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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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开题报告】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开题报告】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开题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专业班级: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的研究背景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

即使在英国和加拿大这一类的英美法系国家,尽管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也有相似的一类制度称为Registration of Caution.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原因在于,在不动产物权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移转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

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虽然在债权行为成立后,不动产物权人有未来移转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义务,但是债权人的请求权在登记之前并没有真正移转。

即使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也可能会产生因登记所必须的手续不完全而无法登记的情况,此时权利的移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产生公信力。

此时,不动产物权人一旦将不动产物权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不动产权利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既保护物权请求权又保护债权请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上述情形下的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二)研究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效力的意义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

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

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而明确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运用该制度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加以研究总结。

论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论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论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交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作用是表示不动产的将来可能进行的交易情况,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保障和便利。

本文就预告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的作用和优势,以及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和优势预告登记是指在交易发生之前,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依法向社会公示不动产交易、处分等可能存在的事实。

它在不动产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优势。

首先,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避免多次交易对同一不动产的购买者的损害。

在不动产交易中,可能会发生重复买卖对买卖双方造成的损失。

而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则可以让第一笔合法交易者能够合法取得不动产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预告登记可以增强交易的公开性和信息透明度。

当一项交易被预告登记后,除了该交易的当事人,对其他所有人都有必要的公示和告知。

这样既提高了交易的公开性,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不动产市场形势的了解,也能让所有对这项交易感兴趣的人都能轻松找到信息。

最后,预告登记可以帮助地方政府进行城市规划。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预告登记制度观察到未来房地产市场的趋势,从而在实际进行城市规划时做出更好的决策。

二、具体案例分析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合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家银行开立固定存款账户,并以该固定存款为抵押物。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在不动产登记机关预告登记了这个抵押权,而后续则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合作,用该笔固定存款来财务管理。

通过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公示了该笔存款被抵押的信息。

同时,该笔存款的交易限制也跟随着抵押权的演变发生变化,从而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买房者找中介租房某市民在未购房前先到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在租赁期间了解到房源出售时,他会通过预告登记来证明此处房屋还未出售。

他和出售方签订了售房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该笔交易是以租户首先租赁为条件的。

房屋的所有权由出售方确认并移交到买方名下后,该笔交易的最终售价为200万美元。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的开题报告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的开题报告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不动产就是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地上和地下附着物和与土地有关的权利。

房地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对全国经济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然而,在中国,由于历史原因,旧的土地制度长期以来造成了各种不良影响,例如: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人情、关系、行贿等现象比比皆是,土地证书等证照的管理混乱,造成了大量不动产产权交易的不规范,以及市场的不健康竞争,防止了市场的发展。

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从2010年开始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并且通过制定《物权法》和建立全国联网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不动产交易和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市场上存在的另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值得学习借鉴的经验。

因此,本文将通过比较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存在的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探讨它们的差异和共同点,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化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借鉴,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不动产权益,在房地产行业发展方面做出有益的贡献。

二、研究方法与步骤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事实调查法等研究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对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重点考察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基础、制度框架、登记流程等等方面。

(2)对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案例、官方数据以及从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访谈等,梳理和总结这些国家或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制度框架、登记流程等重要方面,分析不同的登记制度之间的优劣势、差异和共性。

(3)将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他国进行比较分析后,分析中国在这方面的弊端,提出合理化完善的建议,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预期成果和意义通过本文对比分析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借鉴的经验,并提出合理化完善的建议,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浅谈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2篇)

浅谈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预告登记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对物权变动事项进行预告登记,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从预告登记的概念、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在物权变动之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对物权变动事项进行预告登记的行为。

预告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 保障性: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将来实现物权,防止他人侵害。

2. 预告性:预告登记是对物权变动事项的预告,具有提前告知的性质。

3. 登记性:预告登记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三、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1. 预告登记对物权变动的约束力预告登记具有对物权变动的约束力,即在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 预告登记对物权变动的优先效力预告登记具有对物权变动的优先效力,即在预告登记期间,若发生新的物权变动,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该新的物权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要求转让不动产的,其他权利人不得主张该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无效。

3. 预告登记对债权人的保护效力预告登记对债权人也具有保护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在预告登记期间不得对不动产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

若债权人违反该规定,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4. 预告登记对物权变动的解除效力预告登记具有对物权变动的解除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实现物权的,预告登记失效。

