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料处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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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处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依据甲乙双方已经达成的<<冲压件委外加工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5种(附件--零件明细)冲压零件的钢板材料由甲方提供,钢板材料及冲压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为明确废料处理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合理有效的处置废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每月核算起止为本月1日至30日。
二、废料处置单价
1、废料处置单价按1600元/ 吨(不含税)基准执行,价格每月一定价。
2、按照原合同<<委外加工质量协议>>1%的废料损失率在价格中体现:
实际结算价格=基准结算价格*99%
三、处置方式
1、甲方允许乙方对甲方废料进行处理,乙方处理废料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通报处理情况以便于双方及时结算。
2、双方以本协议条款四之约定核算废料数量,对因乙方废料收拣不足、废料处理过程失控等乙方管理责任造成的废料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核算方式
根据废料在生产过程中的生成原因,废料的核算分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截止结算日,按照乙方向甲方实际交付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分别累计计算各零件的废料重量,单件的废料重量按以下方式计算:
单件废料重量= 板料重量(板料体积*钢板板料密度)--零件净重(以双方共同参与实测的零件净重为准)
对于板料计算,双方确认合理计算误差≤0.5%范围内均属于合理计算偏差,如遇到板料重量偏差超过合理计算偏差、质量等问题,乙方予以通报,经双方确认确认无异议,予以补料。第二部分:材料消耗定额变更时,对废料核算数量也进行变更。
五、结算方式
双方每月30日完成本月交付零件的对账,之后两日内完成结算,与主合同同步进行。
六、其他
1、本协议作为委托加工协议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