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第九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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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或者直接审查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 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指 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 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4.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 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些组织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 受害人请求赔偿,应当以这些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行政时赔偿义务机关。当行政机关 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的, 应由委托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 义务机关。即使受委托组织超越了委托权 限,违法滥用该委托权力,委托的机关仍 然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各项法律责任。
三、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肯定性规定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等。身份权指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侵犯下列人身 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九章国家赔偿
一、基本概念
1.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4.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结果原则、 违法 结果原则、有条件的结果原则 结果原则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642e911b5f0e7cd184253649.png)
五、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A、追偿人
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B、被追偿人
数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该数人; 经合议的,是参加合议的个人,表示的反对的除外; 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内部成员; 受委托组织;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3、同步诉讼方式
(1)定义:指对同一侵权事实,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赔偿诉
讼的制度。
(2)同步诉讼的条件
针对同一违法侵权行为提出; 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出; 损害必须是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直接造成的;
B、当事人
原告为有赔偿请求权者; 被告为赔偿义务机关;
C、管辖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赔偿义务人为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地中级 法院管辖;
行政赔偿概述
行 政 赔 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追偿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概述
1、定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 律制度。 2、特征: 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案 情 经 过
2001年11月17日晚7时,在东莞市常平镇 桥沥检查站,当在东莞市打工的高州人陈庆 龙驾驶厂里的汽车经过时,东莞市公安局常 平镇分局属下治安大队的治安队员,以其 “前晚曾经在该站撞伤一治安队员”为由, 将陈庆龙拦下。随后常平公安分局民警陈某 连人和车一起带回常平公安分局。 陈庆龙被讯问了10分钟,一直否认冲卡 之事。此后,陈庆龙突然两次晕倒,并大小 便失禁。警察陈某电话通知陈的妻弟刘金华 到分局,并要求其交200元作撞伤人的医药费。 刘交了钱并恳求多次,警察陈某才致电 “120”。这时,陈庆龙已昏迷近1小时。当晚 11时,陈庆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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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 被改判无罪的 ,是否构成司法赔偿?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减 轻刑罚的,被告人有无权利请求 国家赔偿?
D.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 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B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 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 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
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
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哈尔滨强拆事件8人被捕 5 人为临时工 视频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兜底性条款 2、有无外部界限
2008年试卷二第99题:张某租用农 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 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 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 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 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 赔偿范围的是( )。
法院起诉后, 10月1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
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A.退还罚款1000元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返还出租车
答案: ABC
C.2009年2月1日至10月1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 损失
第八章行政赔偿 -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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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务过错
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为客观过错、虚拟 过错。
法国独有
2.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背景: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状态剧增, 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
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不问其是否违 法或有无过错,实行客观归责
在整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始终处于辅助或 从属的地位
有关判例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 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2019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 回重审。
2பைடு நூலகம்19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 县法院。
2019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 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周峰律师:精神损害赔偿是佘祥林赔偿案的焦 点,他已就此向荆门市中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 交了法律意见书。他说,佘祥林和其他相关人 员应该得到上述各项赔偿,这符合我国法律发 展的方向。通过他们得到赔偿,也可促进我国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尤其是关于精神赔偿方面 内容的修改。
(四)因果关系要件
——损害结果为侵权行为主体 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 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 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法国、日本、韩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国 家赔偿立法中,均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 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 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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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赔偿的特征
第一,从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来看,国家赔偿责 任的主体是国家。
第二,从国家赔偿的法律程序来说,国家赔偿的 程序包括诉讼前程序及诉讼程序两个部分。诉讼 前程序是一种前置程序,即请求权人必须在法律 规定的条件下和时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求偿, 经协商及复议不成才能诉诸法院。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首先,必须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也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权益。
其次,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损害。 当然,同时具有侵权和损害两种事实尚不足构 成赔偿的充足理由。是否会发生赔偿的法律后果还
要看损害是否具有特定性质。
一般说来,这种特定性质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3、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 国家与人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平等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侵害人民,应当赔偿。
5、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是国家赔偿责 任的两大理论基础。
该学说认为国家干预主义盛行,必然会产生社会
危险。对此,国家应居于保险人的地位,对于因 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所产生损害,以国家财产予 以社会保障,因为国家行为是为公众采取的,损 害则是公益行为的伴生物,受到损害的人实际上 代替公众承担了不平等的义务,为了恢复公众与 特别受害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没有理由让受害人 为公益做出牺牲,国家应当用税收填补特别受害 人的损失。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4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 爱。— —英国
