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版权意识的形成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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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 1999年 第3期
论宋代版权意识的形成和特征
徐 枫Ξ
摘 要:宋代发达的出版事业促使了版权意识的觉醒,出现了最初对书籍采取保护版本独占权的措施。宋代的版权意识最初只是体现在官方“出版权”上,其性质并不等同于现代意
义上的版权或著作权。随着出版事业的发展,渐渐出现了含有民间保护的“出版权”、“翻印
权”,并进而有了初步的“版权”意识。宋代的版权意识虽然只是一种著作权、出版权保护的雏
形,但从封建特许权发展到著作权,从封建君主对出版权的控制发展到民间出版业的“出版
权”、
“翻印权”,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代表着中国版权法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版权 宋代 版权意识
一、版权意识存在并发展于出版业中
版权作为出版法的一部分,不是从来就有的,从历史上看,版权是随着出版业的兴起而逐渐产生的。版权与出版的关系,随着出版业的日益发展而愈趋紧密。有了出版业才有版权法,版权意识存在并形成、发展于出版业中,这是毋庸置疑的。
在印刷术出现以前,书稿是用手抄写或用刀刻在竹简或木板上的,作者的权益一般不会受到侵犯。随着公元8世纪雕版印刷术的发明,书籍方得以大量刊印和复制出售。公元9世纪中期,已有不少印本书流传于世。11世纪,北宋布衣毕 又发明了活字印刷术,它已包括造字、排版、印刷三个基本程序并涉及储备多用字、排版时临时补充冷僻字及用完后对活字保管的方法。印刷术后来的发展,只是技术上的改进,其基本原理和工序在毕
的印刷术中可谓皆已具备。可见,毕 的活字印刷术是一项代表着印刷方向的新技术。从此,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并对中国的出版业起了重大的作用。正如刘国钧先生所指出的:“有了印刷术,然后图书才可以说得上‘出版’,才开始有出版业。”[1]出版业是应文化传播之需而产生的,这一方面大大丰富了知识的传播和古籍的流传,但另一方面,出版业的产生使书籍能方便快捷地复制,作者的权益也因而面临遭受侵害的威胁,要求从法律上给予保护的版权意识遂在宋代应运而生。
早在雕版印刷术初起的唐代,版权意识已经萌芽。据《旧唐书・文宗纪》,太和九年(835)十二月“丁丑,敕诸道府,不得私置日历板”,朝廷明令禁止民间刻版印刷日历。据《册府元龟》卷一六○《帝王部・革弊二》,当时东川节度使冯宿上言称:“剑南两川及淮南
Ξ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编辑部主任、副编审(杭州3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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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皆以板印日历鬻于市。每岁,司天台未奏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2]可见,唐代朝廷明令“禁止”“私置日历版”,正是为了保护政府出版“新历”的出版权,以防盗版“印历”的传播。但“板印书籍,唐人尚未盛为之”。[3]到宋代,雕版印刷术已广泛应用于刻印各种书籍,它大大推动了宋代出版业的发展,并孕育了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的一种雏形。
二、宋代版权意识的形成
版权意识是随着文化科学的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春秋战国以前,“学在王官,私人无著述”。自孔子创私学,“不分贵贱庶鄙,有教无类”后,私人著述始增多,流传至今的许多古典文献上,也都署有作者的姓名。可见,早在春秋战国时,作者的署名权已受到承认。署名权是一种精神的权利,它的出现是我国最早的版权(著作权)观念的萌芽。
宋代是雕版印刷兴盛时期,出版业相当繁荣。国子监不仅是教育机构,同时也是国家的出版机构,其下属专门出版机构印书钱物所(后改名为国子监书库)[4],“掌印经史群书,以备朝廷宣索赐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于官。”[5]可见它已具备了国家出版社的性质,为版权意识的形成准备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对版权、出版权予以保护的要求也应运而生。
宋代的版权意识最初只是体现在“出版权”上,其性质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的版权或著作权。版权与出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出版是作者行使发表权,将作品公诸于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版权(著作权)的内容之一。出版权的母权是版权(著作权)。版权(著作权)是作者的权利,出版权也是作者的权利之一,但一般情况下,作者往往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者行使。[6]出版者的出版权是经作者与该出版者签订其作品的出版合同而转让给出版者的,并非出版者本来就有的权利。如宋代政府对《九经》的雕版印刷,就曾采取了长达百余年的出版保护制度。《九经》为五代后梁长兴三年(932)田敏等人在国子监校订,由雕版工人历时22年才刻印出版的书稿,时称《五代监本》(自此以后,雕版印书也成为封建政府的出版事业)。据《天禄琳琅书目》载:“依《九经》书例,许多人纳纸墨价钱收赎”。