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宗族制的特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代宗族制的特点

1987年,我和常建华教授合撰《清人社会生活》一书①,其中由我撰写的《清人的宗族社会生活》一章,将清代宗族制的特点归纳为三条,即(1)宗族制度的规制的不断完善与其不能彻底实行的矛盾;(2)一般地主拥有了对宗族的控制权;(3)政府注意调节政权与族权的矛盾关系,并拥有绝对的主动权,迫使宗族处于被动地位。近两年,我对古代宗族史作了初步探讨,同时陆续读到李文治的《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家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等三篇宏文②,受到很多启发,今因从我国古代宗族发展史的角度,从宗法宗族制度的变化过程,进一步考察清代宗族史,有了一些新的理解,故不厌其繁,草此小文。其中有史料重复利用之处,尚乞读者惊宥。

一、宗族的绅衿化与富裕地主商人化

有血缘关系的人相互之间是为族人,但他们是否成为一个社会群体,还要看他们是否有组织,这组织在古代就体现于祭祀祖先的宗庙祠堂。在周代,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③,即天子所祀之祖先百世不祧,诸侯五世而祧,大夫祭曾、祖、父三世,士只能祭父亲一世,庶人无庙制,祭祀自然不能超过一世。不同社会集团的人有不同的祭祖法则和宗族组织,社会层次越低,祭祖祖先的权力越小,宗族组织因受到较多的限制而不健全。到了我们所要论述的清代的前一个王朝的明朝,如李文治在《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一文中所说的,明朝政权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于是“庶民户皆有权建置祠庙,在一村镇中几乎所有农民都被纳人一个族姓的宗祠或家庙,由祠庙所联系的族众人数大为增加”。这就是说,由于祠堂的被允许在民间设立,宗族组织民众化了④。

清承明制,宗族政策亦然,允许民间建设祠堂,追祀远代祖先。清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大多聚族而居,因而设置祠堂。乾隆朝协办大学士陈宏谋说:“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众而聚,族皆有祠”⑤。他说的闽、赣、湘三省宗祠多,自是事实,此外,江苏、安徽、浙江、湖北、广东、四川宗族建祠堂的也很普遍,北方各省亦有宗祠的建立,尤其是山东,为数不少,不过要比南方少得多。聚族而居的人们建立宗祠祭祖,在清代是一个普遍现象,宗族组织确实是民众化了。现在要提出的问题是宗祠由什么人掌握,它的性质如何?与古代有何不同?由于宗祠是以祭祖的名义设立的,所以需要从祠堂祭祀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自从明朝解除民间祭祖代数的限制之后,清代民间追祀远祖,所谓“自始祖以下皆立主而祀之”⑥。而且亲尽不祧,故祀至十几代、几十代,正如嘉道间学者李兆洛所说:“今士庶家宗祠,动辄数十世,族之繁者,木主几无所容”。①这些宗族,皆把祖先牌位放在宗祠的正堂,有的宗族考虑到正堂不可能容纳那么多神位,就有选择地在正堂设始祖木主,并另辟享

①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②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家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另二文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与宗法宗族制》,见《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西周宗法制释义——论西周典型宗法制从属于封建领主制》,见《谱牒学研究》第一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出版。

③《礼记正义》卷12《王制》,十三经注疏本上册第1335页

④早在1944年,高达观在《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一书中,对宗族普遍化已有所涉及,见该书正中书局版第72页。

⑤《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卷58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文》;卷58辅德《请禁祠宇流弊疏》;卷23《复方本府求言札子》;卷59《别籍异财论》。

