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二)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1. 保险责任
甲方(承运方)应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责任保险,以保障乙方
(托运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 保险范围
责任保险应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货物损坏、灭失、延误交付等。
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且不低于货物价值的100%。
4.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货物装运开始,直至货物安全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为止。
5. 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6. 保险凭证
甲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乙方提供保险凭证的复印件,以证明已投保责
任保险。
7. 保险索赔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协助乙
方进行保险索赔。
8. 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乙方进行赔偿后,甲方不再承担额外的赔偿
责任。
9. 保险变更
如货物价值或运输路线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需要调整保险金额。
10. 保险争议
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范本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1. 引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采取的保险措施以保障交易安全的条款。
保险条款的存在旨在规范货物买卖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以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常常存在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和风险,保险条款的设置可以有效地分担和转移这些风险,提供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保险范围•运输险:主要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损坏或延误等风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购买运输险来保障货物的安全。
•海盗险:当货物运输经过海域时,可能会遭遇海盗袭击等风险。
保险条款中可以具体约定对这类风险的保险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战争险:因战争、动乱或恐怖活动等导致货物遭受损失或无法交付的情况。
保险条款中通常会对这类风险进行具体的规定,以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
3.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指货物买卖双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由买方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保险费用的计算通常是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方式、保险范围和风险等因素来决定的。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比例。
4. 保险索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等情况,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保险公司会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在申请索赔时,买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
5. 保险期限保险条款中通常会规定保险期限,即保险的有效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到期或货物交付完成之日止的时间段。
保险期限的确定通常由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6. 保险条款的变更和解除保险条款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或解除保险条款。
例如,当货物运输方式发生变更或保险范围发生变化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间与地域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199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100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保险事故。
第二条投保范围1. 被保险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质量控制或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合作社、个人或其他组织。
2. 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按照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对因保险期间内的投保范围内产品所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并承担包括律师费等法律费用。
2.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保险责任的保额,并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赔款限额1. 在投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本保险责任的赔款限额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责任免除1.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意外、战争、内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b) 产品设计、制造、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c)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类型、销售额、风险等级等因素,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全额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保险费应付日起暂停保险责任,直至投保人全额支付拖欠的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理赔申请。
2.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由理赔部门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当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决。
2.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保险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代理合同
(4)甲方有权在违约情况下解除合同,但需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2.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支付保险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应付款项的____%。
(2)乙方在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无法履行赔偿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权利保留: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各方保留其在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5.补充条款: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其他特别条款,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生效与终止条款
1.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如合同中包含其他生效条件,需满足所有条件后,合同方才生效。
2.生效时间: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上述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的次日。
3.终止条件: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
(3)依据本合同“六、违约责任”或“七、合同或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条款”中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而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终止程序:
合同终止时,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履行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义务。
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期限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甲方(保险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广汇无忧双保合同条款
广汇无忧双保合同条款(实用版)目录1.广汇无忧双保合同概述2.合同条款详解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期间2.4 保险金额2.5 保险赔偿2.6 争议处理正文【广汇无忧双保合同概述】广汇无忧双保合同是由广汇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该保险产品结合了人寿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双重保障,以满足客户在面临意外或重大疾病时的经济需求。
【合同条款详解】2.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广汇无忧双保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
在意外伤害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在重大疾病确诊后,保险公司也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2.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汇无忧双保合同的责任免除包括以下情形: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抓捕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服毒、自杀或者自残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3)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或者死亡。
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范围。
广汇无忧双保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止。