此时,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不得再要求撤销物权变动。

四、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1. 不动产买卖合同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试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试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 欲使-种法律制度能够允分发挥其功效,彰显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效力设计必为其核
心问题。预告跫记制度也不fJl]/,'l-。预告鹭记的效力是指不动产债权请求权经过预告髓记埘髓 记权利人、登记义务人和第jt人的行为产生f内法律拘束力。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全权利的效力。该效力针对的是巾间处分行为,即在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所为 的处分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两种观点。绝对尤效主义者认为:预 告登记后,登记义务人对该不动产所为的‘切处分行为均无效。相对无效主义者沙、为:预告 登}己消灭之前,登汜义务人所为之处分只在’0预告登记的内容有妨碍的限度内无效。如:登 记名义人在取得登记权利人同意后或在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消失后的处分行为有效。由于采 取处分相对无效原则能够兼顾预告登记双方当事人及拥关交易笫三人的权益,也比较符合公 半和效率的法律价值,这种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困的普遍认可。
对于形式意义上的性质,无论是国外的特殊登记制度说,还是国内的请求权保全制度说, 界定的仪仪是预告登记这一登记制度本身形式上的性质,但这一探讨只是隔靴搔痒,并不能 解决民法上的实际问题。因而在理论上需要重点研究的,应当是权利经预告登记告登记后的债权是否被物权化了?笔者认
第四,人权价值。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f_=的、 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代替性。预告 登记的人权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对属于人权之一的肝住权的保护卜。由于房屋对现代人类生存 有重火意义,使它与土地并列成为最重要的不动产。在口益繁多的房屋交易活动中,有些买 房人nJ。能看中的是房屋升值速度快的巨大潜力,m对’J二众多中低收入的购房者而言,买房是 为了实现自己最基本的居住权利。正因女nj.bl:,当这些权益型购房者面临诸如“一‘房二卖”风 险的现实威胁时,他们遭受的不仅仅是金钱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其有望实现的居住耷义利被无 端侵犯。从这个意义h说,预告登I己制度的…现,无疑通过物权保护手段加大债权实现的可 能性,有效保障了巾低收入购房者的基奉居住权利。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或设定前,登记机关依法将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并对第三人予以公示的一种登记制度。

在法律上,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一定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债权担保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这是因为预告登记可以将债权人的权益予以公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当债务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后,债权人可以以预告登记的方式进行抵押担保或留置担保,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

二、排除不良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排除不良登记的效果。

根据中国法律,在权利登记前,对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或设定所作的登记均为不良登记。

而通过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排除他人对该不动产权利的不良登记,从而确保该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确定优先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确定优先权,即先办理登记的享有优先权。

在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多个申请人的登记申请,那么先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不动产权利,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时间先后就可以作为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四、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债务人将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后,债权人可以在预告登记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行使抵押权或留置权等,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

五、提高权利人诚信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提高权利人的诚信度。

在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前,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所申请的权利进行了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才能够获得登记。

因此,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提高权利人的诚信度,从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体系的运行。

六、解决合同争议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解决合同争议。

当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发生争议时,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将争议提交给登记机关处理,避免了不同的民事仲裁或诉讼程序,从而快速解决争议。

案例分析某公司在购买房产时,进行了不动产预告登记。

但是,由于公司方面未及时公示该预告登记,导致对方未能在购房时及时了解该房产的预告登记情况,从而产生了纠纷。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一种制度,是指将权利人对不动产的权利事项及权利范围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使其具有公示、保护和认定的效力。

在不动产交易中,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双方履行交易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立不动产权利事项以及解决因不动产权属问题而引起的纠纷的重要依据。

因此,研究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对于推动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研究现状及问题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规定已较为完备,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不动产权利的多元性质以及登记实务操作的不规范性,出现了一些涉及登记效力的问题。

例如,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事项,以及登记时间截止前办理的登记事项,对任何人具有证明、保护、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登记簿上的信息并不总是准确、完备,甚至有时出现多次登记的情况,这些都给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带来了一定的疑问。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将在对现有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主要从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重点分析以下两个问题:1. 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问题:分析登记实务中可能存在的登记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虚假登记、伪造证据等情况。

从多个角度出发,探讨建立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机制,提高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多次登记的问题:分析多次登记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从国内外实践中提炼有关多次登记的规定,为我国建立健全的多次登记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归纳演绎法等方法。