48、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 勒 4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 罚才能 使犯罪 得到偿 还。— —达雷 尔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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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有什么区别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国家赔偿法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主要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人身,财产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的具体行为细化。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二、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定义和赔偿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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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赔偿的定义和赔偿流程是什么每个⼈都会犯错,并且这种错误有时不仅对⾃⼰产⽣影响,对他⼈也是⼀种伤害,特别是国家⾏政主体。
如果他们违法实施⾏政⾏为,侵犯相对⼈合法权益,那么公民权益就会受到很⼤侵害。
所以这种情况公民就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赔偿称之为⾏政赔偿。
那么⾏政赔偿的定义和赔偿流程是什么?店铺⼩编在本⽂中主要解答⾏政赔偿范围是怎样的,赔偿程序有哪些这个问题。
⾏政赔偿的定义和赔偿流程是什么⾏政赔偿是指国家⾏政机关和⾏政机关的⼯作⼈员在⾏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受害⼈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法》对⾏政赔偿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侵犯⼈⾝权的⾏政赔偿范围。
⾏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2、⾮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公民⼈⾝⾃由的;3、以殴打等暴⼒⾏为或者唆使他⼈以殴打等暴⼒⾏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为。
侵犯财产权的⾏政赔偿范围。
⾏政赔偿程序是什么(⼀)申请赔偿与受理⽴案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填写《⾏政赔偿申请登记表》。
特殊情况不能以书⾯⽅式提出的,可以⼝头⽅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签名。
(⼆)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政赔偿案件的办理1、对已⽴案的⾏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国家赔偿法》课件
![《国家赔偿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a90c1bbf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97.png)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赔 偿请求人是否受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赔 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高国家赔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发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 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01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国成要件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
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组 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等 。
合法权益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 的权利和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
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后果,如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
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直接联系和必然联系。
判断标准
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如果违法行为是损害结果 发生的通常或必然的原因,则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882d667e45c3b3566ec8b1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章 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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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职务”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包 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也包括法 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 为。
(二)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1.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该理 论主张采用主观标准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思 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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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害的对象
所谓损害,就是国家机关违背对公民、法 人承担的义务而使其受到不利益的结果。 因此,国家能否赔偿这种损害,首先应确 定损害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国家 对受害人是否承担特定的义务。
一个人能否成为损害赔偿的对象,关键在 于行政机关所负的职责是否为了直接保护 他的利益。
(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主体的种类 1.国家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 (2)国家司法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二、行为要件
(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国家只对侵权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 担赔偿责任,即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 有关的行为。
(一)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从立法内容上看,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 和司法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 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是种属 关系。
从本质上看,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 赔偿,都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赔 偿费用都由国家支付。
(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 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 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 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第十四章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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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误工费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赔偿。
国家国家赔偿标准二、国家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总体来说,国家赔偿标准分为行政赔偿及刑事赔偿两种形式。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最大的区别是针对的国家机关不同。
行政赔偿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事赔偿的对象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公民可根据侵权对象的不同,按2018年国家赔偿标准申请行政赔偿或是刑事赔偿。
三、交通意外国家赔偿标准有那些规定呢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国家行政赔偿标准
![国家行政赔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d092cdc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03.png)
一、国家行政赔偿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具体标准是按日支付赔偿金。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公民应得的赔偿金等于该公民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拘禁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对受害者给予一次性赔偿。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按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规定计算,并且从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和造成死亡三个方面分别规定了赔偿标准: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包括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a06a928ffd0a79563c1e72d8.png)
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包括哪些(一)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三)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四)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当国家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我们是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那么,我们知道国家赔偿的特征之一是一种有限赔偿,所以对于我们来说,了解我们▲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显得至关重要了。
▲一、概念介绍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二、国家赔偿法的范围1、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章、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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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暴力伤害等) 3、财产损害:直接损失 4、伴随性精神损害: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 同时有精神损害的,需要予以赔偿
1983年3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 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 ,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 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 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 强制行为 B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 确规定,不予赔偿 C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D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 国家应予赔偿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