此后,宋代罗壁的《识遗》卷又有“宋兴,治平(1064-1067)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监,熙宁(1068)后方弛此禁”之记载。但熙宁四年(1071)二月二十三日,又有“诏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7]之记录,此后,如元丰三年(1080)也有“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仰配”的诏书。可见,不准擅自雕刻经书的禁令,自《九经》成书的954年直至1080年,长达百余年。这种禁印制度,并非现代意义的版权保护,而属于出版权的保护,但它与一般的“出版权”保护制度也不尽相同。因为它保护的不是普通的出版者、刻书铺的利益,而是“官自印卖”,仅是对官方“出版权”的保护,是行使封建文化专制的一种法律制度,与唐代就有的“请禁印时宪书疏,不得私置日历板”[8]禁止民间刻印历书一样,保护的是封建统治者的出版制度和财源。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禁止雕印或出卖的出版物范围颇广,除了日历、经书外,还有刑法、时政、边机、时文、国史以及被罢黜的学术著作等。其禁印目的,除了出于保护封建统治者文化专制的出版制度、法律制度外,还因为当时宋朝边事日紧,须严防国家机密泄露。如哲宗元 五年(1090)七月,礼部规定:“凡议时政得失、边机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对图书出版也有这样的严格限251
定:“缘边事应密,凡时政、边机文书,禁止雕印”等等;另外,还有不少禁印法令是为了维护一元统治、控制言论或是为了社会风化问题等等。总之,这类出版禁令是宋代君主对出版权的控制制度,是建立在维护国家统治,维护统治者利益基础之上的,并非基于对著作权人的版权或出版机构享有出版权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它并不具备版权性质所界定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并非以对官方或个人财源的保护、对天赋人权的保护为出发点的,也不以协调与平衡创作、传播、使用三方面的利益为目的的。要言之,这是一种封建专制权、特许权。
随着宋代出版事业的发展,反映在“出版权”上的官方“出版权”保护制及封建特许制度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求,类似刻书铺这样的民间出版机构以及对作品享有权益的一些著作者开始要求保护和尊重他们的权益。这样,宋代渐渐出现了较为全面的、含有对民间保护的“出版权”、
“翻印权”的诉求,并进而有了初步的“版权”(著作权)意识。当然,这一过程并无绝对的时限,在宋代,始终以官方“出版权”占主流地位,民间“出版权”虽更具现代意义上的“出版权”性质,但相对较少。宋代出版事业有官刻、家刻、坊刻三大类,家刻、坊刻都属于民间出版机构。随着民间雕刻印刷业的发展,宋代对民间出版书籍采取保护出版权的措施也随之产生。
宋代对民间出版权的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其一,在宋代,书籍的出版并非易事,不仅要“写之工,镂之善”,而且还要“校之是”,[9]由校勘者在刻板以前详加校勘,以避免错讹,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如熙宁二年(1069)北宋国子监刻的医书《外台秘要方》,镂板前,即“奉圣旨令秘阁检外台秘要三两本送国子监见检校勘医书官,仔细校勘闻奏”[10]。民间刻书往往也要经过校勘。据王国维《两浙古刊本考》,钱塘王叔边所刊刻前后《汉书》,书中即有墨记云:“本家今将前后《汉书》精加校证,并写作大字锓版刊行,的无差错,收书英杰伏望炳察。钱塘王叔边谨咨。”这样的例子颇多。而翻印已经精校过的善本,无疑可省去校勘这道专业要求颇高的工序,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大大缩短出版周期,保证新版书籍尽快上市,尽早受到利益回报,而且可降低出版成本并有效地保证出版质量,从而增强了对市场的竞争力。这一情况的出现,使既花费了很多财力又耗费了许多精力的原刻者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并影响了其书籍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因而,民间刻书业开始有了保护出版权的要求,有了设法防止翻刻书籍的措施。
其二,一些翻刻者为利益所趋,欲尽快出书,胡乱翻刻他人出版的书籍,把别人的书搞得面目全非,他们或改换名目,或巧取豪夺,全不顾他人积岁辛勤加工编辑之劳,严重侵犯了原出版者的编辑成果,因而严禁翻版势在必行。
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二就专门列有“翻板有禁例始于宋人”条,[11]表明宋代确实已有了对翻制他人书籍,侵犯他人版权、出版权的行为采取禁止措施的事例。在该条下,叶氏就记载了他所藏的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四川眉州人王称在其所著北宋史书《东都事略》初刻本130卷目录后长方牌记上的申明:“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板”。[12]此书为南宋中期所刻,可见,至少到南宋中期,已有了对出版权的保护措施,且通过民间出版者提出申请,有司公告的形式来禁止翻版的。刻书者往往还把申请原因、经过和有司榜文附在书前,以示出版权。南宋嘉熙二年(1238)十二月,当地官府两浙转运司为
《事文类聚》等四部书籍的权
《四六宝苑》、
保护祝穆私自编著且由祝宅刻印的《方舆胜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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