四、预期成果及创新点通过本研究,预期实现以下成果:1. 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为促进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提高提供参考;2. 提出保证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机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3. 分析多次登记的问题及其法律后果,为我国建立健全的多次登记制度提供思路;4. 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研究进行创新,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推动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

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358文|陈 飞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摘要:预告登记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它的研究直接影响到我国不动产交易的发展前景。

在充分阐述我国预告登记的性质和特征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了预告登记在理论方面和现实生活中的价值,特别指出了它对于保护不动产交易中买受人将来实现不动产物权的意义。

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各方面客观调查之后,剖析出预告登记在立法、司法、程序操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且根据该制度应解决的主要突出问题,从立法和登记程序两个层次全面探讨了改进该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不动产;不动产交易;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以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作用,我国经济呈现繁荣发展景象,商品房预售以及房屋分期付款买卖日益成为城镇化过程中的主流。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时代发展的要求下孕育而生,我国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20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该制度正式确立了下来。

预告登记制度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可是面对日益繁杂的房地产房屋买卖交易以及市场交易行为的瞬息万变,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

本文目的在于通过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预告登记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不动产买卖中购买人的利益,另外通过保障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及交易安全,促使社会交易秩序正常运行。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界定1、何谓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的有关权利记载,目的是为了明晰产权、定纷止争,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情形中包含了预告登记。

在界定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之前,我们先来理清不动产的内涵和范围。

不动产包括狭义不动产和广义不动产。

广义上的不动产,是指依附于大地上不可移动的一切固定物,其包括狭义的不动产和其他不动产,大到整个地球,高山,河流,小至石头以及小草,都可以归属于广义不动产。

狭义上的不动产又称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是一种根据该财产的本质特征附着于土地上不可移动的物质财富。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浅析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物权登记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新生事物,本文将对该制度有关内容进行深入的阐述,并探讨其存在的不足和应当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适用范围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述预告登记制度最早见于普鲁士法,由于该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被《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所接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所借鉴。

预告登记在日本民法中被称为假登记[1],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则直接使用预告登记的提法,在我国民法著作中,对其称谓各异,例如暂先登记、预登记、预先登记等,在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中称其为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特征关于预告登记的概念,学术界有很多种表述,这些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其所体现的内涵却差异甚小。

笔者认为,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请求权和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其与本登记以及异议登记均不同,不可混淆。

预告登记的特征有:(1)从属性,与被保全的请求权同命运;(2)临时性,预告登记不能代替本登记,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或者物权变动的条件具备时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办理本登记;(3)法定性,预告登记由法律(在我国为物权法)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效力具有法定性;(4)设立的非强制性,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是法律旨在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保护的手段,至于当事人是否选择行使由其自己决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分析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主要原因在于预告登记制度的特殊性,即使债权请求权具有了类似于物权的对抗他人的效力,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使得民法学界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特殊登记制度说。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研究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保障制度和不动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房地产改革的重要内容。

从2017年起,我国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系统,旨在推动房地产市场规范化、透明化和健康发展,加强不动产权利保障和交易成本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登记资料不全、登记程序复杂、登记制度不规范等。

因此,探究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问题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二、研究现状和研究内容目前,国内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制度研究较多关注在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定方面,对于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研究相对较少。

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分析和评价,提出可行的完善措施。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演变历程,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目标任务。

2. 流程、内容和要求的要素分析,重点研究登记资料的内容和范围、登记登记流程、登记的效力与法律效果等方面问题。

3. 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的剖析,包括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瓶颈和困难、不完善的制度和流程等方面问题。

4. 国内外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探究国际先进的成熟经验,借鉴其有益经验和做法。

5. 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建议,提出可行的改进方案,提高不动产登记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本文将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理论探讨等研究方法,对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最终形成一篇有价值的研究论文。

具体研究方案如下:第一步: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文献资料,包括政策法规、专家学者的报告和论文、法院判例和白皮书等。

第二步:对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演变历程进行梳理和分析,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目标任务。

第三步:对不动产登记流程、内容和要求的要素进行分析和比较研究,重点研究登记资料的内容和范围、登记登记流程、登记的效力与法律效果等方面问题。

第四步:对不动产登记实施中存在的瓶颈和困难、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进行剖析,总结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不动产登记效力论的开题报告

不动产登记效力论的开题报告

不动产登记效力论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项交易。

但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却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费用不透明、登记信息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已经制约着不动产交易的发展。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不动产交易安全与顺利实施的基础。

