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2024年东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东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东莞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建立良好的停车环境,促进交通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范围内所有的停车场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东莞市人民政府交通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停车场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进行选择,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与。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明确停车场的使用范围和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第七条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停车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停车场的使用规定第八条停车场用户在使用停车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入场,停放车辆在指定的区域内。
(二)严禁临时停车、过夜停车以及乱停乱放。
(三)严禁在停车场内修理和加油。
(四)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
第九条临时停车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程序由停车场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公示。
第十条停车场应设立足够数量的停车位,并在明显位置公示停车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便民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指引牌、安全警示标志、供用户使用的公共厕所等。
第四章停车场的收费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单位制定并报东莞市人民政府交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平,不得压榨用户利益。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用户缴纳停车费。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交通委员会报告停车场的收费情况。
第五章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停车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加强对停车场内车辆和财产的安全防范,妥善管理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停放时间
1小时以内部分1小时以外部分
规定时间1小时以内部分1小时以外部分1小时以内部分1小时以外部分
单价(辆)6元/1小时
2元/半小时5元/次5元/1小时
1元/半小时
4元/1小时
1元/半小时备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以室外停车场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
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室内高级室内普通室外说明
1.收费依据:
2.上述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上下浮动。
3.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算,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次, 不足24小时的按一次计收;超过15天的,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4.大型车(黄牌车)按小车型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非机动车寄存 收费规定执行。
5.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和行政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 车实行免费停放。
6.在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放不超过1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7.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不含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由经 营者与车主商定。
东莞停车场收费标准
东莞停车场收费标准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根据东莞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分为两种,道路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
道路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元。
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停车费用以每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二、停车场收费方式。
停车场收费方式分为现金支付和电子支付两种。
现金支付需将停车费用交给停车场工作人员,并取得停车票据。
电子支付可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三、停车场收费规定。
1. 停车场收费时间为每天24小时,不设免费停车时间。
2. 停车场内禁止停放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禁物品。
3. 停车场内禁止乱停乱放,需按照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引停放车辆。
4. 停车场内禁止逾期停车,逾期停车将按照规定收取超时费用。
5. 停车场内禁止违章停车,一经发现将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罚。
四、停车场收费优惠政策。
1. 停车场对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提供优惠政策,凭有效证件可享受免费或折扣停车服务。
2. 部分停车场对定期用户提供折扣优惠,用户可根据停车需求选择不同的定期停车方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停车场收费管理。
停车场收费管理由停车场管理公司负责,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公正,保障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
停车场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证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
六、结语。
东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旨在为市民提供便捷、安全的停车服务,促进城市交通管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希望广大停车用户能够遵守停车场的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正常秩序,为城市交通管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第134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市物价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警、城管、工商、住建、交通、税务等部门及停车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市物价部门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处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投诉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维护停车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机动车毁损、灭失;机动车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消防安全和城市规划等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东莞停车场收费标准
东莞停车场收费标准
东莞市是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加,停车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维护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东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市民和游客了解和遵守。
首先,对于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车辆停放的时间来计算。
停车不足1小时的,收费为5元;1-2小时为8元;2-3小时为10元;3-4小时为12元;4-5小时为15元;5-6小时为18元;6-7小时为20元;7-8小时为25元;8小时以上按照每小时3元的标准收费。
其次,对于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也是根据停车时间来计算。
停车不足1小时的,收费为3元;1-2小时为5元;2-3小时为7元;3-4小时为9元;4-5小时为11元;5-6小时为13元;6-7小时为15元;7-8小时为18元;8小时以上按照每小时2元的标准收费。
另外,对于特殊车辆,如残疾人车辆、公务车辆等,停车场会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车辆可以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公务车辆可以凭有效证件享受一定的优惠。
此外,停车场还会根据停车场地段、停车场设施、停车场服务等因素,对收费标准进行一定的调整。
例如,停车场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停车场设施和服务较为完善的,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最后,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场也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停车场会对违规停车的车辆进行贴条、拖车等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东莞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也能够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希望市民和游客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环境。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东发改〔2019〕46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文件:关于《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停车设施经营者: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差别化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及使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市场供给,缓解我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9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定价形式。
