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1)
我国外资并购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

等斩 首式 收购 案例 。外 资并 购对 企 业和 国 家经济 的影 响 如何 ,我 们 将 如何 看待
这~ 行 为 , 样 完善相 配套 的 法律 、 怎 法规
及宏 观经 济政 策 来规 避 外资 并 购的 风险
( ) 一 缺乏完整 、 连续的法律法规体 系
关于外资 并购方面的监管 法规体 系及 战略意 图不清晰 , 政策摇摆幅 度大 , 主要表 现在 以下 几方面 : . 1与并 购相关 的法 律法
外资并购得到迅 猛发展 ,外资 并购的平均
增长 速度( 02 超过 了国际直接投 资的 3 %) 增长速度( 51 。在全球范围内 , 1 .%) 跨国直 接投 资 当中有 8 %以上 通过并 购 的 方式 0
化法律 约束。 积极 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 减少其 负面影响。
【 关键词 J外资并购 ; 行业垄断; 斩首式收 购
进入 2 1世纪 以来 ,资金 流动全 球化 总量 的 8 0%以上。事实表 明 , 并购 已经成 并购” ,加快 了对我 国内资 的行业 龙头企
趋越越显 入- , 经 跨直投的要式2 年 业 别大国企的购外通 j 势来明, w 后 国 为国接资主方。0 , ,是型有业并。 过 _ 加 r我 o 0 我 特 6 商
风险有 :
、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
业的规定》 正式施行 。至此 , 中国并购市 场 终于对外资比较全面地放 开了。 0 6年比 20
较典 型的案例 如表 1所示。
本文指 的外 资并购是外资 兼并与外资
收购的统称 , 其基本含义是 : 资公司出于 外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

作者: 莫雨明
作者机构: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37
出版物刊名: 北方经贸
页码: 26-27页
主题词: 外资并购 组织形式 内资企业 企业并购 《公司法》 《合资企业法》
摘要:这里从政策制定的角度出发,首先从市场角度分析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接着指出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关于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作者的对策:宏观讲就是合并三部单行为法为外商投资法典,微观讲应把握让参与外资并购的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的原则.。
《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知识点: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1)境内公司、企业或者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上述要求。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相关考点】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5)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
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浅析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增资境内企业

浅析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增资境内企业丁旭阿贞前言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投资氛围的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开始在中国展开投资。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多种多样,不同投资方式所要达到的投资目的也不尽相同。
笔者在实践中意识到,很多外国投资者在股权并购中国企业时希望可以进行新一轮的增资,这个过程应当怎样操作,操作过程中又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可以回答大家部分疑惑,也希望本文对准备在中国境内展开股权并购的企业有一定借鉴意义。
外商股权并购并增资有两种操作办法:第一种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第二种股权并购完成后再另行增资。
这两种方式如何操作,操作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将在下文中逐一分析。
同时,就诸多企业头疼的结汇问题,将在最后一部分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如果并购境内企业不存在特殊行业监管或发改委项目的审批或备案,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前后需要获得商务部门、外汇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登记。
一、商务部门审批外商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资应当首先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务部门审批法律依据包括:六部委2006年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版)、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等法规、规章或内部指引文件。
(一)并购并增资境内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增资需要向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被并购企业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2.被并购企业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并购并增资的决议;3.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4.并购后境内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5.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6.被并购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表;7.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8.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公司及其境内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10.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11.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债权债务承继承诺书;12.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13.关联关系情况说明;14.其他商务部门认为需要的文件。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浅析

ASIA-PACIFICECONOMICREVIEW2005・6亚太经济一、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动因和路径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的统计,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跨国并购的迅猛发展是全球国外直接投资(FDI)流量直线上升的主要推动力并成为其主导实现形式。
多年来我国一直是世界上FDI流入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3年实际利用FDI金额535亿美元,超过美国而居世界第一位,2004年达到606亿美元,保持着持续增长势头。
但是,迄今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仍以“绿地投资”为主,跨国并购交易额占实际利用FDI总额的比重极低,据统计,2000-2002年分别为5.5%、5.0%和3.9%。
导致这种巨大反差的原因,主要是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畸形,上市公司中国有性质的占比将近80%,上市公司股权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比超过80%。
同时,二级市场交易很不规范、很不成熟、很不透明。
证券市场的这种状况,使政府不得不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尤其是通过证券市场并购采取极其谨慎甚至严格限制的态度和政策。
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攻克这个重点和难点的政策选项之一,是适度有序开放证券市场,引进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