近年来,不动产登记效力论引起了学术界和实践界的高度关注。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的进程中,不动产登记效力论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因此,对不动产登记效力论的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本质和重要性,而且也能够在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论文将通过调查研究、文献分析、理论研究等多种方法,着重分析不动产登记效力论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并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不动产登记效力论的概念和内涵
2. 不动产登记效力论的法律依据
3. 不动产登记效力论在不动产交易中的作用
4. 不动产登记效力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 不动产登记效力论的未来发展方向
三、预期成果及研究意义
本论文研究结果可望为下列方面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1. 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和顺利实施;
2. 为制定和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3. 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科技、数据化和智能化方面的创新发展,
提高不动产登记效力论在现代不动产登记实践中的应用水平。

《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不动产权利登记、管理和公示的行为,是不动产流转和交易的重要基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立一套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成为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

婚姻法作为家庭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与不动产登记有着密切联系。

当前,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合集中的《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唯一凭证”,并规定“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对于交易双方、第三人具有效力”。

然而,在实践中,因为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记过程可能出现失误或是出现欺诈行为,因此该规定在实际应用时可能会出现问题。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不动产登记效力的相关问题,为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1.内容:(1)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情况与不足之处分析;(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规定的含义与现实应用中的问题剖析;(3)探究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保护措施,提升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方法:(1)文献研究法:查阅相关法律文献资料,了解当前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情况。

(2)案例分析法: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足之处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实际案例探究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

(3)比较研究法:对国际上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三、预期成果及可行性分析1.预期成果:(1)探究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婚姻家庭法规合集中的《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规定的含义与现实应用中的问题;(2)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2.可行性分析:本研究将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同时,本研究在探究不动产登记效力问题法律制度方面,也将借鉴国内外相关的法律请教意见,以达成比较理性准确的结论。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效力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效力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摘要:预告登记制度目的在于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

德国民法中规定了预告登记权利保全效力以及顺位保存效力,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仅具有相对无效效力,结合预告登记顺位保存效力,同时赋予债权人以请求第三取得人作出必要的登记或注销之同意的权利;我国引入预告登记制度对物权法制建设起到很大推动作用,但是相较德国成熟立法而言,我国的规定仍比较单薄。

关键词:预告登记;权利保全;相对无效;顺位保存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作为时间基点,这必然导致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负担行为与不动产的权属变动在时间上存在间隔。

在负担行为成立而不动产权属变动之前,债权人基于原因行为虽然具备债权请求权,但是物权人的处分权并未受到限制,则该物权交易的法律构造使债权人在物权登记之前仅具有获得不动产物权的可能,而该债权请求权在物权人再次处分不动产并办理登记手续时将目的落空。

在强制登记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预告登记制度,目的就在于促使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

不动产物权移转请求权的效力若要强化,须在本登记之前以预告登记作为债权请求权的公示方法,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和本登记之间既有区别,也存在密切的联系。

从登记形态上看,本登记记载的对象是具有登记能力的物权,而预告登记记载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1]。

但是预告登记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为债权转化为物权提供了一条具有保障的途径。

二、德国民法上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预告登记的效力。

第883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对不动产或其权利所作的处分,如有损害或妨害请求权之虞,则无效。

该处分以强制执行或假扣押方式或由破产管理人作出的,亦同。

”第883条第3款规定:”请求权所要求设定的权利之范围,按照预告登记的记载而确定。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

间处分行为 的效力。如《 德国民法典》 83 第 8 条第 2 款规定 ,
在对土地或权利作预告登记后所进行的处 分 , 如果该 处分可 能损害或妨害请求权时 , 为无效 。根据 德国 民法 , 预告 登记
后, 义务人仍然有权处分不 动产 , 只是 预告登记 义务人 与第 三人之间的中间处分行 为在妨 害预 告登记权利人 请求权 的
望的特定 的物权变动效果 的效力 。为 了保证 所保全 的债权 请求权按照预定的效果实现物权变动 , 国主要有三种立法 各 模式。一是禁止处分模 式 。为使所保 全债权请 求权顺 利实
现预期效果 , 法律禁止预告登记 的义务人对该不动产再为任
何处分行为 , 以又称为绝对禁止立法模式 。二是禁 止登记 所 模式 。法律虽然不绝对禁止债务人再为处分行为 , 但却 禁止
在该行为与所保全的债权请求 权相冲突 的范围 内排 除该 中
将这些处分行 为记载于登记簿 , 从而使该处分行为因缺乏生 效要件 。 而不能发生物权变 动的效力 ; 或缺乏对抗要件 , 不能 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 , 以此来保障预告登记所 保全
的债权请 求权 的实现 。三是相对无效模式 。预告登记后 , 债 务人仍可以处分其不动产 , 其处分行为只有在妨害预告登记 权利人的请求权范 围内无效 , 之 , 反 如果其 处分行 为并不 防 害预告登记的请求权 , 那么其处分行为有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 禁止处分模 式和禁止登记模式太僵
摘 要 : 告登记 制度是 与本登 记相 对应 的一项登 记 制度 。其 实质 是 通过 对 不动 产权 利人 处分 预
权的 限制 , 以达到保 障债权请 求权 在将 来顺利 实现 的 目的 。预 告登记 制度 的法律 效 力 , 预告登记 是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不动产权是指土地、房屋及其它与土地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三种权利。

