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解构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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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侵权案件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法律特征、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或者影响公共利益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和生态破坏侵权案件。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征1. 涉及面广。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如环境保护、民事侵权、刑法等。

2. 案件复杂。

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如化学、生物、环境工程等,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3. 损害后果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影响生态环境。

4. 举证责任倒置。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无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是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

5. 诉讼时效较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一)侵权责任1. 直接责任。

侵权方对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 间接责任。

侵权方虽未直接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经营活动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因果关系,也应承担间接责任。

(二)连带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方共同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者侵权方之间相互串通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个或多个侵权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替代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若侵权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承担替代责任。

四、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起诉受害人应当向侵权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诉状,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相关问题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相关问题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相关问题分析作者:李沛黄游蓝来源:《财讯》2016年第10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环境与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全球的焦点,经济快速发展,自然灾害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流失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危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侵权问题日益常态化。

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资料,分析社会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建议。

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在第八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其具体规定为明确环境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环境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在污染造成损害时,要对受害者赔偿损失,负担消除污染后果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和某些同排污有关的税收制,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措施。

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

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质而造成生命或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排放者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是对共同环境侵权责任的明确。

此条文的意义可以延伸到单个污染者不足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但两个或者多个污染者共同造成了侵权的责任后果,对这个环境侵权的后果,根据其对侵权后果所造成的影响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弥补了法律对合乎国家规定,但仍然造成了侵权后果的漏洞及缺失。

当然环保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与环境权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与环境权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与环境权班级法硕一班姓名张小玲学号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八章专门用了四项条文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与共同侵权的归责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表明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令人不容忽视的棘手难题,通过环境这一载体产生的侵权行为已经普遍发生,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

同时在制定本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对传统的侵权责任做出了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必完全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而是基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侵权的特点环境作为人类活动的介质,在侵权行为中构成中间媒介。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是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作用于环境,而环境作为一个传导的媒介,将权利侵害的结果施于受害者。

这一特殊的过程就导致环境污染侵权中侵权行为与出现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这也是为什么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的原因,同时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较为隐蔽。

因此在诉讼时要具体判定某一侵害结果是否是由侵权人导致的环境污染引起是比较困难的。

另外在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时常常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与设备,这对于普通人来说是比较难取证的。

如果环境污染侵权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疑给受害者增加了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另外环境污染的防治不仅需要其他民事主体的监督,更需要污染者本身提高环保意识与防患于未然的觉悟,毕竟合法合理排污以保证环境是排污者的责任,法律在制定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此立法目的。

(二)环境污染侵权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就这一点上,环境污染侵权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违法性为要件。

环境污染责任是危险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导致了环境污染这一危险状态的出现,即使其没有违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构成侵权。

同时对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础法律,其中侵权责任法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环境污染作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通过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展开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原则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原则。

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侵权责任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责任的主体、责任的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原则,明确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企业作为主要的污染源承担了环境保护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侵权行为可能给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从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环境污染案例与侵权责任法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中的应用,下面以几个具体的环境污染案例来说明。

1. 工业排放污染问题工业排放污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法规要求。

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将追究企业的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2. 水体污染问题水体污染是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如果企业排放废水超过规定标准导致了水体污染,侵权责任法将追究企业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方面对企业形成了约束,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水资源和公民的生活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的拓展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的拓展也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逐条解读65—77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侵权责任法逐条解读65—77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复事的件规)定,也应当由该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
由经2营、者受依害照人合故同意的造约成定,向设计人或者施工人等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 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
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 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按份 责任 。
一、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要件:
二、关一于是判多断个污侵染权者主责体任;大小的依据 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
污三染是者数承个担侵责权任行大为小与的损依害据有主总要体是上污的染因者果的关行系为,在并导 不致是损单害个的侵结权果行中为所与占损的害原之因间力有的因比果例关。系 应;考虑污染者排放 污染物四的是种造类成、了排同放一量损、害排。放地距离、排放持续时间、污 染物的致害程度等因素。
造成的飞行中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不承担
责任。本法实施后,对民用航空法中关于不承担责任情形的具体规定,仍
然适用。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 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 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侵权行为,即对环境造成实质性伤害和损害的行为,已成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特征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和生活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作出破坏性行为的活动。

