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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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Internet)自90年代初期开始商业化进程后,得益于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电子计算机的不断迭代,已经经过了20多年的飞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仅从国内范围来说,据权威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的网民规模就已经已经达到了7.51亿之多。在互联网时代中,作品可以被使用者轻易的获取、传播与使用;作品的复制品不但与原品几乎一模一样,复制成本还相当低;在以前,文字、音乐、数据、图像和视频属于不同的作品,传播方式也各有不同,但在今天,它们都被转化成了同样的电子数据,以往不同作品的传播方式差异随之消失。在新时代面临的这些新变化,给这个数字信息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也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下受到了严重威胁。著作权最基本的核心内容就是复制权。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专有性和网络的共享性之间有着显而易见的矛盾。在网络上,信息的复制成本几乎为零,使用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便捷的复制自己想获取的信息,无论它是文字、音乐、图像抑或是视频作品,均可以从网络上寻求资源。所以,使用者在线下购买书籍、报刊、CD、DVD光盘等实体商品的欲望随之降低,传统的出版商和发行商的渠道利益和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收益被打破。在现在的互联网环境下,复制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利用网络终端(如手机、电子计算机、平板等)的软件程序进行的复制行为。如使用网易云音乐等音乐app下载音乐作品、使用腾讯视频等下载视频作品等等,还可以利用电子设备自身程序对文档、图片等进行复制;2.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如利用终端的同步功能或上传工具,将他人作品随意的上传至云储存空间、贴吧、微博、论坛等,导致作品各处流转,为他人的再次转载与下载行为制造了便利条件;3.通过网络把他人的作品等下载到自己的网络终端中,并可以永久使用。
二、互联网时代如何合理保护著作权
采用合理的技术措施。目前得到广泛采用的技术措施有两种,分别是限制准入的访问控制措施和限制分享的使用控制措施。所谓的访问控制措施,指的是对特定数据信息设定加密、验证等准入门槛等;所谓的使用控制措施,从网络终端的功能作用考虑,对互联网技术进行限制,比如使网页、电子文档只开放浏览功
能,对复制、保存、打印等传播行为进行禁止等。
三、对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认识
在当今的时代特征下,有的人习惯了在互联网中吃免费的晚餐,实行了各种侵权行为,维权意识及其匮乏。有的人虽然没有侵权目的,却被技术措施而限制了正当的使用目的。两种看似冲突的状况并存,给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笼上了一层阴霾。
首先,规范侵权判断标准。出于互联网时代虚拟化和隐匿度较高的特征,在网络时代这一大背景下,可以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与否的判断焦点限缩到两点:1.当事人的使用行为是否会对原作品权利人的应有权益造成直接的消极影响;2.当事人在使用原作品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情节或出于恶意。在裁决中,只要当事人的使用行为符合其中一项标准,那么其对原作品的使用就不构成合理使用。
其次,技术措施的应用也应有界限存在。技术保护措施其实是是版权保护领域的一把“双刃剑”。所以尽管技术措施的应用会对作品权利人的应用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但同时也要注意不让某些心怀不轨的权利人或网络服务商以损害数字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为代价而获得不应有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J].冯晓青,付继存.法学家.2011(03)
[2]合理使用制度的危机——从数字化作品谈起[J].费兰芳.科技与法律.2002(04)
[3]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J].北川善太郎,渠涛.外国法译评.1998(03)
[4]网络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约纳森·罗森诺(JonathanRosenoer)著,2003
[5]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M].经济日报出版社,李祖明著,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