积极探索发挥市场对停车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提高停车设施物权人(经营者)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的能力,将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制定政府指导价。
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旅游景点和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公益性配套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
(一)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参照旅游景点和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标准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东莞东站停车收费标准
东莞东站停车收费标准东莞东站是东莞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出入。
为了更好地管理车辆停放,东莞东站对停车收费进行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以下是东莞东站停车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对于普通小型车辆,停车收费标准如下,在停车场内停车的前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收费5元,超过1小时至2小时收费10元,超过2小时至4小时收费15元,超过4小时至8小时收费20元,超过8小时至12小时收费25元,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30元。
对于超过24小时的停车,每天加收10元。
其次,对于大型车辆,停车收费标准如下,在停车场内停车的前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收费10元,超过1小时至2小时收费20元,超过2小时至4小时收费30元,超过4小时至8小时收费40元,超过8小时至12小时收费50元,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60元。
对于超过24小时的停车,每天加收20元。
此外,对于摩托车和自行车,停车收费标准如下,在停车场内停车的前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至2小时收费4元,超过2小时至4小时收费6元,超过4小时至8小时收费8元,超过8小时至12小时收费10元,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2元。
对于超过24小时的停车,每天加收5元。
最后,对于临时停车的车辆,停车收费标准如下,在停车场内停车的前15分钟内免费,超过15分钟至30分钟收费2元,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收费5元,超过1小时至2小时收费10元,超过2小时至4小时收费15元,超过4小时至8小时收费20元,超过8小时至12小时收费25元,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30元。
对于超过24小时的停车,每天加收10元。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收费标准中的时间是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计算的,超过的时间按照相应的标准收费。
停车场内设有自助缴费机和人工收费点,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用。
总之,东莞东站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制定的,合理、公平,也方便车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停车方式。
东莞市停车场管理制度
东莞市停车场管理制度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立和开展,加强停车场,东莞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东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标准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经营效劳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效劳并收取停放效劳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方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税务、工商等部门及停车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市物价局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进行管理和监视,并协助处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投诉工作。
第四条设置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及收费与效劳水平相符合的原那么。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停车效劳。
第六条依据以下规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指由以提供停车效劳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以及镇中心区外的露天及简易停车场的停车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否
①免费时间:30分钟内(含)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0元
②1小时内(含1小时及免费时间)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5元
③1小时至2(含)小时内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10元
④2小时至3(含)小时内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20元
⑤3小时以上
否
否
市民政部门
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
以不营利原则按实收取
四、殡葬服务收费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2015年7月1日起,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遗体消毒(含清洗)
否
否
否
东发改〔2018〕485号
市民政部门
殡葬服务机构
150元/具
2、遗体存放(指遗体冷藏防腐)
否
否
否
东发改〔2018〕485号
市民政部门
殡葬服务机构
是
否
否
东价〔2010〕33号、东价〔2010〕57号、东府办〔2014〕51号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1.各镇街公用事业中心(环卫部门);
2.委托各自来水公司代收
28元/月•户
50-100平方米商铺
是
否
否
东价〔2010〕33号、东价〔2010〕57号、东府办〔2014〕51号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1.各镇街公用事业中心(环卫部门);
550元
5.露天超大车
否
否
否
①免费时间:30分钟内(含)
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
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2009年10月30日 10:55:36 索取号:0406-06-2009-000282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061.77万辆。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辆停放供需矛盾日渐凸显,由此引发的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社会突出的民生价费问题。
原《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为了不断完善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近日,省物价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确定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突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明确了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效避免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而引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纠纷,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停车免费的时限,并规定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牌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将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强化机动车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管理。
为提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的科学性,新《管理办法》对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提出了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的原则。
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政策将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形势变化的需要,有助于推动市政、规划方面政策的推行,并从根本上推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业的良性发展。
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落实,并欢迎广大车主、民众监督。
车辆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活动车辆
0-3小时内
3小时后
超出3小时
免费
5元/辆/次
每3小时5元
小车临停
5元(辆/次)
超出按每3小时5元计费
大车临停
白天禁停
夜间50元(辆/次)
停车须知
1、非活动车辆禁止停放。
2、活动车辆超出对应活动时间后按时计费。
3、车位已满时车辆暂停入内。
4、临时车辆入内按时计费。
5、大门公共安全区域、消防疏散通道、主干道禁止各种车辆停放。
6、严禁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停放,禁止一切车辆在院内冲洗或维修等行为。
7、所收取为车位使用服务费,仅供车辆停放,贵重物品请勿放置车内,车辆划痕、物品保管等责任,如有损失概不负责。
提示:视频监控全面覆盖,请注意言行举止。
东莞公司9
关于谢岗镇中心广场及中心区相关街道占道停车收费问题的复函东价函〔2013〕132号∙发布单位:∙浏览次数:11∙发布日期:2013-5-23∙字体大小:大中小东莞市益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岗分公司:送来《关于谢岗镇中心广场停车场及中心区各街道占道停车申领收费许可证的申请报告》悉。
根据市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23号)、《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和我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价〔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对自愿进入谢岗镇中心广场停放的车辆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同意你公司对在谢岗镇广场中路、市场街、泰旺路停放点停放的车辆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小车:按次计费,停放30分钟内(含)免费,30分钟以上,每辆次5元。