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环境侵权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这些行为可能是违法排污、非法占地、滥伐森林等,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和持续性。

这些行为不仅局限于特定企业、个人,而是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

例如,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大型企业的非法排放等,都是典型的环境侵权行为。

再次,环境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严重。

这些行为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损害,还可能导致生态链的破坏和环境质量的下降。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直接依赖于良好的环境,环境侵权行为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环境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和责任追究。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等。

对于个人或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手段进行追究。

在民事方面,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在行政方面,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在刑事方面,对于故意破坏环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政府的环境侵权行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监督和追究。

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等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

三、加强环境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治理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侵权行为,应当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和政策。

在立法方面,应当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下)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下)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下)第⼋章环境污染责任第⼀百⼀⼗条【环境概念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六⼗五条规定的“环境”,包括⽣活环境和⽣态环境。

第⼀百⼀⼗⼀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六条规定,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被侵权⼈应当⾸先承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证明,未证明具有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的,不得进⾏因果关系推定。

第⼀百⼀⼗⼆条【环境污染数⼈侵权⾏为责任份额的确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的具体⽐例,能确定原因⼒⼤⼩的,按照造成损害的原因⼒确定责任份额;不能确定原因⼒⼤⼩的,按照市场份额规则确定责任份额;不能通过前述⽅法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分配责任份额。

第⼀百⼀⼗三条【环境责任中的第三⼈过错及与其他法律的竞合】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第三⼈过错,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不⼀致的,按照新法优先适⽤原则,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九章⾼度危险责任第⼀百⼀⼗四条【⾼度危险作业概念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六⼗九条规定的“⾼度危险作业”,是指⾼度危险活动和⾼度危险物。

第⼀百⼀⼗五条【战争等情形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指“战争等情形”,是指武装冲突、敌对⾏动、国家战争或市民暴乱等情形,不包括⾃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

第⼀百⼀⼗六条【民⽤航空器侵权的免责事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确定民⽤航空器损害责任,应当适⽤《民⽤航空法》第⼀百六⼗⼀条的规定。

第⼀百⼀⼗七条【地下挖掘活动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三条规定的“地下挖掘活动”,是指在地表之下进⾏的挖掘活动,不包括该法第九⼗⼀条规定的挖坑。

第⼀百⼀⼗⼋条【⾼速轨道运输⼯具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三条规定的“⾼速轨道交通运输⼯具”,是指⾼速铁路、普通铁路、城市铁路、地下铁路、有轨电车等通过轨道运⾏的交通⼯具。

《侵权责任法(草案)》“污染环境责任”专章评议

《侵权责任法(草案)》“污染环境责任”专章评议

《侵权责任法(草案)》“污染环境责任”专章评议
竺效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09()23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

本文仅就草案三审稿第八章"污染环境责任"中4个条款的现有设计试作评议。

【总页数】2页(P38-39)
【关键词】环境责任;侵权责任;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者】竺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2;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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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J], 王世进;曾祥生
4.平衡医疗损害责任保护医患双方利益--解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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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权责任法获通过,对环境污染责任做出专章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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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关注源自对是否和怎样把环境侵权写入该法的关心。

现在,《侵权责任法》业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它是否满足了环境法学者的要求呢?这一探询还引导我们思考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有何关系。

在这部由90多条构成的法律中,环境污染责任一章只占了其中的4条,即第65条到第68条。

这是专门规定环境污染的全部条款,从而也就是我们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责任等与环境有关的问题的基本依据。

这一章的标题是“环境污染责任”,而我们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责任等与环境有关的问题的理解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何谓这个标题所表达的环境污染责任,因为如果不能理解这个问题,对规定在这一章中的,也就是置于这个标题下的其他条款的理解也就难免会出现南辕北辙之类的错误。

环境污染责任,如果仅仅从字面上来看,应该是责任主体(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有过错的或者无过错的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侵害)的责任。

这个字面意义的理解可以简化为以下表达: 行为→环境污染(侵害)→责任(图示:1) 按照这个理解,决定责任有无和大小的是一定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