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制度是保障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担保物权的有效实施的基础。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区域综合登记制”到现在的“全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取得了重要进展。

然而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登记效率低、登记质量差、涉及多个部门、信息不互通等方面。

本研究旨在对我国不动产权登记制度进行研究,探索如何对制度进行改进,以提高登记效率、保障登记质量、简化登记手续、加强信息互通等方面的工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1.理论分析部分:对我国不动产权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轨迹和理论基础,从法律、经济、管理等学科角度深入剖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

2.案例研究部分:选取我国若干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案例,对其登记程序、流程、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对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难点和风险进行评估,挖掘出制度改进的切入点。

3.政策建议部分:结合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包括改进登记流程和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简化登记手续、加强信息互通等方面的改造措施。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通过系统调研、分析总结将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三、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深入分析我国不动产权登记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问题与原因。

2.通过对若干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案例的研究,评估制度中存在的难点与风险,挖掘出提高登记效率、保障登记质量的切入点。

3.提出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的政策建议,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不动产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法律承认的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处分权利予以确认,并在国家管理范围内建立并维护相应注册记载系统的行为。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探索,实行了多次试点和改革。

近年来,我国提出的“房住不炒”政策和全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政策,使不动产登记成为当下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不动产登记既是贯彻法治理念、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不动产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尽管我国在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推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研究目的和方法本研究旨在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具体研究目的如下:1. 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操作流程复杂、信息不透明、登记上限过高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带来的影响。

2. 探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政策、法律、管理等多重因素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运行的影响。

3. 提出改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对策,包括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登记管理体制、推进不动产数据开放等方面的建议。

本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术论文进行文献研究,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了解。

采用案例分析法,借鉴其他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践经验,并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进行案例分析。

此外,还将进行针对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的问卷调查,以获取实际问题和建议,为研究提供实证基础。

三、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本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方法,以及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第二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分析本章主要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进行全面介绍,包括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的历程、不动产登记的种类和流程,以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影响。

预告登记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预告登记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预告登记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预告登记制度研究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法定程序和条件下,未履行登记手续或未达到登记条件的权利或事项,先予以登记的一种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在经济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购房者、借款人等群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而目前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预告登记标准不统一、制度执行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风险和不良后果。

因此,开展预告登记制度的研究,可以探讨中国实行预告登记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提供借鉴和依据。

二、研究内容1.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重点介绍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概念、实际应用和法律条款等方面,并探究它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2.分析预告登记制度的现状。

通过分析国内外预告登记制度的现状,了解它们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进一步分析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缺陷,为后续调查研究提供数据。

3.探究预告登记制度的应用场景。

通过案例研究,探索预告登记制度在房地产交易、借款合同等领域的使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其适用范围和意义。

4.探讨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在预告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依据和思路。

三、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

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统计数据等文献资料进行搜集和分析,了解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并探讨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应用优势。

2.案例研究法。

结合实际案例,研究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在不同领域的应用效果和存在问题。

3.问卷调查法。

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人们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认识、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研究提供数据和实证支持。

四、研究进度安排题目确定:9月文献资料搜集和分析:10月-11月案例研究和问卷调查:12月-1月结果分析和报告撰写:2月-3月终稿定稿:4月五、预期成果及其价值1.对现有预告登记制度的研究。

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对现有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全面综合性的研究,发现其潜在风险和问题。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不动产权利交易公平、合法及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必要手段。

随着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化需要的增加,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因此,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完善。