2.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的最高金额。
广汇无忧双保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客户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5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广汇无忧双保合同的保险赔偿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2.6 争议处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对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事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广汇无忧双保合同作为一款结合人寿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双重保障产品,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保险保障。
2(2024版)保险合同标的及详细条款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2024版)保险合同标的及详细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合同主体1.1 投保人信息1.1.1 投保人名称1.1.2 投保人地址1.1.3 投保人联系方式1.2 保险公司信息1.2.1 保险公司名称1.2.2 保险公司地址1.2.3 保险公司联系方式2. 保险合同标的2.1 保险标的概述2.2 保险标的详细信息2.2.1 标的类型2.2.2 标的价值2.2.3 标的所有人3. 保险条款3.1 保险责任3.1.1 保险事故范围3.1.2 保险金额3.1.3 保险期间3.2 除外责任3.2.1 不可抗力因素3.2.2 投保人故意行为3.2.3 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情况3.3 保险赔偿方式3.3.1 赔偿范围3.3.2 赔偿限额3.3.3 赔偿流程3.4 保险费用3.4.1 保险费率3.4.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3.4.3 保险费用支付时间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4.1.1 变更条件4.1.2 变更程序4.2 合同解除4.2.1 解除条件4.2.2 解除程序5. 争议解决方式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法律途径6.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保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终止条件6.3 合同续保程序7. 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保密义务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适用法律8.2 争议解决方式9. 其他条款9.1 通知与送达9.2 合同的副本9.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 附录10.1 保险条款详述10.2 保险单10.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10.4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1.1 投保人信息1.1.2 投保人地址:××省××市××区××街道××号1.1.3 投保人联系方式:电话:××××××××××,邮箱:×××××××××××1.2 保险公司信息1.2.2 保险公司地址:××省××市××区××街道××号1.2.3 保险公司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第二条保险合同标的2.2 保险标的详细信息2.2.1 标的类型:×××2.2.2 标的价值:×××元2.2.3 标的所有人:×××第三条保险条款3.1 保险责任3.1.1 保险事故范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1. 合同主体1.1 投保人(被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投保人(被保证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履约保证保险。
2.2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遵守工程安全规定等。
3. 权利义务3.1 投保人(被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3.11 投保人(被保证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2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当如实告知与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相关的重要信息。
3.13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14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
3.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21 被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被保证人)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3.22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和理赔工作。
3.23 被保险人不得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
3.3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31 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证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32 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3.33 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4. 违约责任4.1 若投保人(被保证人)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投保人(被保证人)应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保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4.2 若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提供虚假索赔材料等,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同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中保险条款范本
合同中保险条款范本合同编号:甲方(投保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合同签署日期:签署地点:保险范围与内容:1. 保险类型:a. 财产保险b. 责任保险c. 人身保险d. 其他类型:2. 保险标的:a. 保险财产描述(如设备、车辆、建筑物等):b. 保险金额(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3. 保险责任:a. 保险覆盖的风险和事件(如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b. 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范围:保险费用与支付:1. 保险费用:a. 保费金额:b. 保费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c. 支付周期:2. 保险费用的调整:a. 保费调整条件:b. 调整程序:保险理赔条款:1. 理赔流程:a. 事故报告程序:b. 理赔申请材料和要求:c. 理赔审核和处理时间:2. 理赔金额:a. 理赔的计算方法:b. 理赔支付方式和时间:保险期限:1. 保险合同有效期:a. 起始日期:b. 终止日期:2. 保险续保条款:a. 续保条件:b. 续保程序:责任与义务:1. 甲方的责任:a. 按时支付保费:b. 如实提供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c. 遵守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2. 乙方的责任:a. 提供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障:b. 按时处理理赔申请:c. 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合同解除:1. 解除条件:a. 双方协议解除:b. 单方解除的条件:2. 解除后的处理:a. 保费退还(如适用):b. 保险责任终止后的后续处理: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方式:2. 管辖法院:其他条款: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a. 修改程序:b. 补充条款的效力:2. 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法律:a. 合同的解释原则:b. 适用法律:3. 合同副本的数量及效力:a. 合同副本的数量:b. 各副本的法律效力:签署: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地点:。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
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
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电子产品屏幕碎裂维修服务合同责任保险条款(2023版)
电子产品屏幕碎裂维修服务合同责任保险条款(2023版) 第一条保险定义1.1 电子产品:指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方式、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
1.2 屏幕碎裂:指电子产品屏幕发生破碎、裂痕等无法正常显示的损坏情况。
1.3 维修服务:指由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维修机构对电子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屏幕。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公司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的电子产品屏幕碎裂损失可享受维修服务或屏幕更换补偿。
2.2 保险公司承诺支付维修费用的上限为被保险电子产品的原价的10%。
第三条保险期限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购买日起1年。
3.2 续保:在保险期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续保须确保续保申请书在保险期满前一个月内提交,并支付续保费用。
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电子产品的类型、价格和维修历史等因素综合计算。
4.2 保险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维修服务流程5.1 电子产品发生屏幕碎裂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报案材料。
5.2 保险公司通过核实报案材料后,将委托专业维修机构对电子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屏幕。
5.3 维修完成后,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支付维修费用的自付部分。
第六条保险责任限制6.2 电子产品屏幕维修或更换屏幕所需的零部件或配件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七条索赔流程7.1 投保人应在发现电子产品屏幕碎裂情况后1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7.2 保险公司将核实索赔申请,并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3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实报告损失情况、填写索赔申请表等。