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就明确提出,“适应跨国投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
在我国加入WTO前后,逐步加快了放宽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步伐。
2001年11月3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法人)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但仍禁止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虽然政策限制较严,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开始以各种方式进行,如江铃汽车向福特定向增发B股使福特成为江铃第二大股东,米其林与轮胎橡胶的反向收购等。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相关问题探讨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相关问题探讨内容摘要: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及开放进程的加快,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速度明显加快。
本文探讨当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问题,分析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特点、可能导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而稳定地发展,我国市场蕴藏的巨大潜力显现,国际上许多跨国公司纷纷把目光投向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速度明显加快,它们的目光更是瞄准了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的龙头企业。
自2000年以来,一些全球知名跨国公司已成功收购了我国的大型知名企业,如法国阿尔卡特收购上海贝尔、美国艾默生收购安圣电气、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入股中国华菱集团等。
通过并购,在盘活企业资产、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外资在实施并购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并购资产的价值确定和转让价格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用的不好,将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总体调整出现消极影响。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特点随着我国市场的开放,外资的目标也在逐渐转变,开始将我国视为其全球性市场和资源网络中的一个主要部分,即存在短期利益最大化转向长期利益最大化倾向。
近年,我国外资并购市场持续升温,呈现以下特点:(一)并购对象为国有上市公司和效益良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国有上市公司和效益良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品牌优势或核心竞争力,拥有较完善的本土营销网络,外商可以利用其现存各种资源,结合自身的先进技术或管理经验,通过并购迅速占领市场份额并节省时间,达到优势互补的最佳效果。
例如,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美国航空LDC公司控股海南航空、美泰克控股荣事达、柯达并购乐凯胶片等等。
(二)并购目标企业由一般企业转向行业龙头企业目前,外资企业在华并购专门选择行业的龙头企业作为并购对象,意图通过控制战略最高点,实现对整个市场的操控。
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多是具有一定品牌优势或核心竞争力,拥有较完善的本土营销网络或进入许可,或是稀缺资源类企业。
最新-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精品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殷建刚前言随着给国内企业带来的压力日趋紧迫,加快产业重组,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已成为各行业大势所趋。
我国陆续颁布或修订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一系列适应和引导外资并购实践发展需要的立法,以补充法律规范之不足,并继而于2019年3月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逐步建立起企业并购的法律框架。
并购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持续引进外资、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外资并购正日益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外资并购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应具实务上的价值,其中尤以评估法律风险重要方式的尽职调查为并购中需考量的重要法律问题,并进而探讨外资并购中其它相关法律问题。
一、外资并购制度概述一外资并购的概念并购一词近年来出现于各类媒体,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但现行立法中对并购基本含义的规定比较混乱,无明确统一的界定,有用词上的多样性,也有具体内容含义上的多样性。
作为外资并购基本规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亦没有界定并购的全部内涵与外延,规定只介绍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两种形式,而没有包括以合并及换股等方式进行并购的情况。
本文所使用的并购亦为一般意义而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外资并购是外国投资者和与外国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实质取得境内企业权益的行为。
结合并购的概念组成和我国的行政实践来看,并购至少应当包括兼并和收购两部分兼并与收购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兼并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兼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但涉及到企业主体地位的变更,原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新的公司承担。
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设,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实务探讨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实务探讨□□当今世界,跨国并购浪潮席卷全球,加速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推动着全球经济向自由化、开放化发展,而任何国家在这一国际大趋势下无动于衷都无异于自甘落后。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
而加入,又为我国面向全球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给我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根据联合国有关部门的统计,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对外直接投资中的主要方式。
近几年在世界经济疲软的情况下,而我国的经济却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良好势头。
中国吸引外国投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中国仍然是年度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
虽然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投资所占的比例及外商投资总额相比很小,但根据统计结果可以看出,通过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数量越来越多,投资数额越来越大。
外资并购是外国投资者和及外国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实质取得境内企业权益的行为。
在外资并购中必然要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律师参及外资并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是一件大有可为的业务。
一、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模式(一)外资并购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这种类型起初主要是通过协议购买产权的形式,并购、改造国内非公司型国有企业。
随着并购的发展,外资也开始并购国内非上市的公司型企业,如定向募集股份公司,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收购挂牌企业的资产或股权。