任某区公安分局公安 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 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 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问 :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害要件 1、人身自由被侵害(必须是完全限制); 2、生命健康被侵害(例如殴打、唆使他人殴打、
(四)生命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 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 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五)伴随性精神损害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并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侵犯财产:赔偿直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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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果关系要件:致害行为与损害逻辑相关 思考: (1)作为:直接相当因果关系 (2)不作为:违反针对特定个体的作为义务 (3)因果关系的证明: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赔偿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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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行政赔偿是对侵权损害的一种救济形式,而行政赔偿采用了什么方式,依据了什么标准,就会直接影响到救济的质量,影响到受害人的权益,因次就需要合理设计。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赔偿立法采取的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辅的行政赔偿方式。
这一赔偿方式实际上包含着三种具体的赔偿方法,即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l.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就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赔偿金额。
金钱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因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毁损而遭到破坏后,若有可能恢复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的条件主要有:1)需要有受害人的请求;2)侵权前的原本状态的资料齐备;3)侵权后能够恢复到原本状态的;4)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不会造成违法的后果。
4.其他赔偿方式。
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三种赔偿方式在适用时应注意的是:第一,这三种方式均需在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时方可使用,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第二,这三种方式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一并适用;第三,这三种方式的适用应在一定的影响范围内进行,既不能随意缩小,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其标准应是损害影响范围和补救范围基本一致。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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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自收 到 申 请 之 日起 两 个 月 内依 照 本 书 面 形 式 , 在 规 定 时 法 第 四 章 的 规 定 给 予 赔 偿 ;逾 期 不 予 问 内送 达 ,并告 知 理
赔 偿 或 者 赔 偿 请 求 人 对 赔 偿 数 额 有 异 由 。
议 的 ,赔 偿 请 求人 可 以 自期 间 届 满 之
CS。LN AEAO S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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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法行 政赔偿的新变化
一 文 / 邵 国 兴
行 政赔偿 是行政 机关及 其工作 人 的 修 订 对 质 监 部 门 员在 行 使职 权 过程 中违 法侵 犯 公 民 、 的 影 响 不 大 。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益 并造成损
一
权, 很少侵 犯行 政相对 人 的人身权 利 ,
而 且 一 般 情 况 下 也 不 会 征 收 相 对 人 的
赔偿程序的变化
1 .新 法 在 第十 二 条增 加 了 两款 ,
交 申请 书 , 且 特 别 强 调 “ 而 申请 人 不 是
本人 时” 应 当 “ 明与受 害人 的关 , 说
害 ,国家对 此承 担的赔偿 责任 。今年
4 2 月 9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 华 人 民 ( 中
行政赔偿请 求人的变化
新 法 第六 条 第
共和 国国家 赔偿法 ( 以下简 称 ( ( 赔偿 三 款 : 受 害 的 法 人 法》 )的修 改 ,并于 2 1 0 0年 1 2月 1日
书 等 ,并且要 建立 行政 赔偿 档 案。
2 .新 法 将 旧 法 的 第十 三 条修 改 为 第十 三 条 和 第 十 四 条 , 并 进 行 了较 大 改 动 。 法 第 十 三 条:赔 偿 义 务 机 关应 旧
行政诉讼补偿与赔偿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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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补偿与赔偿有什么不同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对国行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
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国家赔偿法针对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
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不偏的损害。
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于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于调节。
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补偿与赔偿有什么不同二、行政诉讼赔偿方式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行政赔偿法
![行政赔偿法](https://img.taocdn.com/s3/m/ee4dc62458fb770bf78a5506.png)
解释
(四)扩大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 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 疗所必需的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并且 指定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应参照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修正案第二十三 条)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工作 历时5年,经过4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了.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 偿制度,使一批国家赔偿案件得到处理.但存在赔偿程 序较为原则,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刑事赔偿范围 规定不明确,实施中存在分歧,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不到 位……以上种种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 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哪些进步?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哪些进步
修正案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此为相关部门提供 较长的准备期,便于对修正案的学习,理解和贯彻.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哪些进步?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哪些进步
总体来讲,此次修正主要针对原法归责原则过严,赔偿范围 过窄,标准太低,程序不合理,赔偿支付难等问题进行了调 整,明确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程序,适度 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 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等.总的风格为"中调", 非之前有人所主张的"微调"或者"大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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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877.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文章来源:/Content-877.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5-第十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15-第十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https://img.taocdn.com/s3/m/2e5e2063fe4733687e21aa6b.png)
(二)国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第一,金钱补偿是我国最常采用的补偿方式 第二,实物补偿 第三,政策性补偿
本章前沿问题
1.国家赔偿中的精神赔偿问题。 2.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思考题
第三,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为,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行政补偿的主要 特点。
第四,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结合, 这是行政赔偿的程序特点。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2. 行为要件 3. 损害结果要件 4. 因果关系要件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造成损害结果要件 因果关系要件
二、司法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三)刑事赔偿免责的情形
三、司法赔偿的程序
(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二)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三)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 (四)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程序 (五)刑事赔偿追责程序
本章教学重点: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 赔偿的程序、司法赔偿的范围、司法赔偿的程序、国家 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的标准、国家赔偿的费用、国家 补偿的分类和标准。