7.4 保险公司根据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审查核实后,将支付电子产品维修费用的相应补偿。
第八条保险合同终止8.1 本合同保险期满后,如投保人未申请续保或续保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则保险合同终止。
8.2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满前一个月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但需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范本文)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1. 引言中信保是中国信用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中国领先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作为一家专业的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为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帮助他们降低出口风险并促进贸易发展。
本文将介绍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中信保的业务流程和保险条款。
2.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是中信保与出口商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条件等重要条款。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内容:2.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中信保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情况,保险责任可能包括货物损失、延误、不可抗力等不同方面的保障。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出口商需要和中信保明确保险责任范围,确保其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障。
2.2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出口商需要向中信保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风险评估情况而定,一般以货物价值为基础计算。
出口商在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时需要和中信保商定保险费率,并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2.3 赔偿条件赔偿条件是指触发保险赔偿的条件。
中信保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一系列赔偿条件,包括货物损失比例、损失金额等要求。
当出口商遇到符合赔偿条件的情况时,可以向中信保提出理赔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理赔基础知识3.1 理赔申请材料出口商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需要向中信保提交一定的理赔申请材料。
常见的理赔申请材料包括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理赔证明、货物损失证明等。
出口商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以便中信保能够及时处理理赔请求。
3.2 理赔审核中信保在收到理赔申请后,会进行理赔审核。
审核过程中,中信保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细致的核查和评估,以确定损失情况和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出口商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确保理赔审核能够顺利进行。
3.3 赔偿支付经过理赔审核后,中信保将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决定是否支付赔偿。
如果出口商符合赔偿条件并通过审核,中信保会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出口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保险中的保险条款与限制解读
保险中的保险条款与限制解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经济保障,降低生活和财产风险。
然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限制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对于投保人和受益人来说,了解和解读这些条款与限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解读保险中的保险条款与限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和权益。
1. 保险条款的概念与分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责任范围、理赔条件等进行规定的文字表达。
根据保险条款的性质和作用,可以将保险条款分为以下几类:(1)责任条款:明确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规定了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等。
(2)免赔条款:规定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况,如保险金的最低限额、免责事故的范围等。
(3)免责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条件进行限制,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形,如故意犯罪、战争等。
2. 保险条款的解读原则保险条款的解读原则是帮助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性原则:保险条款应当明确、清晰地表述,以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2)合理性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保险条款对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权益进行过度剥夺或限制。
(3)优先原则:如果保险条款存在多个解释,应当优先考虑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宗旨,以保护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3. 保险条款的限制解读保险条款中常常存在一些限制,这些限制对于投保人和受益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常见的保险条款限制及其解读:(1)事故范围限制:保险条款中通常会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投保人需要了解和确认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包括所需保障的事故范围。
(2)合同期限限制: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合同的期限,投保人需要在合同期限内及时缴纳保费,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失效。
(3)免赔额限制:保险条款中通常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出险时,投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4)附加责任限制:某些附加责任可能需要额外付费才能享受,投保人需要了解保险条款中关于附加责任的具体约定。
电气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a)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b)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乙方作出错误决策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c)甲方在保险期间内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乙方有权减少或拒绝赔偿。
九、其他特别约定:
1.保密条款:除非依法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知识产权归属: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应根据双方的具体协议确定。
3.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保险费定金:无定金要求。
四、履行因素
1.履行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如前所述,自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2.履行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甲方使用、经营电气设备的场所。
3.履行方式:
a)甲方应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使用电气设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b)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按照保险条款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4.标的物数量和质量:电气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甲方提供的信息,乙方不对设备的具体数量和质量负责,仅对因设备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保障。
b)在
电气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合同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电子版(二篇)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电子版审判长: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担任田浩诉阳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庭审,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阳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冉思荣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有效,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款内容确定赔偿责任。
在本案质证过程中,原告田浩并未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
该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原告的损失属于阳光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此观点明显错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条款第七条第四款的法律效力。
原告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认为该条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条款,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条款无效。
同时原告也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
