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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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药品质量标准制订
[基本要求]
一、掌握药品质量标准的定义、分类与制订原则。
二、掌握药品质量标准的内容。
三、熟悉确定杂质检查项目及其限度的基本原则、选择含量测定法的基本原则。
四、熟悉溶解度测定法、熔点测定法、吸收系数的测定法。
五、了解药品稳定性试验。
[本章分配学时数]4 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药品质量标准的定义:药品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药政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二、药品质量标准的分类
1, 法定的药品质量标准标准:中国药典、药品标准
2, 临床研究用药品质量标准:新药研制过程中、临床试验前必须报批的药品标准。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结论可靠。此标准仅适用于研制单位、临床试验单位和药检单位。
3, 暂行或试行药品标准:1-3类新药经临床试验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试生产阶段的药品标准称“试行标准”,试行期2-3年。期满后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由药典委员会审批转正。
4,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也是GMP认证的必备条件。通常企业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要求。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英文表示Chi nes Pharmacopoeia。通常写法:中国药典(××××年版)。
沿革:1949年建国以后,已出版了 87版药典(1953、1963、1977、1985、1990、1995、2000、2005 年版药典)。
自1963年版药典分为两部,一部和二部。
1988年正式出版了中国药典(1985年版)英文版,同年还出版了二部注释选编。
1990年版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另行出版了《药品红外光谱集》。编制出版了中国药典(1990年版)第一、第二增补本,二部注释和一部注释选编、《中药彩色图集》和《中药薄层彩色图集》。
1995年版二部药品外文名称改用英文名,取消拉丁名;中文名称只收载药
品法定通用名称,不再列副名。
2000年版二部附录新增加了毛细管电泳法、热分析法和X射线粉末衍射法
这三种仪器分析方法。
2005年版分三部
三、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原则
⑴,安全性:毒副反应物质
⑵,有效性:生物利用度、晶型等
⑶,先进性:采用选择性强、灵敏度高的方法
⑷,针对性:针对药物本身的特点,做到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研究及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基础
⑴,文献资料查阅及整理;尤其要熟读各国药典的相似药品标准。
⑵,对有关研究资料(化学、工艺、辅料等)的了解。
五、药品质量标准制订工作的长期性
⑴,伴随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
⑵,随科技和生产水平的提高,标准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二节、药品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名称
外文名(英文名):按INN命名。
中文名:由外文名按一定的原则译成中文名。
化学名:根据《化学名名原则》,参考IUPAC公布的《Namenclature Of Organic ChemiStry》命名。
⑴,拉丁名(或英文名):应和药典委员会制定的《药名词汇》及WH O⅛定
的《InternatiOnal NameS for PharmaCeUtiCaI SUbStences , INN》一致。
⑵,中文名和商品名:应科学、明确、简短;避免采用暗示药理和药效;
⑶,化学名:应根据科学出版社出版-中国化学会编《化学命名原则》及IUPAC
(Interna- 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Iied ChemiStry )《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
⑷,提取天然物质:结合植物来源命名。“名称”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后
写入标准。
我国对化学药品曾用过的十大命名法
1以公认的学名或来源命名,如葡萄糖、山梨醇。
2、以化学名或简化的化学名称命名,如异烟肼、呋喃西林、磺胺甲基异噁唑。
3、以药物效用结合化学名称命名,如抗瘤氨酸、利尿酸、扑痫酮、甲基睾丸素。
4、以单纯疗效命名,如咳必清、利眠宁、安侬痛。
5、以公认的外文名称译音,或译音与化学结构相结合,或译音与药效相结合。如硫酸可待因、盐酸可卡因、磺胺嘧啶。
6、由国外商品名称译音而来,如潘生丁、安妥明。
7、采用代号或部分代号,如 681、抗疟2号。
&以政治术语命名,如争光霉素、抗敌霉素。
9、以某种大类药物的总名称来命名,如长效磺胺、周效磺胺、抗癌片。
10、以赞美性词汇来命名,如抗炎灵、优降宁、心得舒、胃安。
国际上药品命名情况:由于美国的USAN英国的BAN和日本的JAN等之间所用名称仍未完全统一, WHO< 1953年起制订公布了国际非专有药品名(INN),以拉丁语、英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等 5种文字发布,供国际间使用。对新的INN名称在
WH(的刊物上公布征询意见后确定。药理作用相同的属于同一类的物质采用统一的词干。INN命名应避免给病人以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上的暗示。
我国对新药命名的若干规定:化学药品方面:
1、原则上按照INN命名原则确定英文名或拉丁文名,再译成中文正式品名。药
名应明确、简短、发音清晰,全名最好不超过 4个音节或四个字母。
2、对属于某一相同药效的药物命名,应采用该类药物的词干,如组织胺类药物的词干为“ -astine ”译为“-斯丁”。所以在制订某类新药的第一个药名时,考虑该药物名称的系列化而制订一个新的词干。
3、仿制药物的中文名称,可根据药物的具体情况采用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
但对商品名和专利名不能译。
4、对化学结构不清楚或天然来源的药品,可以该药来源或化学分类来考虑。如大黄素、黄苓甙等。
5、复方制剂的命名,由于含二种以上药物,可采用简缩的方法或按处方中的主药来命名。
6、避免采用有关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作用或治疗学给患者以暗示的药名,如风湿灵、抗癌灵等。
7、制剂名称的命名,应与原料名称一致。如消炎痛应改为吲哚美辛。
8药物在使用上有不同要求时,名称也应作不同的规定。如乙醚和麻醉乙醚、蒸馏水和注射用水。有的药品化学成分相同,但性状不同,名称也异,如黄氧化汞和红氧化汞、氧化镁和轻质氧化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