人们很容易接受这种理解,因为人们几乎无时无刻不处在环境污染这种侵害之下,而这些侵害都是由某一或某些污染行为造成的。

这是从字面上得出的认识,这个认识与该法的规定一致吗?让我们看一下该法第65条,这是最能帮助我们理解这一问题的一条。

该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说这一条并没有对我们的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对该条可以做以下三种理解: 1.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害。

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研究作者:赵殿宇来源:《企业文化》2013年第05期摘要: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颁布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设专章第八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对环境侵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环境责任条款,有利于环境被害人的救济和补偿,对环境纠纷的解决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不过,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只能解决一部分环境纠纷案件,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侵权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一)“环境侵权”的界定存在问题在我国,关于环境侵权,立法未作明确界定,只是在有关法律中对于其责任作了一些宽泛的规定,如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一般条款,与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的具体规范相衔接,但同时不难看出,这一条款关于环境侵权方式上仅被限定为污染环境,遗漏了另一类重要的环境侵权方式——生态破坏。

(二)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认定存在问题《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不够明确,致使法学理论上产生意见分歧。

在归责原则方面,从《民法通则》第124条、《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来看,我国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仍被限制在“污染环境”的侵权民事责任中,而对于“破坏环境”的侵权民事责任,并未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三)环境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问题我国在认定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因果关系时,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模式,即在此类案件中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转移给加害人。

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广泛性、潜伏性、间接性和持续性,又由于侵权方与受损害方之间的不平等的地位,受害方在遭受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后,很难对所受损害和侵权方的环境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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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关注源自对是否和怎样把环境侵权写入该法的关心。

现在,《侵权责任法》业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它是否满足了环境法学者的要求呢?这一探询还引导我们思考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有何关系。

在这部由90多条构成的法律中,环境污染责任一章只占了其中的4条,即第65条到第68条。

这是专门规定环境污染的全部条款,从而也就是我们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责任等与环境有关的问题的基本依据。

这一章的标题是“环境污染责任”,而我们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责任等与环境有关的问题的理解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何谓这个标题所表达的环境污染责任,因为如果不能理解这个问题,对规定在这一章中的,也就是置于这个标题下的其他条款的理解也就难免会出现南辕北辙之类的错误。

环境污染责任,如果仅仅从字面上来看,应该是责任主体(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有过错的或者无过错的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侵害)的责任。

这个字面意义的理解可以简化为以下表达: 行为→环境污染(侵害)→责任(图示:1) 按照这个理解,决定责任有无和大小的是一定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

人们很容易接受这种理解,因为人们几乎无时无刻不处在环境污染这种侵害之下,而这些侵害都是由某一或某些污染行为造成的。

这是从字面上得出的认识,这个认识与该法的规定一致吗?让我们看一下该法第65条,这是最能帮助我们理解这一问题的一条。

该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说这一条并没有对我们的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对该条可以做以下三种理解: 1.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害。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引言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为了严重威胁。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在环境污染事件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判例和赔偿标准。

二、法律规定1.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对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伤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行为也属于过错侵权的范畴。

三、判例分析1.某工厂排放废气污染空气,影响周边居民的健康。

法院认定该工厂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判决工厂赔偿受害居民医疗费、精神安抚金等。

2.某化工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农田无法耕种。

法院认定该企业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判决企业赔偿受害农民的经济损失、土地恢复费用等。

四、赔偿标准1.直接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因环境污染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修复费用、财产损失等,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精神安抚金被侵权人因环境污染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伤害,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安抚金。

3.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侵权人应负责修复费用,包括恢复植被、修复水体等。

4.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或者恶意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者,法院可以酌情判决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五、证据要求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报告、医疗费用发票、土地评估报告等。

六、预防与救济为了预防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发生,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合规排放。

对于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个人和组织,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寻求法律救济。

七、结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定、判例和赔偿标准,可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过程中,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或威胁的行为。

由于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探析。

1. 环境资源的法律性质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性、不可再生性和生态性等特点,对社会和个人以及进一步人与自然的平衡有着重要作用。