⑥张惠言:《茗柯文四编·嘉善陈氏祠堂记》。

堂,供奉其他祖先。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祠一本堂,奉祀始祖,袝祀二世至十一世祖先,十二世以降的先人的配享,于康熙五年(1666年)、嘉庆四年(1899年),先后议定,视其德、功、爵的情况来定:“十二世以下,论德、论爵、论功,率众论者配享”。论爵,指文官七品、武官三品以上的官员;论功,是子孙给祖先向祠堂捐银,捐多少,又根据其人生前地位而定,如文官八品、武官四品皆交银40两,从九品官员70两,吏员90两,无职者100两②。论德的条件,可以参看明代广东南海人、曲靖知府庞嵩宗族的祠制,该族祠堂有崇德龛,供奉“隐而有德,能周给族人,表正乡里,解讼息争者;秀才学行醇正,出而仕,有德泽于民者”。即能够在族内外帮助别人,有善德、义行。任氏以德、爵、功决定祀享者,屈大均在介绍上述庞嵩的祀法之后,表示“吾族将举行之”③,可能也是实践了的。江苏武进庄氏的庄恒,明季浙江督学御史,于顺治八年(1651年)“修葺宗祠,增置义田”,康熙间刑部郎中庄朝生再次兴修祠堂,至道光间庄氏特设“缔造祠”,奉祀庄恒、庄朝生,并且规定此后子姓中有增修祠宇、续捐祭田,大有功于祠堂的,可以袝祀缔造祠④。任氏、庄氏而外,还有一些宗族以德、爵、功作为祖先从祀标准。《洛阳戈氏宗谱·例言》写道:“宗庙之礼,以序昭穆,此不刊之典也。曾见绅士家止序贵贱,不论尊卑长幼,其与名分何”?虽然对以贵贱定袝祀的宗族表示不满,但反映这样的宗族为数不少。

祠堂祭祖,若按昭穆之序,依亲尽则祧的原则,符合于血缘关系的自然法则,可是论德、爵、功则违背了人之常情。然而任氏等宗祠那样做,也有其道理。论爵,是尊族内做官的成员;论德,是推崇有功名的读书人和行为高尚者。论功,是嘉尚对祠堂有贡献者。这些人以其修祠宇、设族产,团结宗族;以其为官作宣,科举进学,提高宗族的社会地位。为此表彰他们,而不惜破坏宗族伦理常情。这就是它出现的必然性。

宗调配享的德、爵、功原则,表明活着的人是怎样看待祠堂祭祖的,这祠堂是为了论德而设立的,那就是说官僚、读书人和大商人生前是宗祠的主人,死后是崇祀对象。

这个结论还可以从宗祠祭祀后的食馂余活动来观察。各宗族在冬至大祭之后,有经济条件的,要向族人发放少许钱物,有的给制钱,有的分胙肉,有的举行会餐——食馂余。在发钱、会餐中,一般根据敬老的原则,多予高龄者以钱物,但是也有一些家族,按照族人的社会地位,给以不同的对待。浙江山阴王氏宗祠于雍正十一年(1733年)规定:“宗庙之中,亲亲又当贵贵,凡有超群衣顶子弟,其给胙又较执事者次第倍之,以表奖劝之意”⑤。凡具有举人、进士和品官身份的族人,分到的胙肉,比祠堂主事人员还要多,更不要说一般成员了。胙肉加倍给,所值有限,问题在于这是荣誉,表示获得者在族内有崇高的地位。食馂余中的贵贵原则,使活着的官僚和科举功名者在家族祭祀中取得高于族众的地位。

祠堂祭祀与故世、存世绅衿的关系,由族长掌握,他们的身份地位又是如何呢?传统的大宗法法则,族长应由大房的尊长担任,在清代有遵行的,而较多的是另有原则。如武进城南张氏于道光时定议:“族长虽序行序齿,以有德为主,若份虽尊而德不足以信于人,即强为武断,众共摈之,弗听命,焉可也!倘信义足重,品行端方,即非尊长,当共推为族贤,凡事必资禀而听命焉”⑥。该族族长之任,辈高年尊之外,要有贤德,与此同时还要设立能干的“族贤”,与族长共理事务。许多家族与张氏一样,有若干祠堂管理人员,如武进庄氏公举“有身家、能干办、励廉节者”为祠堂经济的“经管”⑦。由此可知,祠堂的管理人员要具备四项条件:一是位尊年高,二是为人贤德公正,三是家庭经济富有,四是能廉节奉公。

①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3《孟岸金氏族谱序》;卷9《薛民义庄记》。

②民国《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二之四、二之五。

③屈大均:《广东新语》,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册第46页。

④常州《毗陵庄氏族谱》卷15《袝祀缔造祠旧记》、《旧定经理何产各条》。

⑤绍兴《中南王氏宗谱》卷首《宗祠规制》。

⑥民国《毗陵城南张氏宗谱》卷2《宗约》。

⑦常州《毗陵庄氏族谱》卷15《袝祀缔造祠旧记》、《旧定经理何产各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