本章教学难点:具体运用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司 法赔偿责任要件去分析各类国家赔偿情形。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二、国家赔偿的标准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的赔偿标准
三、国家赔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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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家赔偿是一项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进行补救的具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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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赔偿的特征
第一,从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来看,国家赔偿责 任的主体是国家。
第二,从国家赔偿的法律程序来说,国家赔偿的 程序包括诉讼前程序及诉讼程序两个部分。诉讼 前程序是一种前置程序,即请求权人必须在法律 规定的条件下和时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求偿, 经协商及复议不成才能诉诸法院。
要看损害是否具有特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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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这种特定性质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是人为因素而非自然因素造成的。
(2)损害由他人而非受害人本人所引起。
(3)致害行为(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违
法或者有过错
(4)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
的赔偿豁免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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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赔偿的涵义
◆ 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
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提高赔偿标准:
增加护理费;扶养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赔偿;利息支付;拍卖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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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通赔偿渠道:
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建立“确赔合一”的 处理机制
第三,从国家赔偿的方式来看,一般来说,各国 国家赔偿的方式都采取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 复原状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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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1)赔偿的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是国家赔偿的惟一主体。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的赔 偿义务机关来履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具体的行为人,赔 偿的主体与赔偿义务人之间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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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
1、人民主权说 主权属于人民,不受法律限制,国家政府官吏 不是主权的所有者,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 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2、特别牺牲说
国家永远不能终止国家活动,而人民受到损害 也是必然现象,所以当然要求人民接受这种可 能的牺牲,而这种牺牲须公平才合乎正义要求。 若不公平,则非由国库补偿不可。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对国
家权力运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及其 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 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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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家赔偿专指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 以赔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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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危险。对此,国家应居于保险人的地位,对于因 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所产生损害,以国家财产予 以社会保障,因为国家行为是为公众采取的,损 害则是公益行为的伴生物,受到损害的人实际上 代替公众承担了不平等的义务,为了恢复公众与 特别受害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没有理由让受害人 为公益做出牺牲,国家应当用税收填补特别受害 人的损失。
(2)国家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受到损害 的人身权,也包括受到损害的财产权, 而国家补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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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已经产生的 违法后果,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 弥补,而国家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 共利益,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5)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而国家 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 (6)国家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而 国家补偿纠纷一般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完善保障国家赔偿费用
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
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
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
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
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
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
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
(2)赔偿的前提不同 国家赔偿是一种职务侵权赔偿,发生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民事侵权赔偿是由民
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与公权力的运用无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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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我国国家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 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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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 国家与人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平等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侵害人民,应当赔偿。
5、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是国家赔偿责 任的两大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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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说认为国家干预主义盛行,必然会产生社会
付更加完善
可编辑ppt3来自1·1 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 1. 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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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损 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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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首先,必须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也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权益。
其次,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损害。 当然,同时具有侵权和损害两种事实尚不足构 成赔偿的充足理由。是否会发生赔偿的法律后果还
(6)赔偿的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无论是对人身权,
还是对财产权的侵害,均首先考虑给付赔偿金。而民事赔 偿的方式则很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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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 别
(1)国家赔偿的原因行为必须具有 违法的性质;而国家补偿的原因行为则 必须具有合法的性质。
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 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 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 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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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修订内容
◆ 完善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
◆ 明确举证责任
(4)赔偿的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复杂。国家赔偿程序有诉讼 前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处理前置程序,而在民事赔偿中,无 须经过此前置程序,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赔偿的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害,以直接损失为主,不赔偿间 接损失。民事赔偿的范围则广泛得多,既赔偿直接损失, 也赔偿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