(二)大车:按次计费,停放30分钟内(含)免费,30分钟以上,每辆次10元。
(三)以上标准收费时间为:早8时至晚22时。
(四)对设在上述停车场周边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前往该单位办事的车辆原则上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确需收费的,应实行优惠或购买月卡,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司与相关单位商定。
三、对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四、以上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至2014年7月1日止。
请你公司在试行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将收支及机动车停放保管情况报送我局,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今后,你公司在所辖镇内其他路段增设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需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须向我局申报。
请你公司接文后,到我局申领收费证明,并按《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东价〔2010〕21号)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2009年10月27日以粤价〔2009〕236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35元
2.二类路段
否
否
否
①免费时间:30分钟内(含)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0元
②小时内(含1小时及免费时间)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3元
③1小时至2(含)小时内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பைடு நூலகம்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8元
④2小时至3(含)小时内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五、公墓收费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1、公益性公墓收费
(1)墓穴价格
否
否
否
东发改〔2018〕485号
市民政部门
殡葬服务机构
2255-2800元/平方米
(2)护墓管理费
否
否
否
东发改〔2018〕485号
市民政部门
殡葬服务机构
10-180元/穴.年
2、经营性公墓收费
(1)茶园山永久公墓墓穴价格
否
否
否
东发改〔2018〕485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15元
⑤3小时以上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25元
㈡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政府全额或者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
否
否
否
1.露天小车
否
否
否
①免费时间:30分钟内(含)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9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9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6日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住建、城管、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经营资质。
列入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具有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除办理工商登记外还须得到停车设施物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改革创新、市场取向、放管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二)有利改善城市环境;(三)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七条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一)依法施划的道路的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五)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东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东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税务、工商等部门及停车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市物价局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处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投诉工作。
第四条设置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符合的原则。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六条依据下列规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以及镇中心区外的露天及简易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市物价局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
(三)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咪表自动停车设施等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市区、镇中心区范围内的露天及简易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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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内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履行保管责任,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入居民住宅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停车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时限维持不变,即不超过60分钟;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以及其他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咪表自动停车场设施)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时限由原来不超过15分钟调整为不超过30分钟。
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收停车保管服务费的时限,但必须报市物价局审核后执行。
三、2008年8月26日颁布的《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有关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为准;《管理办法》未涵盖的内容,仍按《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粤价〔2009〕23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优化停车场地资源配置和利用,规范停车场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力量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停车收费方面的社会矛盾。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广泛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管理办法》,使经营者、消费者充分了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专项整顿治理活动。
建立健全常规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积极维护好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良好秩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八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二)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三)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方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
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
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十一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及有关格式由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试行的政府指导价标准:二、住宅区(含商住楼)室内停车场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三、露天及简易停车场(含住宅区)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四、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市区、镇中心区地段的露天及简易停车场,其收费的政府定价标准:五、强制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强制性停车场停放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车辆收费的政府定价标准:(二)强制性停车场停放非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车辆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六、机动车辆在市区、镇(区)中心区道路两旁占用道路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如下:(一)机动车辆在城区范围内占用道路停放的实行分时段计费,其收费标准:(二)各镇区机动车辆占用道路停放的保管服务收费:1、实行按次计费的,按下列标准收费:2、各镇区机动车占用道路停放需实行分时段计费的,收费标准须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三)设在行政、事业单位门前路段的停车点,该单位自行停放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收费。
确需收费的,应实行优惠收费或购买月卡停放,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单位协议商定。
(四)影剧院路段停车的收费标准是:摩托车每辆次1元;小车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超过30分钟的凭当场电影(戏)门票每辆次3元,无当场门票的,按该路段的机动车占道停放标准收费。
(五)在医院路段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下浮不限):1、对在医疗单位路段停放的汽车,停放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的凭当日药费单,一次性收取每辆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