三、研究内容1.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介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定义、意义和作用,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流程以及主要关键点等。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包括机构设置的不合理、登记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对称、权利归属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

3.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剖析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法律体系、监管缺失、政策落实等方面寻找症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4.世界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比对比国际经验,探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特点、优缺点和发展趋势等,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5.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综合提出改革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机构改革、标准统一、信息公开、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研、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五、预期成果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深入探究,识别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其影响和原因,提出改革的对策和建议,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我国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不动产交易越来越频繁,并伴随着产权纠纷等问题的不断出现。

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的不到位,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普遍滞后,不动产的所有情况无法及时反映到不动产登记簿上,从而使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隐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渐完善,其中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是指在不能立刻实现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在法定的预告期限内,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预先公示持有人的权利,使他人在办理相应事项时能提前知道物权变化情况的一种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保护持有人的权益,避免因登记不 timely 而引起的纠纷和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拟开展我国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交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主要研究我国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法律基础:阐述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功能和作用,以及法律依据。

(2)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效力:分析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效力和适用范围,解决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与真实物权登记之间的关系问题。

(3)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申请和办理程序:介绍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申请程序和办理流程,阐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4)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中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探讨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对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以及其遭受损失时的赔偿机制。

本文将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等方法,通过调查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制度体系和实践经验,来分析我国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和优化空间,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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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专业班级: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的研究背景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

即使在英国和加拿大这一类的英美法系国家,尽管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也有相似的一类制度称为Registration of Caution.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原因在于,在不动产物权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移转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

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虽然在债权行为成立后,不动产物权人有未来移转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义务,但是债权人的请求权在登记之前并没有真正移转。

即使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也可能会产生因登记所必须的手续不完全而无法登记的情况,此时权利的移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产生公信力。

此时,不动产物权人一旦将不动产物权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不动产权利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既保护物权请求权又保护债权请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上述情形下的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二)研究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效力的意义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

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

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而明确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运用该制度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加以研究总结。

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

各国立法都对预告登记的效力作了规定。

就我国《物权法》来说,它没有规定预告登记的权利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的效力。

从破产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法》也没有规定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

这样一来,我国的预告登记是否具有权利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的效力就成了疑问。

明确预告登记的效力,有助于预告登记的运用。

并针对预告登记效力规定的不足,归结其不足,有利于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主要目的在于促使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因此,预告登记的效力就是保全债权请求权顺利的过渡到物权,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债权请求权的保全、顺位保全、破产保全以及预警的作用上。

(一)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又称作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

在预告登记后,就不动产权利,义务人仍可以处分,但是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在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范围内,义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即仅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关系而言是无效的。

目前就设立预告登记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纳相对无效主义,相对无效主义指预告登记保全效力并不禁止预告登记义务人就与预告登记有关的物权进行处分(这里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只是当处分妨害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保全债权请求权的作用并不依靠禁止登记来完成,即登记义务人在预告登记后,仍然可以处分预告登记所涉及的标的物,即使该处分行为违背了预告登记的旨意,登记机关也不能拒绝登记。

要想发挥预告登记保全请求权的的基本效力,就要从相对效力主义出发去制定制度。

在相对无效的处分发生后,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请求因无效处分而取得权利者同意涂销该权利,该取得人负担法定的同意义务,权利人享有的这项请求权源于预告登记,具有保障预告登记实现功能的效用。

因此,预告登记对债权请求权的保全,并不采用禁止登记这种事前预防的方式,而是采用了事后认定处分相对无效的方式。

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审查时,无需审查登记事项是否与预告登记相悖,这将大大减少登记机关做出登记决定的时间及相应成本,简化登记程序。

(二)顺位保全的效力顺位保全的效力,是指经由预告登记,被保全的权利顺位次序是依据预告登记的时间顺序,而不是依据不动产本登记的时间点。

顺位关系着实体物权的实现与否以及实现时间的顺序。

预告登记的效力不仅能保全债权请求权,还能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顺位。

《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3款规定:“请求权以权利的给予为目的的,该项权利的顺位按照预告登记之。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没有明文规定预告登记的保全顺位的效力,但仍然可以通过解释认为已经认可此项效力。

根据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7条第2款规定,假登记有保全本登记顺位的效力,但关于本登记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存在争议。