这属于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该两种观点的法律事实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也不同,两种观点相互矛盾,不能同时成立。
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没有附任何生效条件,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条款。
该条款并没有以第三者车辆(对方车辆)是否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为标准确定是否免责,该条款直接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阳光保险公司免责,不存在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2024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 引言
2. 保险责任
•寿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意外身故所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寿险保险金给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然健在,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满期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现金价值: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将根据保险费的支付情况,给予合同现金价值的累积。
3. 费用支付
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费用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保险合同的类型来确定。
4. 终止合同
•死亡:被保险人死亡后,合同立即终止,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寿险保险金给受益人。
•解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违约: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5. 申请理赔
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下,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保险单及保险费支付证明等。
6. 免责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常见的免责情况包括自杀、故意行为、参与战争或恐怖活动等。
7. 争议解决
在人寿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仲裁机构寻求帮助。
8. 法律适用
本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受当地法律的约束。
如果合同条款与当地法律法规不一致,应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结论。
机器人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3.免责条款:
a.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赔偿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b.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违约通知与补救措施:
a.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并提出合理的补救措施。
c.甲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2.乙方违约责任:
a.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保险费的____%。
b.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甲方未能正确评估风险并签订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保险金额的____%。
2.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a.当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b.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受影响方应定期向对方通报情况。
3.免责范围:
a.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事件发生期间,不承担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b.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b.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该条款将按法律规定被修改或删除,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b.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c.甲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金属工具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4.权利与义务:
a.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采取措施恢复履行能力。
b.双方应就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c.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一定时间,双方均有权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金属工具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一、合同相关方信息
甲方:(金属工具生产厂商名称)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保险公司名称)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标的物或服务:
1.金属工具产品:本合同所指金属工具产品包括甲方生产并销售的各种手动及电动金属工具。
2.责任保险: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金属工具产品责任保险服务,保障甲方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乙方提供的金属工具产品责任保险服务。
2.义务:
a.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金属工具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用途、风险等级等。
b.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保证支付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c.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和事故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履行地点:甲方生产及销售金属工具的地点,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点。
3.履行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生产、包装、标识和提供金属工具产品。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条款提供保险服务,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理赔。
4.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甲方应保证金属工具产品的数量符合合同约定,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确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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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二)第一编:总则第一部分:基本保险—合同损失险第一章被保险人的范围第一条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格的一方或者一方以上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章保险标的的范围第二条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合同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即:(一)买卖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三)赠与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租赁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七)承揽合同。
(八)建设工程合同。
(九)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一)保管合同。
(二)仓储合同。
(三)委托合同。
(四)行纪合同。
(五)居间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三条凡是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即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造成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依法或依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责任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主观意愿上能完全遵循合同履行原则的前提下的一般过失行为。
该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定;(二)因下列不可抗力造成被保险人完全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所投保合同,导致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依法或依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所投保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不能预见的各种客观情况;2、所投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中遇到:a,火灾、爆炸; b,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c,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d,非质量缺陷的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动乱、暴乱、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不在所投保合同载明的任何合同履行行为;(四)产品、设备、设施、机器等生产资料和非生产资料本身缺陷,及其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已过使用期限;(五)与保险标的无关的诉讼、仲裁和其他争议;(六)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受雇人或其他投保合同当事人或者所投保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以上各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定;(七)依法或依约定,应当事先通知他方或者应经他方同意后方能实施的行为,而未事先书面通知或者未经书面同意便擅自实施的行为;或者依法或依约定应及时通知他方,而未通知的行为;(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受雇人或者所指保合同他方当事人或其代表或其受雇人怠于履行合同行为;(九)依法或者依约定,应当履行审批、检疫手续后方可实施的行为,而未履行相应手续便擅自实施的行为;()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一)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包括市价损失在内的各种间接经济损失;(二)保险标的违法订立;(三)保险标的项下各类生产资料和非生产资料的自燃、变质、霉烂、受潮、虫咬或因保管不善或因使用不当或因不尽心尽职等所造成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四)国家、政府、司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该项不包含其本身的民事行为;(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章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第七条保险金额为本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八条保险价值为本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者为所投保合同当事人于该合同约定的最高总价格。
