权或股票的转让价格与该股权或股份在会计上体现的净价值之间的差额。
如果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法人的资产位于刚果国,则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法人层面确认的溢价视为刚果来源。
如果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法人资产位于多个法域,则仅就其根据刚果(金)法律设立的子公司的资产价值计算溢价。
受让方法人代扣代缴该笔溢价税,根据税收缴纳的方式支付给国库。
c.支付给外国服务提供商的款项的预提税
预提税率14%
d.签字费以及入门费
签字费:针对国家所有的已开展了研究工作,有文献资料或已经开采的矿床,在招投标过程中,国家作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参与权利名义支付的且投标人同意支付的不可返还的收入;
入门费:针对招投标的项目,国家所收取的不可回收的行政费用,作为国家或国家所属公司为特定矿床最初所做工作的回报,例如可行性研究,文献资料或已经开采的矿床或为了进一步的发现国家收回的开采性质的矿权所覆盖的矿脉所做工作的回报。
对经研究的、有文献资料的或已经开采的属于国家的,且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矿脉,为了获得其开采权的权利,需要向国家支付矿脉价值1%的入门费,所谓矿脉价值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取得该矿脉的价值。
如果是由于属于国家的商业公司做的研究、制作的文献或已经开采的矿床,则100%的入门费应该属于该公司。
e.样品出口税
f.森林砍伐税
g.1A类设施的安装税
h.1A类设施的年度获利税
i.1A类设施的污染税
j.矿权转让缴纳的1%的登记税
k.矿权租赁缴纳的登记税,由矿业条例规定;
l.矿权抵押登记税:
0,5 % : 从1 到100.000.000 USD ;
0,3 % : 从100.000.001 到500.000.000 USD ;
0,2 % :从500.000.001 到1.000.000.000 USD ;
0,1 % : 超过1.000.000.000 USD.
3.取消更优税收的适用原则以及税收减免项;
废除了旧矿业法典第222条,如果新矿业法典之后的普通法规定的税收或海关条件优于矿业法典,则不再直接,自动适用于矿业公司;
对于向国家领土加工实体销售的产品,持有人可获得为所销售产品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三分之一的税收减免。
4.提高项目投资债股比;
申请开采性质的采矿权的时候,需要提交关于开发、建设、矿业运营以及矿区关闭修复的融资计划,申请人提供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项目必须资金的40%;
5.修订折旧规则;
此前的例外情形(第一年60%)规定已被删除,折旧采用线性折旧法。
6.变更所得税成本扣减项;
比如,销售矿物质的运输费用不再属于所得税税前可扣除项目。
此外,支付给关联企业的服务款项除非满足四个条件,否则不再属于可扣除项目:
a)清楚的描述提供服务的质量;
b)刚果无法提供该等服务;
c)服务费反映的是所提供服务的实际的价值;
d)受益方非在税收天堂设立。
税收天堂是指企业所得税率比刚果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30%的国家。
7.加强了税务义务
有意投资矿业领域的主体必须做出在刚果国申报利润和收入的书面承诺;
未出现过不遵守纳税、准税(para fiscal)和海关义务的情况作为开采权性质矿权延期的条件之一。
8.加入了项目盈利性的要求
项目盈利性作为开采权性质矿权延期的条件之一。
9.增加了报告的义务以及透明度
矿权/采石权持有人每个月需要向地方政府以及国家政府机构提交报告,报告其生产、销售以及出口的矿物质的数量、价值以及应向和已向国库缴纳的税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出台特殊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披露以及公示合同以及矿业资产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应付给国家的税费、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
10.增加当地加工附加值
将加工环节放在刚果(金),可以将加工环节的收益留存在刚果(金),增加刚果(金)的税收以及就业,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11.矿权到期后,不动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新矿业法典第326 bis条规定,矿权持有人在矿区获得的任何类型的不动产在矿权到期、撤销、注销或彻底放弃后应转移给国家。
矿业条例明确该条的适用规则。
四、增加刚果(金)籍人权益
1.刚果(金)籍自然人在矿业公司中持股10%
在矿业公司资本构成时,刚果(金)籍自然人在矿业公司中持股10%;
2.刚果(金)籍自然人在矿业处理公司中持股至少50%
本身不持有矿权但计划只从事矿物处理的人士须为刚果人保留至少50%的股本。
3.刚果(金)自然人应在矿业分包公司中持股
刚果(金)自然人应在矿业分包公司中持股,具体比例待2017年分包法实施条例明确。
五、提高了进入矿业领域的门槛
1.矿权以及采石权持有资格
在刚果(金)国土上拥有注册以及管理地址且其经营围为专门从事矿业活动的刚果(金)法律项下的法人;公司经营围为专门从事矿业活动的外国法项下的法人且该法人遵守刚果(金)法律;科学组织。
排除了个人,相关实体的公司宗旨必须仅限于矿业活动。
有意投资矿权领域的主体必须提供(该条不适用于小规模开采权):
(a)其所属国出具的税务证书;
(b)其股东的犯罪记录摘录;
(c)在刚果国申报利润和收入的书面承诺。
2.勘探权准入
所需最低财务实力为所申请的勘探许可证的首个有效期最后一年应支付的年度地表面积税总额的五十(50)倍,从10倍提高到了50倍。
代表财务能力的该笔资金应该转至经认可的刚果银行所开设的账户中,且在资料审查的期间必须冻结。
勘探权持有人需要设立一个勘探中心;
2.开采权性质的矿权
提高了申请矿权时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标准,根据接受的国际标准评估可开发的储量;
开采权性质的矿权需要设立一个开采中心;
(就开采性质的矿权而言)在矿权颁发之日起5年,在采矿活动所在省省府建造一座建筑物作为其总部.