日本判例界主要采用“对抗力溯及说”,这种学说认为,当假登记推进为本登记时,该本登记的效力溯及于假登记之时。

《瑞士民法典》第956条规定,个人权利一经预告登记,即对后来提出的权利有对抗效力。

这种规定也认为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未来本登记顺位的效力。

(三)破产保全的效力破产保全的效力是指当相对人陷于破产时,预告登记可以使预告登记权利人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保障其请求权得以优先实现的效力。

这是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物权化的明显表现,具有了物权效力的的请求权,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效力。

也就是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但具有对抗不动产物权人的效力,而且可以在不动产的物权人陷入破产时对抗物权人的其他债权人,从而保证请求权得以实现。

这种破产保护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相对人破产时,如果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履行条件已经成熟或者期限已经到来,请求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该请求权;第二,在相对人破产时,如果请求权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来,在一定情形下,请求权人也可以排斥他人而保障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例如: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的效力继续存在,对以后建成的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仍然享有将其推进到本登记的权利。

预告登记的这一效力,同样也适用于继承的有关情形。

《德国民法典》第884条规定:“只要请求权为预告登记所保全,义务人的继承人不得援用对其责任的限制。

”由此可以看出,继承人不得销除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就原不动产仍享有排他性的请求权。

(四)预警的效力预告登记的预警效力是指预告登记在本登记之前对于第三人具有预告的意义,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多数学者并未将预警效力单独地列为预告登记的一项效力。

笔者认为,预警效力是预告登记权利人通过预告登记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示其请求权,使他人了解该不动产物权的全面情况,为其交易提供更全面充实的信息,对当前这种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市场诚信度还不高的社会来说,将会极大地消减交易风险。

预告登记的预警效力主要表现为:第三人根据预告登记,可以判断出该不动产上有债权请求权存在,如果与出卖人进行了交易行为损害买受人权益,其行为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另外,对于第三人已经作出妨害预告登记的行为,该第三人不得以其不知预告登记为由提出善意之抗辩。

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难点,预期达到的目标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研究内容:预告登记的效力:1、排他性效力:签订转让合同后,在房产尚未交付之前,就存在着同一房产被再次买卖或者被抵押的可能性,也存在着受让人要求转让人交付房产的债权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实现的风险。

经过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以阻断其他人取得房产权利的可能性,防止转让人一房多卖以及将房产抵押的风险。

2、登记顺位保证效力:房产物权的变动登记,也可能是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并存的物权所为的登记,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在同一物之上多项物权并存和竞合的矛盾,预告登记能将各项权利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预先予以排列,并按照该顺序为每一个物权确定一个实现的顺序。

如建设单位申请在建工程第一次抵押预告登记后,又对在建工程余额申请第二次抵押预告登记,则在实现抵押权时,第一次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应排在第二次抵押权实现之前,这就是顺位保证效力。

3、破产保护效力:预告登记的权利已经物权化,是具有了物权效力的请求权,因此应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即当房屋所有权人陷于破产时,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破产债权的效力,预告登记所指向的房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4、追及效力:追及效力是指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如甲向乙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预告登记。

后乙又将房屋转让给丙后,卷款逃跑了,这时,当乙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丙搬迁,将房屋强制过户给本人。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使用了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

在简述了我国预告登记概念的理论来源后,重点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上的预告登记的效力进行阐述,同时对国外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的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和总结了它们之间的异同,指出我国法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

文章以归纳的方法,总结了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和效力,并针对我国法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根据国外物权法相关理论及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学者对此提出的建议,发表个人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不足的解决建议。

研究难点:本论文的研究难点主要有三个:第一个国内外学者对预告登记性质的认定:第二个是国内外学者对预告登记效力的认定:第二个是针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总结学者的建议,提出个人建议。

第三个是总结,明确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预期达到的目标:一、通过论文写作,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和现有法律制度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生活中应用广泛,通过对论文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而学习研究,了解物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提高物权法的理论基础;三、通过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总结预告登记制度,明确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和效力。

五、主要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高洪宾《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法治研究 2008年第1期【3】杨峥嵘《商品房预售适用预告登记制度之管见》法学评论 2008年第1期【4】杨雪飞《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河北法学 2006年第11期【5】杨立新《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法学杂志 2006年第4期【6】王宏《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初探》法学论坛 2000年第6期【7】黄素萍《论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法治研究 2010年第2期【8】贾慧珠《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立法之完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9】程啸《论我国民法典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 2004年第3期【10】[德]曼弗德雷▪沃尔夫《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年【11】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年第154页【1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316—321页【1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北京法律出版社第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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