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环境资源的法律属性和保护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环境资源属于公共财产,国家依法保护。

环境资源的公共性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即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损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1. 违法行为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未经环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环境进行污染的行为即属于违法行为。

2. 直接损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要求存在直接的损害行为和具体损害结果。

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比如环境污染导致水源受到污染,进而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3. 因果关系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并且该损害结果在正常条件下是可以预见的。

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要求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有过失或疏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

1. 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施中,诉讼双方对事实的证明存在一定难度。

环境侵权案件属于事实特殊、证据难产的案件类型,通常需要通过复杂的专业鉴定来证明环境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法律规范适用评注

环境侵权法律规范适用评注

环境侵权法律规范适用评注【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规定了相关的“环境污染责任”,然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其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皆使得它成为现阶段及将来的关注焦点。

侵权责任法中的规范由于其固有的限制,难以明晰环境侵权的司法要领。

鉴于此,本文拟以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证明责任为视角,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现行规范,就环境侵权的些许难题作相应之解析。

【关键词】环境侵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一、引言《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是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此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又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1] 环境侵权责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它是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责任。

环境污染行为同时具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其二,它是因环境污染导致特定民事主体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其三,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常常具有多重性。

环境污染经常不是由单一的污染者产生的,而可能是多个污染者造成的,正因为如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专门就数个污染者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从《侵权责任法》第65条分析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从《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条文规定可以看出,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世界各国环境侵权普遍适用的原则。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环境侵权,首先应当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这种行为多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例如,散发有害气体、粉尘、传播噪声、震动等。

但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例如密封器的自然损坏。

[2]因此,不论是作为或不作为,都可以构成环境污染行为。

此处需要讨论的就是,在确定环境污染侵权的案件中,是否应当以行为违法性作为判断的标准?笔者较为赞成广义违法性说。

超过排污的标准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要注意的是,哪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其排污行为污染了环境,并造成了他人受损的事实,那么也就违反了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浅谈《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

浅谈《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

浅谈《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作者:张黎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环境污染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其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责任构成无过错责任作者简介:张黎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9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64-01我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第65条为环境污染责任的一般条款,该条对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作出了规定。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及第7条的规定,无论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污染行为造成损害,都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一)环境污染侵权本身特点决定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一般间隔时间较长,两者间因果关系表现相对隐蔽,且污染行为造成的危害潜伏期较长,因此要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往往比较困难。

再者,证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常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仪器设备。

如按传统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会使环境污染中被侵权人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所以,目前各国立法均通过确立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来加强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二)保护环境、救济受害人的需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严格责任能够更好地震慑和督促经营者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对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强化了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三)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侵权责任(2)

侵权责任(2)

侵权责任(2)----------试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一种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第八章。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通则》第124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点:第一是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合法性无关,也就是说,即使企业等主体进行了达标排污从而造成了环境污染,依然构成此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第二是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第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看到,在构成要件中并未规定依据过错承担责任,因此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之一。

在这类侵权行为中采取无过错责任,主要是基于强化污染环境者的法律责任,严格控制和治理污染的角度考虑,同时,由于环境污染的举证难度大,采取无过错责任有利于降低受害者的举证难度,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于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等,至于第三人过错问题,不同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进行赔偿。

不过在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这一问题有着不同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款是基于保护被侵权人作出的规定,它使得污染者由于第三人的过错产生的免责事由归于消灭,但仍然保留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只是这一权利不能再对抗被侵权人。

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侵权人的索赔问题,使得被侵权人得到合理赔偿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也与《侵权责任法》所贯彻的“有损害即有赔偿”的核心精神一脉相承。