第九条如果保险金额超过所投保合同最高总价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被保险人该超过部分所收取的保险费。
第六章保险期限保险费第条保险期限为保险标的的有效期,自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标的终止日二四时止。
所投保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每年为一个保险期。
最后一个保险期不足一年(不含一年)的,以所投保的合同终止日二四时为保险期的终止日。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解除。
第一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缴付保险费:(一)保险费为: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具体类别、等级参照费率表,以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乘以相应费率,即为被保险人应缴付的保险费;(二)在保险期限内,中途退保的,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只退还退保日次日至保险期限终止日间的保险费;如果退保日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额等于或超过被保险人应当缴付的保险费额时,保险人不予退保。
第七章赔偿处理第二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交保险单、所投保合同的原始件、直接损失清单、保险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确认文书。
相关手续齐备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定核实,赔偿金额一经本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保险人应当在日内支付赔款结案。
(一)全额损失: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二)部分损失:如果所投保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或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人应当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赔偿;如果所投保合同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的计算额赔偿;(三)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以后,在被保险人提供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相关当事人责任划分证明文件后,保险人根据该证明文件计算支付的赔偿额。
第八章被保险人义务第三条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当提供准备投保的合同副本,相应的资信文件,并按投保申请书即投保单中载明的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对所投保合同存在担保的,还应当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合同、担保人的资性文件。
第四条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当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出具的所投保合同的类别、性质、合法性、完整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所投保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并且,其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果所投保的合同有相应示范文本的,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所投保的合同应当是以该示范文本为基础订立的合同。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所投保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有效防止各种违约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当采取一切合理、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如果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事项或者所投保合同的当事人发生变更,或者所投保合同被中止或被延期履行或被修改或被终止,或者将所投保的合同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调整保险费。
否则,保险人对由此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一旦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应当:(一)在48小时以内向保险人报案,并在七日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以内以书面形式如实提供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二)在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事项作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概不负责;(三)在预知可能因履行所投保合同行为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人民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或者接到仲裁部门的法律文书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人书面同意承担有关诉讼、仲裁费用后,被保险人及时将相关文件材料移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仲裁;后者保险人书面同意上述费用的同时,还承担诉讼、仲裁后果的,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仲裁、追偿,被保险人均应全力协助。
第二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三至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二一条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选择下列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本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本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二条特别约定:是指所投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投保时,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对本保险合同有重大影响的约定条款。
在特别约定中,作为本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经保险人同意后方能载入保险合同之内。
第二三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保险人如不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义务,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人,或者经过诉讼、仲裁要求保险人,除赔偿因此造成被保险人的各种直接损失外,得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当其应当缴清保险费金额的双倍罚款,保险人同时还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相应义务。
第二四条在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如发生保险权益转让,新的保险权益人即为被保险人,原被保险人丧失被保险人地位。
第二五条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但是,如果在退还日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款额等于或超过退还保险费金额的,保险人不予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第二六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赔款的前提下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也可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合同,在未发生赔款的前提下,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七条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者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或纵容他人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本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但。
第二八条如果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全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向责任方索回损失,保险人对此不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因此所担负的包括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仲裁费在内的各种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后,由保险人承担;如果保险人已支付该项赔款,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取得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文件、材料,并全力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九条如果被保险人申请要求投保附加保险,经保险人同意后,其应缴付的保险费总额应当为基本保险费加上附加保险费。
第三条被保险人分为以下类别:(一)自然人;(二)企业法人;(三)政府、事业单位;(四)社团法人;(五)军事部门;(六)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七)政协、各党派组织。