六、减少矿权的期限以及面积
权证性质旧矿业法新矿业法
勘探权贵重矿石:
-4年
-可续展2次,每次2年
其他矿物:
-5年
-可续展2次,每次5年针对所有的矿物质,最多5年,只能续展5年期一次。
在每次续展时,勘探许可证(PR)的持有人自动放弃至少50%其勘探许可证所覆盖的区域。
开采权-30年
-可一次性或多次续展,每次15年-最多25年
-可一次性或多次续展,每次最多15年
小规模开采权-可变,但不得超过10年-延期不得超
过10年-最多5年
-只能延期一次,期限相同
尾矿开采权5年,可以多次更新,更新期限相同未调整
七、降低了开采权性质矿权的流动性
矿权转让合同需要标明转让价格;
受让人承诺给与政府10%的股份;
当国有企业投资提供矿体时,要么提供给现有企业,要么旨在组建新公司,该国有企业在现有企业或待组建的新公司中的持股将根据投资所提供的矿体的实际价值决定,矿体估值将按照《商业公司及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进行;
矿权转让增加了环境证明书以及矿业部的批准程序;
支付转让价格1%的登记税;
矿权转让需要进行环境审计;
《矿业条例》确定转让的矿权的鉴定方式,以确定合理的价格。
八、降低了矿权持有公司股权的流动性
1.需要取得国家的批准
持有开采权的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控制权变更,应该取得国家的事先批准。
若合并导致持有开采权的公司被另一家公司被吸收合并,应该取得国家的事先批准。
2.股权交易的溢价税
新矿业法典第253条bis规定了股权或股份转让溢价的特殊税收。
持有矿权或采石权的法人的股票或股份转让将根据溢价征税。
股权或股份的溢价是股权或股票的转让价格与该股权或股份在会计上体现的净价值之间的差额。
九、间接鼓励采用矿权租赁的开发模式(一)优势
1.没有进入门槛要求;
2.可以避免将10%和延期的时候5%的股权免费转让给政府;
3.没有债股比的要求;
(二)劣势
4.出租人解散清算的风险;
5.承租人违约的风险;
6.不可抗力项下的合同终止风险。
矿权租赁的公司是否需要当地人持有10%的股份,待明确。
十、增加当地加工附加值
开采性质的矿权持有人和采石许可证的持有人有义务自己处理或让第三方在刚果境处理和冶炼其开采的矿物;
当前有效矿权的持有人拥有三年时间以使得在刚果国对所开采的矿物进行加工;
原矿出口作为例外情形。
该等安排将加工环节放在刚果(金),可以将加工环节的收益留存在刚果(金),增加刚果(金)的税收以及就业,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一、加强了对矿产品销售的监管
1.被授权销售矿物和矿产品的人士:
a)采矿权和/或采石权持有人;
b)加工实体;
c)特许柜台;
d)特许采矿合作社;
e)商行。
•此外,请注意持有手工采矿执照的采矿人员,只能通过其所属的采矿合作社,销售从手工采矿活动中得到的产品。
•开采权(PE)的持有人可以按公允市价向自行选择的客户出售其产品。
但是,如在本地销售,只能销售给从事矿业经营活动的法人或与矿业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制造商。
十二、增加了矿产品的出口限制
仅开采权性质的矿权持有人和/或采石权持有人、矿石处理实体以及特许柜台有权利出口产品;珠宝商、艺术家和牙医对矿产品的加工须获得省长的批准。
但是,省级矿业部门可向文化和艺术部认证的艺术家授予特别授权。
(旧矿业法未做规定)
在刚果境外处理原矿物质的例外:开采权性质的矿权持有人可被授权在一年,在刚果境外处理其矿产品,获得该授权的方式是在经部长议会审议后得到矿业部长和负责境外商务的部长签发的部际令后,并交纳相关税项。
该项授权仅在持有人可证明以下几点时方予授予:
a)作为矿业项目,不可能在刚果境以经济盈利成本进行处理;
b)存在与境外公司签署的在刚果境外加工矿产品的合同;
c)持有人接受,在海外处理的金属统计数据,将录为刚果国的出口数据;
d)持有人接受,向国库缴纳在海外对原矿物进行例外处理的相关关税和税项。
(旧矿业法未做规定)
政府有权根据本地工业需要确定可供出口的产品比例。
矿业条例将界定国家这一权利的实施方式。
(旧矿业法中规定了产品自由出口的制度)。
十三、提高了回流刚果(金)的资金比例
矿权持有人的投资在折旧阶段,将出口收入从40%调整至60%汇回刚果(金);