除了《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有利于被侵权人的规定之外,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困难,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又称为“举证倒置”。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分析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分析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分析高圣平;杨旋【摘要】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bility belongs to the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In principle, there are thre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for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clud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ehavior, facts of damage, and the causality between behavior and damage. As a kind of danger liability,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does not require the illegality of the pollution behavior. The protection scop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are mainly limited to physical right of personality and real right, and do not include the environmental right. The damag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clude personal injury, property damage and mental injury. As to the causality, the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defined in China's relevant laws is different from the new theory of causality presumption in the comparative law.%环境污染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原则上以环境污染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项为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 刘璐[1];缪宇[2]
作者机构: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28-3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5期
主题词: 环境污染责任;违法性;免责事由;数人侵权;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不以违法性为要件,污染者也不能以达标排放为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理由。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不因补充因果关系、竞合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侵权责任法》看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从《侵权责任法》看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从《侵权责任法》看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刘北溟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1()2
【摘要】《侵权责任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八章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旨在构建起内在协调一致的中国环境污染责任法律规范体系,进而更好地明确环境侵权责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达到填补损害、遏制不法、制裁不法的目的,收到环境再生、保护合法、维护公平,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之效果。

本文将着重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65、66条的解读,明确法定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总页数】3页(P105-107)
【关键词】侵权责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规范;合法权益;民事主体
【作者】刘北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2
【相关文献】
1.现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先进性与不足——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评析[J], 缪凌
2.《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体系定位——关于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认定 [J], 曹险峰;张龙
3.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J], 林韵嘉
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定解读[J], 别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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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解构与分析
刘勇
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草案。

在《侵权责任法》的第八章,单独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已有《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但《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立法举措,对进一步构建公平合理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亮点: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清晰明确的作了规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包括排污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因此,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污染单位和个人就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至于有无过错、是否超标,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因此,上述法律对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曾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惑: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有无过错是不是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法定条件?
为此,湖北省环保局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东湖水污染案件的过程中,就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问题致函原国家环保局。

原国家环保局严格依《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形式,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法定条件作出专门解释:“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符合环境法学基本理念和我国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条规定明确了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首先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减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其次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很难通过举证,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正因为环境污染案件的表现形式往往错综复杂,让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污染企业在内部管理、生产过程中存在过错是不妥当、不现实、不合理的。

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符合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

原告只要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排污行为,对原告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并且证明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法官就应直接推定行为与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的,免除责任;不成立的,则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问题:
结合环境保护实践和环境侵权纠纷的特点,环境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还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和关注:
.环境侵权的外延范围过于局限。

事实上,实践中因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环境侵权纠纷比比皆是。

把环境侵权仅定义为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侵权难以涵盖环境侵权的全部。

一方面因环境破坏行为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其主张损失赔偿的要求于法无据,《侵权责任法》对因环境破坏遭受损失的受害人的保护出现一个极大的缺口;另一方面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力度,虽然可依据《刑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但是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恢复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结果势必大大增加政府和纳税人的负担,且对于侵权行为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与制裁效果。

建议把环境破坏行为摄入到环境侵权行为的外延中,以增加环境破坏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更全面地制裁环境侵权行为,更有力地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缺乏对生态环境的人文关怀。

鉴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环境侵权行为还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虽然名为《侵权责任法》,意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于是制定本法。

但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的应有之意。

如果忽视了与相关生态资源保护法等环境法律体系的配合与呼应,将不利于统一和谐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构建。

建议增加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等体现环境污染侵权特点的责任方式,在责任人确实没有技术条件治理修复时,可以要求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代为治理修复,强制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增设规定保护性诉讼时效。

实践表明,因环境污染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实际损害的过程是缓慢的、潜在的、渐进的和逐步累积的。

因此,《侵权责任法》对这一特点应给予充分重视。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由于环境损害的上述特性,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增设特殊诉讼时效,可以适当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

.缺乏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一些地方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了对其加强引导和规范,建议补充规定 :个人、检察机关、环保团体等社会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的环境侵权受害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污染或破坏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害的,由专门机构(如环保部门)代表国家对侵权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引入对环境侵权损失赔偿的保障措施。

法律对环境侵权责任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同时还赋予受害人损失赔偿选择权,似乎对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已经很充分。

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侵权人自身条件的有限性,受害人损失得不到补偿,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保障的情况屡屡发生。

因此,有必要引入对环境污染破坏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

这样,在侵权人由于自身能力不足以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弥补时,由环境污染破坏责任保险经费对其进行补偿。

实践中,尤其是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排污单位应当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加大对这一制度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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