据上海产权交易所的资料,年,在该所登记的外资并购金额达亿元,比年增长倍多。
外资并购非上市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①整体收购。
外资整体买断中国相关的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从而使该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
②部分收购。
一种是外资通过参及国内原有企业的重组,收购企业以上的股权,以达到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
如,年月我国轮胎行业的龙头企业轮胎橡胶及世界上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米其林组建合资公司,米其林控股,然后合资公司斥资亿美元反向收购轮胎橡胶的核心业务和资产。
另一种是在原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基础上,由外资通过增资扩股或内部收购,稀释中方股权,从而由参股变为控股。
有关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中国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有关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中国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入中国市场,并通过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进行竞争。
而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原则、程序、审批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外商在中国开展并购提供较具体的法律规范。
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是,被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而按照在此以前所有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或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而该规定无疑是对上述限制的一个很大的突破。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有多种方式,可以分为:收购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收购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可实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
上述各种并购方式虽然存在很多的共同之处,但由于被收购方的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等不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文仅就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的方法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作一介绍:一、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前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产业政策、产业垄断的限制、劳务、海关、税务、知识产权、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但首先应考虑前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产业政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并购活动前,首先应考虑该并购活动是否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最主要的政策依据。
其中,有些并购项目是受限制的,如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如中药材种植、养殖;高等教育机构等);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航空运输公司;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禁止外国投资者并购的企业(如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邮政公司、期货公司的经营)。
外资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问题初探

外资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问题初探【摘要】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方式正在发生悄然变化,从直接投资建厂逐渐过渡到以并购国内企业为主。
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但是,外资并购也可能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就是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围绕外资并购在我国引发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研究了美国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探讨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利于保护我国国家经济安全。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跨国并购作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己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
近年来外资屡屡并购我国国内企业,如凯雷收购徐工、柯达收购乐凯、法国seb集团并购苏泊尔……外资的投资方式正在悄然发生变化,从直接对华投资建厂逐渐过渡到以并购国内企业为主的阶段。
尤其是近年来,外资更将目光紧盯行业知名企业,甚至是整个行业。
就在2011年7月11日,全球最大的食品制造商雀巢公司宣布已经和中国最大的糖果公司徐福记国际集团签署了收购合作协议。
对雀巢而言,收购新兴市场的知名品牌并获得其分销网络,是其迅速占领该市场的捷径。
随着外资并购的频发,围绕“国有资产贱卖论”、“国家安全保护论”、保护民族品牌论”等问题的争议也愈发激烈。
1、外资并购和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1)外资并购的概念外资并购是指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①,该规定第2条明确了外资并购的两种形式:第一种是股权并购,即外资通过购买境内非外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第二种是资产并购,即外资或先设立企业再购买境内资产,或先购买境内资产再建立企业,并最终运营该资产。
(2)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国家经济安全主要指的是一国经济在整体上基础稳固、健康运行、稳健增长、持续发展,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我发展能力和竞争力,不致因为某些问题的演化而使整个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我发展能力和竞争力,不致因为某些问题的演化而使整个经济受到过大的打击或损失过多的国家利益,能够避免或化解可能发生的经济危机。
外资企业入股内资企业_外资企业转型内资企业的调研分析

《外资企业入股内资企业_外资企业转型内资企业的调研分析》摘要: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国际的因素,又有国内的因素,既有经济的因素,也不乏政治的考虑,从表面上看,外资企业转型的方式很单一,都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但是背后的原因却是多种多样的,外资企业大量转型为内资企业,从整个地区的范围看,对增大地方税税基是有利的2009年,镇江市区范围内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共12家,转出的企业每户年均纳税达到36万元以上,已经超过了市局制定的重点税源户标准,影响不可谓不重大。
2010年新年伊始,已有3家企业从外资转变为内资,还有1户正待办理迁出手续,形势更为严峻。
虽然自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确定后,国内已有专家学者预见到了这一可能的趋势,但这股“外转内”的风潮如此猛烈,却是始料未及。
一、宏观因素分析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国际的因素,又有国内的因素,既有经济的因素,也不乏政治的考虑。
1.落实世贸组织要求,为内外资企业提供更为公平的经济环境。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为了贯彻公平贸易、自由贸易的精神,履行中国政府入世承诺,对境外资本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特别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预示着内资企业将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趋于成熟。