如矿权持有人的投资已经折旧,则持有人应将全部出口收入汇回刚果(金);
回流回刚果的资金仅用于覆盖在刚果产生的支出,不用于偿还矿业法典第264条所规定的外债。
不遵守此项义务会导致相当于未汇回收入的5%的罚款。
十四、加强了社会和环境责任
1.环境和社会影响研究以及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
新加入了社会影响方面的研究以及社会管理计划,不仅限于环境部分。
刚果环境署,在矿业环境部的协助下,审查环境和社会影响研究以及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并颁发环境证明。
2.起草和备案社会责任书
开采性质的矿权持有人或采石持有人在颁发权证之日起,最晚在开始开采之日起6个月要起草和备案社会责任书。
该社会责任书需要取得省政府的批准。
3.构成矿权维护的义务之一
矿权/采石持有人有义务根据社会责任书履行责任。
根据社会责任书中确定的时间表遵守其社会义务构成矿权维护的义务之一,如果没有遵守,则构成矿权撤销的事由之一。
4.社区贡献金
提取营业额的最少0.3%的资金用于支持项目社区的发展,该笔资金由矿权持有者的代表以及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当地社区通过一个法律实体管理。
5.环境领域引入普通法项下的环境机构
刚果环境署,推广和社会服务国家基金,在矿业环境保护局的合作下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研究以及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或环境减缓和修改计划进行审查,刚果环境署将环境审查结果,环境证明书,转给矿权登记局。
(申请矿权以及转让矿权环节)
6.环境审计
自矿权登记局将转矿权申请资料转交由刚果环境署(AgenceCongolaisede l’Environnement)之日起10个工作日,该刚果环境署与矿业环保管理局合作,进行现场环保审计,以审查是否遵循了出让人在批准的环境及社会管理计划书中环保的义务。
完成环境审计后,刚果环境署将颁发环保义务清偿证,并转发给矿权登记局。
7.环境责任归责(无过错归责)
矿权/采石权持有人应承担其采矿活动所造成的人员、财产和环境损害,即使其本身不存在过错或过失。
因采矿活动产生的疾病,持有人也要担责。
8.未遵守环境义务的法律后果
将处以罚款或中止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予以司法起诉。
十五、增加了矿业领域的透明度
加入了跟踪机制,旨在跟踪矿业生产的整个阶段以及随后的资金流动而设置的机制,包括从开采矿产品直到出口环节所涉及的持有、运输、商业化、加工的各个环节。
将根据矿业工业领域适用的透明、跟踪以及矿物质认证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标准制定的特殊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披露以及公示合同以及矿业资产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应付给国家的税费、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
根据本法律所规定的矿业工业领域的透明原则,提取营业额的最少0.3%的资金用于支持项目社区的发展,该笔资金由矿权持有者的代表以及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当地社区通过一个法律实体管理。
如果违反了矿业工业领域的透明以及跟踪原则,将处以相当于10万美元到100万美元。
十六、减少了投资的可预见性
旧矿业法典:修订税收、海关以及外汇法律制度的新法生效之日起十年,不适用新法;
取消了旧矿业法典中规定的10年稳定性条款,新矿业法典立即适用;
新矿业法典生效之日起五年不受税收、海关以及外汇法律制度修订的影响(5年保护期)。
在新矿业法典颁布时有效的所有矿业开发协议受新矿业法典的规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