由于历史原因,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征缴过程中,有内紧外松的现象,可以说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在不公平的舔件下竞争。
两种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虽然都为33%,但由于各种优惠政策的存在,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为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却为25%左右,内资企业的税负几乎是外资企业的2倍,这也使得内资企业背着沉重的包袱与外资企业竞争。
两税合一后,名义税率降至25%,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为内资企业卸下了包袱,让其与外资企业进行竞争,而外资企业也失去了原有的优势地位,面临的是更加激烈的竞争。
2.优惠政策到期促使转型。
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均为25%。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向 装 备 制 造 业 、 原 材 料 等 基 础 性 行 业 拓 矛 盾 不 断 升 级 ,在 诸 多 方 面 意 见 不 能 统
一
行 为 ,其 结 果 是 产 生 跨 越 国 界 的 对 公 司 展 ,并 购 国 内 知 名 和 规 模 企 业 甚 至 龙 头
,
导 致 达 能 集 团要 以 4 0 { L元 低 价 强 行
外资并购的相关概念及特点
外 资并 购 的 相 关 概 念
管 理 公 司 接 受 股 权 , 从 债 权 入 手 中 接 受 阶段 ,娃 哈 啥 占股 4 9 %,达 能 与 百富 勤 共
债 权 然 后 转 化 为 股 权 , 以 融 资 方 式 参 与 占5 1 % 。而 亚 洲 金 融 风 暴 后 香 港 百 富 勤 将 股 权 卖 给 了达 能 , 此 后 达 能 跃 升 到 了
企 业 的 兼 并 和 控 制 , 同 时也 是 一 种 复 杂 企 业 增 多 。 ( 4 )并 购规 模 不 断扩 大 。
方式 。
并购娃 哈哈5 6 亿 元 资 产 。 作 为 民 族 品 牌
的 投 资 关 系 , 属 于 国 际 直 接 投 资 的 一 种 1 9 9 0 年 以 来 ,我 国 的 外 资 并 购 规 模 呈 现 的 娃 哈 哈 在 与 外 商 合 作 中 ,在 跨 国 并 购 波浪上 升的态 势 ,1 9 9 8 年 之 后 , 中 国 的 中 未 能 掌 握 控 股 优 势 和 企 业 的 经 营 决 策 外 资 并 购 发 展 速 度 加 快 ,外 资 并 购 境 内 极 。 外 资 并 购 的 特点 企 业 的 规 模 扩 大 趋 势 日渐 明显 。 据粗 容 易导 致 某 些 行 业 的垄 断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问题与对策初探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问题与对策初探外资并购的浪潮席卷全国,如何在这个浪潮中既有效利用外资,又维护我国企业和国家利益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分析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必然性,指出了外资并购带来的问题,并初步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标签:外资并购反垄断国有资产流失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出现了第一起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案例,自此以后,外资并购迅猛发展。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吸收外资离不开利用外资并购这种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目前,外资并购已经成为外国投资者对华直接投资的新趋势。
一、外资并购概述并购是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尽管兼并与收购有其各自的法律特征,但由于在实际运作中二者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和收购常被统称为“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关于外资,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种做法:即注册地标准、主营业地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
我国对投资主体地位的判断长期采用的是传统的注册地标准。
2003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开始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作为对投资主体地位进行界定的依据。
外资并购就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和收购形式而取得国内企业控制权行为的简称。
外资并购是目前国际直接投资的最主要方式,其产生和发展有着复杂的动因。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一切经济行为都受利益动机驱使,并购行为也是为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财务目标。
同时,并购的另一动力则来源于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
外资并购就是跨国公司基于扩大规模、降低成本、行业转移、全球资源配置、行业竞争等全球性战略的需要而采取的战略。
外国投资者采用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方式,可以缩小同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提高市场占有率,加速资本集中,以获得后发优势。
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是外商寻求新的投资方式、加大对中国投资的迫切要求。
二、外资并购的积极作用我国之所以接受并鼓励外资并购,是因为外资并购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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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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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使得世界各国在经济上日益联系成为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
我国经济亦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加速融入到全球化中,加入WTO后,对外贸易之门大开,企业如想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不被吞噬,其中通过并购方式实现企业资源整合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目前,外资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已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趋势,作为直接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外资并购可为中国企业解决很多如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问题,对资源高效配置及生产效率的提升有重要作用。
外资并购,作为外国投资者惯用的经营策略与投资手段,它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
企业在并购案的策划、实施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广泛,亦会面临一系列的法
1。
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模式

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模式(一)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由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有限,即使全部收购也很难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此外,由于国有股的价格远低于流通股,且收购过程中可以得到强制要约豁免,与要约收购相比,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能够降低收购成本,缩短收购时间。
尤其是在外资进入A股市场的限制没有取消之前,通过收购流通股来并购上市公司还难以实现。
但是,如果外资能够通过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就可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我国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有一段曲折的历史,其分界线是1995年。
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铃汽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与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北旅”)达成协议,一次性购买北京北旅的不可流通的法人股4002万股,不包括国有法人股。
这样,日商占到北京北旅总股本的25%。
这次并购开创了外资直接收购中国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先例。
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的通知》,从此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2年。
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对转让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外商应符合的条件及报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该《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持满一年后,才能依法转让;向外商转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仍属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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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1)
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宏观的角度论证外资并购国企的利弊及进行可行性研究,普遍忽略了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题目。
在法律上,我国现有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外资并购这种直接投资方式没有涉及;固然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参与购并国有企业,但并没有制定具体可操纵性的措施。
一旦外资并购成为继合资、独资、合作三种外商直接投资后的主要进进方式,组织形式题目就可能与我国现行相关外资法规发生冲突。
一、从市场角度分析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题目本身是市场行为,但由于政府必须对外资进进实行监管,才使之带有政府行为的烙印。
因此要使外资并购行之有效,政府行为必须以市场行为为依据。
这里对外资的界定包括两类:外国投资者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作为其购并对象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国有非上市公司、传统国有企业(如集体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民营非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如私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其中主要对象应是国有企业,这也是我国法规主要调整的范围。
并购是吞并和收购的缩写,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资产整合方式为合并,这与并购的含义有区别。
这里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前者相当于全资收购,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进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进方解散;后者相当于吞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合并的特点是
参与合并的所有方或仅是被合并方的实体消失;而并购还包括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实体均不消失,而形成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控股。
在市场条件下,外资并购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取决于并购方的实力基础和想要通过并购实现的战略要求,如市场开拓战略、本钱节约战略等,它同时也受被并购方的现有规模和组织形式制约。
二、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关于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假如从市场行为角度看,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后可根据其在华的发展定位采取各种组织形式,但由于我国原有三部外资法极其相关法规的限定,外资并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没那麽灵活了。
目前,我国只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合并的组织形式做了具体规定:即2001年11月22日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条件指导下,其合并后的组织形式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该修订案中也规定,外资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该规定存在的题目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既然该规定中明确表明外资合并内外资企业后为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接受我国现行三部外资法中其中任一部法的约束,但该规定在表述合并后企业的组织形式时,回避了使用合资、合伙与独资的企业经济性质的表述,而直接采用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组织形式进行描述,固然显得清楚明了,却可能造成将来确定公司经济性质时的模糊。
如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假如一家合资企业和一家合作经营企业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二者新设合并固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经济性质是合资企业还是合作企业,企业主体可否自行决定?第二,由于《公司法》中相关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与三部单行法的有出进,参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其相关规定相互成立。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合并国内有限责任公司,这就可能存在组织机构冲突的题目。
假如外资合并方是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而国内投资主体创办公司必须依据《公司法》规定,即内部必须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假设一个中外合资企业与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是否要撤消国内公司原有的股东会和监事会?第三,该规定只是调整外资企业之间与外资企业与内资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合并与分立题目,而没有涉及所有非公司制的内外资企业,一旦该类并购交易发生,并购后企业的组织形式便难以确定。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法规对收购方式进行说明,假
定外资收购内资企业后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即适用现行法,则可能出现以下关于组织形式的题目:外资企业全资或控股收购内资企业或公司时,由于内资主体依然存在,是否由于它已成为外资企业,而需要重新依照相应外资单行法规定,经过复杂审批程序,并进行相应严格调整以成为真正的外资企业?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控股收购一家内资企业,该企业是否就转变成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合资企业?适用哪部单行法?假如内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要撤消国内公司原有的股东会和监事会?由上分析可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与现行法律可能造成的冲突来源主要是以下两方面:一是由于三部单行法中三种投资企业可选择的组织形式有重合,易造成并购后的外资企业不易区分是哪类外资企业;二是由于《公司法》中相关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与三部单行法规定的有出进,可能造成并购后企业组织机构设立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